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讲座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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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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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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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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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继承法》关于反家庭暴力的 •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法列律行为规之定一的,丧失继承权
: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 节严重的;
才处理,但被虐待的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 无法告诉的除外。 • 第二,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 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 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
《刑法》反家庭暴力规定
•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 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 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 记录。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 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 配合协助。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 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 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 务。
《反家庭暴力法》 学习交流会
江苏财会职业学院 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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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 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于2015年12 月27日通过,
• 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六章 附则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反家庭暴 力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
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治 安拘留)
《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 力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 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 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 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 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 疾的未成年人。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 定罪处罚。
•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 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 家庭成员的范围:因姻亲、血亲及收养关系形成的共同生活的成员。
各部门职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 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 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 、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 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 工作。
社会组织如何介入反家庭暴力法:
《婚姻法》关于反家庭暴力的
法律规定
•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 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 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 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 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 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 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一、婚姻登记时对双方进行婚姻家庭知识普 及。
• 二、源自文库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 三、协助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 导等预防服务。
• 四、家庭暴力发生后由社工介入进行心理疏 导。
• 五、由社工介入链接资源对弱势一方进行维 权以及就业创业培训。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 一、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 则。
《刑法》反家庭暴力规定
•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修改前: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 2015年8月29日表决通过的 《刑法修正案(九)》对虐待罪
主要做了两个方面的修改。 • 第一,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修改为:第一款罪,告诉的
• 二、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 隐私。
• 三、应当给予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 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特殊保护。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 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 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 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 (离婚后共同生活、同居关系等)
• 家庭暴力的主体:家庭成员以及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
• 家庭暴力的对象:家庭成员以及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
• 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身体侵害和精神侵害
• 反家庭暴力的责任主体: • 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
• 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 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是以具有共同祖先为特征的亲属关系
。
• 血亲又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两种。
• 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 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因收养关系的 成立而享有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