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笔录的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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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笔录的制作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为七种证据中的一种,而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笔录,在现阶段的执法实践中,是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物质载体,是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所作的文字记录,是具有证据效力的法律文书,办案质量是反映检察机关执法质量和办案人员执法水平的重要指标,笔录质量则是直接影响办案质量,因此,要提高执法水平必须注重笔录质量的提高。

但在实际操作中的讯问笔录,作为庭审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有力佐证,作为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笔者就讯问笔录制作及其证据效力谈些浅显的看法。

一、讯问笔录制作前的准备
准备工作做得好,就可以在讯问中胸有成竹,做到审时度势、随机应变,牢牢掌握讯问的主动权,最终取得成功。

反之,仓促上阵,盲目出击,势必造成讯问的被动和僵局,最终导致讯问失败。

因此,准备工作是关系到讯问成败的重要环节和前提条件。

1、熟悉案件情况。

争取在做笔录前十分有限的时间里多了解案件情况,一是被讯问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姓名、年
龄、民族、籍贯、住址、职业、单位、文化程度、个人经历、家庭情况、社会关系、职权和作案原因等,在初查时要通过各种渠道尽量了解详细;二是主要违法事实。

包括案件的性质、发现的时间、方式和经过,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量重点掌握违法的时间、地点、目的、动机、手段、过程和后果等。

如共同犯罪,还应掌握被讯问人在共同违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其他人员的情况;三是证明违法的证据材料。

即已收集到哪些证据,这些证据分别证明哪些问题,哪些证据比较齐全,哪些证据尚需要进一步收集等。

通过了解案情,对案件的关键环节做出判断。

2、了解掌握被讯问人的个性特点和心理状态。

一是从已有案件材料中分析;二是从案件经过中分析;三是根据被讯问人居住条件、违法地点等分析;四是询问知情人员。

对被讯问人的个性特点和心理状态作出正确分析和判断。

3、认真制定讯问计划。

对本次笔录要问的内容、通过讯问要解决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一定先列提纲,把想要问的东西写下来,这样才可能“问”得有针对性,增强笔录的目的性、条理性和逻辑性,保证讯问活动有组织、有计划、分阶段、按步骤进行。

讯问计划包括:一是案件的简要情况;二是讯问所要达到的目的和要求;三是讯问的方法、步骤和重点,即先问什么,后问什么,如何提问,何时出示证据材料等;四是讯问中应注意的其他事项。

如果在讯问中情况发
生了较大变化,应当及时对原定计划进行修改和补充。

二、制作讯问笔录的要求
一份好的讯问笔录应是衔接紧密、层次分明、程序规范、记录全面、准确无误,做到“规范、全面、准确、细致、清楚”。

否则可能使笔录失去真实性和可信性,给各个诉讼环节造成不利。

1、“规范”这是讯问笔录最基本的特征,区别于其它文书。

讯问和笔录的制作必须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有关规定执行,规定的内容应记明,如告知事项;规定的程序应做到,如犯罪嫌疑人的核对后,亲笔书写“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一样”的字样并签名、捺印;对涂改、增删处捺指印确认;笔录头应是讯问笔录专用纸;书写时只能用钢笔或毛笔书写,使用黑或蓝黑色墨水,不能用纯蓝色,更不准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

否则将成为无效证据,严重的可能影响整个案件的质量。

2、“全面”就是内容真实,切忌语言修辞。

内容真实全面,这是讯问笔录最基本的要求,准确全面地反映讯问的全过程,怎么问,怎么答,就应当怎么记,不能断章取义,随意取舍,更不能任意增减或修改。

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这一证据中看出,除供述之外,辩解也是重要一面,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办案原则,不仅收集有罪证据,也要注意收集无罪和罪轻的证据,并及时将收集的各
种证据加以分析、判断,得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真实结论,这就要求讯问和笔录制作要全面,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也要详细记录,确保客观真实,查明真像。

3、“准确”是法律语言最本质、最重要的特点。

对讯问人的问话和被讯问人的回答都要记录准确无误,包括字、句和标点符号的运用都要记录准确,因为错字、标点等在理解上易出偏差,影响办案质量,如“挪”、“拿”两字的行为表现的程度和表达含义不同,在案件中主观意图也就不同,而标点符号的错漏,有时使人无法理解,因此记录必须准确,保证讯问笔录的效果。

4、“细致”就是把整个讯问活动的内容,不失原意地详细记录下来。

讯问笔录不同于其他法律文书,而是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记录,对犯罪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发生、经过等具体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表态详细记录清楚,对嫌疑人在讯问中的一些重要行为表现,如沉默、哭泣、紧张、摇头等都要作真实记录,尤其是共同犯罪的案件,更要详细记录其供述,以从中发现线索,互相印证,给区分主、从犯提供据。

因此,讯问笔录要记明供述原话,不能加以修改、总结、概括和形容;不能因其罗嗦而任意删改,用自己的语言重新组织;也不能因其方言土语过多而改用普通话记录;应对其中的方言土语,加注文字解释,也不能因其确属狡辩而不予记录,以保持其真实性。

5、“清楚”就是笔录的美观整齐。

提问和回答,应当分别列段,切忌续记,并应在段首分别标明“问”和“答”。

笔录不但自己能看懂,更重要的是让其他人甚至不了解案情的人也能看懂。

讯问笔录在讯问后要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读、签字,并且还要有其他有关人员阅卷,从时间观念上说是不能重新整理、抄录的,这就要求记录人员有书写速记基本功,尽量减少涂改、错字句现象出现。

三、主审人与记录员的关系
职务犯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较丰富的生活阅历和社会经验,有一定的规避法律、反侦查意识和抗审讯能力,这更使讯问人员在讯问中紧密配合,促使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显得更为重要。

1、仔细研究讯问提纲。

讯问必须有二人以上,往往由一人主问,另一人记录,因此在讯问前,审与录人员要仔细研究讯问计划,为配合默契打下基础。

2、适当分工。

在讯问过程中的不同阶段,主审与记录既要密切配合,又要适当分工,俗称“一人唱黑脸,一人唱红脸”,记录人员不能说与主审人员意思相违的话,集中时间和精力击破被讯问人的心理防线,在最短的时间内抓住重点,然后再详加追问,从容问话和记录,这样可使整个讯问笔录看起来条理清晰。

3、按提纲讯问。

根据犯罪嫌疑人年龄、文化程度、工
作性质不同以及心理状态的差异,设计几套讯问方案,注意在讯问中发生的变化,有针对性地随时调整,围绕主干灵活发问,使其暴露出问题所在,记录人员在把握讯问提纲内容的基础上,明确讯问人讯问的目的和技巧,审和录人员要默契配合,讲究策略,从而使讯问笔录制作完整,与犯罪事实相关言词记录全面,前后连贯,准确无误。

4、讯问人员方法要得当。

在讯问中,讯问人员要讲究方法,要掌握好讯问火候和速度,既要考虑到被讯问人的态度和进展状况,又要照顾记录人员记录情况;记录员要在保持原意的基础上,抓住重点,详略适当。

5、记录人员单独面对被讯问人要妥善处理。

当主讯人员需要临时离开时,记录人员可以保持沉默不语,也可以在保持主问人员的语态下做一些被讯问人的思想工作,切忌态度不严肃地与被讯问人随意对话,破坏已经形成的讯问气氛。

四、制作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备几张草稿纸。

可将在讯问中临时想到或增加的问题以及被讯问人无意中供述出的其他内容作简记;还可记录需要核对的字、词;在渎职案件中还可画图或计算有关数字。

2、提纲里的问题和内容,都应具体记录。

所记内容要全面、完整,语义应清楚、明确,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作否定回答时,认为没有价值不作记录,有的案子虽然是问了,
只是没往笔录上记,往往被退回补充侦查。

怎么回答是一回事,某个细节问题有无调查、问到,则是另一回事。

3、犯罪的四要素和有关犯罪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要尽可能的详细记录。

在讯问中,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动机、目的、手段,与犯罪有关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事、物、后果,都应当讯问清楚,这涉及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1][1]。

4、有关证人、物证、书证的记录要尽可能详细。

对人名、地名、时间、通讯号码等,一定要每字问清,并在笔录中加以固定,这关系到能否找到证人,能否收集到相关物证、书证,关系到这些人证、物证、书证的证明效力,关系到各种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关系到全案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5、要注意使用法律用语。

在询问时要使用法律术语,如岁数,要用周岁发问,这一点关系到行为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有无法定从轻情节,是否构成犯罪。

6、同一份笔录中,不允许有相互矛盾而未最终加以确认的现象。

有相互矛盾的情节时,要及时通过问答加以确认,消除矛盾。

7、告知事项应记明。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第一次讯问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者为其申请
取保候审的权利,并记明笔录。

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要求的,以及犯罪嫌疑人如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应当在笔录上说明。

8、尽量不要出现括号和留有空白行,以免产生不同的理解。

括号中的内容事后会被理解为记录人加上去的;在讯问正文与被讯问人签写的“以上笔录我看过……”之间不能留有空白行,以避免可随意添加讯问内容之嫌。

9、注意语言的运用。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一百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因而诱供引供等非法方法获取供述不能作为证据质证。

所以记录要准确、恰当,应依法定程序进行,而不能进行引诱性质的问话和制作笔录,如“你当时的目的是不是想把这笔公款贪污”等,应本着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去讯问和制作笔录。

10、遵照法律规定的时限。

制作笔录要依《刑事诉讼法》刑拘、逮捕后应当在24小时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要求。

五、制作后应注意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字迹清楚,详细具体,忠实原话,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这是一个很重要的程序要求,绝对不能忽视。

因此,讯问结束时应注意:
1、应当场将笔录交被讯问人阅读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如果笔录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应当场补充或更正。

2、被讯问人认为笔录无误后,应由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最后一页由被讯问人亲笔书写“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一样”的字样;同时对涂改、增删、超出行高列宽、字间距不同、中间空白的地方也要捺指印确认。

如果被讯问人拒绝签名,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办案人员应在笔录上签名,同时应注明拒绝的原因。

3、笔录不仅要由被讯问人签名,讯问人、记录人也必须分别签名。

4、对对制作好的讯问笔录进行认真仔细的检查。

规范填写笔录头,区分第一次与第若干次笔录头,区分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起止时间填写确切,规范地进行笔录核对,重点是对被讯问人亲笔书写的“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一样”字样及签名进行仔细的检查,否则由于一个细小的疏忽,即可造成不可弥补的后果。

如,刘某受贿案,在侦查和审查起诉过程中,刘某对自己受贿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在开庭审理时,因在二份关键的讯问笔录上书写了“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不一样”较为草的字样;在侦查和审查中,承办人员都没有仔细的检查核对,而全面翻供,由于一个细小的疏忽,造成了被判无罪严重后果的深刻教训。

5、使讯问笔录完整,为了增强讯问笔录的证明效力,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同时采用录音,录像的记录方式,对易翻供拒供的犯罪嫌疑人,有必要依据该项规定固定证据,有效提高其证据效力。

六、提高笔录质量的对策
1、要进一步提高认识。

充分认识讯问笔录在刑事诉讼证据体系中的地位和证明效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对提高执法水平、提高办案质量提出具体要求,敦促和鼓励办案人员提高笔录质量,组织开展制作笔录的专项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将个人评优评先、晋职晋级与笔录质量、办案质量挂钩,从而在检察机关内部形成重视笔录质量的比、学、赶、超的氛围,增强办案人员对制作笔录工作的责任感、自豪感和成就感。

2、要增强工作责任心。

笔录的反映侦查人员的工作态度,体现侦查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克服简单粗糙、粗枝大叶,制作好每一份笔录。

3、要配备必要的工具书。

办案人员平时加强学习,不断扩大词汇量,增强文字表达能力,不断提高文化水平,要配备必要的《新华字典》、《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等常备工具书。

4、要把好审核关。

科局主要领导在审批案件时要看笔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录材料,对发现违法犯罪事实的关键细节叙述不清、内容有遗漏的及时提醒承办人补充记录;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在了解案件进展时不仅听承办人口头汇报,还要认真查看已完成的笔录材料,以便有针对性地指导下一步的侦查;同时要加强传帮带,对初入职务犯罪侦查的同志要说明制作讯问笔录的要求和要领。

5、要加强调研。

对影响笔录质量的各种因素要及时归纳和分析,在案件审核、执法考评中发现的笔录质量问题,进行专题调研,研究解决的方法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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