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金融总部企业认定办法(推荐5篇)

广州市金融总部企业认定办法(推荐5篇)第一篇:广州市金融总部企业认定办法附件2广州市金融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2010〕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金融总部企业(含内、外资)是指注册地址在广州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并满足《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广州市金融总部企业。
第四条金融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等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金融总部企业认定程序如下:(一)申请企业从广州市金融办网站下载并填写《广州市金融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在认定当年4月底前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提供各类有效证明文件。
(二)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于6月底前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在7月底前呈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申报金融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广州市金融总部企业认定(考核)申请表》;(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省市金融工作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法人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明的复印件;(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四)符合《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第四条规定的总部企业认定条件或标准的证明文件;(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六)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包括完税凭证、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汇算清缴报告复印件;(七)市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金融企业,于新设立或迁入我市当年申请认定金融总部企业,仅需提交上述第(一)、(二)、(三)、(四)、(七)款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五份(证书的原件除外),复印件必须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并交验原件。
申报认定的金融企业应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9]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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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9〕9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绩效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深圳市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绩效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高效利用国内外资本,大力引进优质产业项目,加快建设我市现代产业体系,根据《深圳市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责任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按照建设法治、服务、责任、效能政府的要求,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责任目标管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优化引资结构,加快我市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步伐,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日常工作与半年检查、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二章考核组织与考核对象第四条深圳市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工作协调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贸工局,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审报告、听汇报、查资料、专项调查和实地核对等方法,对考核对象提交的考核报告进行审查,开展年终考评。
第五条考核对象为各具体项目的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
责任单位包括:市贸工局、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坪山新区管委会,高新区、保税区等园区管理机构以及市发展改革、科技信息、旅游、金融、物流、文产等产业主管部门。
配合单位包括:市教育、公安、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国土房产、建设、规划、水务、卫生、环保、税务、工商、外事、海关等其他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8【发布文号】深府[1997]222号【发布日期】1997-08-06【生效日期】1997-08-0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7)222号一九九七年八月六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属一、二类企业:《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3年印发的《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发〔1993〕22号)同时废止。
为保证分类定级工作对企业建立激励竞争机制起到促进作用,市劳动局、住宅局、人事局以及外事办要对企业的工资待遇、微利商品房指标、常住户口指标以及赴港(澳)、出国指标等方面制定相应的配套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地使用经济手段管理国有企业,营造平等竞争环境,进一步把企业推向市场,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提高经济效益,市委、市政府决定取消市属国有企业行政级别,建立以经营规模、效益水平为基准的客观公正的企业评价系统,逐步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新的企业分类定级制度。
一、一、企业分类定级工作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二、二、基本原则(一)促使企业成为市场主体,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增值。
(二)以规模大小确定企业类别,以效益高低划分企业级别,建立以国际通用指标为主体的企业分类定级考核评价体系。
(三)以企业的类别、级别确定其待遇,鼓励优胜劣汰,形成激励机制,加速企业优化组合进程。
(四)尊重历史,适当考虑各类企业的差异。
三、三、分类定级办法(一)分类指标及计分办法1、指标设置分类指标采用资产(总资产、净资产)、利税(利润总额、上缴利润和上缴税金)、销售(销售收入、创汇总额)三大指标体系。
其中资产指标权重为35%,利税指标权重为40%,销售指标权重为25%.具体指标与权重系数见表1:表1:------------------------------------|指标名称|指标特征|权重|权重系数|单项总分||------|------------|----|----|----||总资产|表示资产规模|0.05|0.30|30 ||------|------------|----|----|----||净资产|表示资本规模|0.30|1.80|180 ||------|------------|----|----|----||利润总额|表示经营成果规模|0.25|1.50|150 ||------|------------|----|----|----||上缴利润|表示按时完成利润上缴程度|0.10|0.60|60 ||------|------------|----|----|----||上缴税金|表示对国家贡献程度|0.05|0.30|30 ||------|------------|----|----|----||销售收入|表示经营规模|0.20|1.20|120 ||------|------------|----|----|----||创汇总额|表示外向经营规模|0.05|0.30|30 ||-------------------|----|----|----||合计|1.00|6.00|600 |------------------------------------2、评估调整系数设置评估调整系数,并确定系数值,是为了合理地解决评估因素给企业间带来的差异。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府规[2017]7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0.30【实施日期】2017.10.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7〕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30日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增强深圳作为全国经济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和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总部企业,可作为我市总部企业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总部企业支持政策:(一)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下同)且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或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5亿元且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或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8000万元;(二)在本市注册但经营不满1年,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且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元,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次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三)由原注册地新迁入的企业,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迁入次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数字孪生先锋城市建设行动计划(2023)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数字孪生先锋城市建设行动计划(2023)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08•【字号】深府办函〔2023〕42号•【施行日期】2023.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数字孪生先锋城市建设行动计划(2023)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深圳市数字孪生先锋城市建设行动计划(2023)》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8日深圳市数字孪生先锋城市建设行动计划(2023)为贯彻落实《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号)、《广东省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十四五”规划》(粤府〔2021〕44号)、《深圳市数字政府和智慧城市“十四五”发展规划》(深政数〔2022〕3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打造数字孪生先锋城市,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战略,充分发挥“双区”驱动、“双区”叠加、“双改”示范效应,对标全球最高最好最优,围绕分步有序建设鹏城自进化智能体,推进以数字孪生为特点的深圳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
统筹发展与安全,加强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以“新城建”对接“新基建”,夯实以BIM/CIM为核心的全市域时空信息平台和孪生数字底座,健全数据资源治理体系,深化智慧场景应用,推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赋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以先行示范标准加快打造新型智慧城市标杆和“数字中国”城市典范,为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建设“数实融合、同生共长、实时交互、秒级响应”的数字孪生先锋城市。
建设一个一体协同的数字孪生底座、构建不少于十类数据相融合的孪生数据底板、上线承载超百个场景、超千项指标的数字孪生应用、打造万亿级核心产业增加值数字经济高地,建设国内领先、世界一流的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8•【字号】深府办[2009]43号•【施行日期】2009.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09〕4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扶持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关于扶持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措施为加快培育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后备资源,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工作运行机制,抓住国家大力发展主板、创业板和场外交易等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历史机遇,推动我市中小企业加快改制上市步伐,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一、完善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工作机制(一)明确上市培育工作机构及责任分工。
市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应按照“五个一批”(即:培训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报审一批、上市一批,下同)工作目标,统一研究制订全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政策措施,建立高效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上市培育办)设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全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和责任分工,努力解决影响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各类具体问题。
(二)完善上市培育的联动工作机制。
市上市培育办应加强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上市培育工作部门、金融机构、风险与创业投资机构,以及证券、产权交易、资产评估、会计、法律、咨询等上市培育中介机构的沟通协调,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中介尽责”的原则,构建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良好格局。
各区政府应参照本措施,建立健全推动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工作机制,制订配套措施,做好协调服务,鼓励和促进辖区中小企业改制上市。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总部经济统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总部经济统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09.07.08•【字号】深统规[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总部经济统计办法(试行)》的通知(深统规〔2009〕1号)各区统计局,市直有关单位及有关企业:为加强对总部经济的统计工作,全面反映深圳总部经济的发展状况,充分发挥统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和《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8〕1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总部经济统计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统计局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深圳市总部经济统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总部经济的统计工作,全面反映深圳总部经济的发展状况,充分发挥统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和《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8〕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部经济是指利用区域特有的资源优势,吸引企业将具有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机构设置在该区域,而将全部或部分生产制造基地和分支机构布局在其它地区的一种经济形态。
第三条总部企业是总部经济的主要载体,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
第四条总部经济统计是对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内的总部企业所产生的社会直接经济效应进行统计核算,以描述总部经济发展规模、效益,以及对本地区经济拉动状况等方面的情况。
第五条依照《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认定的总部企业均纳入本办法统计范围,相关企业应定期向市统计部门报送总部企业统计报表。
总部企业统计报表制度由市统计部门另行制发。
第六条总部经济统计遵循统一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
市统计部门为统一协调机构,负责建立总部经济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当年经联席会议审定的新认定和复核的总部企业名单及时提交市统计部门。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

深府办〔2008〕96号关于印发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的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8〕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08〕95号),经规定程序认定的总部企业。
第三条总部企业可享受本细则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是市政府对本市发展总部经济进行决策的议事机构,联席会议的职能、议事规则、人员组成等另行规定。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二章资金专项第五条自2008年度开始,在目前已设立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总部经济发展资金专项。
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安排资金专项。
第六条总部经济发展资金专项主要用于:奖励国内外企业-2-在本市设立总部;补助新设立总部企业在本市购置、租赁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开展总部企业认定有关必要工作。
第七条发展总部经济资金专项的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财政资助第八条本市现有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予以5年补助奖励,奖励数额参照该企业上年度税收(指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下同)地方分成并缴入我市地方库部分中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30%核定。
新设立的总部企业从认定次年起,享受本政策。
期间如国家财政财税分配政策调整造成企业纳税的增减,则按同口径计算增减量。
第九条现有总部企业增资2亿元以上的,按照该企业增资次年纳税地方分成并缴入我市地方库部分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按本条计算超过按第八条计算的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增资人民币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按照该企业增资次年纳税地方分成并缴入我市地方库部分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按本条款计算超过按第八条计算的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总部用地用房配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总部用地用房配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8•【字号】深府办[2009]86号•【施行日期】2009.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总部用地用房配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09〕8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企业总部用地用房配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八日深圳市企业总部用地用房配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政策引导、市场配置”的原则,制定深圳市企业总部用地用房配置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的总部企业,应当符合《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规定标准,并经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认定(以下简称经认定)。
依据《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总部企业分为综合型总部、职能型总部和成长型总部,其中职能型总部包括一般职能型总部、高端服务业总部、商贸流通业总部和外商投资性公司总部;成长性总部包括现代金融业成长型总部、高新技术产业成长型总部、现代物流业成长型总部、现代文化产业成长型总部和传统优势产业成长型总部等类型。
第三条总部企业的总部运营场所用房需求,可通过单独建设总部大厦、联合建设总部大厦、购买或租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总部大厦以及给予补贴购置商品化办公用房等方式解决。
综合型总部、职能型总部和成长型总部用地用房分别按照第四条至第十五条所列的企业总部用地用房分类控制标准执行。
第四条经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的,可申请用地单独建设总部大厦。
其中,上年度在本市纳税达到1亿元的企业,可申请建筑面积不超过2.5万平方米的总部建设用地;在本市纳税超过1亿元的,每增加1000万元,可申请增加2500平方米的总部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5万平方米。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2•【字号】深府办[2008]95号•【施行日期】2008.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08〕9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九月十二日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8〕1号),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以下称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
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第三条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社会公示、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等制度。
第二章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第四条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三类。
第五条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注册地在深圳的企业法人;(二)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政策;(三)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四)本市外下属企业不少于3个。
第六条综合型总部是指企业综合竞争能力强,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
申请综合型总部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二)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亿元以上;(三)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四)上年度在本市纳税(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下同)的地方分成部分5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职能型总部是指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发展空间较大,具有部分总部职能的较大型企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贯彻实施国家《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方案(2009-2012年)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贯彻实施国家《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方案(2009-201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7•【字号】深府[2009]144号•【施行日期】2009.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贯彻实施国家《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方案(2009-2012年)的通知(深府〔2009〕14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贯彻实施国家〈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方案(2009-2012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深圳市贯彻实施国家《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方案(2009-2012年)物流业是深圳市重要的支柱产业。
近年来,以大物流综合交通管理体制为保障,以海空双港为龙头、物流园区为载体、高端物流产业群为依托的现代物流业实现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支撑。
目前深圳基本建成世界级集装箱枢纽港、华南地区航空门户机场和亚太地区重要的物流枢纽城市。
2008年,深圳港集装箱吞吐量达2141.63万标箱,连续12年位居国内集装箱港口第二,连续6年位居世界集装箱港口第四;深圳机场货邮吞吐量达59.8万吨,综合实力连续7年排名内地机场第四;全市物流业增加值达734.52亿元,占全市GDP的9.41%;社会物流总成本占全市GDP的15.09%,低于全国平均水平3个百分点。
受国际金融危机、资源约束、经济结构等因素的影响,深圳物流业面临着新的挑战,整体需求待振兴,配套设施待完善,服务水平待提升,辐射能力待加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8号)精神,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促进物流业平稳较快发展,巩固与提升深圳物流业服务于珠三角产业体系的能力,加快建设全球物流枢纽城市,遵照汪洋同志关于做大做强物流产业的有关重要批示,依据国家《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和深圳市2009年物流工作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宝安区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宝安区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综合措施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深宝发〔2009〕1号)和《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措施》,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享受区总部经济发展优惠政策或资金扶持的企业必须先申报总部企业认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后方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及资金扶持。
第三条总部企业包括集团、区域总部企业,研发生产销售一体化总部企业和本土成长型总部企业。
第四条集团、区域总部企业是指:综合竞争力强,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
申请集团、区域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以下任一款条件:(一)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本区,经市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二)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市、区产业导向目录;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和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年纳税额(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下同)500万元以上;履行一定区域的经营管理及服务、研发等总部职能,下属控股公司或管理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家。
第五条研发生产销售一体化总部企业是指:已将生产基地、营业网点等布局在本区,将管理中心、研发中心、财务中心、物流中心、销售中心等(上述中心必须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完善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具备履行管理、决策、服务等职能的权限)职能总部从区外迁入本区的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
申请研发生产销售一体化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金融、文化、物流等企业总部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三)年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
生产基地、营业网点不在本区,将管理中心、研发中心、财务中心、物流中心、销售中心等(上述中心必须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完善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具备履行管理、决策、服务等职能的权限)职能总部迁入本区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参照本条执行。
深圳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深圳总部企业认定标准一、认定指标(一)投资情况1、资本金:深圳总部企业所拥有的资本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2、股权构成:全部权属于本地自然人和法人,本地股东占比应不低于51%;3、投资来源:投资来源可以从本地或外地;(二)经营情况1、营业执照:持有有效的经营许可,及深圳市工商登记的有效的营业执照;2、经营类型:建立在深圳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其注册类型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主,如已注册的有限公司技术创新型企业;3、经营内容:企业主要以科技为导向,以研发、制造纳入深圳支柱产业序列为主;(三)技术创新水平1、创新理念:企业正以创新技术为先导,推进企业发展,创新办法、创新业务和创新文化;2、核心能力:拥有独立研发和创新能力,并有自主知识产权;3、投资力度:相关科研项目投资资金占经营总额不低于10%;(四)企业规模1、职工数量:深圳总部企业总职工数量应超过百人;2、员工素质:有较强的特种技术技能素质工作人员;3、企业规划:有全面规划而实施的科学发展规划;(五)财务状况1、财务报表:连续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健全;2、现金流:营业收入中应有表内的现金流;3、企业运营: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主要经营活动正常;(六)企业社会管理1、社会关系:具备良好的社会关系,主要销售区域范围应不限于本地;2、社会责任:主动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可以参与公益事业;3、思想道德:具备正确的经营理念和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七)其他要求1、企业团队:企业团队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以及技术、行政和财务等管理能力;2、规范化:具备良好的企业内部规范化体系,及合规手段,保障企业持续发展;3、服务承诺:建立全面服务承诺,企业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性贡献;4、信用状态:企业信用状态良好,在工商管理、税务、海关及社会保险等上保持良好的纳税和保税状态。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产业有序转移行动方案(试行)(2009-2012年)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产业有序转移行动方案(试行)(2009-201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6•【字号】深府办[2009]98号•【施行日期】2009.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产业有序转移行动方案(试行)(2009-2012年)的通知(深府办〔2009〕9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促进产业有序转移行动方案(试行)(2009-2012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深圳市促进产业有序转移行动方案(试行)(2009-2012年)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深圳产业向我省东西两翼和北部山区有序转移,完善产业资源和劳动力资源在区域间的优化配置,实现产业承接地和转出地互利共赢,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特制定我市促进产业有序转移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家区域发展战略,落实广东省"双转移"总体部署,遵循市场经济和产业发展规律,合理利用政府引导调控手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功能,引导和推动部分高新技术产业生产配套环节、资本密集型产业中的加工制造环节、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型产业,以及我市发展后劲不足或带动能力较弱而转入地具有比较成熟产业配套环境的行业(企业)向我省东西两翼和北部山区梯度有序转移,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我省东西两翼、北部山区工业化进程,促进全省产业合理布局和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
产业转移要充分遵循市场规律,同时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不断健全产业转移体制机制和企业投资服务协调体系,把握时机、因势利导、平稳务实、有序可控地推进。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推动货物贸易进口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推动货物贸易进口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03•【字号】深府办函〔2023〕56号•【施行日期】2023.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推动货物贸易进口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深圳市推动货物贸易进口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3日深圳市推动货物贸易进口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着力推动我市进口贸易稳规模、优结构、提质量,促进“产供销、内外贸、上下游”一体化发展,加快建设国际贸易强市,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系统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深圳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积极扩大先进技术、重要设备、能源资源等产品进口,扩大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优质商品进口,保障关键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助力深圳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推动货物贸易优化升级、加快建设贸易强国作出更大贡献。
(二)发展目标。
聚焦促进先进技术设备及关键零部件、大宗能源商品、农产品、中高端消费品、黄金珠宝、医药产品及交通工具等重点商品进口,带动全市进口规模增长、结构优化,到2025年,争取全市进口贸易总额突破1.8万亿元(人民币,下同)、占全省比重达50%左右、自《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市场进口占比达45%左右,集成电路进口突破8000亿元、液晶平板进口突破1000亿元、大宗能源商品进口突破900亿元、农产品进口突破1500亿元、消费品进口突破1800亿元、黄金珠宝进口突破600亿元、医药产品进口突破300亿元、飞机轮船进口突破100亿元,进口基础设施更为完善,综合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全球能源资源配置能力和贸易主动权明显增强,贸易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
深圳市福田区扶持总部经济发展实施细则

深圳市福田区扶持总部经济发展实施细则信息来源:福田区[内容纠错]信息提供日期:2010-05-26(2009年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福田总部经济的发展,鼓励优势企业扎根福田,根据《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8]1号)、《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深府办[2008]95号)、《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深府办[2008]96号)、《福田区保增长促创新优结构若干措施》(福发[2008]18号)和《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修订稿)》(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获认定的总部企业纳入区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重点企业名单,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按照深圳市和福田区有关规定为企业提供相应的便利服务,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包括总部企业认定和总部企业的扶持。
总部企业的认定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实行企业申请、政府审核、综合评估、社会公示的管理模式;总部企业的扶持是指对已获得认定的辖区总部企业实施的资助。
第四条福田区贸工局是总部企业认定及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总部经济的责任管理部门。
区经济发展资金联审委员会是总部企业认定和资助申请的审批机构。
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总部企业认定第一节认定条件和标准第五条申请认定的总部企业应承诺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
第六条福田区总部企业分为综合职能型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两大类。
第七条申请综合职能型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福田区;(二)具备一定的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职能,下属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三)申请当年或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达到人民币700万元;(四)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欠税等不良记录。
第八条申请成长型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福田区;(二)具备一定的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职能,下属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三)申请当年或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达到人民币400万元;(四)申请当年或上年度在福田区的纳税总额同比增长超过20%;(五)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欠税等不良记录。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3•【字号】深府办[2010]111号•【施行日期】201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10〕1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五届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与国际接轨、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市场监督管理体制机制,营造优良的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深圳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深发[2010]12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81号),现就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鼓励社会投资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支持和推动电子商务市场规范与发展。
试点兴办商务秘书企业,没有办公实体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使用所托管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或办公区域作为企业住所注册。
允许登记个性化企业名称,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使用包括自有网站中文域名在内的个性化字样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商号)。
允许使用更能体现电子商务经营特点或行业特征的词语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
二、支持来料加工企业升级转型。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来料加工企业,拟在同一注册地址转型的,允许转型前后两个不同名称和性质的企业在一年内一址并存;对原来料加工厂已经取得的相关证照、资质证书等,转型后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无改变的,在有效期内相关部门按换证程序办理。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07•【字号】深府办[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月7日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业楼宇转让,推进市场配置产业空间资源,促进产业空间资源有序流转,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楼宇(含本办法实施前兴建的工业楼宇)的转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业楼宇,是指在工业用地上兴建的用于工业生产(含研发)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工业楼宇的转让,按照《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的规定执行。
属于《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我市其他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政策适用范围的工业楼宇的转让,按照《决定》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划拨或出让工业用地上已合法建成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除法律、法规、规章、本办法另有规定或者用地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外,可以宗地为单位进行整体转让。
第四条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可以分割转让的工业楼宇,可分割转让。
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转让或未明确可以分割转让的工业楼宇,不得分割转让,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分割转让:(一)因企业破产清算工业楼宇必须分割转让的;(二)因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工业楼宇必须分割转让的;(三)因企业不符合现行产业管理政策、环保要求等,被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停止生产,工业楼宇必须分割转让的;(四)企业将其拥有的工业楼宇作价入股,其作价入股后工业楼宇的自用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0%的,非自用部分可以分割转让;(五)产业转移后,企业总部和财务结算中心继续使用原有工业楼宇,其自用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0%的,非自用部分可以分割转让;(六)单一企业投资建设的专业产业园区内的工业楼宇,企业自用确有富余,其自用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0%的,非自用部分可以分割转让;(七)租用工业楼宇从事生产、研发活动满5年的企业,需购买工业楼宇的,已租用部分的工业楼宇可以分割转让;(八)为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已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辅导备案准备上市的公司需购买工业楼宇的,该部分工业楼宇可以分割转让;(九)法律、法规、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07•【字号】深府函〔2019〕290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7日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深圳市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利用外资质量的若干措施(修订版)》(深府函〔2019〕63号)、《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若干措施》(深发〔2020〕4号)文件的精神,鼓励和引进更多跨国公司在深圳设立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根据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是指跨国公司设立的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以上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跨国公司须以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
跨国公司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以下简称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是指未达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标准,实际承担境外母公司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以上区域内的拓展研发、销售、贸易、结算、数据等功能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分支机构)。
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不含房地产、金融及类金融等行业领域,上述行业总部认定按照相关行业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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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深府办[2008]95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9.12
【实施日期】2008.09.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府办〔2008〕9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8〕1号),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以下称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
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第三条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社会公示、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等制度。
第二章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第四条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三类。
第五条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在深圳的企业法人;
(二)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政策;
(三)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
(四)本市外下属企业不少于3个。
第六条综合型总部是指企业综合竞争能力强,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
申请综合型总部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二)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亿元以上;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四)上年度在本市纳税(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下同)的地方分成部分5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职能型总部是指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发展空间较大,具有部分总部职能的较大型企业。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一般职能型总部。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亿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4亿元以上,上年度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