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下面,我们将介绍乘坐观光车和观光火车的注意事项:(1)乘坐观光车(观光火车)时,请 自觉遵守观光车经营者的出行要求,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安排 (2)不要乘坐没有专用设备使用标志和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的观光车(观光列车)
观光车驾驶人应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操作员证》 (3)老人、儿童、孕妇、患者(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精神病等易患突发疾病)需在监护 人陪同下乘坐观光车(观光小火车)避免事故 (4)乘坐观光车(观光火车)时,不要将头、手、脚等伸出车外 严禁在车上玩耍、玩耍、吸烟或携带危险物品 下车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3.叉车 接下来,我们将带大家了解下一个领域(工厂)的第二类专用机动车辆:机动工业车辆,也 就是工厂物流中常用的车辆,叉车 叉车是指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货物提升到一定高度进行堆垛作业的自行式车辆,包括平衡重 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向叉车、开槽叉车、托盘堆垛机和三到堆垛机 如图所示,是一些常见的叉车 叉车凭借其实用性和灵活性,在工厂物流中发挥着重要的短途运输作用 但是,工厂使用的运输车辆由于其产品运输的需要,往往款式多样 那么,厂内使用的机动车辆有哪些属于现场(厂)专用机动车辆呢?首先看使用面积是否满 足三区(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的要求 其次,叉车要有桅杆和货叉,是"自行式车辆",即靠动力而不是人力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观光列车是指8个(含8个)以上轮子的非轨道和无线车辆,由一个牵引车头和一节或多节车 厢组成的非封闭自行式客车,包括电瓶观光列车和内燃观光列车 同样,只有仅在工厂、旅游景点、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属于 专用设备管理的观光列车 (1)最高运行速度不得大于20km/h (2)额定乘员(包括司机和安全员)不超过72人,牵引车前排座位数不超过2个,车厢总数不 超过3、每节车厢座位数为20-35(包括20和35) (3)最大行驶坡度不得大于4%(坡长小于20m的短坡除外) 对于观光车,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都有很多接触,所以在骑行过程中,一定要乘坐证件齐全 的观光车,注意遵守骑行要求,确保自身安全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
最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质检办特〔2010〕200号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
为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制造许可(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
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暂不调整。
(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成鉴定评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3月31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关于作业人员考核(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各地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继续开展考核发证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考核发证范围,原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三、关于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各地可以继续执行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原规定,按照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开展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不再进行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原已登记的设备注销登记。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一、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义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公布了《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根据该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明确纳入调整范围。
《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二、厂(场)内车辆的安全技术规章制度(一) 厂(场)内车辆的安全规章制度1、岗位责任制。
明确使用单位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维修工的各自职责。
2、出车工作制度。
明确出车工作时间,出车工作内容,出车工作人员。
3、定期检查、检修制度。
4、安全操作规程。
5、维护保养制度。
6、制定厂(场)内车辆事故应急预案。
并能有效运转。
7、事故报告制度。
8、厂(场)内车辆安全工作记录。
每个工作日结束由专职管理人员检查后签字。
9、检查记录。
保证记录完善。
包括:定期检验、定期自行检验、日常使用状况、日常维护保养、运行故障和事故等记录。
(二) 厂(场)内车辆的使用与管理1、厂(场)内车辆使用单位的技术员必须对厂(场)内车辆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
应指定具有厂(场)内车辆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负责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2、厂(场)内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①贯彻执行厂(场)内车辆安全使用技术规程。
②编制厂(场)内车辆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③参加厂(场)内车辆的交车验收。
④检查厂(场)内车辆的使用、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
⑤厂(场)内车辆的检验、维修、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⑥编制厂(场)内车辆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⑦向主管部门报送当年厂(场)内车辆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厂(场)内车辆定期检验实施情况,存在问题。
⑧厂(场)内车辆事故的调查分析和报告。
(厂)内机动车辆定义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2010-08-25 11:32:17| 分类:厂内车辆| 标签:特种设备车辆目录监察|字号大中小订阅条例第九九条:(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质检办特〔2010〕200号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
为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制造许可(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
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暂不调整。
(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成鉴定评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3月31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关于作业人员考核(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各地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继续开展考核发证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考核发证范围,原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一、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机动车驾驶人在场(厂)内行驶的所有机动车辆。
二、定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指专用于场(厂)内行驶,无准驾车辆行驶证的机动车。
三、主体责任1、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设置机动车使用管理制度,加强机动车管理;2、司机负责按有关要求严格施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机动车安全管理制度;3、相关主管部门和车队应对机动车定期检查,实施安全检查,清除安全隐患,完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查制度。
四、驾驶员选拔1、主管部门要持有有效的驾驶证方可获得机动车驾驶资质。
2、司机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有效的安全操作培训,熟悉机动车的性能和安全操作技术,并取得安全操作证书。
3、司机必须定期参加安全操作训练,保持技术水平。
五、交通标志标线1、交通标志、标线的布置应符合国家交通《民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规程(tsg 81-2000)》《新路面交通标志、标线布设规范》和《场(厂)普通路面机动车交通规则》的要求。
2、所使用的交通标志、标线应具有较好的反光特性。
3、如需做出特殊标记,应按相关规定设置。
六、车辆维修保养1、机动车车辆应定期维修保养,维修保养应遵守《机动车维修保养技术检查标准》(tsg 81-2002)的要求。
2、保养所用的零部件和油脂等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3、将使用严重受损零部件及时更换,保证车辆的安全性能。
4、保养结束后,应在车辆上记录该次保养的工作内容和时间,并应当做好保养凭据。
七、安全防护措施1、车辆行驶中,驾驶人应带上安全帽并系上安全带,严禁乘坐机动车上。
2、机动车应装设一定数量灯光,使其对其他车辆及行人有足够的警示作用。
3、机动车行驶时应严格限速行驶,严禁超速行驶。
4、操纵机动车时必须面向正前,机动车不得在拱形交叉口、坡道、峡谷中曲线行驶。
5、驾驶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规,注意行车安全,切勿疏忽大意,以免发生交通事故。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一、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义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公布了《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根据该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明确纳入调整范围。
《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二、厂(场)内车辆的安全技术规章制度(一)厂(场)内车辆的安全规章制度1、岗位责任制。
明确使用单位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维修工的各自职责。
2、出车工作制度。
明确出车工作时间,出车工作内容,出车工作人员。
3、定期检查、检修制度。
4、安全操作规程。
5、维护保养制度。
6、制定厂(场)内车辆事故应急预案。
并能有效运转。
7、事故报告制度。
8、厂(场)内车辆安全工作记录。
每个工作日结束由专职管理人员检查后签字。
9、检查记录。
保证记录完善。
包括:定期检验、定期自行检验、日常使用状况、日常维护保养、运行故障和事故等记录。
(二)厂(场)内车辆的使用与管理1、厂(场)内车辆使用单位的技术员必须对厂(场)内车辆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
应指定具有厂(场)内车辆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负责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2、厂(场)内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①贯彻执行厂(场)内车辆安全使用技术规程。
②编制厂(场)内车辆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③参加厂(场)内车辆的交车验收。
④检查厂(场)内车辆的使用、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
⑤厂(场)内车辆的检验、维修、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⑥编制厂(场)内车辆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⑦向主管部门报送当年厂(场)内车辆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厂(场)内车辆定期检验实施情况,存在问题。
⑧厂(场)内车辆事故的调查分析和报告。
(厂)内机动车辆定义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2010-08-25 11:32:17| 分类:|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条例第九九条:(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质检办特〔2010〕200号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
为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制造许可(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
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暂不调整。
(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成鉴定评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3月31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关于作业人员考核(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各地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继续开展考核发证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考核发证范围,原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三、关于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各地可以继续执行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原规定,按照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开展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什么是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什么是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这三种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分为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两类。
一、机动工业车辆(5100)(括号内为特种设备代码)机动工业车辆指叉车,叉车是指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堆垛作业的自行式车辆,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车共6种。
(无货叉的不属于监管范围)1.平衡重式叉车(见图1-1)具有载货的货叉(或其它可更换的属具),货物相对于前轮呈悬臂状态,依靠车辆的质量来平衡的叉车。
(图1-1 平衡重式叉车)2.前移式叉车(见图1-2)具有前、后可移动的门架或货叉架的叉车。
(图1-2前移式叉车)3.侧面式叉车(见图1-3)车辆的货叉架或门架可相对于车辆的运行方向横向伸出和缩回,进行侧面堆垛或拆垛作业的叉车。
(图1-3侧面式叉车)4.插腿式叉车(见图1-4)车体前方有两条外伸车轮支腿,货叉位于支腿之间的叉车。
(图1-4插腿式叉车)5.托盘堆垛车(见图1-5)车体前方有两条外伸车轮支腿,货叉位于支腿正上方的叉车。
(图1-5 托盘堆垛车)6.三向堆垛车(见图1-6)门架正向布置,货叉能在车辆运行方向及两侧进行堆垛及拆垛作业的叉车。
(图1-6三向堆垛车)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5200)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包括观光车和观光列车。
1.观光车:是指4个以上(含4个)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非封闭性自行式乘用车辆,包括蓄电池观光车和内燃观光车。
观光车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1)最大运行速度不得大于30km/h;(2)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人员,下同)大于或者等于6人,但不得大于23人;(3)最大行驶坡度不得大于10%(坡长小于20m的短坡除外)。
(图2-1观光车)2.观光列车:是指8个以上(含8个)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由一个牵引车头与一节或者多节车厢组合的非封闭性自行式乘用车辆,包括蓄电池观光列车和内燃观光列车。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基础知识
一.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概述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特点
1、工作环境差异大,工况恶劣。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施工和作业环境千差万别,不同环
境的气候条件和地理地质条件相差悬殊,所以要求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性能和质量必须具有广泛的环境适应性。
2、同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规格差别较大。 如:平衡重式叉车起升重量从0.5T到42T。这是由于不同的工作
CPCD30:平衡重式叉车,柴油,液力传动,3T
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分类
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主要部件
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主要部件
控 制 手 柄
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主要部件
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主要部件
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主要部件
门架:叉车工作装置的骨架,支撑起升油缸,并支撑 货物垂直作用力和纵向弯矩。
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分类
2. 托盘搬运车 装有货叉用来搬运带托盘的货物的车辆
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分类
(三)牵引车(5130) 车辆后端装有牵引连接装置,用来在地面上牵引其他 车辆的工业车辆
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分类
(四)推顶车(5140)
车辆前端装有缓冲牵引板,用来在地面上作推顶其他 车辆的工业车辆
一.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概述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管理又分为对操 作人员的管理和对车辆的管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应接受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 考核,取得安全技术操作许可证后方能进行 车辆驾驶。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必须经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方能运行。车辆 的安全性能必须符合有关要求。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基础知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基础知识一、厂车定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条例》第八章附则第九十九条。
二、按照动力特点分类1、内燃车辆。
它由内燃机(包括柴油机、汽油机和代用燃料发动机)驱动。
2、电动车辆。
它由电动机驱动,由蓄电池供给能量或由电网供给能量。
3、内燃电动车辆。
它由内燃机带动发电机,再由电动机驱动。
三、厂内车的具体常见类别1、挖掘机在设计和技术要求上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以内燃机为动力,装有橡胶轮胎或履带,可以自行行驶及进行挖掘作业的专用机械。
如:轮胎式挖掘机、履带式挖掘机、轮胎式挖掘装载机。
2、装载机在设计和技术要求上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以内燃机为动力,装有橡胶轮胎或履带,可以自行行驶及进行装载作业的专用机械。
如:轮胎式装载机、履带式装载机。
3、铲运机以内燃机或电动机为动力,装有橡胶轮胎或履带,能独立完成装、运、卸作业的一机多能的联合设备,主要用于铲运土石方工程。
如:轮胎式铲运机、电动铲运机、拖式铲运机等。
4、吊管机以内燃机为动力,具有专用属具,装有橡胶轮胎或履带,可以自行行驶及进行吊装各种管材的专用机械。
如:轮胎式吊管机、履带式吊管机。
5、平地机以内燃机为动力,装有橡胶轮胎,在机械的前面或前后桥之间装有可调节的铲刀,通过前进运动进行平地、刮坡、挖沟或将物料翻松,是一种自行行驶及作业的轮式专用机械。
如:轮胎式机械平地机、轮胎式液力机械平地机、轮胎式全液力机械平地机。
6、稳定土拌和机以内燃机为动力,装有橡胶轮胎或履带,具有可伴和稳定土功能的属具,可自行行驶及作业的一种机械车辆。
如:轮胎式稳定土拌和机、履带式稳定土拌和机。
7、平台搬运车以内燃机或蓄电池为动力,装有橡胶轮胎及不能起升的载货平台,是一种可自行行驶的搬运车辆。
如:内燃固定平台搬运车、蓄电池固定平台搬运车。
8、自卸车以内燃机为动力,装有橡胶轮胎及可倾翻的货箱,是一种为载运物料而设计的特殊车辆。
厂内机动车辆的定义标准
厂内机动车辆的定义标准厂内机动车辆是指在企业厂区、工地等特定区域内使用的,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的车辆。
这些车辆通常用于货物运输、人员运输或其他特定任务,如工程作业、救援等。
下面将详细介绍厂内机动车辆的定义标准。
一、定义厂内机动车辆是指在企业厂区、工地等特定区域内使用的,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的车辆。
这些车辆属于工程机械或运输车辆的范畴,一般包括汽车、卡车、工程车、叉车等。
它们的主要任务是在企业厂区或工地内进行货物运输、人员运输或其他特定任务,如工程作业、救援等。
二、标准1.车辆类型厂内机动车辆包括各种类型的车辆,如汽车、卡车、工程车、叉车等。
这些车辆根据其使用需求和特点进行分类,如普通货车、危险品货车、专用货车等。
不同类型的车辆具有不同的承载能力和运输特点,适用于不同的运输任务。
1.车辆技术要求厂内机动车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包括安全技术要求、环保要求、整车性能要求等。
这些要求对车辆的动力装置、制动系统、灯光照明、安全防护装置等提出了明确的技术要求,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1.车辆使用要求厂内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如交通规则、安全操作规程等。
同时,车辆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确保厂区内的交通安全和秩序。
此外,车辆还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持其良好的技术状态和安全性。
1.车辆安全管理要求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是指对车辆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以确保其安全运行的过程。
具体包括车辆的购置、登记、使用、保养、维修、报废等环节。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车辆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的管理要求和责任人,确保车辆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同时,还应加强对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三、总结厂内机动车辆在企业厂区、工地等特定区域内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定义标准包括车辆类型、技术要求、使用要求和安全管理要求等方面。
了解和掌握这些标准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不仅可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还可以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安全管理水平。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解读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解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为一种在特定场所使用的机动车辆,其安全技术规程对于保障场(厂)内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义与分类、安全技术要求、操作与驾驶、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解读,以期提高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使用水平。
一、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义与分类根据我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在固定场所、区域范围内专供人员运输、物料搬运和作业的机动车辆。
这类车辆可分为叉车、搬运车、堆垛车、牵引车、输送车等类型。
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要求1.车辆设计要求: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规定,确保车辆结构合理、性能安全。
2.车辆制造要求:车辆制造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和技术实力,确保产品质量。
同时,车辆出厂前应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确保车辆安全性能。
3.车辆维修与保养要求: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维修和保养工作应由具备专业技能的维修人员进行。
4.车辆使用与管理要求: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使用部门、责任人及操作规程。
同时,车辆使用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车辆安全、有序运行。
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操作与驾驶1.驾驶员资质要求: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和操作资质,熟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性能和安全知识。
2.驾驶操作规范:驾驶员在操作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规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驾驶。
同时,驾驶员应注意观察周围环境,确保行车安全。
3.特殊环境下的驾驶要求:在场(厂)内存在特殊环境(如湿滑、倾斜、狭窄等)时,驾驶员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驾驶措施,确保车辆稳定运行。
四、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1.安全管理体系建立:使用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制度和流程。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解读
O1目的为了保障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02含义和范围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包括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03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工厂厂区,指有明确管理边界,从事加工、组装等的制造厂厂区,港口(码头),铁路货场和物流园区。
旅游景区,指有明确管理边界,纳入风景游览区、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范畴管理的区域。
游乐场所,指有明确管理边界,纳入游乐场、主题乐园范畴管理的区域。
04机动工业车辆本规程中机动工业车辆指叉车。
叉车指可由司机直接操纵(含遥控),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作业的自行式车辆,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式叉车。
05设计坐驾式平衡重式叉车和侧面式叉车应当设置前照灯、制动灯、转向灯等照明和信号装置,其他叉车根据使用工况设置照明和信号装置;一)平衡重试叉车在叉车(除装有伸缩门架和货叉的前移式叉车)上使用一组单一功能的操纵杆时,司机最近的操纵杆控制起升和下降,第二近的操纵杆控制倾斜功能,第三近的操纵杆控制侧移功能,第四近的操纵杆控制辅助功能;二)前移式叉车1在装有伸缩门架或者货叉的前移式叉车上使用一组单一功能的操纵杆时,离司机最近的操纵杆控制起升和下降,第二近的操纵杆控制门架或者货叉的移动,第三近的操纵杆控制倾斜功能,第四近的操纵杆控制侧移功能,第五近的操纵杆控制辅助功能;2.当控制装置被设计和构造成能完成一个以上的功能时,每一单独功能都应当做出清晰的标志。
每一控制功能被释放时,都应当自动回到中位,并且停止相应的载荷移动。
06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一)一般要求1乘驾式叉车和观光车辆应当设置由司机控制、能够发出清晰声响的警示装置(至少包括喇叭、倒车蜂鸣器),其中,设计为司机侧站或者侧坐驾驶的叉车可不设置倒车蜂鸣器3.坐驾式平衡重式叉车和侧面式叉车应当设置一个或者多个后视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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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条例第九九条:(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质检办特〔2010〕200号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
为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制造许可(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
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暂不调整。
(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成鉴定评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3月31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关于作业人员考核(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各地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继续开展考核发证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考核发证范围,原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三、关于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各地可以继续执行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原规定,按照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开展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不再进行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原已登记的设备注销登记。
四、关于宣传工作各地要召集有关企业,做好《条例》修订后的宣贯工作,讲清厂车调整的背景情况,取得相关企业的理解、支持与配合,顺利完成厂车《目录》调整阶段的相关工作。
五、总局相应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出台后,厂车相关行政许可、安全监察、检验检测等工作按照新规定实施。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国质检特〔2010〕22号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现予以公布。
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附件: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代码种类类别品种5000 场(厂)内5100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5110 叉车专用机动工业车辆5120 搬运车5130 牵引车5140 推顶车5200 场(厂)内5210 内燃观光车专用旅游观光车辆5220 蓄电池观光车注:原《特种设备目录》中“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侧面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三向堆垛叉车、托盘堆垛车、防爆叉车”调整为此增补目录中“叉车”;原《特种设备目录》中“大型游乐设施观光车类”调整为此增补目录中“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
企业内机动车辆分类通常有以下六种:(一)汽车类。
包括载重汽车、倾卸汽车、客车、专用汽车、叉车和铲车等。
(二)电瓶车类。
包括平板电瓶车、电瓶叉车等。
(三)拖拉机、挂车类。
包括拖拉机、牵引车、平板车等。
(四)简易翻斗、平板车类。
包括翻斗车、平板车等。
(五)有轨电车、电瓶机车类。
包括有轨电动车、电瓶机车等。
(六)挖掘类。
包括挖掘机、推土机、电铲等。
问: 总局领导:内燃叉车、蓄电池叉车等在04年《特种设备目录》中属于轻小型起重设备,因此我所在07年4月检验机构核准时取了轻小型的资质,现在新增特种设备目录中调整为厂内专用机动车中的叉车,我所现还能检验否,若不能检该如何办理,敬请总局领导尽快给与答复,急~答: 根据我局《关于做好政策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规定,在总局出台新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您提到的各类叉车)按照原执行的相关文件进行检验、使用登记等安全监察与监督管理工作,相关工作程序与判定要求暂不变更。
因此,你所仍能承担相应设备检验工作。
问专家您好,想咨询下,32吨矿用自卸车是否属于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其制造与维修是否需要国家质量监督部门的行政许可。
谢谢。
答: 《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中,未包括您提到的“32吨矿用自卸车”,同时,这种机动车辆也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定义中“专用机动车辆”的特征,因此,这种机动车辆不属于特种设备中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按照《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规定,不属于特种设备的“非厂车”设备,不用办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也不用进行特种设备的强制检验与使用登记。
问: (2010)200号文已说明非厂内作业人员不再纳入考核范围,压路机没有在目录范围内。
3月份你局发的文,可下面还在查操作证,你说我需要去办吗。
有可能各个地区的办事效率不一样,可现在没有操作证建设方就不租我机子,考证要2个月时间我的压路机将停滞2个多月我应该怎么办,我是南京的答: 您的认识是正确的,根据《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和《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规定,您提到的“压路机”等不属于特种设备的“非厂车”设备的作业人员,不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核查您操作证的不知是否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人员,如是,您可向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反映予以纠正;如是其他部门的人员,请您向该部门市级行政部门反映纠正。
问: 总局领导,你们好~我公司目前使用有装载机、挖掘机和推土机,2008年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下,经检验后登记注册,2009年进行了定期检验。
而今,装载机和挖掘机不再属特种设备范围,定期检测检验是否也不再做了呢,其操作人员是否也不要求持证上岗了呢,另外,往年推土机也进行了检验和登记注册,推土机未列在《特种设备目录》和《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中,推土机是否属特种设备,是否需定期检验,其操作人员是否需持证上岗呢,答: 《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中,未包括您提到的“装载机、挖掘机和推土机”,因此,这三种机动车辆不属于特种设备中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按照《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规定,“装载机、挖掘机和推土机”等不再属于特种设备的“非厂车”设备,今后不用进行特种设备的强制(含定期)检验与使用登记,其作业人员也不用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问: 领导,您好~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和国质特检(2010)22号文,厂内使用的挖掘机、装载机等设备已经不属于特种设备,那么请问关于这两种设备目前由哪个机构监管,对于这两类设备的使用,是否需要办理备案登记,去哪里办理相关的登记,(经本人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反馈,这两类设备也不属于他们的监管范围,那么是否对此类设备的使用目前是监管空白吗,)另外,厂内使用的用于运输货物的机动三轮车和四轮拖拉机是否是特种设备,对于这类车辆的使用是否需要备案登记,对于这类车辆的监管由哪个部门负责,请在解答问题时明确你的答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的名称或编号。
非常感谢~祝您工作愉快~答: 《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中,未包括您提到的“厂内使用的用于运输货物的机动三轮车和四轮拖拉机”,同时,这两种机动车辆也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定义中“专用机动车辆”的特征。
因此,这两种机动车辆不属于特种设备中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按照《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规定,您提到的“挖掘机、装载机”及“厂内使用的用于运输货物的机动三轮车和四轮拖拉机”等不再属于特种设备的“非厂车”设备,今后不用进行特种设备的强制检验与使用登记。
目前未见到今后哪个部门对其监管的相关规定,属于没有政府部门进行专门监管的设备,与其他普通产品一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即可。
问: 总局领导:我公司刚刚购置了几台厂内运输用货车,在2月份在东莞市质监局特检院报检。
在本月拿到了检测报告后,到特检科注册时被告知货车不在机动车目录内,不予办理。
而我公司于去年2009年也注册登记了一批,现在想咨询一下,货车是否可属于厂内机动车辆范围内。
答: 《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中,未包括您提到的厂内运输用货车。
因此,货车不属于特种设备中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同时,按照《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规定,今后“非厂车”设备不再进行特种设备的强制检验与使用登记。
问: 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看到这个文件,非厂车应该由哪个部门监管?企业咨询的时候我们应该如何解释?答: 按照《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规定,“非厂车”设备不再属于特种设备,今后哪个部门对其监管目前并未见到相关规定。
企业咨询时可以回复为没有政府部门进行专门监管的设备,与其他普通产品一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即可。
问: 尊敬的领导您好。
为保证正确理解国质检特(2010)22号文《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请您确认如下三条理解的正确性,望尽早回复为盼,非常感谢。
1(根据该文,装载机,挖掘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不再列为特种设备。
2(174号文的内容不再对上述四种机型生效和制约。
3(更进一步的说,对这四种机型无需取得生产制造许可和通过型式试验即可销售。
答: 《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中没有列入装载机、挖掘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而且根据《关于做好政策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规定,没有列入目录的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