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在促进社会和谐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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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在促进社会和谐中的

作用》

一、健全社会组织是改革开放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我国,作为法人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其中事业单位法人,包括学校、医院、科研、文化、艺术、体育机构等;社会团体法人,包括协会、商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等。xx年政府机构改革中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归民政部门民间组织管理机构管理,称为民间组织。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要推进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同时要发展和规范民间组织。本文论述主要涉及民间组织的发展和管理问题。

民间组织一般是指由民间设立的从事社会公益和互益活动的非营利组织。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经济社会生活中有重要作用。国外对民间非营利组织,有不同的称谓,如“非政府组织”、“民间组织”、“公民社会组织”、“第三部门”等等。从历史上看,行业性社团、慈善机构等民间组织早已有之,在各国工商业发展史上发挥过重要作用。最近几十年来,民间组织在西方国家得到了迅速发展,主要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公共管理模式变革的需要。民间组织不同于企业,具有非营利性和公益性,又不同于政府自上而下的行政体系和运作机制,具有自愿参与、中立自主和多样灵活等特点。

因此一方面,民间非营利组织能够弥补或纠正“市场失灵”:包括可以参与提供市场不能提供的公共物品(指在消费中具有不可分割性和非排他性的物品);某些信息不对称的物品和服务,由于物品和服务购买者不是最终消费者或服务本身专业性、技术性很强,消费者缺乏足够的信息来评估服务质量,这类服务由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供,可以避免营利性企业利用在信息不对称中占优势而损害消费者利益;某些外部性(即对第三方或周围环境有影响)很强的物品,如教育、公共卫生和生产或消费过程会带来环境污染的物品,以及可能产生自然垄断的物品,由民间非营利组织参与提供比仅由政府或市场提供,对消费者和社会更为有利。另一方面,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弥补“政府失灵”,上述公共物品等虽然可以主要由政府提供,但政府是按社会大众的一般要求提供的,难以适应复杂多样的需求;而民间非营利组织参与提供,则可以为需求较高的人群提供额外的公共物品,也可以为有特殊需求的人群提供特殊的公共物品,还有利于解决只由政府提供时的效率低、成本高等问题。因此20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国家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管理的模式普遍发生了变革,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不少领域补充甚至部分替代了政府原先的作用。

在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之所以成为客观需要,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

一是适应深化体制改革的要求。我国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社会事务管得过多过死,产生诸多严重弊端。经过20多年改革,这种状况虽然已有很大改变,但是政府职能仍然存在“越位、

错位、缺位”的问题。政府转变职能已成为当前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政府要从经济活动的主角转变为服务型政府,就必须切实把应当由企业、市场中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去做的事,交给企业、市场中介和民间组织去做。政府转变职能已经讲了多年,为什么总不到位。其原因不仅在于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还不到位,而且在于我国市场体系尚不健全,市场中介组织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发展不够,力量比较薄弱。因此,建设服务型政府,一方面要大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优化政府机构设置,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健全市场体系,发展和规范民间组织,积极支持民间组织参与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

二是适应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都发生了深刻变化,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同时也带来了不少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适应这种新的形势和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必须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从提供服务来看,我国经济虽然有了巨大发展,但现在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还不发达,国家财力仍很有限,政府所能提供的公共服务同城乡居民对公共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之间存在着很大差距,特别是公共服务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分配很不平衡。缓解并逐步解决这个矛盾,既要不断增加政府对公共服务的投入,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同时也要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在募集社会资金、动员公众参与、吸引志愿人员、直接面向个人或群体帮助他们解决具体问题与困

难等方面的优点,使民间组织在市场不愿做、政府力不从心的公共服务领域,发挥拾遗补缺的重要作用。民间组织还具有通过合法渠道反映特定群体诉求的功能。由于我国经济、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仅仅通过原有的社会组织已经不能全面、充分地反映社会各方面的诉求。例如,随着就业结构、就业形式的变化,许多职工由“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城乡流动就业人员大量增加;在经济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同时,社会成员的活动方式也日趋多样化。在这种情况下,规范发展民间组织,可以多渠道、多层次地反映社会诉求,尤其是关注容易被忽视的弱势群体的诉求,从而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在规范行为方面,民间组织通过其宗旨、章程和自律,引导其成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发挥民间组织自治机制的作用,比仅靠政府管理可以收到更好的效果。民间组织还可以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有利于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时下达和贯彻执行。

三是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的要求。在应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不仅需要依靠企业和政府的力量,而且需要民间组织扮演重要角色。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保持经济、科技强势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政府通过各类行业协会抢先制定各种市场标准,设置非贸易壁垒,以保护其利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对外开放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在迅速拓展,新的形势迫切要求我国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进一步发挥行业性社团在保护国内产业和支持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中的重要作用。同时,开展民间组织的国际交流也是加强国际经济、科技合作的重要方面。据统计,目前世界上有国际性、区域性的

组织2.3万多个,其中有关贸易、商业、工程技术、科学的国际行业协会5000多个。因此,进一步发挥我国民间组织在参与相关国际组织交流与合作中的积极作用,也是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要求。

二、进一步发展和规范各类民间组织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遍布城乡、门类齐全、覆盖经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民间组织体系。据民政部统计,截至xx年6月底,我国共有各类民间组织321426个,其中社会团体172610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47797个,基金会1019个。为适应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决定》重点对发展和规范各类民间组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一)鼓励社会力量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目前在民政部门登记的14.77万多个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教育类有7.5万多个,卫生类有2.7万多个,劳动培训、民政福利类各有1万多个,其余分布在科技、体育、文化、法律服务等方面。要完善有利于民办社会事业发展的政策,进一步发展民办非企业单位。随着我国人民生活进入全面小康阶段,除了继续改善物质生活的需求之外,对教育、卫生、医疗、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需求上升了,而上述领域的改革和发展滞后于人民群众要求的矛盾也相应突出了。适应人民群众需求的这种阶段性变化,要加快推进社会事业领域的改革和发展。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进一步调动民间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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