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解读
反家庭暴力法讲稿
反家庭暴力法讲稿大家好!今天咱们来聊聊反家庭暴力法。
首先,咱们得明白啥是家庭暴力。
简单说,就是在家庭里,有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身体上、精神上、性方面或者经济上的伤害和控制。
这可不是小事,它能给受害者带来极大的痛苦和困扰。
为啥要有反家庭暴力法呢?这是为了保护每一个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让大家在家庭里也能有安全、有尊严。
家庭本该是温暖的港湾,但有时候却变成了伤人的地方。
有了这部法律,就能给那些遭受家暴的人提供保护和支持,让施暴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咱们来看看反家庭暴力法都有哪些重要内容。
它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的行为。
不管是打、骂、捆绑,还是限制人身自由、经常恐吓威胁,都算家暴。
而且,不光是夫妻之间,父母对孩子、子女对老人,甚至兄弟姐妹之间的暴力行为,都在法律的管辖范围内。
这部法律还给受害者提供了很多保护措施。
比如说,受害者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旦申请成功,法院就会要求施暴者不得靠近受害者,不得骚扰、跟踪、威胁受害者。
这就像是给受害者穿上了一层法律的铠甲,让他们能有个暂时安全的环境。
另外,反家庭暴力法还强调了各方面的责任。
公安机关、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等,都有责任帮助受害者,处理家暴事件。
大家不能觉得这是别人家的私事,就不管不问。
发现有家暴的情况,就得及时出手,提供帮助和支持。
有人可能会问了,要是遇到家暴,该咋办呢?首先,一定要勇敢说“不”!别觉得忍一忍就能过去,这只会让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
然后,赶紧找地方躲起来,保证自己的安全。
接着,要尽快报警或者向居委会、妇联等求助。
记得留下证据,比如受伤的照片、医院的诊断证明、施暴者的威胁短信等等,这些都能帮助咱们维护自己的权益。
还有一点很重要,那就是要改变观念。
别以为家暴是因为“爱”或者“恨”,这都是错误的想法。
家暴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没有任何借口可言。
而且,咱们也要教育下一代,让他们知道,暴力在家庭里是绝对不被允许的。
再来说说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的效果。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范文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篇一一、引言《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为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而制定的重要法律。
自该法实施以来,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该法仍面临诸多困境,如执法难度大、法律意识淡薄、司法资源不足等。
本文将就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一)执法难度大家庭暴力行为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反复性等特点,导致执法机关在取证、调查和审判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
此外,部分家庭暴力行为涉及家庭内部隐私,执法机关在处理时需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使得执法难度进一步加大。
(二)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公众对《反家庭暴力法》的认知程度不高,缺乏法律意识。
一些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时,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往往选择忍气吞声,不敢寻求法律援助。
同时,部分施暴者对法律缺乏敬畏之心,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司法资源不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需要投入大量的司法资源,包括警力、检察力量、审判力量等。
然而,目前我国司法资源在配置上存在不足,导致部分地区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力不从心。
三、完善对策(一)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反家庭暴力法》的认知程度,增强法律意识。
通过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制作宣传资料、举办法律讲座等方式,向公众普及家庭暴力的危害、法律责任和维权途径等知识。
同时,加强对施暴者的法制教育,使其认识到家庭暴力的严重性,自觉遵守法律。
(二)完善立法体系针对执法难度大的问题,应进一步完善《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
明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力,加强证据收集和保全制度的建设,为执法机关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同时,应加大对施暴者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以儆效尤。
(三)加强司法资源配置加大对司法资源的投入,提高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能力。
在警力、检察力量、审判力量等方面进行优化配置,确保各地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能够得到充足的司法支持。
反家暴法全文写的什么(反家庭暴力法的主要内容)
反家暴法全文写的什么(反家庭暴力法的主要内容)特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正式实施五周年。
202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正式实施五周年。
我国《民法典》也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明确写入法典。
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危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更易引发恶性刑事案件,危害社会安全稳定。
对家暴“零容忍”,是社会共识,更是司法态度;对施暴者依法严惩,是权利保护,更显司法温度。
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充分保障弱势家庭成员合法权益鼓励当事人勇敢向家暴说“不”家事法官一直在行动!01实施家庭暴力是离婚的法定事由基本案情杨(女)与王(男)于2023年8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杨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久王即暴露出脾气暴躁的性格,并经常外出酗酒,酒后对杨实施殴打。
杨曾多次向居住地派出所报警解决,王虽在派出所表示认错并坚决悔改,但不久后又因琐事对杨拳打脚踢,杨不堪忍受家暴,向法院起诉离婚。
王辩称,不同意离婚,两人还有修复感情的可能,杨是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希望法院再给双方一次机会缓和矛盾。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王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王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审判实践中,对于初次起诉离婚,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原则,一般判决不予离婚。
但是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离婚法定事由的,即便是初次起诉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家庭暴力不同于一般的家庭冲突,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反家庭暴力-讲课稿
反家庭暴力-讲课稿和举证责任更加平衡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家庭暴力行为有证据的,应当提供证据;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调查取证。
”这一条规定明确了家庭暴力证据形式的多样性,既可以是出警记录、医疗证明、短信、录音、视频等直接证据,也可以是间接证据,如亲友证言、调查取证等。
同时,《反家庭暴力法》还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调查取证职责,保证了证据的充分性和公正性,更加平衡了双方举证责任。
案例:XXX在婚后不久就发现丈夫经常喝酒回家打她,还曾经用刀子威胁过她。
XXX多次向丈夫的家人求助,但都被拒绝了。
XXX只好报警,但因为没有直接证据,案件一度没有得到处理。
后来,XXX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提供了丈夫的短信、出警记录、亲友证言等间接证据,最终法院依据这些证据认定丈夫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并判决离婚。
可以看出,《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让小王等受害人在举证方面更加有利,同时也保证了证据的公正性。
三、加强了家庭暴力的预防和保护措施反家庭暴力法》不仅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和认定标准,还规定了家庭暴力的预防和保护措施。
根据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应当加强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宣传教育,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和帮助,建立家庭暴力救助机构和服务体系,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心理援助。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对加害人的教育、惩戒措施,如强制戒酒、限制人身自由等。
案例:XXX的丈夫因为工作压力大,经常在家发脾气,动不动就对XXX进行殴打。
XXX多次试图离开,但丈夫总是以死相威胁。
后来,XXX向当地的家庭暴力救助机构求助,得到了法律援助和心理援助。
同时,机构还通过教育和引导,帮助XXX的丈夫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接受了强制戒酒和心理治疗。
最终,XXX的丈夫改变了自己的行为,家庭暴力得到了有效的预防和控制。
综上所述,《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反家庭暴力立法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该法的实施,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控制,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
反家暴课件
依法打击家暴犯罪行为,严惩施暴者,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秩序 。
CHAPTER 06
反家暴的案例分析与实践经验分享
案例一:成功干预家庭暴力事件的经验分享
案例背景
01
介绍案例发生的背景,包括家庭暴力的情况、受害者的状况等
。
干预过程
02
详细描述干预家庭暴力事件的经过,包括采取的措施、涉及的
人员、取得的成果等。
精神暴力
总结词
情感虐待、心理创伤
详细描述
精神暴力是指通过言语、行为或其他方式对受害者的情感和精神造成伤害。这种 暴力形式包括侮辱、嘲笑、威胁、恐吓、孤立等,旨在削弱受害者的自尊心和自 信心,造成长期的心理创伤。
经济控制
总结词
财务限制、经济依赖
详细描述
经济控制是指通过控制家庭财务和资源来控制和支配受害者。这种暴力形式包括限制或禁止受害者接触家庭财产 、收入或资源,以及强迫受害者承担不必要的债务或花费。
反家暴课件
CONTENTS 目录
• 反家暴概述 • 反家暴法律与政策 • 家庭暴力类型与表现形式 • 家庭暴力危害与影响 • 反家暴的预防与干预措施 • 反家暴的案例分析与实践经验分享
CHAPTER 01
反家暴概述
定义与背景
定义
反家暴是指反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行动 ,包括预防、制止和保护受害者等措 施。
尊严和权利受侵犯
家庭暴力是对受害者尊严 和权利的侵犯,使受害者 感到无助和绝望。
社会功能受限
受害者可能因为家庭暴力 而无法正常工作、学习和 社交,导致社会功能受限 。
对家庭成员的危害
情感困扰
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造成 情感上的困扰,使他们感 到无助和害怕。
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保护妇女权益
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保护妇女权益自古以来,妇女一直是社会的中流砥柱。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许多妇女在家庭中面临着暴力和虐待的现实。
为了保护妇女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国近日颁布了反家庭暴力法。
这部法律的出台是对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它将为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妇女提供法律保护,并促使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更广泛的关注。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充分体现了政府对妇女权益的高度重视。
这部法律不仅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和性质,还规定了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的责任和义务。
此外,该法律还建立了完善的保护机制,包括设立了家庭暴力防治机构、设置了法律援助机构等,以确保受害者能够及时获得帮助和支持。
首先,反家庭暴力法为受害者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根据该法律的规定,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将被严厉惩罚。
无论是身体伤害、精神虐待还是经济控制,一旦被发现,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通过这种方式,受害者将能够寻求司法救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建立妇女维权服务中心,为受害者提供帮助和支持;开展调查研究,推动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这些举措不仅有助于加强社会舆论的引导,还为受害者提供了全方位的支持和保护。
此外,反家庭暴力法还建立了完善的保护机制。
法律明确了家庭暴力防治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要求其提供危害评估、援助指导、庇护安置等服务。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为无力支付费用的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
这些机构的建立将为受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使他们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还将促使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更广泛的关注。
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我们可以构建一个拥有良好家庭关系的社会环境。
只有当家庭成员们都开始重视和尊重彼此的权益时,我们才能够真正实现全面的家庭和谐。
家暴案件的法律事实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不仅严重损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还破坏家庭和谐稳定,影响社会风气。
近年来,我国家暴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事实的角度对家暴案件进行分析,以期提高人们对家暴的认识,推动家暴问题的解决。
二、家暴案件的法律事实构成1. 主体事实家暴案件的主体事实包括加害人和受害人。
加害人通常是家庭成员,如配偶、父母、子女等;受害人则是指遭受家暴侵害的家庭成员。
在我国,家暴案件主要发生在婚姻家庭关系中。
2. 行为事实家暴案件的行为事实是指加害人实施的家暴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暴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身体侵害行为;(2)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行为;(3)其他可能对家庭成员造成身体、精神伤害的行为。
3. 结果事实家暴案件的结果事实是指家暴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暴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包括:(1)身体伤害,如骨折、软组织损伤等;(2)精神伤害,如心理创伤、恐惧、焦虑等;(3)经济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等。
4. 因果关系事实家暴案件中的因果关系事实是指加害人的家暴行为与受害人受到的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即加害人的家暴行为是导致受害人受到伤害的直接原因。
三、家暴案件的法律事实分析1. 加害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加害人实施家暴行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加害人应当承担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2)行政责任:加害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刑事责任:加害人实施家暴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受害人的救济途径受害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救济:(1)报警: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反对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解读PPT
03 面对家庭暴力,哪些人有权利反映求助?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都有权利反映情况、进行 求助。
03 受害人可以向哪些部门求助?
既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 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02 遭遇家暴怎么办?
1.远离厨房,以免施暴者用 锐器伤人
3.注意保护头、脸、胸、腹 等身体重要部位。
家暴 发生时
2.靠近门窗向邻居及路人求 救。
4.躲进有电话可求助的房间, 如有可能,将施暴者反锁在 门外。
02 遭遇家暴怎么办?
家暴发生后
01
02
03
04
及时向公安机关报 案。
拨打相关维权公益 服务热线。
02
02 面对家庭暴力
24.7
作为相对弱势的一方不少女性面临家庭暴 力、性骚扰等伤害;
据不完全统计,2020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 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7918份我国有24.7%的 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
而家暴受害人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会选 择报警!
02 面对家庭暴力
有名的案例
• 疯狂英语的创始人李阳十年前被传家暴 妻子,十年后被前妻指控再次家暴女儿。
向法院申请人身安 全保护令。
及时保存证据。
02 哪些东西可作家暴证据?
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悔过书
报警记录
验伤报告
03
03 了解《反家庭暴力法》
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 早在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十八次会议就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 法》并在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下面我们再来解读一下这部法律
《反家暴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人身保护令的,公需科目答
《反家暴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人身保护令的,公需科目答【原创实用版】目录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定义和作用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和审理程序三、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和证据要求四、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完善建议正文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定义和作用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其主要目的是防止加害者进一步对受害人造成伤害。
根据《反家暴法》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禁止加害者接近、限制加害者的活动、责令加害者迁离受害人住所等措施。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和审理程序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申请时,应提供与家庭暴力相关的证据,如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
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在 72 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 24 小时内作出。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和证据要求在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过程中,受害人应当注意收集证据,以便在保护令到期后能够证明家暴行为的存在。
此外,受害人也应主动配合人民法院的审理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证据。
四、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完善建议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为此,建议我国在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1.扩大适用范围: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从家庭成员扩展到其他亲密关系,如恋爱关系、同居关系等。
2.设立三级不同种类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根据紧迫程度不同,设立三级不同种类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以便更加灵活地应对不同情况的需要。
3.设置不同级别保护令的保护范围、审理程序、证据制度与执行机制:在制度设计上,明确不同级别保护令的具体措施和执行方式,以便人民法院和受害人能够更加明确地操作和执行。
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罚规定
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罚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罚规定我国提倡人人平等,家暴在生活中是很常见的,那么对于反家暴法我国有什么具体规定?我们接下来由律伴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罚规定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反家暴法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申请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家庭暴力犯罪最新25条司法解释全文
家庭暴⼒犯罪最新25条司法解释全⽂发⽣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活⼈员之间的家庭暴⼒犯罪,严重侵害公民⼈⾝权利,破坏家庭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政机关应当严格履⾏职责,充分运⽤法律,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各种家庭暴⼒犯罪,切实保障⼈权,维护社会秩序。
为此,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未成年⼈保护法、⽼年⼈权益保障法、妇⼥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制定本意见。
⼀、基本原则1.依法及时、有效⼲预。
针对家庭暴⼒持续反复发⽣,不断恶化升级的特点,⼈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政机关对已发现的家庭暴⼒,应当依法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妥善处理,不能以家庭暴⼒发⽣在家庭成员之间,或者属于家务事为由⽽置之不理,互相推诿。
2.保护被害⼈安全和隐私。
办理家庭暴⼒犯罪案件,应当⾸先保护被害⼈的安全。
通过对被害⼈进⾏紧急救治、临时安置,以及对施暴⼈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判处刑罚、宣告禁⽌令等措施,制⽌家庭暴⼒并防⽌再次发⽣,消除家庭暴⼒的现实侵害和潜在危险。
对与案件有关的个⼈隐私,应当保密,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尊重被害⼈意愿。
办理家庭暴⼒犯罪案件,既要严格依法进⾏,也要尊重被害⼈的意愿。
在⽴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提起公诉、判处刑罚、减刑、假释时,应当充分听取被害⼈意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合情、合理的处理。
对法律规定可以调解、和解的案件,应当在当事⼈双⽅⾃愿的基础上进⾏调解、和解。
4.对未成年⼈、⽼年⼈、残疾⼈、孕妇、哺乳期妇⼥、重病患者特殊保护。
办理家庭暴⼒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通过代为告诉、法律援助等措施,加⼤对未成年⼈、⽼年⼈、残疾⼈、孕妇、哺乳期妇⼥、重病患者的司法保护⼒度,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案件受理5.积极报案、控告和举报。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第⼀款“任何单位和个⼈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或者⼈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的规定,家庭暴⼒被害⼈及其亲属、朋友、邻居、同事,以及村(居)委会、⼈民调解委员会、妇联、共青团、残联、医院、学校、幼⼉园等单位、组织,发现家庭暴⼒,有权利也有义务及时向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报案、控告或者举报。
涉家暴案件法律问题研究(3篇)
第1篇摘要家庭暴力是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对受害者及其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本文旨在分析涉家暴案件的法律问题,探讨我国现行法律在预防和处理家暴案件中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引言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近年来,我国涉家暴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然而,在预防和处理涉家暴案件过程中,仍存在诸多法律问题亟待解决。
二、涉家暴案件法律问题分析1. 法律适用问题(1)现行法律对家暴的定义不够明确。
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行为。
然而,这一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操作标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家暴行为的认定存在争议。
(2)家暴案件的法律适用存在交叉。
在涉家暴案件中,可能涉及《婚姻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但各法律法规之间的适用关系尚不明确,容易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2. 证据收集与鉴定问题(1)证据收集困难。
家暴案件往往发生在家庭内部,受害者往往因恐惧、羞愧等原因不愿报警或寻求帮助,导致证据收集困难。
(2)鉴定机构不足。
我国目前鉴定机构数量有限,且部分鉴定机构缺乏专业能力,导致家暴案件鉴定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3. 保护措施落实问题(1)临时保护令制度实施不力。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临时保护令的申请和执行存在诸多问题,如申请人难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法院审理速度慢等。
(2)受害者庇护所不足。
我国目前受害者庇护所数量有限,且分布不均,导致部分受害者难以得到及时救助。
三、对策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1)明确家暴的定义和范围,提高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2)细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法律法规之间的适用关系。
2. 加强证据收集与鉴定工作(1)完善证据收集制度,提高受害者举证能力。
(2)加强鉴定机构建设,提高鉴定质量和效率。
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一种暴力行为。
这种行为涵盖了心理暴力,身体暴力,性侵犯和经济控制等形式。
家庭暴力在不同的家庭中普遍存在,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摧残,许多人在经历了家庭暴力后都感到无助和恐惧。
因此,大部分地区都已制定了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以保护那些遭受家庭暴力的人们,并惩罚施暴者。
在中国,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文件。
这些法律文件规定了家庭暴力的范围、受害者的权利以及施暴者的惩罚。
接下来,我们将介绍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的具体内容。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一种恶性侵犯行为,包括身体、心理、性侵犯和经济控制等形式。
家庭成员包括夫妻、亲属、祖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女等。
二、受害者的权利家庭成员在受到家庭暴力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规定受害者有权利获得到法律帮助和保护,具体包括:1. 受害者有权申请紧急保护令。
紧急保护令可以规定暂时脱离施暴者,保护受害者的安全和财产。
2. 受害者有权申请法律援助。
如果受害者无力承担诉讼费用,法院将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3. 受害者有权获得医疗和心理援助。
医院将为受害者提供急救和治疗,并提供心理援助,以帮助受害者恢复身心健康。
三、施暴者的惩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施暴者的惩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提供教育和法律援助。
对于通过家庭暴力而被发现的人,公安机关应该对其进行惩罚,同时向其提供法律教育和心理援助。
2. 罚款。
对于被判定有家庭暴力行为的人,法律规定其应该受到罚款的惩罚,并根据行为的严重性,处以不同的罚款金额。
3. 拘留。
在家庭暴力导致轻微伤害或其他较为轻微的后果时,法律规定可以采取拘留的手段进行惩罚。
4. 刑事处罚。
如果家庭暴力导致严重后果,如致死、致残或其他严重后果,施暴者将受到刑事处罚,通常是徒刑。
《反家暴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人身保护令的,公需科目答
《反家暴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人身保护令的,公需科目答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法治观念的普及,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为了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我国颁布了《反家暴法》,并在其中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受害者在遭受家暴时提供了法律保障。
人身安全保护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保护对象界定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老人等。
其次,保护措施种类多样,如禁止被申请人靠近申请人、限制被申请人的行为等。
这些措施旨在降低受害者受到伤害的风险。
最后,保护令的申请和审核流程明确,执法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尽快展开调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
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过程中,执法部门肩负着重要职责。
他们不仅要严格执行保护令,还要对违反保护令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此外,社会力量的参与和监督也至关重要。
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应关注家庭暴力问题,共同营造和谐家庭环境。
此外,《反家暴法》还涉及到公需科目的内容。
公需科目是指针对家庭暴力预防、处置和救助等方面的知识与技能。
掌握这些知识和技能,有助于提高社会各界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增强反家暴工作的专业性。
反家暴法与公需科目的紧密结合,将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有力支持。
自《反家暴法》实施以来,我国在打击家庭暴力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
然而,仍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如执法力度不足、社会观念滞后等。
为了进一步完善反家暴工作,未来应加大对执法部门的培训和投入,提高社会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度,切实保障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
总之,《反家暴法》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及相关措施为受害者提供了有力保障。
反家庭暴力法讲稿
反家庭暴力法讲稿大家好!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反家庭暴力法。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简单来说,就是在家庭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的身体、精神、性等方面的暴力行为。
这可能包括殴打、捆绑、禁闭、残害身体,也可能是经常性的谩骂、恐吓等精神上的折磨。
为什么我们需要反家庭暴力法呢?家庭本应是温暖的港湾,但家庭暴力却让这个港湾变得不再安全。
它不仅给受害者带来身体和心灵的双重创伤,还会影响整个家庭的和谐,甚至对社会的稳定产生负面影响。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为受害者提供了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它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和范围,让受害者知道自己所遭受的不是“家务事”,而是一种违法行为。
这部法律规定了多种保护措施。
比如,受害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对于情节较轻的,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人民法院也在反家庭暴力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
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因为害怕、羞耻或者经济依赖等原因,不敢或者不愿意寻求帮助。
但我们要知道,沉默只会让暴力更加肆无忌惮。
我们要鼓励受害者勇敢地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们也要加强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工作。
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警察培训课件】反家暴法解读PPT
行为模式:
危及自己或家人生命时,会以暴制暴。
规律之三:斯德哥尔摩综合征
瑞典斯德哥尔摩曾经发生过一 起银行抢劫案,绑匪和人质在绑 架的10天时间里产生了亲密感情 。这种现象在家庭暴力加害人和 受害人之间也可能同样存在。
施暴者分类
只打家人型 反社会型 边缘型
2、监护撤销制度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 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 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 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 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 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3、临时庇护制度
现住址----------------------------------------------------------------------
现查明---------------------------------------------------------------------
,以上事实有
反家暴法对公安机关职责的规定
1、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反家庭暴力法第7条)
公 2、接受报案。(反家庭暴力法第13条第二款、第14条) 安 3、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
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反家庭暴力法第15条第 一款)
机 4、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需要安置的人员安置到临时
第十八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 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 帮助。
4、告诫制度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 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五大亮点解读汇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五大亮点解读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为我国首部反家暴法,该法共六章38条,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那么这部《反家庭暴力法》究竟有哪些亮点,相关梳理如下。
一、法律首次界定家暴,精神侵害算家暴什么是家庭暴力?在很多人的概念里,家庭暴力就是丈夫打老婆。
事实上,据全国妇联调查,妇女、老人、小孩、残疾人等都是我国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在暴力形式上,尽管殴打等身体侵害仍是家庭暴力的主流,但辱骂、恐吓等精神暴力的严重性也越来越凸显。
长期以来家庭暴力不是法律术语、法律没有明确的禁止,这是造成家暴长期存在的原因之一,而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是明确该法调整对象的法律依据。
对此,反家暴法该法第二条明确: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从行为类型来看,除了身体暴力,明确包括精神暴力。
增加了“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的内容。
二、共同生活人施暴有规定《反家庭暴力法》不是婚姻家庭法,是社会保护法。
在现实生活中,未婚同居的现象已经较为常见;而由于住房紧张等原因,有许多离婚家庭双方“离婚不离家”。
为保护这部分人群的权益,该法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在附则中增加准用条款,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反家庭暴力法》,扩大了家庭暴力的主体适用范围,有着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都可以依照《反家庭暴力法》规制。
三、监护人失职,撤销资格没商量江苏南京一吸毒女活活饿死2名女儿、浙江金华一母亲将4岁儿子烧伤致死……近年来,多起触目惊心的家暴案件接连发生,引发了全社会对监护人资格问题的强烈关注。
加大对失职监护人的司法干预力度,已成为社会共识。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委会、村委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反家庭暴力法学习心得
反家庭暴力法学习心得反家庭暴力法学习心得篇一:反家暴讲义反对家庭暴力,创建最美家庭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
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有五种:家庭暴力大致分为四种类型:⒈肉体摧残式。
如对家庭成员用推挤、拳击、扭臂、掐脖子、扇耳光、咬、掐、开水烫、火烧、用刀等手段及器械伤害,故意杀害、伤害、重度殴打、冻饿、性摧残等使受害人身体受到严重损害。
⒉精神迫害式。
用威胁、恐吓、辱骂、猜疑、恶意贬低、故意刁难等手段干涉配偶行动自由,尤其不得与其他异性来往,怠慢对方的感受及需要;捏造事实强加给家庭成员或四处宣扬,将第三者带及家中同居或发生性行为,使受害人精神极度伤害;实施冷暴力等。
⒊性虐待式。
违背配偶意愿强迫进行性行为,或强迫其进行难以接受的性行为方式,损伤其性器官,强迫拍摄淫秽照片或录相。
⒋虐待体罚式。
如经常对家庭成员进行打骂,有病不给治疗等,具有连续性的特征;如对家庭成员罚跪、强迫过度劳动、禁闭、限制行动自由等。
⒌经济虐待式:剥夺生活必需品,遗弃家庭成员,限制配偶花钱,夺走工资,扣留身份证件,禁止外出工作,禁止求医,在外赌博欠债,变卖家产。
案例:9岁的被害人张琼丹系上诉人向和平与张继云的亲生女儿;2011年9月16日,向和平在与张继云离婚后,独自抚养张琼丹。
因张琼丹不好好上学并多次离家出走,向和平为了教训张琼丹,让其好好读书,于2014年4月4日7时许,使用一根长约4米的尼龙绳及一根长约60厘米的棉绳将张琼丹捆绑在家中卧室的床脚处,并且不向张琼丹提供饮用水及食物。
自2014年4月4日7时起至同年4月9日18时期间,向和平每天早施春香因为孩子拍了一晚上的门而没有去帮助而深深自责,就想着给她们提供帮助。
有一次,施春香看到乐燕总不给小女儿换尿不湿,就跑到乐燕家,让给小女儿换尿不湿。
尿不湿取下来后,一股恶心的臭味扑过来。
孩子的下身4处溃烂。
她说赶紧用毛巾洗洗,乐燕说没有毛巾。
反家暴条例讲座心得体会
近年来,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更好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我国政府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
为了提高公众对家暴问题的认识,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我国各地纷纷举办了反家暴条例讲座。
我有幸参加了这样一场讲座,通过学习,我对家庭暴力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家暴问题的严重性讲座中,讲师详细介绍了家庭暴力的定义、种类、表现形式以及危害。
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者造成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还会影响整个家庭乃至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国每年因家庭暴力导致的家庭破裂、儿童受害等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因此,关注家庭暴力问题,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
二、反家暴法的意义《反家暴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其出台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它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受害者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它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对施暴者进行法律制裁,起到震慑作用。
最后,它有助于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的认识,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三、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讲座中,讲师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了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1. 加强家庭教育,培养良好的家庭氛围。
家长要关注孩子的成长,关注家庭成员的心理需求,尊重家庭成员的人格尊严,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
2. 提高法律意识,了解《反家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当家庭暴力发生时,受害者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加强社会宣传,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
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反家暴知识,让更多的人了解家庭暴力的危害,共同抵制家庭暴力。
4. 加强社会支持,为受害者提供帮助。
建立健全家庭暴力庇护所、心理咨询等救助机构,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个人感悟通过参加这次反家暴条例讲座,我深刻认识到家庭暴力问题的严重性,以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紧迫性。
以下是我的一些个人感悟:1. 家庭暴力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我们要提高警惕,关注身边的家庭暴力事件,共同维护家庭和谐。
《2024年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范文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篇一一、引言《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为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而制定的重要法律。
自该法实施以来,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困境和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将分析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一)法律意识淡薄,宣传普及不足当前,部分地区和群体对《反家庭暴力法》的认知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普通民众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缺乏防范意识;二是部分家庭成员在遭受家庭暴力时,由于缺乏法律知识,不知道如何寻求帮助;三是部分执法人员对《反家庭暴力法》的理解不够深入,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偏差。
(二)执法力度不够,司法资源有限在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过程中,执法力度不够和司法资源有限是两个突出问题。
一方面,由于执法人员数量不足、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导致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存在拖延、推诿等现象;另一方面,司法资源有限,使得一些受害者在寻求司法救济时面临困难。
(三)社会支持体系不完善当前,我国在反家庭暴力方面的社会支持体系尚不完善。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缺乏专业的心理咨询和医疗救治机构;二是社会救助机制不健全,难以满足受害者的实际需求;三是缺乏有效的跨部门协作机制,导致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存在信息不畅、沟通不畅等问题。
三、完善对策(一)加强法律宣传普及,提高法律意识首先,要加大《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
其次,要加强家庭教育,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制观念和防范意识。
此外,还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执法水平和法律素养。
(二)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针对执法力度不够和司法资源有限的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增加执法人员数量,提高其素质和业务能力;二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三是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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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 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
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 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可能 构成何罪)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 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 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 定本法。 家庭暴力是反复发生、具有周期性,甚至是 一次比一次严重的。《反家暴法》希望,当 你受害不是那么严重的时候,你就赶快求助, 申请人身保护令或者紧急庇护,脱离这个环 境,避免继续受暴,防止家庭暴力由一般的 殴打升级为虐待、伤害甚至杀人。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 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价值位阶)
第一个就是家庭暴力的定义,性暴力没有明确写进去。国际 社会公认的家庭暴力形式包括四种,身体暴力、精神暴力、 性暴力和经济控制。其实很多最后以暴制暴的女性,是对遭 受的性暴力难以说出口才发生了更严重的非剧。所以我是希 望《反家暴法》能表明这样一种态度:违背女性意愿的强制 性行为是不允许的。 第二就是对受害者的庇护,写得还不够完整。我们现在规定 的临时庇护所,只是提供一个临时生活的场所和临时生活帮 助,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受害人的问题。在国外,庇护是 一套完整的制度,还会有法律援助、心理辅导,关键是培训 受害者回归社会的能力。很多人遭受家暴不愿离婚,是因为 她们没有谋生能力,那庇护所就培训你谋生的能力,让你能 重新回归社会。
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 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 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反家暴法》主要要管的家庭暴力,其实是没
达到《刑法》中的虐待罪、遗弃罪、甚至连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处罚都够不上的, 轻微的家庭暴力行为。
严重的家庭暴力,《治安 管理处罚法》有殴打他人、虐待家庭成员的处 罚条款,《刑法》中也有相应的虐待罪、遗弃 罪、伤害罪、杀人罪。
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
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 精神等侵害行为。 1.程度? 2.被害人的范围是否包括男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解读
2011年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第三期
《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在整个婚姻 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 占24.7%。反家暴网络在三省九市进行的调查 显示,夫妻之间的暴力接近35%,父母对子女 的暴力在70%左右,受害人大多是妇女、儿童 和老人。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 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 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 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 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
1.教育社会良性发展 如果我们从小就告诉孩子,什么人都不可以打,你 的亲人也不行,那他长大后就不会实施家庭暴力 2《反家暴法》使家暴举证更容易 按照《反家暴法》,如果你想得到法律的保护,就 一定要报警。按照《反家暴法》第二十条的证据规 则,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公安机关 出具的证据是直接证据,可以直接说明家庭暴力事 实,在诉讼中会被法庭采信。 3.不想离婚也能申请人身保护令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 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 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 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 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 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 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 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 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 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 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