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加快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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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加快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发文字号】穗府令[1991]2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1.10.24

【实施日期】1991.10.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等3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4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4日)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实施办法

(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四日穗府令〔1991〕2号)

第一条为加快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称产业区)的建设,推动高技术、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产业区是在广州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领导下,有地域界限的非行政区划的科技区。产业区的总体规划按点、线、面进行布局:

点——工业园区。为高新技术企业(下称产业区企业)的建设提供较集中的用地和其他基础设施。

线——科技街。这是产业区的常设技术市场,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产业区企业提供创业服务和学术、技术、产品交流及其他综合服务。

面——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密集的本市天河区五山地段为中心,兼顾新港科研密集区。

第三条产业区主要在电子信息、新材料、机电一体化、生物技术、新能源和高效节能、精细化工等领域,规划高新技术产业的建立和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具体范围,按国家科委制定的目录另行规定。

第四条创办产业区的目的是:发挥本地区的科技优势,充分利用现有的场地、厂房、设施,以及新开发的工业园区等条件,积极创造良好的科技环境,促进科学技术和生产直接结合,促进高新技术研究成果商品化,形成一批有一定规模的产业区企业,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快广州地区产业结构合理化和现代化的步伐。

第五条产业区的建设坚持改革开放,遵循“项目起步、滚动发展、积极引进、加速开发”的原则。既要发挥大中型企业、军工企业的作用,又要积极扶持和发展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广大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探索具有广州特色的发展模式,使之成为我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基地和向传统产业扩散高新技术的辐射源,成为对外

开放的“窗口”和深化改革的试验区。

第六条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是产业区的决策机构,对市政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市、区各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产业区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并落实产业区权限范围内的优惠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产业区内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三)按照国家科委有关制定产业区规划和计划的规定要求,对产业区的建设和发展等重大问题作出具体决策,并付诸实施。

(四)参照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审批权限,凡是市政府管理权限内的,对产业区项目审批权限,只要与国家政策、法律不相抵触的,委托管委会行使,其中超出天河区权限的要报市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五)行使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管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产业区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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