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园产业化项目战略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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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园产业化项目战略合作协议

甲方:重庆龙门镇明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重庆明亮山生态经济合作促进会

重庆明亮山生态经济合作促进会明亮山分会

鉴于甲方拥有先进的观光农业技术优势以及生态园项目团队人资源优势,乙方拥有明亮山土地资源优势,秉承为中国.重庆明亮山生态园提供前瞻性发展策略与综合性推广服务的宗旨,双方为共同推动明亮山生态园产业化的发展,自愿达成如下战略合作协议:第一条、合作目标

1.1.为了带动明亮山搞杂粮种植、家畜、珍稀动物放养等,恢复明亮山生态涵养、山清水秀、瓜果飘香的自然风貌,搞好农业生产和植被建设,也为了实现自身的健康持续成长,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将自身的发展战略规划与明亮山建设紧密相联。充分利用各自优势,切实有效推进重庆明亮山经济产业的快速发展和农业现代化进程。

1.2.共同打造一个专为农民提供农副产品销售与服务的对话交

流平台;通过互利合作达到当地工农牧业生产和旅游业有机结合起来,实施工、农、林、牧、和旅游业的综合开发,实现生产、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整体优化难题,双方组织有关专家共同研究,开展协作攻关。重点在自然生态的保护、生态农业建设、修养度假、经济林采摘、住宿及会议接待、乡村农耕文化,构筑“城市-郊区-乡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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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野”的可持性发展空间生态、农业、林业、养殖及旅游发展综合系统。

1.3.双方均保证通过互利合作,实现企业间的优势互补,运用新型商业模式创新农副产品的生产、销售,不断提高农民兄弟的收入,实现互利共赢的目标。

第二条、合作模式

2.1.甲方负责继续打造明亮山万亩生态园的种植、生产、深加工以及包装工作,在此基础上打造明亮山绿色杂粮基地。

2.2. 甲方负责推广销售乙方农副产品,在原有销售网络的基础上将乙方农副产品推广销售到广东、广西、福建地区。

2.3.甲乙双方应注重资源的优势互补,相互学习借鉴。

2.4.甲乙双方实现各自目标任务时,将通过协议达到共同打造、连合开发农副产品的企业间的互利合作。

第三条、积极寻求项目资金支持

3.1.为了实现甲乙双方的战略合作,以及彼此之间的强强联合和诚信互助,甲方应积极协调资金注入,乙方应申请政府优惠产业政策的支持。

3.2.甲方应积极加强乙方企业知名品牌的打造、销售团队的构建、销售渠道的覆盖、本地农副产品基地的打造工作。

3.3.乙方应要大力寻求政策的资金扶持。

3.4.甲乙双方投入的资金,应根据商业运作的需求稳健、持续的生态园产业化项目战略合作协议

投入,而不是采取盲目的一次性投入。

3.5.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商业运作中的资金注入应是良性循环的。

第四条、派人员

4.1.本协议生效后十五日内,甲方派代表进驻明亮山生态园

4.3.代表职权:

4.3.1.接受甲乙双方的双重领导,负责完成公司部门的本职工作。

4.3.2.协调甲乙双方的战略合作事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3.3.监督本公司资金注入后的商业运作模式,并适时根据公司发展战略提出风险预警评估。

第五条、陈述与保证

5.1. 甲方在此不可撤销的陈述并保证:

5.1.1.甲方就此项战略合作,向乙方所作之一切陈述、说明或保证、承诺及向乙方出示、移交查验之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虚构、伪造、隐瞒、遗漏等不实之处。

5.1.2.甲方保证全部资产之背景及公司之实际现状已作了全面的真实的披露,没有隐瞒任何对乙方注资后行使权利将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或潜在不利影响的任何内容。

5.1.3.甲方拥有全部权力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并有足够的条件及能力履行本协议。

5.2. 乙方在此不可撤销的陈述并保证:

生态园产业化项目战略合作协议

5.2.1.乙方就此项战略合作,向甲方所作之一切陈述、说明或保证、承诺及向甲方出示、移交查验之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虚构、伪造、隐瞒、遗漏等不实之处。

5.2.2.乙方保证全部资产之背景及经济促进会之实际现状已作了全面的真实的披露,没有隐瞒任何对甲方行使权利将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或潜在不利影响的任何内容。

5.2.3.乙方自愿要求甲方经营管理明亮山生态园。

5.2.4.乙方拥有全部权力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并有足够的条件及能力履行本协议。

第六条、适用法律及争议之解决

6.1.协议之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之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本协议之任何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冲突,则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6.2.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之争议,协议各方均应首先通过协商友好解决,30日内不能协商解决的,协议双方均有权向协议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协议修改,变更、补充

本协议之修改,变更,补充均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

第八条、特别约定

除非为了遵循有关法律规定,有关本协议的存在、内容、履行的公开及公告,应事先获得相对方的书面批准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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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生效

9.1.协议经双方合法签署后生效。

9.2.本协议一式肆份,各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其它

甲方:重庆明亮山生态经济合作促进会

重庆明亮山生态经济合作促进会明亮山分会法定代表人(签章):

住所地: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乙方:重庆龙门镇明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住所地:商务楼A座4层401室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2017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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