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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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
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
【发文字号】毕署通[2010]22号
【发布部门】毕节地区行政公署
【发布日期】2010.07.08
【实施日期】2010.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
(毕署通〔2010〕22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黔府发〔2010〕6号)精神,确保完成全区“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根据初步核算,“十一五”前四年我区单位GDP能耗累计降低15.7%,化学需氧量累计上升
6.25%,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累计下降8.7%,离“十一五”要完成的目标任务还有较大差距,形势非常严峻,任务十分艰巨。为确保完成任务,地委、行署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有关部门汇报,深入分析研判形势, 2010年6月30日,行署召开了全区经济运行分析暨节能减排工作会议,全面安排部署全区节能减排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迅速将思想统一到中央、省、地的安排部署和要求上来,切实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节能减排作为加强宏观调控、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任务来抓,下大决心,花大力气,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二、实行严格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为确保“十一五”节能减排总目标的完成,全区今年要完成单位GDP耗能在2009年的基础上下降4.71%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耗能必须下降9.82%以上,化学需氧量必须削减15.81%以上。为此,行署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签订了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地区工业能源委与各重点耗能企业签订了节能目标责任书,实行严格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各县(市、区)、各重点耗能企业要采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完成目标责任。地区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双考双评双挂钩动态跟踪管理,实行严格考核。强化行政问责,根据节能减排完成情况,对目标完成好的先进单位、个人进行表彰,给予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的,进行调查处理,依据有关规定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和落后设备工作力度。各县(市、区)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会议的精神,认真执行省人民政府《贵州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95号)精神,按照与行署签订的淘汰落后产能责任书要求,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彻底清查已经关停的小炼铁、土法炼锌、土法炼焦等落后产能,严防死灰复燃。不折不扣按时完成水泥、焦化、铅锌3个行业,54户企业,共计51.83万吨落后生产能力的淘汰任务。坚决淘汰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严
格执行高耗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制度,确保“十一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