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
《2024年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范文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篇一一、引言家庭暴力问题在全球范围内都是一种严峻的社会问题,中国也不例外。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自实施以来,旨在为受家庭暴力之害的个体提供法律保护。
然而,随着实践的深入,我们也不可避免地发现该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困境。
本文将就这些困境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1. 法律宣传不足,公众认知度低《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依赖于公众的广泛认知和接受。
然而,当前的问题是该法的宣传力度不足,导致很多人并不了解该法的内容和意义,这直接影响了该法的执行效果。
2. 法律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 司法人员培训不足:司法人员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能力和态度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实施效果。
当前的问题是部分司法人员对于家庭暴力的认识和应对能力还有待提高。
(2) 证据收集困难:在家庭暴力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往往面临很大的困难。
由于受害者往往不愿意公开或者无法及时提供证据,导致案件难以得到有效的处理。
3. 法律制度本身的问题(1) 法律责任不明确:对于家庭暴力的行为人,法律规定的责任和处罚力度并不明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威慑力。
(2) 保护措施不足:当前的法律对于受害者的保护措施还不够完善,例如缺乏有效的心理干预和后续跟踪机制。
三、完善对策1. 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众认知度(1) 通过媒体、社区等渠道加强《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该法的认知度和理解度。
(2) 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1) 对司法人员进行定期的家庭暴力案件处理培训,提高其处理能力和态度。
(2) 建立严格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对处理不当或者有偏见的司法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3. 完善法律制度(1) 明确法律责任:对于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应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以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2) 完善保护措施:加强受害者的保护措施,包括提供心理干预、经济支持、临时庇护等,并建立后续跟踪机制。
法律法规:反家庭暴力法(全文)
法律法规:反家庭暴力法(全文)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
反家庭暴力法讲稿
反家庭暴力法讲稿大家好!今天咱们来聊聊反家庭暴力法。
首先,咱们得明白啥是家庭暴力。
简单说,就是在家庭里,有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身体上、精神上、性方面或者经济上的伤害和控制。
这可不是小事,它能给受害者带来极大的痛苦和困扰。
为啥要有反家庭暴力法呢?这是为了保护每一个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让大家在家庭里也能有安全、有尊严。
家庭本该是温暖的港湾,但有时候却变成了伤人的地方。
有了这部法律,就能给那些遭受家暴的人提供保护和支持,让施暴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咱们来看看反家庭暴力法都有哪些重要内容。
它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的行为。
不管是打、骂、捆绑,还是限制人身自由、经常恐吓威胁,都算家暴。
而且,不光是夫妻之间,父母对孩子、子女对老人,甚至兄弟姐妹之间的暴力行为,都在法律的管辖范围内。
这部法律还给受害者提供了很多保护措施。
比如说,受害者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旦申请成功,法院就会要求施暴者不得靠近受害者,不得骚扰、跟踪、威胁受害者。
这就像是给受害者穿上了一层法律的铠甲,让他们能有个暂时安全的环境。
另外,反家庭暴力法还强调了各方面的责任。
公安机关、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等,都有责任帮助受害者,处理家暴事件。
大家不能觉得这是别人家的私事,就不管不问。
发现有家暴的情况,就得及时出手,提供帮助和支持。
有人可能会问了,要是遇到家暴,该咋办呢?首先,一定要勇敢说“不”!别觉得忍一忍就能过去,这只会让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
然后,赶紧找地方躲起来,保证自己的安全。
接着,要尽快报警或者向居委会、妇联等求助。
记得留下证据,比如受伤的照片、医院的诊断证明、施暴者的威胁短信等等,这些都能帮助咱们维护自己的权益。
还有一点很重要,那就是要改变观念。
别以为家暴是因为“爱”或者“恨”,这都是错误的想法。
家暴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没有任何借口可言。
而且,咱们也要教育下一代,让他们知道,暴力在家庭里是绝对不被允许的。
再来说说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的效果。
反家庭暴力法的主要内容
反家庭暴力法的主要内容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12月27日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第一部打击和预防家庭暴力的法律。
该法主要是为了保障家庭成员的健康、尊严和权益,控制和减少家庭暴力,并且积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下面我们对反家庭暴力法的主要内容进行全面、生动的介绍。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家庭暴力是指配偶、亲属或者其他有家庭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包括身体、心理、经济、性侵犯和家庭成员管制等。
换句话说,家庭暴力就是在家庭中,由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产生暴力行为的一种行为模式。
二、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对象反家庭暴力法所适用的对象包括家庭成员,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同时还包括具有家庭关系的其他人员,包括子女配偶、一方的亲属、共同抚养、共同居住的人员等。
三、反家庭暴力法的保护措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家庭暴力被预防、制止、救助和惩治的一系列措施:1.暴力防范措施:相关机关、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预防和避免家庭暴力的发生。
2.保护令:对于有被暴力威胁或正在受到暴力侵害的家庭成员,可以向法院请求制定保护令,进行保护。
3.救助与支持: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人员,可以向有关部门和组织寻求救助和支持。
4.行政处罚: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员,可以依法给予治安处罚、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5.刑事责任追究:特别是对于严重危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暴力行为,应当严格追究刑事责任。
四、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程序1.报案:受暴力侵害的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可以寻求相关机关和组织的救助。
2.申请保护令:遭受家庭暴力威胁或正在受到暴力侵害的人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制定保护令,保护被侵害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
3.协商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并且有关部门应当为协商和调解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4.法院审判:在家庭暴力案件属于犯罪行为或者不能通过协商和调解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应当通过法院审判进行解决。
反家庭暴力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某(女,35岁)与王某(男,40岁)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李某某发现王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包括殴打、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
李某某多次尝试与王某沟通,但王某态度恶劣,暴力行为愈发严重。
2019年,李某某不堪忍受家庭暴力,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经过调查,公安机关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并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随后,李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王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事实1. 王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对李某某实施殴打、辱骂等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
2. 李某某遭受家庭暴力。
李某某在婚后多次遭受王某的殴打、辱骂,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李某某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实。
3. 王某未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家庭暴力行为。
在公安机关对王某进行行政处罚后,王某并未改正其家庭暴力行为,反而变本加厉,导致李某某无法忍受。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对家庭暴力行为实施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法院判决1. 确认王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判决李某某与王某离婚。
3. 判决王某支付李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4. 判决王某支付李某某离婚案件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反家庭暴力法律案例。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应当严格依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家庭暴力行为。
1. 本案中,法院依法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体现了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反对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解读PPT
03 面对家庭暴力,哪些人有权利反映求助?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都有权利反映情况、进行 求助。
03 受害人可以向哪些部门求助?
既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 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02 遭遇家暴怎么办?
1.远离厨房,以免施暴者用 锐器伤人
3.注意保护头、脸、胸、腹 等身体重要部位。
家暴 发生时
2.靠近门窗向邻居及路人求 救。
4.躲进有电话可求助的房间, 如有可能,将施暴者反锁在 门外。
02 遭遇家暴怎么办?
家暴发生后
01
02
03
04
及时向公安机关报 案。
拨打相关维权公益 服务热线。
02
02 面对家庭暴力
24.7
作为相对弱势的一方不少女性面临家庭暴 力、性骚扰等伤害;
据不完全统计,2020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 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7918份我国有24.7%的 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
而家暴受害人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会选 择报警!
02 面对家庭暴力
有名的案例
• 疯狂英语的创始人李阳十年前被传家暴 妻子,十年后被前妻指控再次家暴女儿。
向法院申请人身安 全保护令。
及时保存证据。
02 哪些东西可作家暴证据?
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悔过书
报警记录
验伤报告
03
03 了解《反家庭暴力法》
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 早在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十八次会议就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 法》并在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下面我们再来解读一下这部法律
反家庭暴力法讲稿
反家庭暴力法讲稿尊敬的各位朋友:大家好!今天,我们相聚在这里,一起来了解一部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的法律——《反家庭暴力法》。
说起家庭暴力,可能很多人会觉得这是别人家的事情,离自己很遥远。
但实际上,家庭暴力可能就发生在我们身边,可能是你的邻居、同事,甚至可能是你自己的亲人朋友。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不仅仅是身体上的殴打、伤害,还包括精神上的虐待,比如辱骂、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等等。
它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包括夫妻、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等。
为什么我们需要专门制定一部法律来反对家庭暴力呢?因为家庭暴力带来的危害是极其严重的。
对于受害者来说,身体上的伤痛或许还能痊愈,但心灵上的创伤却可能伴随一生。
长期生活在家庭暴力的阴影下,会让受害者失去自信、自尊,甚至产生抑郁、自杀等极端的想法。
而对于家庭来说,家庭暴力会破坏家庭的和谐,让亲人之间失去信任和关爱,最终导致家庭的破裂。
对于社会来说,家庭暴力的存在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宁,也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道德准则。
那么,《反家庭暴力法》具体都规定了些什么呢?这部法律明确了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方面的内容。
在预防方面,法律规定了国家、社会组织、学校、医疗机构等都有责任宣传反家庭暴力的知识,提高公众的反家庭暴力意识。
同时,家庭成员之间也应当互相尊重、关爱,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的家庭环境。
当家庭暴力发生时,受害者应该怎么做呢?首先,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会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对于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会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
受害人还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这些单位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当受害人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罚规定
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罚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罚规定我国提倡人人平等,家暴在生活中是很常见的,那么对于反家暴法我国有什么具体规定?我们接下来由律伴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罚规定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反家暴法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申请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学习普法《反家庭暴力法》心得体会
学习普法《反家庭暴力法》心得体会学习普法《反家庭暴力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该法律的重要性和实施意义。
这部法律的出台,不仅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也对整个家庭和社会构建了更加和谐、平等的关系。
在学习过程中,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违反人权的行为。
学习《反家庭暴力法》使我对家庭暴力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
家庭是人们生活的基本单位,也是人们感受到温暖和关爱的所在。
然而,当家庭成员之间发生暴力行为时,不仅令被暴力者身心受到伤害,也对整个家庭产生不可逆转的破坏。
通过学习法律条款和实际案例,我深感家庭暴力是一种对人权的严重侵犯,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其次,社会对家庭暴力不能保持沉默。
学习普法《反家庭暴力法》让我认识到,在面对家庭暴力时,我们不能对其保持沉默。
无论是家庭成员或是目击者,都应该主动报案、揭露真相。
家庭暴力问题的根源之一就是长期以来的沉默和视而不见。
只有通过大力宣传、引导社会舆论,才能使更多人积极参与到打击家庭暴力的行动中,让更多家庭成员和个体享受到法律保护下的平等和谐。
第三,法律应充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权益。
学习法律条款,我了解到《反家庭暴力法》在保护受害者的权益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法律规定了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申请保护令、取证、寻求医疗和心理支持等权利。
在实践中,要充分落实这些权益,保证受害者能够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帮助和保护。
第四,宣传教育是预防家庭暴力的重要手段。
通过学习《反家庭暴力法》,我深知预防家庭暴力的重要性。
就好比“治病不如防病”。
法律的宣传教育是预防家庭暴力的重要手段。
通过广泛宣传法律条款和相关知识,让广大民众了解到家庭暴力的危害和不可接受性,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从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最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打击家庭暴力。
个人的力量是微小的,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真正有效打击家庭暴力。
学习普法《反家庭暴力法》使我认识到,家庭暴力问题不仅需要政府部门的介入,更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
反家庭暴力法观后感
反家庭暴力法观后感最近看了反家庭暴力法相关的东西,真的是感触颇深啊。
以前吧,总觉得家庭里的事儿就像一锅乱炖,酸甜苦辣咸,外人不好插手。
什么老公打老婆,家长揍孩子,好像在一些人眼里就是“家务事”,最多被邻居背后嘀咕几句,可这背后的伤害那是大了去了。
这反家庭暴力法一出来,就像是给家庭这个小天地立了个硬规矩。
就好比给那些可能会动手动脚的人头上悬了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
你想啊,以前那些在家里作威作福的人,可能觉得自己是一家之主,想发火就发火,想动手就动手,现在可不行喽。
对于被家暴的人来说,那可是有了实实在在的保护盾。
像那些被丈夫打得鼻青脸肿的妻子,以前可能只能默默忍受,害怕说出去丢人,或者担心被打得更惨,现在不一样了,有法可依,就可以勇敢地站出来说“不”。
这就像给了她们一个超级英雄的披风,让她们有勇气去对抗黑暗中的拳头。
还有那些可怜的孩子,以前被家长揍得哭天喊地,也没个说理的地方。
现在要是家长再不分青红皂白地乱打一气,那就是违法。
这法就像是孩子的小卫士,守护着他们幼小的心灵和脆弱的身体。
不过呢,这法虽然好,但要真正让每个家庭都遵守,还得下点功夫。
我就想啊,是不是得像宣传防火防盗那样,把这个反家庭暴力法宣传到每家每户呢?让大家都知道,家庭不是暴力的温床,而是爱的港湾。
而且,执行这法的人也得像超级侦探一样,能敏锐地发现那些隐藏在家庭背后的暴力行为。
总的来说,反家庭暴力法就像是给家庭关系注入了一股清流,让家庭这个社会的小细胞能健康地运转起来。
希望在这个法的保护下,每个家庭都能充满欢声笑语,而不是打骂声和哭声。
这法就像一个灯塔,指引着家庭走向和谐美满的未来。
反家庭暴力法的读后感
反家庭暴力法的读后感
《反家庭暴力法》读后感。
《反家庭暴力法》是一部关于保护家庭成员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家庭暴力问题的高度重视和积极应对。
通过深入阅读这部法律,我对家庭暴力问题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并且对于如何预防和处理家庭暴力问题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首先,这部法律明确了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它规定了家庭成员之间应该相互尊重、互相关爱的原则,强调了家庭成员的平等地位和权利。
这让我意识到,家庭暴力问题的根源在于家庭成员之间的不尊重和不平等,只有通过加强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意识和尊重他人的意识,才能有效预防和解决家庭暴力问题。
其次,这部法律规定了家庭暴力的种类和处罚标准。
它明确了身体、精神和性方面的家庭暴力行为,对于这些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这让我认识到,家庭暴力问题不仅仅是一种道德问题,更是一种法律问题。
只有依法严惩家庭暴力行为,才能有效震慑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最后,这部法律还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措施。
它强
调了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救助,为受害者提供了法律援助和心理援助
等多方面的帮助。
这让我深刻认识到,家庭暴力受害者需要社会的
关爱和支持,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才能真正保护受害者的权益,让他们摆脱家庭暴力的困扰。
通过阅读《反家庭暴力法》,我深刻认识到家庭暴力问题的严
重性和复杂性,也更加清楚了如何预防和处理家庭暴力问题。
我相信,只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家庭暴力问题一定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让每个家庭成员都能够享受到平等和和谐的家庭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免受家庭暴力的伤害。
其中,一些重要的知识点包括:
1. 家庭暴力定义:家庭暴力指的是夫妻或者其他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虐待、侮辱、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造成身体、精神或性方面的伤害或危害行为。
2. 家庭成员:指法律规定的夫妻、亲属关系或者其他与家庭关系密切的人士。
3. 保护令:一种法律手段,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令,要求解除或者限制与加害人的接触,保护其人身安全。
4. 预防宣传教育:法律规定了家庭暴力的预防宣传教育内容和渠道,鼓励通过媒体、网络、学校等向社会公众普及预防家庭暴力的知识和方法。
5. 紧急避险措施: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申请紧急避险措施,迅速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6. 加害人教育和惩罚:法律规定了对加害人的教育和惩罚措施,包括心理疏导、法律教育、刑事处罚等。
7. 保密和隐私保护:法律规定了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保密和隐私保护措施,保护受害人的个人隐私和尊严。
以上仅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一些知识点的简要介绍,具体内容还需根据法律法规的最新版本进行学习和了解。
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与保护措施
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与保护措施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与保护措施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人权的关注,反家庭暴力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之一。
家庭暴力带来的伤害深远,不仅损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更对家庭关系和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
为了保护弱势群体,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发展,各国纷纷出台了反家庭暴力法,并实施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本文将探讨反家庭暴力法的目的、内涵和实施情况,以及相关的保护措施。
一、反家庭暴力法的目的反家庭暴力法的目的是为了遏制和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其主要目标包括:1.惩治加害者:法律通过制定明确的刑事责任来惩罚家暴加害者,使其意识到家庭暴力是严重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从而起到威慑作用。
2.保护受害者:反家庭暴力法设立了保护令制度,通过法院的介入,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保护,包括禁止加害者接近受害者、限制其行为等等。
同时,相关法律还鼓励受害者及时报警,寻求帮助。
3.预防和宣传:反家庭暴力法强调宣传与教育的重要性,加强社会的法律意识,提高对家庭暴力的认识,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二、反家庭暴力法的内涵反家庭暴力法涵盖了广泛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定义: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定义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包括肢体暴力、言语暴力、经济控制、情感虐待等,确保了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覆盖范围。
2.刑事责任: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加害者的刑事追责,加重其刑罚,使其付出相应的法律代价。
3.保护令制度:反家庭暴力法设立了保护令制度,为受害者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和安全。
受害者可以请求法院下达保护令,要求加害者保持距离、禁止接触等。
4.协助和救助机构: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政府和社会组织为受害者提供救助和协助的职责和义务。
这些机构为受害者提供庇护、法律援助、心理咨询等全方位的支持和帮助。
三、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情况各国对于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情况不尽相同,但普遍存在以下共同特点:1.立法:各国纷纷制定了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对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和刑事责任,为打击家庭暴力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一种暴力行为。
这种行为涵盖了心理暴力,身体暴力,性侵犯和经济控制等形式。
家庭暴力在不同的家庭中普遍存在,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摧残,许多人在经历了家庭暴力后都感到无助和恐惧。
因此,大部分地区都已制定了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以保护那些遭受家庭暴力的人们,并惩罚施暴者。
在中国,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文件。
这些法律文件规定了家庭暴力的范围、受害者的权利以及施暴者的惩罚。
接下来,我们将介绍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的具体内容。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一种恶性侵犯行为,包括身体、心理、性侵犯和经济控制等形式。
家庭成员包括夫妻、亲属、祖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女等。
二、受害者的权利家庭成员在受到家庭暴力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规定受害者有权利获得到法律帮助和保护,具体包括:1. 受害者有权申请紧急保护令。
紧急保护令可以规定暂时脱离施暴者,保护受害者的安全和财产。
2. 受害者有权申请法律援助。
如果受害者无力承担诉讼费用,法院将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3. 受害者有权获得医疗和心理援助。
医院将为受害者提供急救和治疗,并提供心理援助,以帮助受害者恢复身心健康。
三、施暴者的惩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施暴者的惩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提供教育和法律援助。
对于通过家庭暴力而被发现的人,公安机关应该对其进行惩罚,同时向其提供法律教育和心理援助。
2. 罚款。
对于被判定有家庭暴力行为的人,法律规定其应该受到罚款的惩罚,并根据行为的严重性,处以不同的罚款金额。
3. 拘留。
在家庭暴力导致轻微伤害或其他较为轻微的后果时,法律规定可以采取拘留的手段进行惩罚。
4. 刑事处罚。
如果家庭暴力导致严重后果,如致死、致残或其他严重后果,施暴者将受到刑事处罚,通常是徒刑。
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罚规定
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罚规定我国提倡人人平等,家暴在生活中是很常见的,那么对于反家暴法我国有什么具体规定我们接下来由律伴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罚规定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六条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反家暴法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申请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第三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文章来源:律伴网。
反家庭暴力法知识问答
反家庭暴力法知识问答
问:什么是反家庭暴力法?
答:反家庭暴力法是指一种法律规定,通过该法律为受家庭暴力威胁和受害的妇女、儿童和老人等提供保护,并惩处施暴者的行为。
问:家庭暴力的定义是什么?
答: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对其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实施的身体、心理或经济上的伤害或威胁。
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殴打、恐吓、侮辱、限制自由等。
问:谁可以受到反家庭暴力法的保护?
答:反家庭暴力法保护受家庭暴力威胁和受害的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弱势群体。
这些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获得临时保护令。
问:得到临时保护令后,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答:得到临时保护令后,受害人可以要求施暴者在开庭前离开家庭住所,并限制其接触受害人。
如果施暴者违反保护令,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施暴者将面临行政或刑事处罚。
问:如果我或我的朋友遭受家庭暴力,应该怎么做?
答:如果你或你的朋友遭受家庭暴力,首先要保护自己的安全,尽快离开现场。
之后,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妇女儿童保护机构报案寻求帮助。
如果需要,可以向法院提出保护令申请,获得法律保护。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范文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篇一一、引言中国自2016年正式实施《反家庭暴力法》以来,旨在保护家庭成员免受暴力的侵害,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然而,实施多年后,我们也不得不面对这部法律在实践过程中所遭遇的困境与挑战。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一)法律意识普及不足尽管《反家庭暴力法》已经实施多年,但部分地区和家庭对于该法的认知程度仍然较低,许多受害者因缺乏法律意识而无法及时寻求法律援助。
此外,社会对于家庭暴力的关注度也不够高,使得施暴者逍遥法外。
(二)执法难度大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使得执法机关在取证、调查和审判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
同时,部分地区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由于缺乏专业的执法人员和有效的执法手段,导致执法效果不尽如人意。
(三)法律制度不完善《反家庭暴力法》虽然为保护家庭成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不足。
例如,对于施暴者的处罚力度不够、对受害者的保护措施不全面等。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也存在一定问题,导致部分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出现法律漏洞。
三、完善对策(一)加强法律意识普及为提高公众对《反家庭暴力法》的认知度,应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
政府、学校、社区等应积极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活动,让更多人了解该法的核心内容和精神实质。
同时,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受害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二)提高执法效率与质量针对执法难度大的问题,应加强执法机关的培训,提高其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专业能力。
同时,完善执法手段和程序,确保在取证、调查和审判过程中能够准确、高效地收集证据。
此外,还应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形成反家庭暴力的合力。
(三)完善法律制度针对法律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加大施暴者的处罚力度,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完善对受害者的保护措施,包括提供心理疏导、经济援助等;三是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确保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能够形成有效的法律体系。
《2024年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范文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篇一一、引言《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为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而制定的重要法律。
自该法实施以来,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谐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该法仍面临诸多困境,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本文旨在分析《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1. 法律意识淡薄,认知度不高由于宣传力度不够,许多人对《反家庭暴力法》的认知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
这不仅导致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遭遇阻力,也使得许多受害者不知道如何寻求法律保护。
2. 执法难度大,取证困难家庭暴力往往具有隐蔽性,取证困难,且执法过程中涉及到家庭内部事务,执法难度较大。
这导致许多家庭暴力案件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3. 法律条款不够完善,适用性不强《反家庭暴力法》在具体条款上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导致法律在适用过程中遇到一些难题。
如法律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定义、处罚力度等方面存在不足,使得法律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完善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对策1. 加强法律宣传,提高法律意识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大《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法律意识。
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制作宣传资料等方式,让更多人了解家庭暴力的危害和法律的保护措施。
2. 完善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率政府应加强执法力度,完善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率。
建立专门的家庭暴力案件处理机构,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
同时,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家庭暴力行为。
3. 完善法律条款,增强适用性应对《反家庭暴力法》的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使其更加符合实际需求。
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类型、处罚力度等方面的规定,增强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应增加对受害者的保护措施,如提供心理援助、经济援助等。
4. 建立社会支持体系,形成共同预防和治理的格局除了法律手段外,还应建立社会支持体系,形成共同预防和治理家庭暴力的格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全文(2017年3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全文(2017年3月1日施行)(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预防第六条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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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解读家庭暴力的发生有着多种原因,这意味着法律对于家庭暴力的干预也必须多样化,形成合力。
全国政协委员李仁真曾建议,多机构合作的干预模式,是国际国内通行的一些做法,也是由家庭暴力的特点和受害人的需求决定的。
那么反家庭暴力法案究竟讲了哪几方面的内容那?又是如何保障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利益的呢?下面我们一起来解读一下:2016年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开始实施(2015年12月27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该法分为六章三十八条,对家庭暴力的定义、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并对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以及重病患者给予特殊保护。
该法从专家建议稿、全国妇联建议稿、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稿、全国人大法工委草案征求意见稿,到最终的审议通过稿,一直是在讨论中曲折前进,不断完善。
我也在不同的立法阶段提出了对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特殊保护的意见与建议,令人欣慰的是大部分建议受到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并被立法采纳,遗憾的是有些条款仍然美中不足,实践中可能出现一些理解与适用偏差问题。
在《反家庭暴力法》制定过程中,强制报告制度、紧急安置制度、告诫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一直备受社会关注,最终被该法以法律形式确认,是该法创设的重要制度。
在针对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方面,该法在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中也规定了特殊保护的制度。
一、“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写入基本原则。
《反家庭暴力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规定了该法的基本原则,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相比草案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并特别强调了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但遗憾的是,该法未能规定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和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其他弱势群体在行为能力、诉讼能力、表达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其自身权利的实现需要依赖其他人来实现,因此,需要一套国家主动干预和优先保护的制度。
不仅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需要保护,在家庭暴力处置中,对目睹暴力的未成年人更需要予以特殊和优先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不仅要求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还要求给予优先保护。
从国际对儿童保护的立法经验看,《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定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各国保护对儿童免遭暴力侵害的立法中都有体现。
《反家庭暴力法》的基本原则中,未能将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其他成年人的保护加以区分还是存在一定遗憾。
二、关注暴力管教现象,倡导文明的家庭教育方式,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在《反家庭暴力法》制定过程中,我一致坚持呼吁将针对未成年人的忽视行为和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以及以管教为目的的暴力行为写入家庭暴力的定义,也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共鸣。
然而非常遗憾的是,《反家庭暴力法》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只是列举了积极的暴力行为,对于忽视、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消极不作为行为未能给予规定其中。
这将不利于转变社会观念,将会造成对未成年人忽视、遗弃等行为的忽略,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也不好认定和操作。
长期以来,由于立法对家庭暴力定义不清晰,导致实践中思想观念的障碍和认识的误区很难突破,南京饿童案、贵州毕节四名儿童自杀案就是沉重惨痛的代价。
对于普遍多发的暴力管教现象,虽然未能在家庭暴力的定义中体现,但是《反家庭暴力法》在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预防一章中,以专门条款的形式给予了规定和强调。
其中第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同时,总则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这对于转变家长的传统教育观念具有积极意义。
南京养父母虐童案、广州信宜8岁女童被母亲管教致死案、杭州女孩因抄作业被父亲打死案等一系列因暴力管教导致儿童死亡案件的警示意义值得社会反思。
在长期形成的特定历史社会文化背景下,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可能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是暴力管教的现象正式进入立法的视野,正是转变人们思想观念、转变人们对家庭暴力的准确认识和理解的一个过程。
三、针对家庭暴力发现报告难现象,新设强制报告制度。
由于家庭暴力的隐秘性,发现报告难一直是制约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时介入和干预针对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
没有强制报告制度,就没有能够迅速发现家庭暴力的信息渠道,就会导致受害人长期、反复遭受家庭暴力,从而导致受害人出现非死即残或以暴制暴的恶性案件。
我曾对2008年至2013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调研发现,医务人员、教师、记者、民警等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专业工作者报告的案件只占10.61%,可见相关专业人员的报告意识还并不高。
虽然在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了发现报告制度,但是由于受立法层级影响,未能规定不报告的法律责任,对义务报告主体不履行报告义务缺少强制性的约束。
《反家庭暴力法》是第一部将强制报告进行明确规定的法律,对适用对象、义务报告的主体、报告情形、接报部门、培训和保密措施、法律责任等分别在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和法律责任三章中进行规定。
其中第十四条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适用的对象是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义务报告主体是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报告的情形是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不仅发现遭受家庭暴力的,而且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也必须报告;接报部门明确规定为公安机关。
同时,为了鼓励和指导义务报告人履行报告义务,第十四条还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第七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联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也就是说教育、卫生、民政等政府部门应当对义务报告主体开展相应的培训和统计工作。
这有利于指导义务报告主体提升识别和报告家庭暴力的能力,同时使政府能够了解某一地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家庭暴力的发生率,从而采取相应预防与干预措施。
为了体现义务报告制度的强制性,《反家庭暴力法》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中规定了该报告不报告的法律责任和处罚主体:未按本法规定报案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我认为这一条规定还不是很完善,“依法给予处分”表述不够明确,强制报告制度是《反家庭暴力法》新设制度,如果不予明确处分的具体内容,将会影响该条款在实践中实施的效果。
在国外很多国家,对违反强制报告制度的情形都规定了明确、严格的处罚措施,例如罚款、停止一定期限的执业活动、吊销相关职业资格甚至拘禁。
希望《教育法》、《教师法》、《医师法》等其他相关法律修订时能够对这一制度给予相应完善,以与《反家庭暴力法》相衔接,增强法律的实施性和可操作性。
四、针对行政干预难问题,增设紧急危险状态下对未成年人等受害人的临时安置制度。
在家庭暴力的处置中,最关键的就是如何保护受害人的安全,避免出现南京饿童案等案件造成受害人非死即残的恶性后果。
考虑到受害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能力主动寻求庇护的特点,规定公安机关在紧急危险状态下带离受害人和护送到庇护场所的职责、民政部门兜底的临时安置职责尤为重要。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对未成年受害人紧急带离危险家庭、临时安置这一关键的、具有承上启下作用的保护措施。
但是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过程中,紧急危险状态下的临时安置制度,是一个反复多变的条款,当然在最终的通过稿中给予了确认。
2014年11月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立即出警,并根据情况采取下列相应措施:……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组织伤情鉴定并妥善安置。
”2015年9月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中对此又没有进行规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前形成的草案修改提交审议稿又恢复了该条款并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最终通过的《反家庭暴力法》在第三章家庭暴力的处置第十五条第二款中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 至此,对未成年人等没有能力主动寻求庇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紧急危险状态下临时安置制度从法律上最终确立了下来。
五、针对起诉难现象,细化规定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主体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的实践应用一直是一个困扰受害人和司法实务部门的司法难题。
《反家庭暴力法》在第三章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二十一条中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虽然在《民法通则》及《未成年人保护法》早有规定,但由于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缺乏可操作性,而被称之为“沉睡的制度”,导致很少有案件能够进入司法程序,致使这条保护被监护人非常重要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很少被适用。
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的四类申请主体、七类可以判决撤销的情形,同时规定了判后安置和恢复监护人资格的条件。
尽管新的政策具有重大的历史性意义,却又局限于针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