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加快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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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24修订)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24修订)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12•【字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4年8月30日修订通过的《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12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1986年10月7日广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拟订1987年1月22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经1994年11月17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12月13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03年4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与民法典不一致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24年8月30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24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开发建设第四章产业发展第五章开放合作第六章服务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管理规定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管理规定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穗开管办〔2008〕5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以下统称开发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的管理,建立科学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决策、实施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开发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财政投资基本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突破投资计划,违反基本建设程序。

第四条(政府投资范围)开发区财政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国土开发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技术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

第五条(管理职责分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以下分工,履行财政投资基本建设中的管理和监督职责:(一)投资(计划)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审核并编制立项计划,审核项目建议书并下达项目立项通知;审核(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批)项目投资总概算并下达项目建设通知书,核准项目勘察、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重要设备、重要材料采购等招标方式和范围,组织项目节能评估,重大项目稽察和项目投资后评价,监督和协调投资计划的执行等。

(二)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规划符合性审查和项目用地审查;负责征地补偿、土地平整范围和数量的审查;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拆迁范围和数量的审查。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审查方案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负责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的日常监督管理;管理和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督,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建设方案与初步设计由区各有关部门按行业规定及职责进行审查后,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经贸、农业、林业、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职责的,由区各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或参与监督管理)。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十项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十项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十项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4•【字号】穗府办[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十项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12〕23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十项措施分工方案》已经第14届11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分解细化目标任务,明确时间进度要求,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五月四日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十项措施分工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粤府〔2011〕87号)精神,参照《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1〕78号),结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际,进一步分解细化目标任务,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发展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推进“三个重大突破”为目标,按照“总体跟进,重点突破,壮大规模,发展集群”的战略,突出科技引领和创新驱动,以重大技术突破为依托,以重大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将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成为支柱产业和先导产业,将广州建设成为全国领先、世界先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全面提升国家中心城市功能和城市核心竞争力。

二、发展目标经过5年时间努力,突破形成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制造3个千亿元级新兴产业群,培育形成时尚创意、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3个百亿元级新兴产业群。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07•【字号】粤府[2004]125号•【施行日期】2004.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4]12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粤发〔2004〕12号)精神,提高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开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新格局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建设经济强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总目标,坚持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我省中长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为此,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要充分发挥广州、深圳两个中心城市的龙头带动作用,加速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新兴产业的孵化工作,重点建设好广州、深圳、珠海、佛山(南海)等一批国家级和省级软件产业化基地;二是加快“珠江三角洲高新技术产业带”建设,加强技术创新与技术集成,大力发展知识与技术密集型产业,完善产业配套环境,使之成为我国重要的高新技术和产业化基地;三是东西两翼和山区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利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挥资源优势,重点发展水资源开发利用、水环境保护、水污染处理、海洋资源产业、生态农业以及可再生能源等方面的高新技术产业;四是各地区要根据省的总体布局,重视地区间的协调发展,注意产业间的均衡发展,梯度推进。

要加大政府对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分工的协调力度,完善产业集群配套环境,避免恶性竞争;要采取措施消除劳动力、资本、信息等要素市场分割阻碍,引导更多的资本到我省投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3.30•【字号】粤府办〔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2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促进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商务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30日广东省促进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4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省级经济开发区(以下统称经开区)加快转型发展,在更高层次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明确新常态下经开区发展定位,按照转变发展方式、实施分类指导、探索动态管理的原则,通过创新兴办模式、管理方式和完善考核评价体系等推动经开区加快转型,促进平衡协调发展,努力把经开区建设成为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和实施区域共同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培育吸引外资新优势的先行地,科技创新驱动和绿色集约发展的示范区,促进我省开放型经济水平上新台阶。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经开区综合投资环境进一步优化,产业层次更加合理、布局更加科学,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体系初步建立,基本形成布局合理、规范高效的经开区发展体系。

建成5个以上年产值超千亿元的对外合作产业集聚区和10-20家特色品牌园区,打造一批全国领先的特色园区、生态工业示范区、循环经济改造示范试点园区。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04•【字号】粤府[2002]41号•【施行日期】2002.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02〕4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00二年六月四日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为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原则和要求(一)经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各类高新区适用本管理办法;经上述机关批准的软件园、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参照本管理办法实施。

(二)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高新区的组织与个人,以及高新区外的组织与个人在高新区从事与本管理办法相关的活动。

(三)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高新区的建设与发展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

各高新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高新区的领导,统一规划,将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省、市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范围,支持高新区的建设与发展,做好服务工作。

二、目标和任务(一)高新区要加快建设步伐,努力成为推动科教兴粤战略、发展市场经济的试验区;成为科技创新示范、科技成果转化和辐射、高新技术企业孵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国际化及创新人才培养的基地。

(二)高新区应根据全省的产业布局、本地优势及经济可持续发展需要,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

(三)高新区应建立和健全技术创新体系。

应加强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合作,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到开发区办研究院、创办从事技术创新的企业和机构,推进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化;创造条件吸引国内外大企业(集团)到高新区办研究开发中心。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解读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解读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解读一、政策背景高新技术产业是以高新技术为基础,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的企业集合。

这种产业所拥有的关键技术往往开发难度很大,但一旦开发成功,却具有高于一般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017年2月,我区发布了《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穗开管办〔2017〕7号),即“高新10条”1.0版本,同年3月7日实施细则印发实施,该政策执行情况良好,所有条款均能兑现,累计兑现金额超5亿元,有力推进广州开发区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化,创新动能焕发生机,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四射,汇聚了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势能。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高产业创新发展能力,我局结合1.0版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比对省、市的相关奖励政策,经充分研究讨论,并广泛征求黄埔区、开发区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建议,对政策进行逐条评估、修订,形成《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制定原则制定《实施细则》,主要把握以下几个原则:一是保持惠企和助企初心。

《实施细则》对比国内兄弟地区的相关奖励政策,并结合我区现行IAB政策等有关奖励条款,同比国内地区形成较好政策支持力度和广度的双重要求。

二是务求严谨性与可操作性有机结合。

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并结合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际情况起草《实施细则》,力求政策行之有效,能落到实处。

三是具有延续性、侧重性和不重复性。

《实施细则》出台后与 1.0版本实现无缝衔接,侧重于支持科技含量高的企业,对于区内现行政策中已经涉及的政策措施,不在《实施细则》中重复表述,增加了部分即将到期政策的条款内容;个别涉及高新技术产业需要加大扶持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处理。

四是差异性原则。

《实施细则》主要针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诉求,只有经认定的高新技术科技企业或机构才能享受政策扶持。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发区和广州市区加强协调工作的规定》的通知-穗府[1985]8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发区和广州市区加强协调工作的规定》的通知-穗府[1985]8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发区和广州市区加强协调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发区和广州市区加强协调工作的规定》的通知(穗府(1985)81号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三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关于开发区和广州市区加强协调工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区各单位和开发区都要主动加强联系,搞好工作衔接,共同努力,加快开发区的建设。

关于开发区和广州市区加强协调工作的规定为了高水平、高效益、高速度地建设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市各有关单位除认真执行市政府发布的《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等七个规章中各项规定外,开发区有关基建、计划、管理等问题,急需和广州市区加强协调和衔接,为此,特作如下几项具体规定。

一、关于开发区和市区的关系开发区是广州市的一部分,办开发区是实现广州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一个重要步骤,对广州市的建设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因此,需要全市都关心开发区,在抓好市区老企业改造的同时,动员全市力量支持开发区。

开发区必须利用自己的优越条件为发展广州经济技术服务,为内地服务。

兴办经济技术开发区必须根据中央[1984]13号文件精神,坚持“特事特办,新事新办,立场不变,方法全新”。

根据市政府发布的《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中的规定,允许开发区在管理体制和办事方式上独特的形式和做法。

开发区的建设工作要突破旧框框,改革旧体制,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二、关于计划管理问题开发区应是一级计划单位,可在计委立个户头。

今后,对全市新上的技术比较先进的项目,计委要综合平衡,原则上优先放在开发区。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珠江三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珠江三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珠江三角洲高新技术产业带建设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粤府办[1999]72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1999.08.04【实施日期】1999.08.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珠江三角洲高新技术产业带建设方案的通知(粤府办〔1999〕7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珠江三角洲高新技术产业带建设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广东省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珠江三角洲高新技术产业带建设方案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广东省发展四大高新技术产业实施方案》和《广东省珠江三角洲经济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九五”计划与2010年规划纲要》,结合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珠江三角洲高新技术产业带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珠江三角洲高新技术产业带是科学技术部批准的全国3个产业带之一。

其范围包括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江门市、中山市、东莞市、惠州市区以及惠阳、惠东、博罗,肇庆市的端州区、鼎湖区以及四会、高要,总面积41596平方公里,总人口2451万人(1997年末),分别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23.4%和全省总人口的34.9%。

1997年,国内生产总值5359亿元,占全省的73.25%;高新技术产品产值1038亿元,占全省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93%。

全省10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除1家在汕头外,其它全部集中在珠江三角洲内。

因此,珠江三角洲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对促进广东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举足轻重。

高新技术产业已初具规模。

自1988年国家实施火炬计划以来,科技部和省委、省政府都把珠江三角洲地区作为实施火炬计划、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点。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0.30•【字号】穗字[1998]21号•【施行日期】199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一九九八年十月三十日穗字〔1998〕21号)为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现就进一步扶持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和措施规定如下:1.各级政府应认真落实《广州市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逐步增加财政对科技的投入,其年增长幅度要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市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在编制预算时,科技三项费用占本级财政预算支出的比例应当逐年增长,到2000年分别达到3%和2%以上,以后逐年增加。

科技三项费用要向高新技术产业倾斜。

2.组建广州市科技风险投资公司。

从1998年至2003年,市政府组织各种渠道筹措10亿元资金投入,其中在2000年前投入4亿元,以市场方式运作,主要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的风险投资、股权投资和融资担保。

区和县级市政府可结合实际参照办理。

3.加快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多园)的建设。

市政府把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广州科学城列入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以重点支持。

4.加大对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及经市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孵化基地的扶持力度。

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基地及其孵化中的企业,所缴纳的各项税收的地方分成部分全部返还创业服务中心和孵化基地,用于扶持孵化企业。

5.实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第一次销售之日起2年内,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返还。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广州开发区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广州开发区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广州开发区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2.10•【字号】穗开管办[2004]80号•【施行日期】2004.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广州开发区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开管办〔2004〕80号)各部、局、室、院,各街道,各直属国有企业,各群众团体:《广州开发区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业经11月23日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广州开发区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进一步加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保税区、广州出口加工区(以下统称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明确产业发展重点。

开发区重点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三大高新技术产业(以下统称三大重点产业,产业目录见附件《广州开发区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导向目录》),根据开发区的实际,编制重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二、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根据开发区总体规划,科学规划高新技术产业基地。

电子信息产业基地主要布局在科学城中部组团和首期用地南部;生物医药产业基地主要布局在科学城东部组团、首期用地北部以及广州国际生物岛;新材料产业基地主要布局在科学城南部组团和永和经济区。

管委会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科学城中心区的研发、中试配套设施的建设。

加快建设适合产品中试和成果产业化的标准厂房,满足孵化毕业企业的需求。

三、加快科技孵化器建设。

加快科学城科技创新基地、国家863软件专业孵化器广东基地、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广州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孵化器的建设,建立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专业孵化器,形成资源共享、功能互补的孵化器群。

广州市关于加快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实施办法

广州市关于加快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实施办法

广州市关于加快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10.24•【字号】穗府令[1991]2号•【施行日期】1991.10.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实施办法(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四日穗府令〔1991〕2号)第一条为加快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称产业区)的建设,推动高技术、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产业区是在广州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领导下,有地域界限的非行政区划的科技区。

产业区的总体规划按点、线、面进行布局:点——工业园区。

为高新技术企业(下称产业区企业)的建设提供较集中的用地和其他基础设施。

线——科技街。

这是产业区的常设技术市场,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产业区企业提供创业服务和学术、技术、产品交流及其他综合服务。

面——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密集的本市天河区五山地段为中心,兼顾新港科研密集区。

第三条产业区主要在电子信息、新材料、机电一体化、生物技术、新能源和高效节能、精细化工等领域,规划高新技术产业的建立和发展。

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具体范围,按国家科委制定的目录另行规定。

第四条创办产业区的目的是:发挥本地区的科技优势,充分利用现有的场地、厂房、设施,以及新开发的工业园区等条件,积极创造良好的科技环境,促进科学技术和生产直接结合,促进高新技术研究成果商品化,形成一批有一定规模的产业区企业,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快广州地区产业结构合理化和现代化的步伐。

第五条产业区的建设坚持改革开放,遵循“项目起步、滚动发展、积极引进、加速开发”的原则。

既要发挥大中型企业、军工企业的作用,又要积极扶持和发展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广大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探索具有广州特色的发展模式,使之成为我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基地和向传统产业扩散高新技术的辐射源,成为对外开放的“窗口”和深化改革的试验区。

广东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实施办法-粤府[92]31号

广东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实施办法-粤府[92]31号

广东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实施办法正文:---------------------------------------------------------------------------------------------------------------------------------------------------- 广东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实施办法(1992年3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92)31号发布)第一条为扶持我省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和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按照《广东省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实施细则》,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银行在国家下达的科技贷款规模、指标和信贷资金内(包括国家安排给我省各专业银行的机动贷款规模),应尽力安排高新技术企业开发和生产建设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项目,应及时编制计划,向当地开户银行报送项目贷款计划和项目评估报告,并按规定的程序争取纳入当年广东省的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火炬计划”或“企业技术开发计划”以及银行信贷计划。

第五条各专业银行根据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所需贷款总额,每年应从科技专项贷款中(包括国家安排给我省各专业银行的机动贷款规模)划出一定规模的贷款指标,用于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

第六条高新技术企业的中短期贷款一般为一至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颁布的利率执行。

但高新技术企业利用贷款进行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与生产的,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申请享受贴息或垫息优惠。

第七条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贷款时,企业自有资金的比例下限到20%-30%。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壮大科技创新主体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壮大科技创新主体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壮大科技创新主体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14•【字号】穗府办〔2023〕16号•【施行日期】2023.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壮大科技创新主体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办〔2023〕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壮大科技创新主体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14日广州市壮大科技创新主体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市高质量发展大会要求及“百千万高质量发展工程”有关工作部署,坚持实体优先、创新引领,打通“科学技术化、技术产品化、产品产业化、产业资本化”路径,从制度上落实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建立科技企业全周期发展支持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在提升科技自立自强能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等方面走在全国前列,继续在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领头羊和火车头作用,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强科技引育,激活科技企业源动力(一)优化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

完善孵化育成评价体系,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权重,充分发挥好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星创天地等平台载体作用。

加强孵化载体专业孵化能力建设,提升科技企业招商和培育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发挥战略科技创新平台作用。

探索重大创新平台科研成果“沿途下蛋、就地转化”机制,依托“2+2+N”科技创新平台体系,推动落地一批“硬科技”种子企业。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解读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解读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解读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出台是为了积极推动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进一步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本文对该实施细则进行了解读,涵盖了背景、目标、主要内容和意义等方面。

一、背景根据国家和广州市有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该实施细则,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二、目标该实施细则的主要目标是加大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力度,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形成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新的优势。

三、主要内容1.鼓励投资。

通过财政支持、金融扶持、土地使用优惠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提高其发展活力。

2.加强创新能力。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与创新,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加快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和推广。

3.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推动政府服务的创新,改善营商环境,简化审批手续,加快项目落地进程,提高创新创业的便利性。

4.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通过建立创新创业孵化器、提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方式,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加强与其他区域的合作,形成创新创业的良好局面。

5.促进人才引进。

建立人才引进制度,加强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提高高新技术产业人才的整体素质和数量。

四、意义1.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通过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吸引更多的资金和资源投入到高新技术产业,推动其发展,实现经济升级。

2.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高新技术产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通过实施细则,能够促进传统产业向高新技术领域转型升级,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3.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针对创新创业者的需求,提供便利的政策支持和服务,吸引更多的人才和项目落户,推动创新创业的蓬勃发展。

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规定-穗府令[1991]3号

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规定-穗府令[1991]3号

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规定正文:---------------------------------------------------------------------------------------------------------------------------------------------------- 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规定(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四日穗府令〔1991〕3号)第一条为加快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称产业区)的建设,发挥地区科技优势,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速我市高新技术的开发,振兴广州经济,根据国务院《关于批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产业区内依照国家科委制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下称产业区企业)。

第三条产业区企业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发展方针,享有人事、劳动、财务、科研生产等方面的自主权。

第四条产业区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实行统一规划建设,简化审批程序,并优先纳入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第五条产业区企业享受下列税收优惠待遇:(一)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如当年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后,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新办的产业区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从投产之日起二年内免征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如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在一定期限内可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三)高等院校在产业区内投资联营或以技术入股形式开办的产业区企业,可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改革鼓励教育科研卫生单位增加社会服务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其所得的利润,可免征所得税。

(四)产业区企业如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纯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部分,比照本条第(一)、(二)项规定执行。

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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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
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
佚名
【期刊名称】《广州政报》
【年(卷),期】2008(000)007
【摘要】<正>(2008年1月4日)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努力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现就我市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作出如下决定。

【总页数】11页(P2-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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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加快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发文字号】穗府令[1991]2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1.10.24
【实施日期】1991.10.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等3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4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4日)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实施办法
(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四日穗府令〔1991〕2号)
第一条为加快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称产业区)的建设,推动高技术、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产业区是在广州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领导下,有地域界限的非行政区划的科技区。

产业区的总体规划按点、线、面进行布局:
点——工业园区。

为高新技术企业(下称产业区企业)的建设提供较集中的用地和其他基础设施。

线——科技街。

这是产业区的常设技术市场,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产业区企业提供创业服务和学术、技术、产品交流及其他综合服务。

面——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密集的本市天河区五山地段为中心,兼顾新港科研密集区。

第三条产业区主要在电子信息、新材料、机电一体化、生物技术、新能源和高效节能、精细化工等领域,规划高新技术产业的建立和发展。

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具体范围,按国家科委制定的目录另行规定。

第四条创办产业区的目的是:发挥本地区的科技优势,充分利用现有的场地、厂房、设施,以及新开发的工业园区等条件,积极创造良好的科技环境,促进科学技术和生产直接结合,促进高新技术研究成果商品化,形成一批有一定规模的产业区企业,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快广州地区产业结构合理化和现代化的步伐。

第五条产业区的建设坚持改革开放,遵循“项目起步、滚动发展、积极引进、加速开发”的原则。

既要发挥大中型企业、军工企业的作用,又要积极扶持和发展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广大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探索具有广州特色的发展模式,使之成为我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基地和向传统产业扩散高新技术的辐射源,成为对外
开放的“窗口”和深化改革的试验区。

第六条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是产业区的决策机构,对市政府负责。

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市、区各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产业区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并落实产业区权限范围内的优惠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产业区内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三)按照国家科委有关制定产业区规划和计划的规定要求,对产业区的建设和发展等重大问题作出具体决策,并付诸实施。

(四)参照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审批权限,凡是市政府管理权限内的,对产业区项目审批权限,只要与国家政策、法律不相抵触的,委托管委会行使,其中超出天河区权限的要报市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五)行使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管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产业区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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