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企业申报进入东莞市工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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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东莞市工业企业贷款支持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和新型经济金融组织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切实帮助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根据市委、市政府设立新10亿元融资支持计划的总体工作部署和要求,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的工业企业是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我市税务部门依法纳税,从事工业性生产活动,2011年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没有恶意欠薪、骗取财政资金等失信行为(如为外资企业,海关管理类别须为B类以上),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1、设立了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或内设研发机构;
2、拥有注册商标,积极开拓国内市场;
3、拥有1项或以上的发明专利,积极开发新产品;
4、列入市经信局“323”成长型中小企业培育计划和纳入中小企业运行监测的企业;
5、经市外经贸局认定的转型升级培育企业;
6、积极参加港台生产力提升机构提供的辅导服务;
7、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含松山湖管委会、虎门港管委会、生态园管委会,以下简称为“镇街”)经信部门、外经贸部门推荐。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的银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金融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东莞的分支机构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设在东莞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注册地设在东莞的小额贷款公司。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经广东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批准,注册地设在东莞的融资担保公司或全国性、区域性融资担保机构在东莞设立的分支机构。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保险公司指依法设立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东莞的分支机构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设在东莞的保险机构。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和完善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数据库,对纳入数据库名录的工业企业实施融资支持。
第五条融资支持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六条融资支持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是对银行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对名录内工业企业的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给予风险补偿;二是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名录内工业企业的贷款担保给予风险补偿;三是对保险公司对名录内工业企业贷款承保给予风险补偿;四是对名录内工业企业的贷款给予一定比例和额度的财政贴息,减轻企业的财务负担。
第七条融资支持资金的主管部门是东莞市财政局和东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以下分别简称“市财政局”、“市金融局”)。融资支持资金的划拨、使用应接受审计、财政、金融、经信、外经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融资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财政资金使用透明、规范、安全、有效。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九条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融资支持资金的年度预算建议及决算管理;根据市金融局提请,复核并划拨对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的各类风险补偿金及对工业企业的贷款贴息;对融资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市金融局负责编制融资支持资金的年度预算建议;复查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补偿申请;受理和
审查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的风险补偿申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市人行”)的核算结果,提出贷款贴息的划拨建议;配合市财政局、审计局对融资支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负责对内资符合条件工业企业的认定和复核工作,汇总符合条件工业企业名单,统筹企业数据库的建立、修正和公示工作;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对名录内工业企业的征信管理;配合市财政局、审计局对融资支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局”)负责对外资符合条件工业企业的认定和复核工作;配合市经信局建立完善工业企业数据库;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对名录内工业企业的征信管理;配合市财政局、审计局对融资支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市人行负责完善名录内工业企业的征信管理;协助市经信局和市外经贸局进一步健全工业企业数据库的项目采集;对名录内工业企业的贷款贴息进行审查和核算。
第十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东莞监管分局(以下简称“东莞银监分局”)负责对银行机构开展相关业务的日常监管;受理和审查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风险补偿申请。
第三章名录内工业企业的认定与撤销
第十五条名录内工业企业的认定流程。
(一)满足本操作规程第二条的内资工业企业和外资工业企业,可备齐以下资料一式两份分别向企业注册地的经信或外经贸部门提出列入名录申请:
1、《东莞市名录内工业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
2、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的,需提交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属于外资企业,需要一并提交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明的有效文件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设立研发机构的批文,商标注册证书,专利授权书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4、内资企业提供201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或审计报告复印件,外资企业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11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二)镇街经信部门和外经贸部门分别对照本操作规程第二条的要求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资质进行初审,并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推荐的意见。对同意推荐的企业,由镇街经信部门和外经贸部门于每季末月的5日前填写《东莞市名录
内工业企业汇总表》(见附件二),连同企业填报的申请表、有关材料复印件按企业性质报市经信局和市外经贸局复核。
(三)经市经信局、外经贸局复核后,由市经信局统一汇总拟公示的工业企业名单,在市级媒体上公示5天。
(四)对公示的名录有异议的,可按企业性质以书面形式向市经信局、外经贸局反映。由市经信局或外经贸局牵头,会同市金融局、财政局,根据企业重新提交的解释说明、资质证明文件等进行复审。复审结果由市经信局、外经贸局向提出异议者反馈。对不予列入名录的申请,市经信局、外经贸局应将原因反馈给企业注册地经信或外经贸部门,由镇街经信或外经贸部门告知相关企业。
(五)通过公示程序认定为名录内工业企业的,由市经信局向社会公布,并在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的网站上同时刊登。
第十六条名录内工业企业可享受的政策扶持。成为名录内工业企业的,可享受按企业实际支付利息金额的30%,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0万元的贴息支持,且贴息起算期限可追索加入名录的当年(为与银行机构的计息周期保持一致,2012年度的贴息计算周期为2011年12月21日至2012年12月20日)。
第十七条名录内工业企业的资格撤销。已被认定为名录内工业企业,由于客观情况变化,不再具备相关资格条件的,经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注册地镇街政府提请,内资企业由市经信局、外资企业由外经贸局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