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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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3篇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3篇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3篇一、各科室、单位、各镇站(所)要充分调动和发挥现有在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挖掘工作潜能,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任务。

二、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编制外人员的,须由单位书面申请,由分管局长提出意见和建议,报经局党组讨论决定。

三、用人单位应与编制外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三年,并负责其行政管理工作,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

四、劳动合同期满即自行终止,若需续订,由单位书面申请,报经局党组研究决定。

五、用人单位使用编制外人员,需填写工资审批表报局办核定备案;使用的编制外人员的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额负担。

六、编制外人员的工资和补贴标准由局统一制定,变更和调整标准由局党组讨论决定。

七、各科室、单位,各镇站(所),要通过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运用现代化办事手段,提高办事效率,解决工作偏多、人员偏紧的矛盾。

八、各科室单位、各镇站(所)未经批准使用的临时人员,必须立即予以清退。

经批准使用编制外人员,在合同期内需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二篇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某委组织部、某人事局、某编办《关于推进某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某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某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聘用原则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某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

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

合同制员工聘用管理办法

合同制员工聘用管理办法

合同制员工聘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校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合同制员工的聘用管理工作,保障聘用人员与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省、市其他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合同制员工,是指经学校批准在学校机关、直属单位、学院(系、部、中心,以下简称学院)机关管理岗位,在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技术及工勤岗位,以及在其他阶段性、临时性、特殊性岗位工作的、按合同聘用方式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聘用合同制员工工作的各学院、机关、直属单位。

第四条学校为合同制员工提供社会化的薪酬福利待遇,逐步建立合同制员工参与校内岗位竞聘、长期化聘用、转入事业编制等职业发展机制。

第二章分类与聘用第五条学校合同制员工分为Ⅰ类人员和Ⅱ类人员。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为Ⅰ类人员:1.在学校核定批准的岗位数内聘用;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第一学历为全日制大学本科,且本科、硕士阶段均为国内重点院校毕业(招聘岗位有特殊要求的,经学校批准可适当放宽)。

(二)不符合Ⅰ类人员条件的均为Ⅱ类人员。

- 1 -第六条合同制员工的聘用程序。

(一)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及工作需要提出招聘申请。

(二)招聘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委托有关机构发布招聘启事。

(三)Ⅰ类人员的招聘程序参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公开招聘实施办法(试行)》(校人字〔2011〕31号)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每年4月、11月统一组织实施。

(四)Ⅱ类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组织招聘。

用人单位招聘工作小组对全部应聘人员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拟聘人选,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聘用。

(五)用人单位委托人力资源管理中介机构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Ⅰ类人员档案由黑龙江省人才服务局哈尔滨工程大学人事代理站保管,档案保管费用由学校或用人单位承担。

Ⅱ类人员的档案托管原则上自行解决。

属于应届毕业生的,经个人申请,人力资源公司可协助办理就业派遣及档案托管手续,相关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以下是分享的,希望能帮助到大家!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竹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编外人员管理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5〕45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编外人员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府办〔2015〕50号)以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一)党政群机关、参公管理和行政类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编外人员,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要严格控制数量,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要严格管理。

(二)编外人员限于从事单位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得从事人事、财务、涉密、行政执法及行政管理等工作。

(三)使用编外人员以政府购买服务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为主,原则上纳入劳务派遣,规范使用,严格管理。

二、规范清理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认真清理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使用编外人员的情况,于2017年8月31日前将《编外人员清理统计表》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对不符合使用条件的编外人员要稳妥清退,确需使用编外人员的,要按照本通知及有关政策要求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登记备案。

三、计划审批因工作需要确需使用编外人员的,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职责、编制、岗位、人员等情况,向县委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书面提出编外人员用人计划申请、《编外人员使用方案》《编外人员管理办法》和《编外人员审批表》。

《编外人员使用方案》应包括用人事由、规模、期限、条件、程序、经费来源等内容;《编外人员管理办法》应包括“进、管、出”等具体措施。

医院岗位用工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医院岗位用工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XX医院岗位用工分类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及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政策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医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转换用人机制,创新管理体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分类医院所有岗位分为三类:即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管理岗位包括院级领导、职能科室领导、科员、办事员以及二级科室的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岗位包括业务科室负责人及可以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工作人员。

由于医院管理的特殊性,部分岗位具有管理和专业技术双重身份。

工勤技能岗位是指从事后勤、保障、服务工作,可以考取技能资格,但不能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工勤人员.二、岗位要求㈠管理岗位1、市委、市政府安排调进的领导干部;2、按政策规定需要安置的副科以上干部;3、根据工作需要,从医院其他岗位调整到管理岗位的,第一学历必须是国家统招大专以上(中层管理干部除外);4、根据工作需要,公开招聘的应届生到管理岗位的,第一学历必须是国家统招本科以上。

年龄在28周岁以下;5、特殊情况从外调进管理岗位的,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岗位的工作经验。

㈡专业技术岗位1、按政策规定需要安置的专业技术人员;2、从医院其他岗位转到专业技术岗位的,第一学历必须是国家统招大专以上,同时,具备相关专业技术岗位的执业资格或初级职称资格.年龄在30岁以下。

3、根据工作需要,公开招聘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必须符合医院当年制定的基本条件.4、特殊情况从外调进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原则上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5、不论哪种情况,不具备国家统招大专以上第一学历及相关技术岗位执业资格或初级职称的,不得进入专业技术岗位.㈢工勤技能岗位1、按政策规定需要安置的人员;2、根据工作需要,按一定程序招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必须符合当年医院制定的基本条件,原则上只招固定期限合同工,年龄在28周岁以下,首次合同签定3年.3、特殊情况从外调进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关岗位的上岗资格。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桂政发[1995]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桂政发[1995]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桂政发[1995]2号1995年1月4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我区各种所有制用人单位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劳动力合理流动和配置,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调动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范围根据《劳动法》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凡是在我区范围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均应与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三、要求到1995年年底,南宁、柳州、梧州、北海、防城港市和沿海开放区实行劳动合同制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要求达到85%以上,其它各地、市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面要求达到80%以上。

到1996年年底,基本上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四、方法步骤(一)建立协调会议制度。

自治区和各地、市、县都要建立协调会议制度,协调会议由劳动部门牵头和主持,人事、计委、经委、体改委、工会、工商等部门各一名领导参加。

劳动合同制度方案制订和组织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由协调会议讨论解决;解决不了的,提交政府领导协调。

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以合同的方式聘用的人员,按聘用制招聘的人员,下面是收集整理的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欢迎阅读!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临聘人员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保障XXXX和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XX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临聘人员考勤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形成聘用关系的临聘人员。

第三条临聘人员是因XX工作需要,由区专业聘用单位聘用派遣到我XX临时性、辅助性岗位上工作,即不占用XX正式编制(指行政、事业编制),在XX相关岗位上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文职人员和在后勤服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制度。

我XX委托巴南区贝思特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临时聘用人员受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我XX工作。

我XX与临时聘用人员是劳务关系,无人事劳资关系。

第五条临聘人员的管理坚持劳务派遣合同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人岗相符、人员能进能出,做到管理规范有序。

第二章聘用范围和条件第六条应聘人员必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经体检,身体健康,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七条应聘人员品行端庄、人格健全,无违法犯罪记录。

临聘人员考勤制度。

第八条临聘人员除个别岗位外,文职岗位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专业技术岗位具有专业技术证书、本科及以上学历、两年以上相关对口专业工作经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驾驶岗位具有驾驶证、三年以上驾龄及驾驶工作经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厨师岗位具有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三年以上厨师工作经历;辅助岗位,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相应的工作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

如特殊工作需要,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九条凡拟聘用临时人员,用人科室须提前将聘用岗位、聘用条件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并说明聘用理由,经批准后方可聘用。

第十条经批准同意聘用临聘人员后,由综合科负责与劳务派遣单位接洽,由综合科和用人科室共同完成考试、面试等工作,并由综合科与劳务派遣单位办理临聘人员的相关手续后,方可用工。

聘用人员管理(合同管理),不属编制管理(不入编制)

聘用人员管理(合同管理),不属编制管理(不入编制)

聘用人员管理(合同管理),不属编制管理(不入编制)篇一: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广纳社会人才,改善并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保证学校实现建设一流的远程教育和国家示范性高职院的发展目标,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制外按合同制聘用的专职教师岗位、技术支持服务岗位(实训指导、计算机技术、络技术、财务会计等)和管理岗位(管理干事、学生干事、专职辅导员等)的人员。

第三条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第四条被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聘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再续聘者,自动离职。

第五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2、具备拟聘用岗位所需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学历要求:专职教师岗位需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技术支持服务岗位和管理岗位需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但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人员不得少于岗位数的2/3;后勤管理、保卫干事、实训指导等岗位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年龄要求:除特聘教授和特需人员外,各岗位首次聘用人员年龄原则上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原则上不再聘任。

3、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4、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要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5、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1、用人部门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数内向人事部门提出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条件、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等;2、人事部门向校内外公布聘用岗位;3、应聘人员申请应聘相应岗位;4、学校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和用人部门共同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评议;5、考核合格的拟聘用人员提交校长审批;6、聘用人员与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7、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0.31•【字号】桂事改办发[2011]1号•【施行日期】2011.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桂事改办发〔2011〕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自治区直属各事业单位人事处:根据《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发〔2008〕85号)等文件,现对我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认定程序的问题。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县(区、市)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完成后,经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核,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并在《首次岗位聘用人员登记表》和《首次岗位聘用人员花名册》上盖章,下发《首次岗位设置管理情况认定通知书》。

二、关于首次岗位聘用中专业技术岗位暂时调剂使用的问题。

在首次岗位聘用中,正高、副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暂时无相应资格人员竞聘的事业单位,在保证人才未来发展空间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需要,将其中部分岗位数额暂时用于较低等级岗位人员聘用。

在岗位调剂使用时,应保持规定的正高、副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内部等级结构比例,并按规定逐年调整达到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关于曾经担任过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需要转任管理岗位人员能否竞聘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问题。

曾经担任过专业技术职务,后因工作需要转任管理岗位人员,在首次岗位聘用时,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可直接参加原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对应层级中较高等级岗位的竞聘。

在上报岗位聘用认定时,需提供个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文件、工资册等相关材料。

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2篇)

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2篇)

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推进事业单位依法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全部职工及新进职工)。

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与其职工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具有法定约束力。

聘任合同终止或解除,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的人事关系即行解除。

第四条聘用单位在聘用人员时应贯彻公开、平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全省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的业务管理工作,各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进行宏观指导。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聘用单位聘用各类人员,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人员计划,在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数额和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岗位限额内进行。

第七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

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订立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统一使用《湖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应当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鉴证备案。

第九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与工作岗位;(三)工作报酬;(四)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五)工作纪律;(六)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条件;(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及其处理办法。

聘用合同除以上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双方还可以协商约订其他内容。

第十条下列聘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的;(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

无效聘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聘用合同部分无效,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聘用合同无效和部分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

第十一条聘用合同的期限可分为无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广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

广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

篇一: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保障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被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具体由上海市人事局确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新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从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在职工人和社会上闲散人员中聘用专业技术人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四条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专业技术人员,与所在单位原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的工作、学习、参加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等权利.第二章聘用第五条聘用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第六条聘用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具备年满十六周岁、身体健康、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相应的专业技能等基本条件。

第七条聘用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应规定试用期。

试用期由聘用单位根据不同工作岗位的需要确定.第八条对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聘用手册》制度.《聘用手册》由上海市人事局统一印制,作为聘用合同制专业技术人员重新应聘和领取待业救济金的证件。

第三章聘用合同第九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与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受聘人员)签订。

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十条聘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聘用合同一式三份,一份给聘用单位,一份给受聘人员,一份送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所属调节机构备案。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聘用合同签订后,不得因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终止或解除。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所聘用岗位的任务指标或工作目标;(二)试用期限、合同期限;(三)工作条件、工作纪律和技术保密要求;(四)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五)违反聘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六)其他事项,如住房、培训费用和兼职等。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提高聘用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与参加聘用竞争性招聘或者其他形式确定人员聘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的聘用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并注重各种人才的选拔与培养。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安全保障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事业单位拟以聘任制、劳动合同制形式聘用人员时,应当根据人员需求编制聘用计划,经批准后进行公开招聘,并签订聘用合同。

第六条公开招聘的内容、方式、程序和要求,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特点、专业技术要求、学历要求、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招聘程序,确保招聘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应招人员的个人信息。

第八条同一岗位的多个聘用计划,可以按多次招聘方式进行。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履行第九条人员入职后,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约定和人员聘用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和待遇。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向聘用人员提供必要培训,并建立健全人员培训制度,提高聘用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工作水平。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工资政策和有关规定,向聘用人员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拖欠或者少发工资。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聘用人员的工作岗位、工资待遇和工作地点,如需变更,应当经过与聘用人员协商一致,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解除第十三条聘用合同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有权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聘用人员严重失职、严重违反聘用单位规章制度、严重不履行工作职责等。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履行解除合同的手续程序。

第十六条聘用人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职责,不得随意解除聘用合同,如需解除,应当提前通知事业单位,并履行解除合同的手续程序。

关于合同制用工及协议用工有关待遇的规定

关于合同制用工及协议用工有关待遇的规定

马龙县人民医院关于合同制用工及协议用工有关待遇的规定为维护合同制用工及协议用工人员队伍的稳定和管理工作,规范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本地有关最低工资批准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一、工资制度1.实行分类管理根据用工岗位的不同,临时工工资分为两类:一是专业技术工种岗位;二是普通工种岗位;三是见习岗位。

(1)专业技术工种岗位:医生、护士、药剂、收费员、水电工、驾驶员、计算机工程师、文秘等。

(2)普通工种岗位:门卫、清洁工、食堂工等。

(3)见习岗位:大中专毕业就业见习生。

2.工资结构临时工工资由基础工资(800—1200元)和科室绩效考核组成,根据工作岗位的具体情况,实行日工资标准,日计月发,不工作不发的支付原则,不足一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

如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中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资待遇。

二、最低工资标准及基本生活费临时工实行岗位工资,其标准根据岗位、工种情况确定,但不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如工作失误造成待岗,在待岗期间,医院按照本地标准支付基本生活费。

三、工资待遇的确定(一)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待遇1.聘用专业技术合同制人员的试用期为6个月,工资800元/月,不享受电话费、误餐费及劳务提成。

2.试用期满后,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根据本专业学历发放,中专1000元/月;专科及四年制护理中专学历1100元/月;本科1200元/月;每满一年增加基本工资20元。

3.试用期满后签订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奖金分配:能独立按质按量完成各班工作职责者,工作不满一年者占40%;工作满一年,不满两年者占60%;工作满两年,不满三年者占70%;工作满三年及以上占100%,护理组按此比例结合工作量化分值、三基考试分数、学历进行科室考核兑现。

(二)清洁工工资待遇1.严格遵守我院的规章制度及科室的管理规定,已签合同人员认真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1.06.25•【文号】司发通[2001]073号•【施行日期】2001.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6月25日司发通[2001]073号)部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部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经部党组研究决定,制定《司法部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司法部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部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精神,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领导班子及成员管理第四条直属单位的领导职务设置及名称,按照《司法部直属单位领导职务名称表》执行。

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百人以下的单位(含局级、处级单位)一般由三人组成;百人以上的局级单位一般由五人组成;自收自支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报部党组审批后确定;部属社团的领导职数,由社团章程予以确定。

第五条已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的直属事业单位,其领导体制不变,其他事业单位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直属社团的领导体制由社团章程予以确定。

直属单位的行政正职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原则上实行委任制,由部党组任免并管理。

部属社会团体的领导班子,实行选任制,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依据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由部党组任免并管理。

根据分类管理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单位,经部党组批准,可以实行领导班子的聘任制、选任制、考任制等多种任用形式。

第六条直属单位实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领导班子换届或单位法定代表人届中更换时,由部政治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合同制员工管理_合同制用工管理办法

合同制员工管理_合同制用工管理办法

合同制员⼯管理_合同制⽤⼯管理办法 为进⼀步加强合同制职⼯的管理,稳定合同制职⼯队伍,优化职⼯队伍,保障优质服务,很需要对合同制⼈员做好相应的管理!所以,下⾯就赶紧跟着店铺⼀起来看看合同制⼈员管理的相关资料吧! 合同制⼈员管理办法 为给医院建设发展提供⼈才保证,根据国家、北京市和上级有关⽂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以推进⼈⼒资源制度的改⾰,为各类⼈才的合理使⽤和发展进⼀步营造良好环境,特制定合同制⼈员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部门必须符合有利于⼯作;有利于发挥⼈员技术特长和个⼈才能;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积极性的原则。

第⼆条、按岗位聘⽤,规范“进、管、出”等环节的管理⼯作。

对专业技术⼈员,按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控制⽐例,实⾏岗位聘⽤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统⼀。

实⾏“评聘分开”按岗择优聘⽤。

对国家已实⾏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制度的岗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

对管理⼈员,根据岗位职责和⼯作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根据管理⽔平、业务能⼒、⼯作业绩、资格经历、岗位需要的等因素择优聘⽤。

对⼯勤⼈员,明确各⼯勤岗位的职责、权限、⼯作内容和聘⽤条件,按岗择优聘⽤。

第⼆章实⾏劳动合同 第三条、⽤⼈部门应如实介绍岗位要求、⼯作内容、⼯作时间、⼯作报酬、⼯作条件、社会保险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向⽤⼈部门如实提供本⼈的⾝份证和学历、就业情况、⼯作经历、专业技能等证明。

第四条、劳动合同由⽤⼈部门的法定代表⼈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与劳动者以书⾯形式订⽴,⼀式2份,当事⼈双⽅各执⼀份。

第五条、合同的有关情况 ①、意向合同书:根据岗位需求,劳动者不能到岗⼯作之前签订聘⽤意向合同书。

②、合同制员⼯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签订合同制员⼯劳动合同。

③、返聘协议书:本院退休⼈员由于岗位需要继续⼯作的,签订返聘协议书。

④、外聘协议书:根据岗位需求科室临时聘⽤有执业资格⼈员在岗⼯作的,签订外聘协议书。

第三章实施程序 第⼀节签订劳动合同流程 第六条、拟聘⽤合同制⼈员的科室,填写聘⽤⼈员申请表。

合同制人员管理规定

合同制人员管理规定

合同制人员管理规定合同制人员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用人机制,调动合同制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合同制人员主要指从社会上招聘的,具有一定知识和技能,在我校从事日常教学管理、实践教学与管理或其他相关工勤岗位工作的,直接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或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大中专毕业生或其他社会人员。

二、合同制岗位由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确定。

合同制人员的招录与聘用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量才适用、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合同制人员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身心健康,并具有履行所聘岗位职责的资格和能力:1.从事实验、实习(训)指导工作的实践教学与管理人员,应具有国家颁发的实验/工程技术系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与受聘岗位相一致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从事教学日常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档案(图书)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和实验设备管理人员等,应具有国家颁发的工程技术、档案管理、图书管理、财务管理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能认真地履行岗位职责。

3.在党政部门从事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应具有良好的管理能力与协调能力,并能认真地履行岗位职责。

4.其他工勤人员,应具有与受聘工种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能认真地履行岗位职责。

四、合同制人员的聘用1.需要聘用合同制人员的单位或部门,先将需要设置的合同制岗位职数、上岗条件、岗位职责、聘用形式(直接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或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等事项向分管校领导汇报,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将用工申请与规范的岗位说明书报人事处。

2.人事处及时汇总各单位、各部门的用工信息,统一报院长办公会研究。

3.人事处按院长办公会决定发布相关招聘信息,并会同用人单位或部门组成考查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查,根据考查结果提出拟聘用人选,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学校批准;4.拟聘用人选经学校批准后,由人事处或委托劳务派遣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5.人事处协助用人单位或部门为受人员办理入职相关手续。

劳动合同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劳动合同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劳动合同制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制用工的管理,明确学校、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制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学校与劳动合同制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满足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各项事业发展对人力资源的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部门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合同制人员,是指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或由劳务派遣机构派往我校工作,未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管理,由学校(或二级单位)经费列支薪酬的工作人员。

学校高层次引进人才、退休返聘职工以及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不纳入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

第三条劳动合同制人员的人事关系由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劳务派遣应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服务机构承担。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四条劳动合同制岗位设置遵循“按需设岗、精简高效、从严控制”的原则,学校依据申请设岗部门的岗位编制缺员情况及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实际工作需要设岗,劳动合同制岗位占用人单位编制。

满编、超编及有待聘人员的单位,原则上不设置劳动合同制岗位。

第五条符合设岗条件的单位,在提出设岗申请前,原则上应先从学校在编人员中选聘,或选用勤工助学学生,在无合适人选或该岗位不适合选用勤工助学学生的情况下,方可提出设岗申请。

第六条劳动合同制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其岗位定义如下:(一)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二)管理岗位是指担负管理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三)工勤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在落实经费来源的前提下,提出设岗申请,报人事处审批。

人才交流中心根据审批结果,组织公开招聘。

第三章人员招聘第八条劳动合同制人员的招聘分为自主招聘和劳务派遣招聘两种方式。

自主招聘由学校直接招聘,确定劳动关系;劳务派遣招聘按劳务派遣协议和相关规定执行。

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办法_1

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办法_1

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办法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办法(一)为了适应公司生产管理需要,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优势,进一步完善和深化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度,也为了积极稳妥地使我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工作转入正常化,全面地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工作,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聘用档案,特制定如下专业技术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1. 目的通过对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对本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工作职责履行情况、个人工作技能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客观、全面、有效的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全年工作业绩,了解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状态,并根据聘用结果给予相应的待遇,激励专业技术人员钻研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创造性地开展专业技术工作,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骨干作用,进行技术创新,全面推进公司的技术装备水平。

2. 适用范围本聘用办法适用于公司内已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并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类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3. 聘用原则①聘任职务必须与本人专业技术资格,工作岗位基本相一致。

②聘任与考核相结合,先考核,后聘任,考核结果必须在胜任以上方可聘任。

③总经理级以上职务人员不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4. 聘用程序方案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分公司提出聘任申请,经民爆事业部专业技术职务考核聘任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公司行文聘任;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分公司个人提出聘任报告,经分公司专业技术考评小组审核通过后,由分公司党群办行文聘任并上报事业部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方案2: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已获得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专业技术履行情况进行总结,向分公司专业技术考评小组提交书面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和聘任申请,聘任与否由公司专业技术考评小组评议。

各单位(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和平时工作业绩择优提出推荐名单及推荐人历年度工作总结,报公司专业技术考评小组,考评小组根据单位推荐意见和专业技术考评结果,向总经理提出聘用建议报告,由总经理行使最终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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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干部退休审批职能类别:行政许可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104]号文件.提供材料:1、审查个人档案,核实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2、将查档结果报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核;3、由该单位填写本人退休审批表.受理程序:1、档案核实后发退休通知;2、填写退休审批表;3、由单位和主管局审查盖章;4、报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批;5、发放退休证.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以发退休通知之日起)收费标准:退休证工本费(5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年度考核职能类别:非行政许可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提供材料:1、个人年度考核表;2、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受理程序:1、按年度考核通知要求,由单位和主管局审查盖章;2、上报个人年度考核表及单位工作年度汇总表;3、报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备案.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职能类别:非行政许可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提供材料:1、个人申请;2、辞职审批表.受理程序:1、个人提出申请;2、单位及主管局签注意见;3、报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备案;4、发辞职通知.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退职能类别:非行政许可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提供材料:1、单位提出辞退意见;2、辞退审批表.受理程序:1、单位辞退报告;2、单位及主管局签注意见;3、报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备案;4、发辞退证明书.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公务员培训职能类别:非行政许可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提供材料:各单位提供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受理程序:组织参加培训.承诺时限:短期培训收费标准:按培训内容收费乡镇合同制干部管理职能类别:非行政许可实施依据:《陕西省乡镇聘用合同制干部管理暂行办法》提供材料:1、本人上一聘期工作总结;2、填写续聘审批表及聘用合同.受理程序:1、聘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对被聘用人进行考核;2、提出续聘意见;3、报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鉴证.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工本费及鉴证费30元.县属事企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核准职能类别:非行政许可实施依据:根据汉中市人事局文件规定提供材料:1、人员编制;2、专业技术人员实有人数.受理程序: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设岗意见,送主管局审查后,报县人劳局核准.承诺时限:半个月收费标准:不收费职能类别:非行政许可实施依据:根据省、市人事及行业文件规定提供材料:1、学历证书;2、资格证书;3、聘任证书;4、计算机合格证;5、身份证;6、论文;7、本人申请及技术工作总结;8、空岗依据等.承诺时限:初级:三个月;中高级在上级规定的时限内上报.收费标准:工程类初级评审费一百元;其他专业的初级评审费由主管局收取.中高级按上级规定收费(上缴).办证:初级三十元;中、高级、统考四十元.全国统考专业技术资格的组织报名职能类别:非行政许可实施依据:根据上级文件规定提供材料:1、学历证;2、资格证;3、单位证明;4、计算机合格证;5、身份证;6、照片.受理程序:卫生、药剂、财会在各主管局报名;经济及其它专业在县人劳局报名.承诺时限:在上级文件规定的时限内上报市人事局(考试中心)收费标准:按文件规定收费(全额上缴)县属事企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备案职能类别:非行政许可实施依据:根据省、市文件规定提供材料:1、资格证(执业资格证);2、聘任书;3、聘任呈报表;4、聘约;5、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册;6、聘任登记表受理程序:由单位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岗位设置与受理者签订聘约,经主管局审查签章后,送县人劳局备案.承诺时限:若手续完备,当天办理.收费标准:收聘书及表格成本费职能类别:非行政许可实施依据:根据省、市文件规定及选拔条件提供材料:文件规定的所有材料受理程序:按照上级要求,由单位提出意见送县人劳局审定后报市局.承诺时限:在上级规定的时限内上报收费标准:不收费企事业单位工人退休审批职能类别:行政许可实施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国发[78]10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3]7号)、陕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劳社发[2000]76号)等法律、法规、条例.提供材料:1、《陕西省职工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2、退休(职)职工个人档案;3、其它证明资料.受理程序:1、依据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审核企业提交的材料,在符合退休条件职工的《退休审批表》上加盖“符合退休条件”条章;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退休条件职工的缴费年限、历年缴费工资等审核无误后,计算月基本养老金标准,在《职工退休审批表》“审核部门意见栏”签字盖章;3、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批准退休手续;4、因病退休、特殊工种退休由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承诺时限:提交资料符合规定,自收到之日起,正常退休3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因有关单位延误的,审批时间顺延).收费标准:按照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劳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陕价涉发[1993]9号文)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职能类别:行政许可实施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陕劳社发[2006]71号)、《汉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办法》(汉市劳发[1999]147号).提供材料:1、定点零售药店书面申请;2、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3、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4、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5、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6、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受理程序:1、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核并实地考察;2、根据“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店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研究审定;3、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发给“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4、每年度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进行考核.承诺时限:正式受理后90个工作日上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收费标准:据实收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职能类别:行政许可实施依据: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9]14号)、《汉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办法》(汉市劳发[1999]146号).提供材料: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2、执业许可证副本;3、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4、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5、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6、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受理程序:1、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核并实地考察;2、依据定点原则研究审批;3、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4、每年度对定点医医疗机构的资格进行考核.承诺时限:正式受理后90个工作日上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收费标准:据实收取工人调动职能类别:行政许可实施依据:提供材料:1、商调函、表;2、调入(或接收)单位的报告或接收证明资料;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还应提交编制部门出具的《控编进人通知单》.受理程序:县劳动保障局对上述资料审查后,定期召开会议集中研究;经研究同意调动的,在审查调动对象档案资料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办理相应手续.序报批,签发“调动通知书”,承诺时限:局务会研究后办理.收费标准:档案、函邮寄费据实收取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认定职能类别:行政许可实施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3、《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4、《陕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鉴定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陕人发[2006]157号)提供材料:1、必备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伤亡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包括初次)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2、相关材料(1)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2)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用人单位出具因工外出的证明材料;(3)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行政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材料;(4)属于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5)属于因公、因战负伤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材料;(6)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7)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受理程序:1、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携带上述相关材料在规定的时效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接到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工伤认定经办人员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受理,到事故现场进行勘验,进行调查取证,作出是否认定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并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3、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承诺时限:一般情况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特殊情况不超过3个月.收费标准:按照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劳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陕价涉发[1993]9号文)执行.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工龄认定职能类别:非行政许可实施依据:提供材料:1、下乡知识青年须附下乡知青证;2、义务兵须附入伍通知书和退出现役登记表;3、当临时工期间的领取工资原始依据及其它相关原始证明.受理程序:所有资料收集齐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劳局局务会议审定.承诺时限:局务会通过后30个工作日办结收费标准:不收费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审批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审批职能类别:非行政许可实施依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2007年度企业工资调控目标的通知》.提供材料:1、最近一次调整工资审批表;2、个人职务(职称)变动依据;3、企业调整工资需报送企业要求增资的书面报告和职工大会同意增加工资的书面材料.受理程序:要求资料附齐后报人劳局审批;企业待增资报告审核通过后办理.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福利待遇审批职能类别:非行政许可实施依据:汉中地区人事局、财政局《关于对我区机关事业单位七十五周岁以上退休职工发给护理费的通知》、陕西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陕西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提供材料:1、护理费审批须附享受人档案原始记载的年龄证明;2、遗属困难补助审批须附死亡诊断证明书、火化证明、遗属的户口薄.受理程序:要求资料附齐后报人劳局审批.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龄认定职能类别:非行政许可实施依据: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动人事部《关于退伍义务兵军龄计算为工龄问题的函》、陕西省劳动人事厅《关于临时工被招收录用后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汉中地区劳动人事局《关于临时工、付业工、轮换工被招为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后计算连续工龄问题的答复》.提供材料:1、下乡知识青年须附下乡知青证;2、义务兵须附入伍通知书和退出现役登记表;3、当临时工或乡村医生期间的领取工资原始依据及其它相关原始证明.受理程序:所有资料收集齐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劳局局务会议审定.承诺时限:局务会通过后30个工作日办结收费标准: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职能类别:非行政许可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提供材料:1、书面仲裁申诉书;2、有关证明仲裁请求事项的证据材料;3、有关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受理程序: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承诺时限:1、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2、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收费标准: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受理费由申诉人在仲裁委员会决定立案受理时预交,处理费由仲裁委员会在结案后根据案件处理结果和实际开支情况,确定双方当事人实际应承担的费用.人事争议仲裁职能类别:非行政许可实施依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提供材料:1、书面仲裁申请书;2、有关证明仲裁请求事项的证据材料;3、有关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受理程序: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承诺时限:1、一般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九十日内结案;2、需要延期的,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收费标准:当事人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收取仲裁费的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人事、财政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劳动合同鉴证职能类别:非行政许可实施依据:《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提供材料:劳动合同书受理程序:即时受理承诺时限:随到随办收费标准:每人5元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职能类别:非行政许可实施依据:《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和陕西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提供材料:1、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2、一次性住院补助金所需材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住院的,凭在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费发票、复式处方、药品材料费用清单、病案首页和医嘱复印件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住院补助金.3、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所需材料(1)、失业人员死亡证明;(2)、失业人员身份证明;(3)、领取人与失业人员关系证明.4、领取生育补助费所需材料:(1)结婚证;(2)准生证;(3)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证;(4)在定点医院生育时发生的住院费发票.受理程序:1、解散、关闭、破产、改制或被撤销的单位,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社保经办机构参与财产清算,清理失业保险缴费情况,依法从资产变现收益中清偿欠缴的失业保险费.2、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的花名册、档案等相关资料(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申领失业金报告)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3、职工失业后,应在单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领取失业证.4、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接到失业申请之日起15日内,确认其是否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自确认后的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收费标准:失业证工本费5元/证.医疗保险住院登记、待遇审核职能类别:非行政许可实施依据:《汉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及十项配套规定的通知(汉政发[1999]64号)、《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住院登记提供材料:入院通知书、门诊检查报告单、《勉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登记申报单》(以下简称《住院申报单》)、患者医保证、个人医疗保险“ic卡”.受理程序:1、审核住院备案相关资料;2、签注意见.承诺时限:正常情况现场办理.特殊情况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收费标准:不收费医疗费用结算提供材料:1、门诊费和当年医保费已缴清人员的住院费,持个人医疗ic卡直接与定点医院或零售药店结算.2、当年医保费未缴清及在市外住院住院费用由患者先垫付;治疗结束后持复式处方,药品及材料费用明细清单,长期、临时医嘱复印件,住院病案首页,百元以上检查报告单复印件,出院诊断证明,收费票据.受理程序:参保单位经办人初审资料,填写《勉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药费申报审核明细单》,在七个工作日内报社保中心审核.承诺时限:欠费单位缴清医保费后,30个工作日内办结.收费标准:不收费.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职能类别:非行政许可实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汉中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汉政发[2004]51号)和《汉中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方案的通知》(汉政发[2004]25号)、《汉中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方案的通知》(汉政发[2004]23号)申领生育保险待遇1、生育卡(医院签字盖章);2、生育费用发票(原件);3、病案首页、医嘱、病程记录(复印件);4、身份证、出生证明、准生证(复印件);5、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原件).受理程序:1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初审以上资料;2、生育职工出院后3个月内将上述资料报社保中心审核.承诺时限:9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申领工伤保险待遇1、工伤住院治疗费用(康复)发票(原件);2、诊断证明书;3、病案首页、医嘱、大型检查报告单和复式处方;4、药品和材料清单;5、经同意的《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6、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7、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受理程序:(1)、参保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3日内,向社保中心工伤生育科以书面或电话形式报告,并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单.(2)、参保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30日内,向县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提请工伤认定;(3)、职工治疗终结后30日内持以下材料报社保中心核销.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职能类别:非行政许可实施依据:《勉县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勉政发[1996]38号)提供材料:《干部(工人)退休审批表》、《勉县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变动表》、《勉县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变动表》.受理程序:1、单位提供增退休人员《干部(工人)退休审批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手册》、本人档案等相关证明及材料;2、养老保险科核算其待遇标准,报县人劳社保局审批通过;3、单位填写《勉县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变动表》和《勉县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变动表》;4、养老保险科调整养老金月拨付计划,财统科按计划将养老金拨付给所在单位,由单位代为发放.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原文网站:/question/138047bd18cc403c技术岗位聘任广西政策文件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桂人发[2008]8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广西科学院人事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展的良好氛围,提高科技队伍的竞争力,结合广西科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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