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2006年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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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2006年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建[2006]649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6.10.18
【实施日期】2006.10.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6年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
(2006年10月18日财政部财建[2006]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缓解产粮大县财政困难,2006年中央财政增加了对产粮大县的奖励额度。
为了确保奖励政策的贯彻落实,我们制订了《2006年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2006年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
附件:
2006年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缓解产粮大县财政困难,调动地方政府抓好粮食生产的积极性,保护好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2006年中央财政增加了对产粮大县的奖励额度,现就2006年产粮大县奖励办法如下。
一、奖励原则
(一)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的奖励,减持“测算到县、拨付到县”的原则。
(二)奖励资金分配坚持存量与增量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保持2005年奖励资金存量不变、奖励因素不变;2006年新增奖励资金主要依据近5年粮食商品量、产量、播种面积变化及增长因素进行测算分配,向粮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