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交工验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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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投标与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业绩信息挂钩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投标与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业绩信息挂钩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投标与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业绩信息挂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09.24•【字号】•【施行日期】2013.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投标与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业绩信息挂钩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为进一步加大施工企业信息公开力度,增强施工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提高交通建设市场透明度,促进交通建设市场规范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推行施工招投标业绩与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诚信信息系统)施工企业网上公开已完业绩信息挂钩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挂钩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息挂钩制度的基本内容信息挂钩制度是指施工企业在诚信信息系统公开已完业绩,将系统自动生成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作为投标文件中业绩材料的组成部分,在评标时对《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与投标文件的业绩证明材料等进行核查,确保施工企业投标时业绩材料的真实性。

自2013年11月15日起,全省二级及以上的公路工程、中型及以上的水运工程实行信息挂钩制度。

其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是否采用本规定,各项目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为准。

二、网上业绩信息公开办理规定各施工企业应根据诚信信息系统填报规定,在诚信信息系统“已完业绩”栏中填报近五年内通过交工验收项目的业绩,同时上传每页加盖企业法人公章的业绩证明材料扫描件。

业绩证明材料是指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交工验收证书(无交工验收证书的应同时提交交工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质监部门备案的交工质量评定报告、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和业主交工证明,下同;交竣工合并验收的以竣工验收证书为准)。

所有企业均须重新提交申请公开信息的《承诺书》(详见附件,可从诚信信息系统网站下载)。

浙江省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竣工质量检验程序(2013年)

浙江省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竣工质量检验程序(2013年)

根据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交工发[1993]1060号)、(交通部港口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基发[1995]155号)、(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基发[1996]911号)的精神、(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浙交[1996]339号)的规定和多年实际操作经验,为规范我省水运工程监督工作更符合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浙江省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竣工质量检验程序。

一、交工鉴定1.办理交工鉴定的手续及条件a. 建设单位填写《交通建设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并报送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总结和监理单位评估资料,送到主管质监站。

b. 施工单位竣工资料齐全。

c. 具备《验收办法》规定的交工条件,已按各单项工程合同完成施工图要求的内容。

2. 主管质监站交工质量鉴定前的准备由主管质监站发交工质量鉴定会通知,主持交工鉴定会全过程,建设四方必须派员参加,并邀请建设主管单位代表参加。

通知内容明确报到日期、地点、以及会议时间(根据工程大小、检测工作量大小来定,一般外业一天、资料审查一天、开会半天。

外业有可能要拖长,如疏浚工程横断面水深测量)并请建设单位承办会务工作,组织准备外业检测的仪器、工具、配合人员(见表)。

主管质监站准备各类相关检测用表,汇总表以及相关的其他表格,携带较先进的检测仪器。

3. 交工质量鉴定会内容a. 报到后开预备会,由主管质监站召集建设四方等,成立交工质量鉴定小组,确定检测的分组,人员配备,仪器、工具分配;进行抽查检测数量的确定(协商与抽签相结合)。

b. 根据各检测组对外业检测资料的整理和竣工资料的全面审核;对分项、分部工程评分。

c. 各检测组向鉴定小组汇报检测情况、审查资料情况、分项、分部工程评分情况。

d. 对观感质量进行讨论与评分,对工程缺陷、整改意见进行讨论。

e. 完成交工鉴定报告初稿。

f. 向建设四方通报鉴定工作情况(检测结果,分部、单位工程评定,观感质量评分)读交工鉴定报告内容。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平安工程”冠名申报表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平安工程”冠名申报表

附件1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平安工程”冠名申报表项目名称(全称):申报单位(盖章):申报时间:年月日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编制填表说明一、除推荐意见由推荐单位填写外,其他栏目均由申报单位如实填写。

内容要翔实,文字表述要简练,填写可附页;申报单位应对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报表一式三份,单独装订,包含电子文档;申报表宜采用打印稿,或用蓝黑墨水正楷字体填写;其他相关材料按标准规格装订成册,首页为目录。

三、推荐意见表中的“中央管理的国有大型企业(总部)推荐意见”是央企自主推荐时需要填写的栏目,其他项目无需填写。

四、电子申报材料应当存储于U盘或光盘中,通过寄送方式提交,一式三份,请在U盘或光盘表面注明工程名称。

电子资料包括:(一)项目申报表(word文件及扫描件):1.项目主要参建单位(表二)填写说明:(1)申报项目施工单位数量不超过10家/年度,原则上应为公路水运项目主体工程参建单位(按工程量大小和“平安工地”建设达标情况综合排序);(2)申报项目监理单位数量不超过5家/年度(按工程量大小和“平安工地”建设达标情况综合排序);2.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参建单位及人员信息表(表四)填写说明:(1)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限定一个,主要人员为项目现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侧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限定1人;(2)参建单位是指本项目建设单位、总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限定1家,主要人员限定不超过3人,原则上应为项目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总监或分管安全副经理)、安全部门负责人;总监理单位限定不超过5家,主要人员限定1人,原则上应为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限定不超过10家,主要人员限定不超过3人,原则上应为项目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总监或分管安全副经理)、安全部门负责人。

(二)证明性材料(均为扫描件):1.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2.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或开工备案手续;3.交工验收报告(附交工验收结论、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交工验收专家签字等);4.桥梁、隧道、高边坡、港口、航道、船闸等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情况:附风险评估报告封面,评估小组签字、评估单位盖章和评估结论页,以及监理审批页;5.考核和获奖材料:包括省级“平安工程”或“平安工地”示范项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度考核结果及项目各类获奖情况;6.施工单位资料:按标段准备,包括施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证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俗称“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7.监理单位资料:包括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8.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台账清单(各类证照可不附);9.其他体现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特色的证明性材料。

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监理资料分类说明×××××××工程总监办公室2009.10 编写监理资料分类说明1、《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均规定了监理资料归档的内容,是进行监理资料分类的基础,适用于国于相应行业的监理工作。

2、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档案局粤交(2003)842号文件要求,必须贯彻《广东省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管理办法》,其附件2“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将档案文件分为八类,其中施工阶段形成的归档文件分别列于管理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竣工文件四类中,在工程项目完成时,按照该文件和有关合同的要求;2.1工程管理文件的第8项,施工文件的全部,竣工文件的第1、2、6项统称“竣工资料”,由施工承包人系统整理,经逐级审查后移交建设单位。

2.2监理文件由监理机构整理,经审查后移交建设单位。

3、监理机构在施工监理阶段中的资料分类,对于广东省交通工程项目,首先必须满足广东省交通厅和广东省档案局上述文件的要求,以确保(交)竣工验收时“向建设单位移交系统的全部档案材料”;同时还要执行监理规范的规定,使监理过程中的资料具有系统性与完整性。

经反复研究,对于广东省交通工程的监理项目,采取将施工监理资料划分成两部分管理的方法,可以同时满足交通主管单位和规范的规定。

其具体作法是:3.1施工阶段资料分两部分归档管理,详如下表:3.2鉴于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中,属于工程承包人整理的“竣工文件”和属于监理机构整理的“监理文件”均须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所以按监理规范予以适当调整和增加细目一栏,以使其更趋完善(详见附表)。

4、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及时修正补充。

注:本表“归档文件”摘自广东省交通厅,档案局粤交办(2003)842文件的附件;其细目栏按《水运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量规范》规定的监理资料,以及有关“标准”编列。

水运工程验收程序资料

水运工程验收程序资料

港口工程项目验收程序港口工程从工程完工到项目竣工验收一般需经过如下几个阶段:监理组织工程质量初评阶段,质监站组织质量核验阶段,业主组织交工验收阶段,试生产前验收阶段,专项验收阶段,初步验收阶段,竣工验收阶段。

1.监理组织工程质量初评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应分别跟踪进行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项目的质量评定工作。

(1)分项工程验收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验员和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参加,完成分项工程的验收。

(2)分部工程验收由总监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重要的结构部位)进行验收。

(3)单位工程验收由总监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验收中应对有关工程资料进行全面复查,对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参加验收的人员共同进行观感质量检查和打分。

对于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监理监督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完成整改后,由业主单位向质监站提交质量核验申请。

2. 质监站组织质量核验质量核验由质监站组织以会议和现场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参加。

业主单位在向质监站提交质监申请前,施工单位应完成工程资料的编制和初步组卷并业经监理审查,监理应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编制质量评估报告。

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各自完成书面工作报告。

进行质量核验前监理应组织进行核验前的相关准备工作,包括现场清理、测量仪器准备等。

3. 业主组织交工验收该工作可单独进行,也可安排与工程质量核验工程合并进行,其目的就是安排工程的移交使用。

一般业主、使用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参加,会议中参建单位各自从不同角度介绍工程的使用要求,使用单位从使用角度提出相关工程要求。

4. 试生产验收港口工程在正式验收前一般需经过3个月的试生产(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工程,需经过6个月的试运行),进入试生产阶段前需向工程所在地的港航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工作由港航管理部门主持。

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培训、入库、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招标活动的评标专家,原则上从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其他水运工程招标活动的评标专家也可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四条入选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工程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工作业绩突出,工程实践经验丰富,具有独立判断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保密意识,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管理,无不良信用记录等;(三)从事水运工程或交通支持系统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科研等领域工作满15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四)每申报一个专业(《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表》见附件1)应承担过3个以上(含3个)大中型水运工程或交通支持系统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业务工作(《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大中型业绩认定标准表》见附件2),且应担任以下职务之一:1.设计专业负责人以上;2.施工项目经理部总工、副经理以上;3.监理项目总监代表、副总监以上;4.建设管理项目部门负责人以上;5.质量监督项目负责人以上;6.前期工作、科研等项目负责人以上。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两院院士、勘察设计大师(含水运行业)、交通运输部专家委员会委员可不受年龄限制。

凡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均可申请进入综合评标专家库,经交通运输部审查通过后取得评标专家资格。

关于发布《水运工程施工通则》(JTS201-2011)的公告 交通部[2011]34号

关于发布《水运工程施工通则》(JTS201-2011)的公告 交通部[2011]34号

关于发布《水运工程施工通则》( JTS 201-2011)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现发布((水运工程施工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本《通则》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S 201-2011,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本《通则》第2.0.5条、第3. 6. 1条、第3. 8. 1条、第3. 8. 4条、第3.8.5条、第3. 11. 2条、第5. 1.2条、第5. 1. 6条、第5.3.3条、第5. 4. 1条、第5.5.6条、第6.1.1条、第6. 2. 5条、第7.2.8条和第8. 1. 13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通则》由部组织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编制完成,由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制定说明本通则是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了我国水运工程施工管理的经验,归纳了现行行业标准对水运工程施工的基本要求,借鉴了有关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广泛地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经反复修改而成。

主要包括施工管理、临时工程、通用工程、港口水工建筑物及道路堆场、疏浚与吹填、航道工程、船厂水工建筑物和设备安装等技术内容。

本通则主编单位为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参加单位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长江航道局和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世纪以来,我国水运工程建设施工和管理不断加强创新,水运工程施工中应用了大量的新技术、新工艺、新理念,水运工程建设技术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但是,长期以来,我们水运工程建设行业尚无统一的通用施工技术和施工管理准则,为进一步适应我国水运工程建设发展的新形势,推动水运工程建设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提高,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编制《水运工程施工通则》。

水运工程施工手续(3篇)

水运工程施工手续(3篇)

第1篇一、工程立项审批1. 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写项目建议书。

2. 报批项目建议书:将项目建议书报送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如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

3. 审批通过后,获得项目建议书批复。

二、工程设计审批1.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进行工程设计,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2. 报批初步设计文件:将初步设计文件报送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如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

3. 审批通过后,获得初步设计文件批复。

三、工程施工招标1. 编制招标文件:根据初步设计文件批复,编制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2. 发布招标公告: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参与投标。

3. 组织开标、评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评标工作。

4. 确定中标单位: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单位。

四、工程施工许可1.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2. 报批施工组织设计:将施工组织设计报送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3. 审批通过后,获得施工许可证。

五、工程质量管理1. 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 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3. 工程验收:工程完工后,进行工程验收,包括质量验收、安全验收等。

六、工程竣工验收1. 编制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竣工验收报告。

2. 报批竣工验收报告: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3. 审批通过后,获得竣工验收批复。

七、工程结算与审计1. 编制工程结算报告: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工程结算报告。

2. 报批工程结算报告:将工程结算报告报送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3. 审批通过后,进行审计。

4. 审计通过后,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通过以上七项手续,确保了水运工程施工的合法合规、质量安全和顺利进行。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需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公路⽔运⼯程竣(交)⼯验收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进⼀步规范和完善公路⼯程竣(交)⼯验收⼯作,根据《公路⼯程竣(交)⼯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条公路⼯程验收分为交⼯验收和竣⼯验收两个阶段。

交⼯验收阶段,其主要⼯作是:检查施⼯合同的执⾏情况,评价⼯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作进⾏初步评价。

竣⼯验收阶段,其主要⼯作是:对⼯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进⾏综合评价,并对⼯程建设项⽬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程竣(交)⼯验收的依据是:(⼀)批准的项⽬建议书、⼯程可⾏性研究报告。

(⼆)批准的⼯程初步设计、施⼯图设计及设计变更⽂件。

(三)施⼯许可。

(四)招标⽂件及合同⽂本。

(五)⾏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件。

(六)公路⼯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章交⼯验收第四条公路⼯程交⼯验收⼯作⼀般按合同段进⾏,并应具备以下条件:(⼀)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致意见。

(⼆)施⼯单位按《公路⼯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程质量⾃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程质量进⾏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件按公路⼯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程项⽬⽂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作。

(六)施⼯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验收程序:(⼀)施⼯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程内容,且经施⼯⾃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交⼯验收申请应附⾃检评定资料和施⼯总结报告。

(⼆)监理单位根据⼯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单位交⼯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审查并签署意见。

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法⼈提交独⽴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作报告。

水运工程监理规范(完整版)

水运工程监理规范(完整版)

水运工程监理规范(完整版)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1.总则1.1 为了加强水运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行为,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和工程管理水平,有效控制工程工期和费用,制定了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监理的水运工程项目,其他水运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1.3 承担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具有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具有法人资格,并应按批准的相应资质等级承担监理业务。

1.4 业主与监理单位应为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监理机构代表业主应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1.5 监理单位与承包人应为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文件接受监理。

1.6 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的协作应通过业主进行。

1.7 水运工程的施工监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术语2.1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的要求,依据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等,遵照一定的准则,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从施工招标期到交工验收及保修期的整个施工阶段,对水运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费用进行控制,对合同和信息进行管理并协调有关参建各方关系。

2.2 监理机构由具有监理资质和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派驻现场履行监理合同的组织。

2.3 监理工程师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并承担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工程师。

2.4 XXX工程师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由监理单位任命并经业主认可,负责大、中型工程项目全部监理工作的高级工程师和小型工程项目全部监理工作的工程师。

2.5 XXX工程师代表由XXX工程师授权,代表其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的监理工程师。

2.6 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工程项目中某个专业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2.7 监理员经过监理业务培训,辅助施工现场监理并具备相应专业技能的人员。

2.8 旁站监理人员对工程的重要环节或关键部位,实施全过程的现场监察。

2.9 巡视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或关键工序进行的经常性的检查活动。

验收备案表

验收备案表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中间)交工验收备案表注:此表附报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公路工程(中间)交工验收报告中间交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一览表项目名称:公路工程(合同段)中间交工验收证书交工验收时间:2006年12月22日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第1号长兴县长和公路改建工程中间交工验收会议纪要长兴县长和公路改建工程是列入省“四自”工程之一,改公路的建成对改善本县的交通状况,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该公路列入国家战备公路,是部队军用物资运输的重要通道。

本工程起始于雉城镇工业园区,终点为和平镇,与11省道K18+888.1处连接。

工程于2004年10月1日开工,中间完工时间为2006年12月20日。

本工程委托浙江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经公开招标,由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施工、杭州公路工程监理咨询公司承担工程监理。

一、交工验收组织情况根据《浙江省交通厅竣(交)工程竣工》规定,长兴县长和公路改建工程指挥部于2006年12月21日至22日组织了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并邀请了省公路局、市交通局、市公管处、市质监站、市交警支队、县交警大队、县公路管理段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了交工验收小组(参加单位名单附后),对本项目的路基、路面、结构、交通安全设施等项目进行了中间交工验收。

二、工程概况(一)建设依据1、2002年2月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函[2002]25号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329国道陈华至白峰段及沿海中线北仓段等22项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列为“四自”工程的批复》;2、2001年8月31日,浙江省交通厅浙交复[2001]215号文《关于长兴至和平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3、2001年12月17日,浙江省交通厅浙交复[2001]337号文《关于长兴县雉城至和平公路改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4、2005年12月28日,浙江省交通厅浙交复[2005]年245号文《长和公路改建工程设计变更的批复》及浙交复[2005]236号文《长和公路改建工程设计变更的批复》。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8.07.07•【字号】浙交[2008]167号•【施行日期】2008.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08]167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为切实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行为,提高试验检测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及《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厅制定了《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现随文印发,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交通厅二○○八年七月七日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行为,保证试验检测工作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考试,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人员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江苏省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实施办法

江苏省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实施办法

江苏省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我省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创建,总结和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创新成果,扎实有序地开展我省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工作,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试行)》)和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编制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列入交通建设计划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的在建和已交工或竣工验收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均可参加品质工程评价,不局限工程建设规模和等级。

第三条品质工程评价结果分为省级品质工程项目和市级品质工程项目两个等级。

品质工程分为示范创建项目品质工程、交竣工品质工程示范项目、农村公路(三四级)品质工程示范项目三类。

江苏省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品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工作,组织开展省级品质工程项目的评价和部级品质工程项目的推荐工作。

市级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市级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的组织实施,并负责参与省级品质工程评审项目的推荐工作。

第四条品质工程评价内容与评价标准严格按照《评价标准(试行)》的评价内容与评价标准进行评价。

第五条品质工程评价按照建设单位自愿申报、专家组现场考评、品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审定并接受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六条品质工程领导小组拟组建省“品质工程考评专家库”负责品质工程现场评选的具体工作。

“品质工程考评专家库”选择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丰富实践经验,并在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各专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后择优组建。

“品质工程考评专家库”名单由省交通运输厅发文公布。

省级与市级品质工程的评选专家均应从“品质工程考评专家库”随机选取。

第七条品质工程领导小组下设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从“品质工程考评专家库”随机选取的专家和品质工程评价的组织协调工作。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11.08•【字号】赣交建管字〔2021〕24号•【施行日期】2021.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省高航中心,省交通运输执法局,省港口集团,各水运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江西省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11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分包的条件第四章分包合同管理第五章分包行为管理第六章附则江西省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水运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除长江航道局所管项目外,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专项工程发包给其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完成的活动。

专业工程是指根据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各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对应的可承包的工程。

专项工程是指按照《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 257–2008)划分原则适合专业化分包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

本细则所称劳务合作,是指承包人或者施工分包人将其承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进行发包的活动。

第四条承包人或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租用他人机械、设施设备,或者购买由他人制作完成的金属结构等特殊成品构、配件,或者将其承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进行发包(即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2015年修正)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2015年修正)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5.06.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4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1994年8月30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6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加速水运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促进水运工程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建立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的新秩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监理是一种将工程技术、工程经济和相关法律融为一体的全方位、全过程的动态工程管理模式,是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或议标委托专业的工程监理单位对所建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综合管理的模式。

第三条工程监理包括设计阶段监理和施工阶段监理(以下简称设计监理和施工监理)。

我国水运工程实行施工监理。

凡大中型水运建设项目和重要的小型水运建设项目,均须按本规定实行施工监理。

其他水运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实行施工监理。

第四条承担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须具有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应的工程监理资格和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水运工程监理单位。

外国监理公司须经我国交通主管部门认可,在工程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在我国承揽水运工程施工监理。

承担水运工程项目监理的主要成员,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发的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证书。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选择监理单位时,应通过招标或议标,择优选定资质高、信誉好的队伍。

在工程监理体制中,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

监理单位应在合同确定的职责范围内,独立、公正、科学地开展工作。

建设单位应充分信任、全面支持监理;施工单位应认真接受、积极配合监理。

水运工程竣工验收规范

水运工程竣工验收规范

水运工程竣工验收规范篇一:水运工程竣工水运工程竣工资料收集责任制根据多年水运工程质量管理经验编写的该责任制,志在对项目竣工资料的规范性,和地区档案局发生分歧时以档案局的要求为准。

另外,有不足之处敬请指教,共同进步。

为规范过程原始资料、评定资料的控制,提高技术人员对资料收集的主动性,使工程竣工资料能在计划内完成整理、归档,确保竣工资料按要求移交,特制定本责任制。

一. 对工程竣工资料的要求:1.必须按要求提交给质检部原件一式一份。

2.试验报告、施工记录表格必须使用A4纸(没有A4纸大的采用粘贴在A4纸上的方式),汇总记录应使用A4纸或A3纸,表格左侧必须留有装订线。

3.资料原件必须用碳素墨水或黑色签字笔正楷书写,字迹要求工整,严禁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笔、蓝色笔或易褪色的墨水抄写,严禁草书、严禁涂改。

4.原件签字必须要完善,而且签字必须有效,不允许冒签、代签、盖私人章。

5.分项工程评定表中允许偏差项目以上(不含)全部要求打印,其余部分手工书写;记录表必须手写。

6. 竣工图必须重新绘制。

7.所有施工单位名称必须与施工承包合同一致,属分包的必须有分包记录资料。

二.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表C-2)的要求:对于需要进行综合评定的分项工程,本表作为分项工程质量综合评定汇总表的必备表格。

(1)表头:单位工程:填写所属单位工程名称。

分部工程:填写所属分部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填写所属分项工程名称。

部位:填写分项工程的分段号或断面号、构件名称及编号等。

数量:填写该段或该件的分项工程数量。

砼验收要写明件或段数及砼方量。

(2)主要项目和一般项目栏:项目名称:按《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21-98)及局部修订中的“主要项目(必须项)”“一般项目(应项)”的要求逐项填写。

质量情况:以简练的文字表述该项的质量情况,能用数据表示的尽量用数据表示;填写试验报告或材质证明书的,应注明凭证编号。

检验意见:填写检验结论,填写“符合”、“基本符合”或“不符合”。

水运工程用表(定稿)

水运工程用表(定稿)

工程管理用表整理:签发:工程用表目录一、用表使用说明二、承包人申报用表1、监A-(001)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2、监A-(002)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3、监A-(003)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4、监A-(004)工程开工申请表5、监A-(005)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单6、监A-(006)工程材料(试验)送检见证单7、监A-(007)隐蔽/分项工程报验单8、监A-(008)整改复查报审表9、监A-(009)工程质量问题(事故)报告单10、监A-(010)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报审表11、监A-(011)技术核定报审表12、监A-(012)工程施工计划(调整)报审表13、监A-(013)延长工期报审表14、监A-(014)复工报审表15、监A-(015)预付款申请表16、监A-(016)工程(月)付款申请表17、监A-(017)工程(月)付款报审表18、监A-(018)工程变更费用申请表19、监A-(019)索赔报审表20、监A-(020)工程业务联系单21、监A-(021)施工设备、机具进场验评表监A-()施工设备、机具清单(续)22、监A-(022)承包人每周工作计划23、监A-(023)单位工程质量核验申请表目录24、监A-(024)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25、监A-(025)交工申请报告单26、监A-(026)工程中间验收证书27、监A-(027)交工验收证书28、监A-(028)工程保修终止证书29、监A-(029)工程变更申请单30、监A-(030)分项工程检验申请和中间交验审批表三、承包人用表增加部分1、监A-(031)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报审表2、监A-(032)施工图会审(审核)记录表3、监A-(033)主要分部/分项工程开工报审表4、监A-(034)技术方案报审表5、监A-(035)主要施工设备进(退)场(通用)报审表6、监A-(036)日报7、监A-(037)周报8、监A-(038)施工工作月报9、监A-(039)工程施工计划进度表监A-()周施工计划进度表监A-()月施工计划进度表10、监A-(040)工程质量返工处理记录表11、监A-(041)工程(月)付款报审表(续)监A-()月施工完成情况报审表监A-()月计量报审表监A-()工程计量计算表12、监A-(042)施工总结报告13、监A-(043)施工班组技术(安全)交底14、监A-(044)首件工程认可申请书目录四、承包人计量用表1、浙水-JL-(001)计量支付月报表3、浙水-JL-(003)清单工程量变更一览表4、浙水-JL-(004)清单单价变更一览表5、浙水-JL-(005)永久性工程材料差价金额一览表6、浙水-JL-(006)永久性工程材料到达现场计量表7、浙水-JL-(007)扣回材料垫付款一览表8、浙水-JL-(008) 清单工程量变更一览表9、浙水-JL-(009)清单单价变更一览表10、浙水-JL-(010)扣回材料垫付款一览表11、浙水-JL-(011)中期财务支付证书12、浙水-JL-(012)清单中期支付报表13、浙水-JL-(013)回扣动员预付款一览表14、浙水-JL-(014)水运建设项目工程计量表15、浙水-JL-(015)计量支付数量汇总表16、浙水-JL-(016)工程计量表汇编17、浙水-JL-(017)开工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18、浙水-JL-(018)合同价格调整表19、浙水-JL-(019)竣工计量支付报告20、浙水-JL-(020)支付明细表21、浙水-JL-(021)最终付款证书22、浙水-JL-(022)支付汇总表24、浙水-JL-(024)清单支付(完成)表25、浙水-JL-(025)计日工支付(完成)表26、浙水-JL-(026)变更支付(完成)表27、浙水-JL-(027)地方材料价格调整系数表目录28、浙水-JL-(028)地方材料价格调整系数表29、浙水-JL-(029)价格调整汇总表30、浙水-JL-(030)价格调整汇总表31、浙水-JL-(031)材料预付款一览表32、浙水-JL-(032)开工(动员)预付款一览表33、浙水-JL-(033)关于违约金一项的说明34、浙水-JL-(034)关于迟付款利息一项的说明35、浙水-JL-(035)关于费用索赔一项的说明36、浙水-JL-(036)关于保证金一项的说明37、浙水-JL-(037)保留金(退还)支付证书38、浙水-JL-(038)证明文件一览表五、监理机构用表1、监B-(001)工程开工通知书2、监B-(002)工程停工通知单3、监B-(003)监理业务联系通知单4、监B-(004)会议记录5、监B-(005)专题报告6、监B-(006)备忘录7、监B-(007)监理通知单(整改通知)8、监B-(008)检测、平行试验记录9、监B-(009)监理巡视记录10、监B-(010)工程变更审批单11、监B-(011)工程变更令12、监B-(012)施工监理工作月报13、监B-(013)旁站监理记录表(通用)14、监B-(014)监理工程师现场核验记录六、监理机构用表增加部分1、监B-(015)会议通知目录2、监B-(016)会议纪要3、监B-(017)合同外工程通知单4、监B-(018)工程检验认可书5、监B-(019)监理工作总结报告6、监B-(020) 复工指令7、监B-(021)索赔审批书8、监B-(022) 工程控制(水准)点移交记录表七、测控体系用表1、(测A-01) 报告2、(测A-02) 业务联系单八、业主用表1、(业A-01)业主通知2、(业A-02)业主工程业务联系单3、(业A-03)罚款通知单九、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用表1、(评A-01)水运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2、(评A-02)()检验批质量检验记录表3、(评A-03)()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记录表4、(评A-04)()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记录5、(评A-05)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记录表6、(评A-06)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检验汇总表7、(评A-07)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价表8、(评A-08)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9、(评A-09)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用表使用说明一、填写要求1、“统一用表”可使用A4纸或A3纸,表格左侧应留装订线,一般不小于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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