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财政收入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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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07.23•【文号】财综[2004]53号•【施行日期】2004.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外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2004年7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的客观要求。

近几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在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对于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从源头上防范腐败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目前各方面认识不尽一致,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的政策界限不够明确,加之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滞后等原因,政府非税收入还存在管理不够规范、运行效率偏低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二、分类规范管理政府非税收入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在依法筹集的基础上,努力挖掘收入潜力,实行分类规范管理。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4.11•【文号】财办[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财政资金管理总体上规范有序,但部分地方和单位仍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制度执行不到位,内部监督乏力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各类账户管理加强财政专户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1〕1号)要求,切实做好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对没有国务院、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财政部门四类有效文件依据开设的专户一律予以撤销,对同类性质多头开设的专户予以归并,对一年内没有业务往来的财政专户予以撤并。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等审批管理程序,对违规开设财政专户的,要追究责任;将财政专户统一转归财政国库机构管理,并明确相关业务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制定国库与财政专户之间资金调度、资金运行内控管理、档案资料保管以及定期检查报告等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长效机制。

加强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要进一步清理各部门各单位银行账户,凡是不符合规定设置的账户要一律撤销。

各部门各单位开设银行账户要经过财政部门严格审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让下属单位代存代管资金,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财政部关于整顿和加强预算收入退库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整顿和加强预算收入退库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整顿和加强预算收入退库管理的通知正文:---------------------------------------------------------------------------------------------------------------------------------------------------- 关于整顿和加强预算收入退库管理的通知(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八日财政部发出)目前,国库收入退库管理偏松,在一些地区巧立名目,弄虚作假,随便退库的现象相当严重,不但分散了国家的大量建设投资金,也助长了某些不正之风和铺张浪费现象,极需加以整顿。

为了维护国家预算的收入,确保国库收入的安全,必须坚决纠正收入退库中的混乱现象和无政府状态。

为此,特重申一九六二年我部《关于严格收入退库制度的几项规定》仍应严格执行,并结合当前收入退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再作如下通知;一、一切国家预算收入,均应及时地足额地交入各级金库,不得随便坐支、挪用。

应该上交国库的收入,任何单位都不准拖延不交、中途截留、库外设库、化大公为小公。

已经交入国库的收入款项,是国家保证预算支出的资金,不能搞分散主义,随便退库支用。

凡是不属于国家规定退库范围的,不得从国家金库中冲退;属于国家规定的退库项目,也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退库手续办理。

二、属于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收入退库:1.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库的;2.企业单位上划下划办理财务结算需要退库的;3.企业单位按计划上交利润,超过实际数额过多需要退库的;4.弥补企业单位的计划亏损;5.对企业单位的政策性亏损补贴退库;6.县以上供销社从上交国家的利润中提取的“三项资金”;7.地方财政从已入库的税款中提取税收附加,需要退库的;8.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退库项目。

收入退库的范围事关全局,全国应当统一,各地不能自定。

各级财政部门、监交机关和各级金库都要严格执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10.12•【文号】财行[2009]400号•【施行日期】2009.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9]40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2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二○○九年十月十二日附件: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机关和单位(以下统称中央行政单位):(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等;(二)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三)驻外机构,指驻外使领馆、常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中央行政单位驻外非外交性质代表机构等。

财政部关于财政预算管理的通告

财政部关于财政预算管理的通告

财政部关于财政预算管理的通告为了加强财政预算管理,进一步规范预算编制与执行,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决定发布本通告,明确财政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

一、预算编制原则1.依法合规。

预算编制必须遵循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保预算的合法性、合规性。

2.科学公正。

预算编制应坚持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收支项目和金额。

3.绩效导向。

预算编制应注重绩效导向,将资金用于提高效能、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4.问题导向。

预算编制要分析和解决存在的财政问题,切实提高财政资源的利用效率和质量。

二、预算编制程序1.年度预算编制。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组织编制本级财政预算,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2.预算编制要点。

预算编制时,应与相关部门协商,明确财政支出重点和财政收入预测,制定详细的预算计划和财政政策。

3.公开透明。

预算编制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财政预算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预算执行管理1.严格限额。

各部门在执行财政预算时,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数额和用途限制执行,不得超过预算限额。

2.会议经费。

会议经费必须严格控制,不得随意增加,确保公务活动的合理便利与质量。

3.资金监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资金的监管,确保预算资金的专款专用。

4.绩效评价。

对于执行情况良好的部门,应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执行情况不佳的部门,应追究责任,加强监督。

四、预算管理信息化1.推进信息化建设。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预算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财政预算的管理和监控能力。

2.数据共享。

各部门要加强数据共享,共同维护财政预算管理信息系统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安全保密。

财政部门要做好预算管理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确保信息不被泄露或操纵。

五、附则1.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废止以前的相关规定。

2.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告的要求,做好财政预算管理工作。

总之,本通告旨在规范财政预算管理,实现财政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

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1.06•【文号】财库[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加快推进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以下简称收缴电子化)管理,是建立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推进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收缴电子化管理,是指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以经过数字签名的合法、有效的电子文件为依据,全流程在线办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一种管理方式。

收缴电子化管理,其核心是以全国统一的标准化体系为基础,构建全国统一的缴款渠道,建立起与公共财政管理和社会信息化发展相适应的电子化缴款新机制。

推行收缴电子化管理,有利于规范执收、加强监管,有利于信息透明、加强协作,有利于打破区域限制、方便缴款人缴款。

全面推行收缴电子化管理,既是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的现实需要,也是推进创建服务型政府、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推行收缴电子化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安排,加快推进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争取在“十三五”期间全面实现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

二、严格遵循收缴电子化全国统一标准(一)统一政府非税收入执收项目识别码。

政府非税收入执收项目识别码是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中执收项目的全国统一电子标签,是财政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的重要内容,为实现执收项目的收入自动化分成、规范化管理和智能化分析奠定基础。

执收项目识别码由财政部负责统一赋码。

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执收项目识别码规范》(附件1)要求,严格履行有关注册程序,规范使用政府非税收入执收项目识别码。

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6.01•【文号】财预[2010]88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预算外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2010年6月1日财预[2010]8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不含教育收费,以下简称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预算管理方式自2011年1月1日起,中央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中央部门)的教育收费(包括目前在财政专户管理的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党校收费,教育考试考务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以下简称教育收费)作为本部门的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缴比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执行。

中央部门预算外收入(含以前年度欠缴及未缴财政专户的资金和财政专户结余资金)全部上缴中央国库,支出通过一般预算或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

根据各项收入的性质,纳入预算管理的具体方式如下:(一)交通运输部集中的航道维护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二)中央部门收取的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广告收入、捐赠收入、回收资金、利息收入等预算外收入纳入一般预算管理,使用时用于收入上缴部门的相关支出,专款专用。

二、收入预算级次和支出安排原则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后,收入预算级次保持不变,原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的收入上缴中央国库。

财政部门要及时核拨预算资金,保障相关中央部门的正常运转经费和相关事业开支。

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执收单位所需支出按政府性基金方式管理。

纳入一般预算的,原执收单位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支出由同级财政安排;原执收单位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由同级财政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支出解决。

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财政部门严肃执行财经纪律加强财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财政部门严肃执行财经纪律加强财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财政部门严肃执行财经纪律加强财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12.05•【字号】鲁财办发〔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财政部门严肃执行财经纪律加强财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鲁财办发〔2014〕18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现将《关于财政部门严肃执行财经纪律加强财政管理的若干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不断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从近年各级审计、财政监督检查情况看,财经法规制度执行不严、财经纪律松弛等问题,在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

个别地方不按规定组织收入,在收入上弄虚作假;一些地方预算编制不够细化,预算约束力不强;有的财政存量资金管理不规范,暂存款、暂付款以及对外借款规模较大,清理回收不及时;有的在专项转移支付中存在项目过多、使用分散、重复分配、超期滞留,甚至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问题;有的屡禁不止,仍违规多头开设、重复开设财政专户;一些地方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核算不规范,会计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损害了正常财经秩序,必须切实加以纠正。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十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的目标要求,把法治财政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做到学法上更加全面深入、尊法上更加坚定自觉、守法上更加严格自律、用法上更加积极主动,模范遵守财经纪律。

要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有力措施,下大力气解决当前财经纪律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防止屡查屡犯、屡禁不止,大力整饬财经秩序。

按照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加快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财经法规制度体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水平。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 〕4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建立健全财政专户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部制定了《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乡级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部将另行发布文件规范。

文件发布前,乡级财政专户管理暂参照《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政部2013年4月12日附件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 〕17 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特定资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偿债准备金、待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教育收费、彩票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业务费、代管预算单位资金等。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开设的财政- 1 -零余额账户不属于财政专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含市辖区和县级开发区)以上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管理。

第四条财政专户管理遵循安全、规范、精简、统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章财政专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第六条开立财政专户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财政部文件规定开立财政专户;(二)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协议条款规定开立财政专户;(三)国库单一账户不能满足资金管理核算要求,需要开立财政专户。

湖南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财政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财政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财政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3.30•【字号】湘财预[2010]107号•【施行日期】2010.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财政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预〔2010〕107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支行(代理支库):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体制推行“省直管县”改革的通知》(湘发[2010]3号)规定,现将省、市州、县市(指省直管县市区,下同)财政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收入划分(一)增值税1、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附属独立核算企业中以卷烟生产、销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附属独立核算企业中以钢铁和其他金属原料采供、冶炼、加工、销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或与上述主营业务直接关联的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缴纳的增值税,由中央、省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中央75%、省25%;除附件所列企业之外的其他附属独立核算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由中央、省、市州或县市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中央75%、省6.25%、市州或县市18.75%。

今后通过投资或重组等方式新成立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按上述原则确定收入级次。

2、其他增值税由中央、省、市州或县市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中央75%、省6.25%、市州或县市18.75%。

(二)营业税1、铁路运营环节缴纳的营业税,除中央级收入外,其余为省级收入。

2、铁路及相关配套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缴纳的营业税,为省级收入。

3、高速公路及相关配套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缴纳的营业税,为省级收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预〔201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简称《通知》)下发后,各级财政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在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核查财政资金,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对财政专户内的各项资金逐一进行核查,将原按预算外收入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全部缴入国库。

要按照完善预算体系的要求,区别资金性质分别纳入预算管理:应当统筹安排的统一纳入公共预算管理;具有专款专用性质且不宜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的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二、加强监督检查,巩固预算改革成果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本机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提出具体要求;要加强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切实巩固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成果。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级审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各项收入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查找清理文件,规范相关表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审阅2011年以来制发的文件,如果出现与《通知》规定不符合的表述,比如对现行资金管理仍使用“预算外”、“预算内”等词,要立即更正。

现行有效文件中与“预算外资金(收入)”有关的内容如果与《通知》规定不符合,也要相应修订。

在今后工作中,要避免出现与《通知》规定不符合的表述。

特此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猛,政府收入也相应增长。

除了传统的税收外,政府非税收入在财政系统中的比重逐渐增加。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非税收入是指政府通过行政手段或经济手段向社会收取的非税性质的收入。

通常包括政府经营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土地利用收入等。

这些非税收入在财政中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对于维护财政收入平衡、保障公共服务和优化资源配置有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在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方面,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类非税收入的统计和监测。

要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的统计制度,并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同时,要加强对非税收入的分类管理,确保非税收入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其次,通知还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非税收入的预算管理。

要制定非税收入的预算目标,并按照中央和地方的财政体制改革要求,合理划分非税收入的使用范围。

同时,要加强对非税收入的审核和监督,确保非税收入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另外,通知还强调加强非税收入的社会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公开非税收入的相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可以通过政府网站、媒体等渠道公开相关信息,向社会公众展示政府非税收入的来源和使用情况。

这样可以增强政府的透明度,提高公众对政府收入的信任度。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非税收入的使用管理。

要建立非税收入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规范非税收入的使用范围和程序,防止滥用和浪费。

同时,要加强对非税收入的资金监管,确保非税收入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最后,通知还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非税收入的创新。

通过完善非税收入的管理办法,鼓励和支持各级政府部门创新非税收入的方式和渠道。

可以通过推行政府采购、经济特区等政策,创造更多的非税收入来源。

这样可以增加非税收入的多样性和稳定性。

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中,明确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性和具体要求。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几年来,随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级财政部门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仍有一些地方存在认识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是财政部门的核心基础性工作,是有效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政策效率、维护财政资金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制度性、机制性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做到防微杜渐、常抓不懈。

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财政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扎实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资金管理程序规范、责任明确、权力透明、监督有力。

二、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非税收入收缴改革方案与规划,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确保2012年底前将改革落实到所有执收单位和所有非税收入项目。

要进一步优化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在取消执收单位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的基础上,实现非税收入直接上缴财政,逐步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提高信息化技术在收入收缴管理方面的应用水平。

要建立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按照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原则,将所有非税收入纳入统一的收缴管理体系。

财政部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5]27号

财政部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5]27号

财政部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995年1月13日财预字[1995]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3]19号《关于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即收支两条线,下同)后有关具体实施办法规定如下:一、关于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的管理与缴纳(一)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执行收费和罚没的机构(简称执收执罚单位,下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收费或罚款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和罚款票据(中央主管部门应使用财政部认可的票据,地方主管部门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票据),并按要求的内容认真填写。

执收执罚单位和部门要建立健全收、罚票据的领用、缴销管理制度和收、罚款的会计核算制度,并加强对收费和罚款管理的监督检查。

(二)各部门、各单位的罚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预算,如数上缴财政。

行政性收费(不包括法院收取的诉讼费,下同),凡财政部已明确纳入预算的,应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尚未纳入预算的,按现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预算外专户储存管理,由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用途和范围使用,并接受财政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执收执罚单位、部门罚款和收费的管理与监督。

各级主管部门应积极落实并督促下级部门认真执行《规定》和财政部的有关文件,将收费(指按财政部门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下同)和罚没收入及时足额地上缴财政。

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监管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监管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监管的通知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财政领域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加强财政监管,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财政部决定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强财政监管。

一、加强财政项目审批管理为了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程序规范性,财政部将加强对财政项目审批的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审批的信息管理系统,强化资金申请、审核、批准的流程控制。

同时,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预算控制和资金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符合项目计划和预算安排。

二、加强财政收支管理财政部将加强对财政收支的监控和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和运作稳定。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收入的核实和审核,严格执行财政收入的分类管理制度,并建立健全收支平衡监测和预警机制。

对于存在收支不平衡和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情况,要及时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预算执行管理财政部强调要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财政支出的规范性和效益性。

各级财政部门应做好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同时,要建立健全财政绩效评估机制,对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以实现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的相互衔接。

四、加强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财政部将加强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的建设。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系统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要加强财政内部控制的建设,建立健全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明确职责和权限,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财政部将推动财政信息化建设,提高财政监管的效能和精准度。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维,提高数据采集、分析和应用的能力。

要加强对财政数据的安全保护,加强系统的安全监控和风险防范。

通过以上措施的落实,财政部将进一步加强对财政管理的监督和指导,提高财政监管水平和效能,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部门协作,共同推动财政监管工作的落实,为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稳定的财政保障。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粤财综[2004]168号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粤财综[2004]168号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粤财综[2004]168号)各市、县(市、区)、自治县财政局,省直各单位: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以下简称《财政部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和领会《通知》的精神,并结合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2004]40号)认真贯彻执行。

二、对于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已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地区继续按规定执行;尚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逐步理顺,按《财政部通知》要求执行。

三、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未经财政部或省财政厅批准,各执收单位不得自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各执收单位不得减免政府性基金。

四、凡涉及省级与市、县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或省财政厅规定;凡涉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或省财政厅批准。

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分成,也不得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

五、从《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审批权限新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按照《财政部通知》规定新取得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一律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2001年我国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以来,财政资金运行的机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显著提升。

但近年来,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国库资金管理存在以下不规范的问题:违规将国库资金转入财政专户虚列支出;用国库资金对外借款规模较大,清理回收不及时;未严格执行国务院和财政部关于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规定,该撤销的财政专户未及时撤销,该归口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财政专户未及时转交;极少数地方顶风违纪,又擅自新开设财政专户,等等。

这些问题暴露出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如不尽快解决,不仅会给财政资金安全带来风险,而且会影响到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建设和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一)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应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切实提高国库资金支付效率、安全性和透明度,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并虚列支出,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

地方各级财政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

(二)积极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优化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实时匹配非税收入资金和信息,创造条件实现应上缴国库的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提高非税收入缴库效率。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3.15•【文号】财税[2016]33号•【施行日期】2016.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3月15日附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税收入设立、征收、票据、资金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

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二)政府性基金收入;(三)罚没收入;(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五)国有资本收益;(六)彩票公益金收入;(七)特许经营收入;(八)中央银行收入;(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十)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十一)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十二)其他非税收入。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

第四条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非税收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根据非税收入不同类别和特点,制定与分类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06]360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06]360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06]360号)有关中央部门财务部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建设银行机构业务部,中国农业银行机构业务部,中国光大银行公司业务部,中信银行机构业务部:为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确保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收缴的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收缴流程缴款人以现金或转账支票方式向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缴款,需同时提交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代理银行录入相关信息,经审核无误后,将款项缴入财政部为该执收单位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缴款人以银行汇兑方式向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缴款,代理银行应直接将款项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每日营业终了前,代理银行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将所有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资金(包括已确认信息的和未确认信息的资金)全额自动汇划到中央财政专户,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日终余额为零。

二、及时对到账资金进行确认,匹配《缴款书》相关信息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行在收到缴款人以银行汇兑方式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资金的当日,应书面通知执收单位。

当日确实无法通知的,必须于次日书面通知执收单位。

执收单位收到代理银行书面通知后,原则上应于当日确认收入,并开具《缴款书》送交代理银行,确有困难的必须于次日送交,并与主管部门沟通;对因缴款信息不明,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具《缴款书》的,执收单位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于l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国库司)汇总报送有关处理意见,财政部视情况将其作为预算内“其他收入”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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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的格式来撰写正文内容。

财政部关于财政收入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财政收入的管理,提高财政资源的利用效率,依据国家税
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财政部决定制定以下管理措施,特向各级财
政部门通告如下:
一、加强财政收入预算管理
1. 财政部门应依照国家核定的预算,在年度内合理安排和使用财政
收入。

同时,根据经济形势和财政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收入预算,
并向上级提交相关报告。

2. 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收入分配制度,确保各级财政收入分配合理、公正。

对于地方财政收入分配不合理的情况,应及时进行整改。

3.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各类收费项目的管理,确保收费依法进行,并
加强对收费资金的监督和使用情况的审计。

二、优化财政征收机制
1. 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税收征收机制,加强对税收征收的监督和管理。

对于存在偷漏税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应加大查处力度,确保税收
的公正、合法征收。

2.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确保优惠政策的落实准
确无误。

对于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应予以追责和处罚。

三、加强财政收入统计和报告工作
1. 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财政收入统计制度,确保收入数据的准确性。

同时,要加强对各级财政收入报告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数据
统计错误。

2. 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向上级报告财政收入情况,保持信息畅通和
及时沟通。

对于重大财政收入情况的变动,要立即向上级报告并进行
解释说明。

四、加强对财政收入的监督和审计
1. 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财政收入监督机制,加强对财政收入使用情
况的监督和审计。

对于财政收入使用不规范、违法或浪费现象,要依
法追责和追索。

2.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收入使用情况的定期审计工作,确保资金
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向上级
报告。

以上是财政部关于财政收入管理的通知,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
通知要求,加强财政收入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只有通过有效的财政收
入管理,才能保障国家财政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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