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的通知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10号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正文:----------------------------------------------------------------------------------------------------------------------------------------------------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是指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方面的补助资金。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按照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管理,实施期限至2022年。
第三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一)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创新;(二)节能减排基础能力及公共平台建设;(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节能减排;(四)重点关键节能减排技术示范推广和改造升级;(五)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支持范围。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的支出方向到期后,财政部联合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相关产业发展形势需要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四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分配结合节能减排工作目标、投资成本、节能减排效果以及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因素,主要采用补助、以奖代补、贴息和据实结算等方式。
第五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申请资金时要同步填报绩效目标,执行中开展绩效监控,年度终了进行绩效自评,定期开展外部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推动绩效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财政部根据项目任务、特点等情况,将资金下达地方或纳入中央部门预算。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属地节能减排补助资金进行监管。
地方申请资金、中央财政下达预算时,应当同时抄送当地监管局。
第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和有关部门,经批准后执行。
关于印发《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4〕547号
关于印发《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建〔2024〕5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支配单列市财政厅(局),民航局局属各单位,各航空公司,各机场,各航空运输保障企业:为加强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运用效益,依据《民航发展基金征收运用管理暂行方法》(财综〔2024〕17号),财政部、民航局联合制定了《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财政部民航局2024年8月5日附件: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运用效益,依据《民航发展基金征收运用管理暂行方法》(财综〔2024〕17号)和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心财政从公共财政资金和民航发展基金中支配用于支持民航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其来源分别依据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专项资金支配遵循突出重点、注意实效和公开、公正、透亮的原则。
其次章专项资金支持方式、范围和标准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各地区管理局、民航局直属事业单位、航空公司、机场公司及航空运输保障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且未享受中心财政其他相关补助资金支持的,可按本方法规定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民航节能技术改造,民航管理节能,节能产品及新能源应用,新能源及节能地面保障车辆购置及改造,航路优化项目建设,机场废弃物、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设施改造,民航节能减排标准、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设,民航局节能减排项目评审、验收、监督检查和基础性、战略性课题探讨等。
第六条项目担当主体与节能减排效果受益主体为同一单位的,原则上依据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项目担当主体与节能减排效果受益主体为不同单位,且行业节能效果明显的,原则上依据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60%予以补助。
海淀区促进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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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促进节能减排支持办法
(海行规发[2010]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北京市“十一五”时期能源发展及节能规划》、《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意见办法的通知》《“绿色北京”行动(2010-2012)》以及《海淀区“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节能减排,建设低碳海淀,设立海淀区促进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直接奖励
按照节能量奖励。对节能量200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根据节能量按300元/吨标准煤计算,原则上每家单位不超过50万。由用能单位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以及专业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专业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负责。同时,对全区节能量排名前十位的单位再给予10万元的资金奖励。
本区确定的重点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每个项目每年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申报资金补助和贷款贴息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用于土建工程的资金,不得超过投资总额的30%;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30%。
第八条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建设相关工作主要采用直接奖励和资金补助的方式。
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包括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企业的退出等。
节约型小区、循环型园区、节约型校园建设。
国家和北京市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奖励。
武汉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武汉市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武汉市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武发改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武汉市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功能区)发展改革局:为进一步完善规范武汉市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经研究,现印发《武汉市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1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对象、范围与标准第三章项目申报、审查和资金拨付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武汉市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碳达峰、促进碳中和,完成省下达我市的能耗双控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等规定,设立武汉市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降碳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降碳,是指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碳排放,有效、合理利用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效率优先、突出重点、注重示范、专款专用。
第五条市发改委负责根据本市年度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工作计划,提出专项资金的安排和建议,向社会发布年度项目征集指南,组织项目第三方审核及项目管理等工作,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
《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苏财企[08]179号苏经贸环资[08]326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经贸委,省各有关单位:《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x年10月27日附件: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意见》和《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2x〕152号),省购政设立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发展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节能降耗和发展循环经济。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对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发展的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三条节能项目专项资金围绕重点领域节能,以冶金、化工、建材、电力纺织等高耗能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为重点,推广节能技术、产品,实施节能改造工程。
专项资金支持的工业节能改造项目,年节能量不低于500吨标准煤。
(一)工业节能1.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
采用新型高效锅炉更新、替代低效锅炉,集成先进技术改造观有锅炉系统等节能改造,综合利用生产废弃物替代锅炉燃煤改造;淘汰落后工业窑炉,对现有工业窑炉进行综合节能改造。
锅炉改造项目应使锅炉热效率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或节能量不低于1,000吨标准煤。
2.区域热电联产。
热电厂为扩大供热范围、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小锅炉实施的改造;为提高效率,实施的抽凝机组改背压机组;利用低热值燃料和秸秆等综合利用示范热电厂。
徐州市财政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徐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徐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11•【字号】徐财企[2008]3号、徐经贸资源[2008]98号•【施行日期】2008.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徐州市财政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徐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财企〔2008〕3号、徐经贸资源〔2008〕98号)各县(市)、区财政局、发改经贸委(经发局),市有关部门和企业:为了支持节能降耗及发展循环经济,我们制定了《徐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一定资金支持节能技术进步,进一步推动本地区的节能降耗工作。
附件:徐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一日附件:徐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节约能源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52号),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设立节能专项资金。
为加强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支持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发展,推动全市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科学监管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节能专项资金支持对象、范围和补助标准第四条节能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和单位。
第五条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以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为内容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二)节能及循环经济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产业化、规模化推广应用项目;(三)淘汰落后的高耗能设备项目;(四)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执法能力、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五)节能降耗和发展循环经济重大专项活动;(六)其他相关事项。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循环经济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陕发改环资[2010]1778号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循环经济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循环经济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陕发改环资〔2010〕1778号)各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2006年,我委印发了《关于做好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的意见》(陕发改环资〔2006〕1370号),确定了省级第一批24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
经过几年的试点实践,初步建立了具有地方特色的以企业为主体、以园区为窗口、企业间及产业间有机耦合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思想上重视不够。
有些部门和企业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工作不够积极主动。
二是措施不得力。
目前,还有部分试点单位尚未编制实施方案,试点工作没有全面展开,致使试点工作滞后,未能达到示范和带动作用,影响了全省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的开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10〕 83号),推动全省循环经济试点工作,规范试点单位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下一步试点的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明确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减少废弃物排放为目标,全面贯彻“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层推进,加大试点示范的工作力度,培育壮大循环经济规模,推动全省循环经济工作深入开展。
工作目标:充分发挥试点单位“先行探索、典型示范、以点带面、以线促面”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抓好企业、园区及社会三个层面试点,扶持培育一批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园区和市县,探索出我省不同行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模式,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南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豫财建【2011】36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及省政府有关要求,为加快推进我省节能减排重点项目建设,加强财政资金管理,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加大投入,促进我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项目是指,符合《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内容、具有较高示范价值和较强带动作用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减排等项目建设的奖励或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效率优先、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节能减排项目审核,监督项目实施情况,并在项目建成后开展绩效评估;省财政厅负责节能减排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奖补对象和条件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节能减排项目:(一)工业节能综合改造、建筑节能、低碳交通、公共机构节能、重大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服务体系建设、节能能力建设等八大节能重点工程;(二)尾矿共伴生矿综合利用、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城市矿产”综合开发利用、再制造示范、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循环型服务业示范、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重大循环经济技术示范等八大循环经济重点工程;(三)温室气体削减、工业废水深度治理、自愿性清洁生产等减排示范项目。
第六条申报项目补助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银行信誉在AA级以上;(三)综合实力较强,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四)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及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近三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五)具有完善的质量和能源管理体系。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中,优先支持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进展较好的企业、国家和省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省政府研究确定的产业集聚区内的相关企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0.10•【文号】财建[2012]777号•【施行日期】2012.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年10月10日财建[2012]777号)有关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383号)相关规定,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予以综合性奖励。
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有效整合财政资金,整体推进重点城市节能减排工作,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予以综合性奖励(以下简称综合奖励资金)。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奖励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由示范城市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条综合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四条综合奖励资金支持对象是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
第五条综合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示范城市在产业低碳化、交通清洁化、建筑绿色化、服务集约化、主要污染物减量化、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化等方面的相关支出。
优先支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同意的典型示范项目;对此前批复同意的拟通过现有政策优先支持的项目,要积极按现行政策渠道申请资金支持,如未能享受相应资金支持的,也可通过综合奖励资金给予支持。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6.22•【文号】财建[2011]383号•【施行日期】2011.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383号)北京市、吉林省、浙江省、江西省、湖南省、深圳市、重庆市、贵州省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为进一步推动节能减排工作,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十二五”期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在部分城市开展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通过整合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力争取得节能减排工作新突破。
为做好相关工作,我们选定了北京市、深圳市、重庆市、浙江省杭州市、湖南省长沙市、贵州省贵阳市、吉林省吉林市、江西省新余市等8个第一批示范城市,并研究制定了《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加强组织领导,按指导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上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附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指导意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城市为平台,以整合财政政策为手段,以加快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从产业低碳化、交通清洁化、建筑绿色化、服务集约化、主要污染物减量化、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化等方面全面开展城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实现,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节能减排与发展经济相结合。
以节能减排为抓手,大力淘汰落后产能,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推广先进节能环保技术产品,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人居环境改善,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扶持再生资源产业优惠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梧政办发〔2019〕137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扶持再生资源产业优惠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扶持再生资源产业优惠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梧政办发〔2019〕137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梧州市扶持再生资源产业优惠政策实施方案》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0月21日梧州市扶持再生资源产业优惠政策实施方案为发展我市循环经济,充分发挥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作用,进一步推动再生资源产业发展,加快创建国家级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步伐,提升再生资源产业的竞争力,促进再生资源产业做强做大,按照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扶持对象凡是在市本级(含三城区及园区)依法登记成立且由其所成立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指定第三方成立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提供原材料的再生资源生产企业。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是指由再生资源生产企业独资成立,并购进或收集的社会生产、生活废弃物为原料,采取分拣、清洗、熔铸、切片、造粒和需要添加部分新材料等方式一对一供应再生资源生产企业原材料的公司。
如果由第三方成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其废料必须销售给梧州市再生资源生产企业。
二、扶持办法(一)根据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再生资源生产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程度,对再生资源生产企业进行财政扶持,主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扩规升级、污染治理等。
(二)根据新预算法规定,财政扶持资金由当年预算安排,并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市本级财政和企业所在地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共同负担。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加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节能减排相关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
二、补助资金来源及用途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同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技术研发、政策宣传、能力建设等活动。
三、补助对象及条件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节能减排效果。
2. 项目实施单位具备较强的技术研发和实施能力。
3. 项目实施单位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4. 项目符合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向。
四、申请与审批1. 申请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所在地节能减排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 地方节能减排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上报省级节能减排管理部门。
3. 省级节能减排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和金额。
4. 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 公示无异议后,省级节能减排管理部门将评审结果报财政部备案。
五、资金拨付与管理1. 财政部根据省级节能减排管理部门的评审结果,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地方财政部门。
2. 地方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3.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补助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4.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1. 地方节能减排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2. 财政部定期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3.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期向所在地节能减排管理部门报送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4.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七、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解释权归财政部。
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1〕5号
技
前
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 沿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 闻
信
沪 发 改 规 范 〔2021〕5 号
息
各 区 人 民 政 府 ,相 关 委 办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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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市 政 府 同 意 ,现 将 《上 海 市 节 能 减 排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按 照 执 行 。 政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清 洁 生 产 促 进 法 》和 国 家 有 关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工 作 要 求 ,落 实 《上 海 市 节 约 能 源 条 例 》《上 海 市 环 境
二
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 ,加大对本市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
〇
善规范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管 理 部 门 ”)根据部门职责,分 别 负 责 本 办 法 的 具 体 操 作 实 施 。市 审 计 局 等 部 门 依 据 本 办 法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协同做好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实施细则的制定要求) 对符合第四条支持范围内的节能减排低碳项目,须由该项目管理部门牵头制定实施细则。其 中 ,市发展改革委 牵 头 负 责 可 再 生 能 源 开 发 和 清 洁 能 源 利 用 、循 环 经 济 发 展 、新 能 源 汽 车 推 广 、新 能 源 汽 车 充 换 电 设 施 推 广 、节能低碳 能 力 建 设 等 实 施 细 则 的 制 定 和 实 施 。市 经 济 信 息 化 委 牵 头 负 责 淘 汰 落 后 生 产 能 力 、工 业 节 能 减 排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节 能产品推广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牵头负责建筑节能减排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交 通委牵头负责交通节能减排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大气污染减排、低碳发展和应对气候变 化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水务局牵头负责水污染减排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农业农村委牵头负责农业 减排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绿化市容局牵头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 实施细则应明确具体支持范围、认定条件(含失信记录清单)、支持方式、扶 持 标 准 、申报要求、操作流程、监督管 理 、实施期限等内容。牵头制定实施细则的部门要充分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并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联合报 请市政府审定批准后,联合发布实施。对于政策到期或需要修订的,由牵头部门研究修改,并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 财政局等报请市政府审定批准后,联合发布实施。 第九条( 资金预算的编制要求) 各项目管理部门应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在 每 年 9 月底 前 ,编制本领域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需求,报市节 能 减 排 办 。市 节 能 减 排 办 应 当 在 每 年 1 0 月 底 前 ,编 制 专 项 资 金 预 算 安 排 建 议 后 报 市 财 政 局 。市财政局负责将资金需 求纳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按照法定程序,报市人大批准后实施。 市节能减排办根据市人大批准后的资金预算额度,研究提出本年度资金预安排,并印发各相关部门。 第十条( 资金使用拨付流程) (一) 申请资金使用计划。各项目管理部门确定拟扶持的具体项目及扶持金额后报市节能减排办,内容包括: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性 质 、节 能 减 排 降 碳 量 (或 高 碳 能 源 替 代 量 、废 弃 物 减 量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量 )、总 投 资 及 扶 持 金 额 ,以及 审核意见等。 (二) 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市节能减排办在收到项目管理部门报送的项目和扶持金额清单后,进行审核并及时 下 达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抄 送 市 财 政 局 、市 审 计 局 。 (三) 申请拨款。各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在 1 5 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提出 拨款申请。 (四 )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拨款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后,将支持资 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或下达到项目所在地区。 第~1■一条( 监督管理) (一) 加强监督评估。各项目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市节能 减排办委托相关单位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节能减排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 用 情 况 和 项 目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绩 效 评 价 、稽 查 和 审 计 。对 采 取 虚 报 、冒 领 等 手 段 骗 取 补 贴 资 金 的 单 位 (个 人 ),由各项目 管 理 单 位 牵 头 负 责 追 回 资 金 ,并 按 照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处 理 ,对 情 节 严 重 或 造 成 严 重 后 果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 搞好信息公开。对各项政策文件和资金使用计划,应当于颁布或下达之日同时公开。市节能减排办负责 公 开 管 理 办 法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和 年 度 总 体 使 用 情 况 。各 项 目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公 开 制 订 的 本 领 域 的 实 施 细 则 及 操 作 流 程 (申报指南)。对于拟支持的项目(事 项 ),相关管理部门应在申请下达计划前通过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 项 目 单 位 、项 目 名 称 以 及 拟 扶 持 的 资 金 额 度 。对 于 资 金 使 用 结 果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应 在 资 金 拨 付 后 通 过 部 门 网 站 进 行 公 开 ,公开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项目名称以及实际拨付的资金额度。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办 法 自 2021年 6 月 1 日起实施,有 效 期 至 2026年 5 月 3 1 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7•【文号】发改环资规〔2024〕338号•【施行日期】2024.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4〕338号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节能降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提高中央资金使用效益,调动社会资本参与节能降碳的积极性,我们制定了《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3月17日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节能降碳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切实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投资管理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按照科学、民主、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紧紧围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统筹安排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坚持“一钱多用”,积极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过程中符合条件的项目。
第三条本专项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
第四条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用于前期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的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含试运行)项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部等关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第一批)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部等关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第一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5.10.27•【文号】发改环资[2005]2199号•【施行日期】2005.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第一批)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2199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为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1、22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产业园区和省市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
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将《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方案》和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第一批)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并抓紧组织试点单位编制试点实施方案。
附件:一、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方案二、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第一批)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统计局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七日附件一: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1、22号)要求,现就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开展试点工作的必要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推动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推行清洁生产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传统的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并未根本转变,资源利用率低,环境污染重。
未来15年,我国仍将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加速发展阶段,面临的资源和环境形势更加严峻。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05•【字号】扬府办发[2007]145号•【施行日期】2007.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扬府办发〔2007〕1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委、办、局(公司):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扬州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十一月五日扬州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112号)以及《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省政府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5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市政府设立扬州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是专门用于促进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支持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的压力,推动全市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安排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对象、范围和方式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在扬州市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企业及单位。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运用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循环利用技术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二)节能减排重点领域、关键技术,节能、环保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发、推广和应用项目;(三)淘汰落后的高耗能设备项目;(四)COD在线监控装置和国控、省控、市控企业减排项目;(五)企业通过技改、清洁生产和环保新技术实现大幅度减排或零排放项目;(六)县(市、区)政府和相关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七)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公共机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公共机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2.18•【字号】黔财行〔2017〕104号•【施行日期】2017.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公共机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行〔2017〕104号省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国管节能(2015)57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公共机构节能减排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我们制定了《贵州省省级公共机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7年12月18日贵州省省级公共机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方式第三章专项资金申报与审核第四章专项资金使用及拨付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公共机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发挥财政资金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和《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公共机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部门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支持、引导省级公共机构开展节能工作的专项资金。
省级公共机构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省本级机关单位及其下属单位。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遵循“专款专用、合理分配,责任清晰、规范管理,引导带动、注重绩效”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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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2018年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的通知各相关单位:根据《宝安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宝规〔2014〕8号)和《宝安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示范项目认定规程》(宝发改〔2014〕139号),我局决定组织实施宝安区2018年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支持领域(一)宝安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示范项目包括:节能减排示范项目、产业示范项目、应用试点项目、节能降耗改造项目、低碳产业示范园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能源审计项目。
(二)已经市级或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项目包括: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项目、绿色建筑项目。
(三)电机能效提升项目获得市电机能效补贴的新购置或更换高效电机及电机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二、核定方式采用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区政府审定等程序进行核定。
扶持的项目在经核定的项目中,根据年度资金总规模按优先获得市级以及认定项目、同一类型项目完工时间先后顺序排序安排,排满为止。
三、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必须是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宝安区的企业(国有企业除外)或民办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企业须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
申报项目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宝安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示范项目1、需满足宝发改〔2014〕139号要求的各认定类别的条件;2、项目在宝安区实施并已建成;3、完工时间要求。
项目实施时间须介于2016年5月1日-2018年6月30日,即设备购置需在以上时间段。
4、项目投资额是指用于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的相关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土建和流动资金,必须把增值税进项税扣除,在填写材料申报表,及出具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时必须准确填写,并且申报材料保持一致。
(二)已经市级或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项目1、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项目:2016年5月31日以来通过市级或以上自愿清洁生产审核;2、绿色建筑项目:2016年5月31日以来获得国家或深圳市绿色建筑运营认证。
(三)电机能效提升项目1、已获得市电机能效补贴;2、申报主体为电机使用企业,且新购置或更换高效电机及电机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在宝安区实施。
四、申报材料要求(一)宝安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示范项目1、基本材料:(1)《宝安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示范项目认定申请表》(附件1);(2)单位证照,包括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上一年度纳税证明、银行开户许可证;(3)项目社会投资项目的备案或核准文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4)节能、节水措施及效果的相关证明材料,包含项目实施前后节能减排效果对比的证明材料(附件2);(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审计报告(附件3);(6)项目实际投入清单及证明材料,提供原材料、设备、软件等可证明投入资金的相关合同与有效票据,与所列项目实际投入清单一一对应并按此顺序排列;备注:能源审计项目仅需提交第(1)、(2)项。
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1)节能减排示范项目,可提供专利、科技奖项等证明材料。
若为碳减排示范单位,需提供碳核查报告,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强度下降达标的证明材料。
(2)产业示范项目,经营业绩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成立研发机构、承担科技项目等其中一项或几项证明材料。
(3)应用试点项目,项目合同、项目实施方案等。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项目合同、项目实施方案;节能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
(5)能源审计项目,能源审计报告(有关部门认定证明),若委托服务机构开展,需提供能源审计合同及发票。
(6)节能降耗改造项目,单位产值能耗下降达标的证明材料等。
(二)已经市级或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项目1、基本材料:(1)《宝安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示范项目扶持申请表》(附件4);(2)单位证照,包括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上一年度纳税证明、银行开户许可证;(3)节能、节水措施及效果证明材料(附件2);(4)项目实际投入清单及证明材料,提供原材料、设备、软件等可证明投入资金的相关合同与有效票据,与所列项目实际投入清单一一对应并按此顺序排列。
备注: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项目仅需提交第(1)、(2)、(3)(可用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替代)项。
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1)自愿清洁生产审核,自愿清洁生产审核合同、发票,通过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证明材料。
(2)绿色建筑项目,获得认证的证明材料。
(三)电机能效提升项目1、《深圳市宝安区电机能效提升补贴申请表》(附件5、附件6);2、单位证照,包括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上一年度纳税证明、银行开户许可证;3、电机购置或电机系统改造项目实际投入清单及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4、取得市电机能效补贴资金的文件。
(四)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及装订要求1、项目申报单位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要求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
2、材料装订及其他要求:材料装订按上述材料顺序,以A4竖排双面印刷的方式胶装成册,编辑目录,标注页码,在封面上注明认定或扶持类别、项目名称、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加盖单位公章,合订成册后盖骑缝章。
未按要求装订的材料不予受理。
各类证照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纸质资料一份、电子文本(光盘)一个。
无法人身份证原件,可由法人签字授权经办人办理。
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一并装订入册提交。
五、申报时间和地点(一)申报时间:2018年5月15日至2018年6月30日18:00,逾期不予以受理。
(二)申报地点:宝安中心区罗田路政务服务中心发展改革局窗口。
窗口咨询电话:27660190;业务咨询电话:29998111。
特此通知。
附件:1、宝安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示范项目认定申请表2、××项目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效果评估证明材料3、项目审计报告编制大纲4、宝安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示范项目扶持申请表5、宝安区电机能效提升补贴申请表一6、宝安区电机能效提升补贴申请表二7、《宝安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示范项目认定规程》(宝发改〔2014〕139号)8、《宝安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宝规〔2014〕8号)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2018年5月15日附件1宝安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示范项目认定申请表备注: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认定的,该表格由用能单位填写。
附件2××项目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效果评估证明材料总体格式要求:证明材料分为基本情况表格(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目录和相关证据,目录要求自动生成。
项目基本情况表格: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10项目基本情况表单位:万元、万美元项目实施效果证明材料(需列出目录,标注页码)(一)列表详细说明所有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单位及项目的资助情况,包括资助项目建设内容、资助资金用途及项目进展情况;如无此类资助,请附页做出说明并盖章。
(二)获得国家、省、市循环经济试点示范的证明文件,专利证书、产品质量认证等。
上述证明材料可以依据自身实际情况补充提交,复印材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验原件,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附件3关于深圳市××××有限公司××项目投资的专项审计报告目录页数一、××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二、深圳市××××有限公司关于××项目投资情况报告三、审计机构营业执照及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关于深圳市××××有限公司××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字[201**]×××深圳市××××有限公司:根据《关于印发<宝安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宝规〔2014〕8号)和《宝安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示范项目认定规程》(宝发改〔2014〕139号)的要求,我们接受委托,对深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项目投资情况进行审计。
××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按照《关于印发<宝安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宝规〔2014〕8号)的要求,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XXXXXXX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发表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专项审计业务。
在专项审计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的材料做出职业判断。
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现将××项目投资情况报告如下:一、项目概况说明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单位名称、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地址、法定代表人、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说明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建设完成情况。
二、截至201 年月日项目投资情况(一)项目投资情况截至201 年月日止,项目投资情况如下:按申请文件,或批复文件中对项目列明的投资类别,说明截至某基准日投资情况。
(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核算要把增值税进项税扣除)(二)项目投资的核算情况截至201 年月日止,××项目投资万元,××公司在法定财务账簿中分别记载于:固定资产万元,在建工程万元,存货万元,无形资产万元,开发支出万元,管理费用万元。
三、实施××项目投约束条件的落实情况逐项引述发改局或其它批复文件中,对项目投资的约束条件,并说明公司的落实情况。
附件:深圳××××有限公司××投资项目截至201 年月日止的设备投资明细表××××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2017年月日深圳市××××有限公司××投资项目设备投资明细表宝安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示范项目扶持申请表宝安区电机能效提升计划扶持申请表一附件6宝安区电机能效提升计划扶持申请表二补贴申报单位(盖章):1、“改造类型”栏填写“改造”或“淘汰”2、“改造模式”栏填写“EMC”或“其他”3、电机系统改造涉及淘汰更换电机的,需同时填写“电机系统节能改造”和“更换高效电机”内容4、“合计”行中,电机系统改造涉及淘汰更换电机的,需同时计入“电机系统改造功率”和“低效电机淘汰功率”,但对同一台低效电机既进行了淘汰又进行了改造的,在“电机能效提升总功率”中不重复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