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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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公告 2007年 第4号关于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的公告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我局制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空气 监测 规范 公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 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 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是指在监测环境空气质量时需要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监测环境空气质量是保障人类健康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技术手段之一,因此制定规范对于保证监测结果准确、可比、科学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个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的示例,其详细内容包括监测目标、监测方法、监测点位布局等方面。

一、监测目标1.监测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PM2.5、PM10等。

2.监测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来源和分布情况。

3.监测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4.监测大气污染控制效果和环境改善程度。

二、监测方法1.采用合适的监测仪器设备,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采样点位应具有代表性,能全面反映监测区域内空气质量状况。

3.监测样品的采集和保存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4.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

三、监测点位布局1.监测点位的选择应根据监测目标和监测区域的特点进行合理规划。

2.监测点位应选取不同类型的区域,包括城区、生态保护区、工业区等,以全面掌握监测区域内的空气质量情况。

3.监测点位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以避免相互污染和干扰。

四、监测频率1.连续监测指标污染物的浓度,如每小时采样一次。

2.定期监测主要污染物的浓度,如每天或每周采样一次。

3.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临时监测,如环境事故、大气污染事件等。

五、监测结果的处理和报告1.监测结果的处理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计算和分析。

2.监测结果应及时报告给相关单位和部门,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措施。

3.监测结果应向公众公开,并提供易于理解和比较的形式。

六、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1.严格按照监测方法进行操作,避免操作错误和干扰。

2.定期对监测仪器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其准确性和稳定性。

3.参加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的评估活动,提高监测数据的可信度和可比性。

七、监测人员的培训和管理1.监测人员应具备相关岗位要求的知识和技能,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2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 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 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 (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 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三)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四)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背景水平;(五)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六)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五)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五)

附件三:监测点位周围环境与采样⼝设置的具体要求 ⼀、环境空⽓质量监测点周围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监测点周围50⽶范围内不应有污染源; (⼆)点式监测仪器采样⼝周围,监测光束附近或开放光程监测仪器发射光源到监测光束接收端之间不能有阻碍环境空⽓流通的⾼⼤建筑物、树⽊或其他障碍物。

从采样⼝或监测光束到附近障碍物之间的⽔平距离,应为该障碍物与采样⼝或监测光束⾼度差的两倍以上; (三)采样⼝周围⽔平⾯应保证270°以上的捕集空间,如果采样⼝⼀边靠近建筑物,采样⼝周围⽔平⾯应有180°以上的⾃由空间; (四)监测点周围环境状况相对稳定,安全和防⽕措施有保障; (五)监测点附近⽆强⼤的电磁⼲扰,周围有稳定可靠的电⼒供应,通信线路容易安装和检修; (六)监测点周围应有合适的车辆通道。

⼆、采样⼝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对于⼿⼯间断采样,其采样⼝离地⾯的⾼度应在1.5 ~15⽶范围内; (⼆)对于⾃动监测,其采样⼝或监测光束离地⾯的⾼度应在3 ~15⽶范围内; (三)针对道路交通的污染监控点,其采样⼝离地⾯的⾼度应在2 ~5⽶范围内; (四)在保证监测点具有空间代表性的前提下,若所选点位周围半径300~500⽶范围内建筑物平均⾼度在20⽶以上,⽆法按满⾜(⼀)、(⼆)条的⾼度要求设置时,其采样⼝⾼度可以在15~25⽶范围内选取; (五)在建筑物上安装监测仪器时,监测仪器的采样⼝离建筑物墙壁、屋顶等⽀撑物表⾯的距离应⼤于1⽶; (六)使⽤开放光程监测仪器进⾏空⽓质量监测时,在监测光束能完全通过的情况下,允许监测光束从⽇平均机动车流量少于10,000辆的道路上空、对监测结果影响不⼤的⼩污染源和少量未达到间隔距离要求的树⽊或建筑物上空穿过,穿过的合计距离,不能超过监测光束总光程长度的10%; (七)当某监测点需设置多个采样⼝时,为防⽌其他采样⼝⼲扰颗粒物样品的采集,颗粒物采样⼝与其他采样⼝之间的直线距离应⼤于1⽶。

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1. 引言室内环境空气质量对人体健康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准确监测和评估室内空气质量的技术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制定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的技术规范,以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提供有效的数据分析和决策依据。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2. 监测目标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的目标是评估室内空气中存在的污染物以及其对人体健康的风险。

常见的监测目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二氧化碳(CO2)浓度:反映空气的新鲜程度,高浓度可能导致人员疲劳、头痛等症状。

•PM2.5和PM10颗粒物浓度:衡量空气中悬浮颗粒物的含量,可能引起呼吸系统疾病和心血管疾病。

•甲醛浓度:判断装修材料和家具的污染状况,高浓度可能导致眼疼、喉咙痛、过敏等症状。

•TVOC(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全面评估室内空气中的有机物含量,可能引起呼吸系统不适、头晕等症状。

•温度和湿度:影响人体的舒适感受和健康状况,高温和高湿度可能引起中暑、脱水等问题。

3. 监测方法3.1 仪器设备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需要使用专业的监测仪器和设备,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常用的监测仪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CO2浓度监测仪:用于测量室内二氧化碳的浓度,选择具有高精度和实时显示功能的仪器。

•颗粒物浓度监测仪:用于测量室内PM2.5和PM10的颗粒物浓度,选择具有较高分辨率和准确度的仪器。

•甲醛监测仪:用于测量室内甲醛的浓度,选择具有低检测限和高灵敏度的仪器。

•TVOC监测仪:用于测量室内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浓度,选择具有多功能和多传感器的仪器。

•温湿度计:用于测量室内温度和湿度,选择可靠性高、精度较高的仪器。

3.2 监测方法根据监测目标的不同,采取相应的监测方法进行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CO2浓度监测方法:通常采用红外线传感器或基于化学吸收原理的传感器进行监测,将监测仪器放置在室内合适的位置,记录测量值。

•颗粒物浓度监测方法:采用激光散射原理或光学原理进行测量,根据监测要求选择合适的监测时间和监测位置,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空气质量是一个国家和城市发展的重要指标之一,也是影响人类健康和生存环境的重要因素。

因此,为了保障公民的健康权和生存环境的稳定,相关政府部门出台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该规范旨在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提高监测工作的精度和可靠性,以便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科学、准确的评价。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采样、分析、评价和数据管理等方面。

下面分别进行详细阐述。

一、采样1.1 采样点的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需要在城市的不同区域、各类工业场所、交通繁忙地段、居民区等场所设置采样点,采样点应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设置。

采样点的设置应当准确反映环境空气质量的状况,严禁人为干扰。

1.2 采样器的选择:采样器应根据监测要求和监测目的进行选择。

大气颗粒物的采集应采用高效低流阻的过滤膜,确保充分采集颗粒物的质量和数量。

VOCs的采集要求采样时间长,因此需要选择大容积采样器或超低流采样器。

1.3 采样条件的控制:采样器的摆放位置和采样时间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控制。

颗粒物采样器应放置在1.5米以上,以避免被尘土和植物干扰。

低流采样器可以采用移动式采样,以达到更好的采样效果。

二、分析2.1 样品的保存:样品采集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和保存。

对于放射性物质、异味物质、揮發性有机物等特殊物质的采样,样品的保存时间和条件要求更高。

2.2 分析方法的选择: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方法的选择,应当根据被测物质的种类、浓度、检出限、加标回收率及误差等指标进行评估和比较,并且应当参考国家标准和质量认证机构的标准。

对于具有毒性、危险性的物质,应采取高灵敏度、高精度的分析方法。

2.3 实验室的质量控制:监测实验室应实行统一的实验室质量保证方案。

每批次样品在分析前必须要进行质量的控制,确保样品与标准物质之间的准确性、一致性和可复性。

三、评价评价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的核心。

评价方法应根据不同污染物的物理化学特性、毒性特性、环境分布特点等因素进行设计。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三)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四)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背景水平;(五)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六)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2020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doc)

2020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doc)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三)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四)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背景水平;(五)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六)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环境监测规范

环境监测规范

环境监测规范一、概述环境监测是指对自然环境中空气、水、土壤等进行系统地、全面地观测、记录、分析和评价的活动。

环境监测的目的是为了掌握环境质量状况,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类健康。

本文将从空气、水和土壤三个方面阐述环境监测规范。

二、空气监测规范1. 监测指标:空气监测应关注主要的大气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等。

同时,还应关注一些特殊的污染物,如挥发性有机物等。

2. 监测方法:空气监测应采用标准化的监测方法,例如气象学站点的监测方法、微量分析方法等。

同时,应定期校准仪器设备,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监测频率:空气监测应按照事前制定的监测方案,确定监测频率。

在城市及工业区域,应每日进行连续监测;在其他区域,可以每周或每月进行监测。

4. 数据分析:空气监测数据应进行科学分析,计算出相应的指标和浓度值。

根据监测数据,可以评估空气质量状况,并进行相关措施的制定。

三、水质监测规范1. 监测指标:水质监测应关注主要的水质污染物,如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

同时,还应关注微量元素和有机物等特殊的污染物。

2. 监测方法:水质监测应采用标准化的监测方法,例如溶解氧、pH值、颜色比色法、原子荧光光度法等。

同时,应定期校准仪器设备,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监测频率:水质监测应按照事前制定的监测方案,确定监测频率。

对于重要的水源地和水体,应每日进行监测;对于其他地区,可以每周或每月进行监测。

4. 数据分析:水质监测数据应进行科学分析,计算出各项指标和污染物的浓度值。

根据监测数据,可以评估水质状况,并采取相应的净化措施。

四、土壤监测规范1. 监测指标:土壤监测应关注主要的土壤污染物,如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

同时,还应关注土壤酸碱度、含水量等指标。

2. 监测方法:土壤监测应采用标准化的监测方法,如土壤离子色谱法、土壤有机质测定法、土壤重金属测定法等。

同时,应定期校准仪器设备,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三)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四)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背景水平;(五)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六)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前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订监测规范”的要求,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的布点与采样、监测项目与相应的监测分析方法、监测数据的处理、质量保证及报告等内容。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规范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起草。

本规范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解释。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于2004年12月9日起实施。

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6919GB 6921GB 8170GB/T 9801GB/T 11737 空气质量词汇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数值修约规则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居住区大气中苯、甲苯和二甲苯卫生检验标准方法气相色谱法GB/T 12372GB 12373 居住区大气中二氧化氮检验标准方法改进的Saltzman法居住区大气中气态污染物液体吸收法的标准采样装置GB/T 14582 环境空气中氡的标准测量方法GB/T 14668 空气质量氨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T 14669 空气质量氨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 14677 空气质量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4679 空气质量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 15262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T 15435 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 Saltzman法GB/T 15437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15438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GB/T 15439 环境空气苯并[α]芘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15516 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T 16128 居住区大气中二氧化硫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甲醛溶液吸收—盐酸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T 16129 居住区大气中甲醛卫生检验标准方法分光光度法GB/T 16147 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量方法GB/T 17095 室内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卫生标准GB/T 18204.13 公共场所室内温度测定方法GB/T 18204.14 公共场所室内相对湿度测定方法GB/T 18204.15 公共场所室内空气流速测定方法GB/T 18204.18 公共场所室内新风量测定方法示踪气体法GB/T 18204.23 公共场所空气中一氧化碳检验方法GB/T 18204.24 公共场所空气中二氧化碳检验方法GB/T 18204.25 公共场所空气中氨检验方法GB/T 18204.26 公共场所空气中甲醛测定方法GB/T 18204.27GB/T 18883GB 50325 公共场所空气中臭氧检验方法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 .doc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 .doc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三)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四)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背景水平;(五)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六)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四)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四)

第六章附则 第⼆⼗⼆条本规范下列⽤语的含义: (⼀)环境空⽓质量⼿⼯监测:在监测点位⽤采样装置采集⼀定时段的环境空⽓样品,将采集的样品在实验室⽤分析仪器分析、处理的过程。

(⼆)环境空⽓质量⾃动监测:在监测点位采⽤连续⾃动监测仪器对环境空⽓质量进⾏连续的样品采集、处理、分析的过程。

(三)点式监测仪器:在固定点上通过采样系统将环境空⽓采⼊并测定空⽓污染物浓度的监测分析仪器。

(四)开放光程监测仪器:采⽤从发射端发射光束经开放环境到接收端的⽅法测定该光束光程上平均空⽓污染物浓度的仪器。

(五)污染监控点:为监测地区空⽓污染物的浓度,或主要污染源对当地环境空⽓质量的影响⽽设置的监测点。

为监测固定⼯业污染源对环境空⽓质量影响⽽设置的污染监控点,其代表范围⼀般为半径 100~500⽶的区域,有时也可扩⼤到半径500⽶~4千⽶(如考虑较⾼的点源对地⾯浓度的影响时)的区域;为监测道路交通污染源对环境空⽓质量影响⽽设置的污染监控点,其代表范围为⼈们⽇常⽣活和活动场所中受道路交通污染源排放影响的道路两旁及其附近区域。

(六)空⽓质量评价点:以监测地区的空⽓质量趋势或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的代表性浓度为⽬的⽽设置的监测点。

其代表范围⼀般为半径500⽶⾄4千⽶的区域,有时也可扩⼤到半径4千⽶⾄⼏⼗千⽶(如对于空⽓污染物浓度较低,其空间变化较⼩的地区)的区域。

(七)空⽓质量对照点:以监测不受当地城市污染影响的城市地区空⽓质量状况为⽬的⽽设置的监测点。

其代表范围⼀般为半径⼏⼗千⽶的区域。

(⼋)空⽓质量背景点:以监测国家或⼤区域范围的空⽓质量背景⽔平为⽬的⽽设置的监测点。

其代表性范围⼀般为半径100千⽶以上的区域。

(九)加密格点:将城市的建成区划为规则的正⽅型格状,单个格应不⼤于2千⽶×2千⽶,加密格点设在格线的交点上。

第⼆⼗三条本规范⾃发布之⽇起施⾏。

附件⼀:国家环境空⽓质量监测监测项⽬ 附件⼆:国家环境空⽓质量评价点设置数量要求 附件三:监测点位周围环境与采样⼝设置的具体要求 附件四:监测点位调整的具体要求 附件五:数据处理⽅法 附件⼀:国家环境空⽓质量监测监测项⽬必测项⽬选测项⽬⼆氧化硫(SO2)总悬浮颗粒物(TSP)⼆氧化氮(NO2)铅(Pb)可吸⼊颗粒物(PM10)氟化物(F)⼀氧化碳(CO)苯并[a]芘(B[a]P)臭氧(O3)有毒有害有机物 附件⼆:国家环境空⽓质量评价点设置数量要求建成区城市⼈⼝(万⼈)建成区⾯积(km2)监测点数<10<20110-5020-50250-10050-1004100-200100-1506200-300150-2008>300>200按每25 -30 km2建成区⾯积设1个监测点,并且不少于8个点。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引言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空气质量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良好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各个方面介绍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规范、规程和标准。

二、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标准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是掌握城市空气质量状况的重要手段。

为了准确评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需要制定相应的监测标准。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标准主要包括监测指标、监测方法和监测频次等方面的规定。

1. 监测指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指标包括可吸入颗粒物(PM10、PM2.5等)、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一氧化碳(CO)等污染物的浓度指标。

监测指标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确定,以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2. 监测方法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方法是指对监测指标进行测量的具体方法和仪器设备的选择和使用要求。

监测方法应采用可靠、准确、快速的技术手段,能够满足监测要求和数据分析的需要。

3. 监测频次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频次是指监测工作的时间安排和监测站点的选取。

监测频次应根据城市的特点和需求进行合理的确定,以保证监测结果能够真实地反映城市的空气质量状况。

三、行业排放标准为了控制污染物排放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各个行业都应制定相应的排放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了行业排放限值、排放控制技术和监测要求等内容。

1. 排放限值行业排放限值是指对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在一定时间内的限制要求。

各个行业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环保要求,制定相应的排放限值标准,以保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达标要求。

2. 排放控制技术行业排放控制技术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技术控制排放源的污染物排放,减少对环境空气的污染。

各个行业应根据本身的工艺特点和排放情况,采用适当的排放控制技术,以减少污染物排放和降低对环境空气的影响。

3. 监测要求行业排放监测是对行业排放源进行实时监测和数据记录的工作。

各个行业应建立相应的排放监测体系,确保排放源的监控和数据的真实可靠,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排放问题。

空气质量监测规范

空气质量监测规范

空气质量监测规范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工业化的不断推进,空气质量的好坏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空气质量的监测和评估对于保护环境、维护民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和执行空气质量监测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监测对象、监测方法、监测频率、数据发布等多个方面对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进行论述。

一、监测对象空气质量监测的对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空气中的主要污染物,如PM2.5、PM10、SO2、NO2等。

2. 臭氧浓度,包括地面臭氧浓度和高空臭氧浓度。

3. 其他常见污染物,如挥发性有机物、CO、颗粒物中的重金属等。

监测对象应包括主要污染源附近的监测站点和城市不同区域的监测站点,以保证对空气质量的全面监测。

二、监测方法空气质量监测的方法应当准确、可靠、全面。

针对不同的污染物,可以采用以下几种监测方法:1. 自动监测方法:利用现代化的空气质量监测设备和传感器,实时监测各项指标,并能够自动采集、处理和上传数据。

2. 人工监测方法:由专业技术人员采集空气样品,通过实验室分析,得出各项指标的浓度数据。

3. 空气动态模拟方法:利用计算机模拟技术,根据污染源的排放情况和气象条件,预测各项指标的浓度分布。

三、监测频率空气质量监测的频率应当根据当地的空气质量状况和监测目的来确定。

对于重点监测区域和敏感人群较多的区域,监测频率应当相对较高,可以采取每小时、每日或每周进行监测。

对于一般监测区域,监测频率可以适当降低,采取每月或每季度进行监测。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突发事件,还需要立即进行监测和报告。

四、数据发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发布应当及时、准确、透明。

监测数据的发布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 定点发布:在各个监测站点设置数据展示屏或悬挂数据公示牌,实时公布监测数据。

2. 网络发布:将监测数据通过政府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供公众查询和下载。

3. 移动APP发布:开发空气质量监测的移动应用程序,方便公众随时随地查询。

监测数据的发布应包括各项指标的浓度值、空气质量级别评价、健康建议等信息,同时提供历史数据的查询功能。

2020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doc)精品

2020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doc)精品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三)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四)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背景水平;(五)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六)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一、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空气质量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对空气质量的监测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旨在介绍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以提高监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二、监测站点的选择1. 确定监测目的和范围,根据监测目的和监测区域的特点确定监测站点数量和分布。

2. 根据国家空气质量标准和地方性空气质量标准,选择监测站点。

监测站点应涵盖城市、工业区、交通干线、农村等不同区域,同时应考虑地形、气象条件和人口密度等因素。

3. 监测站点应尽量避开污染源和干扰源,如工厂、道路、垃圾站等。

三、监测仪器的选择与安装1. 根据监测目的和监测物种类,选择相应的监测仪器。

常用的监测仪器包括颗粒物采样器、气体采样器、气象站、噪声测量仪等。

2. 监测仪器应经过国家认证或认可,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3. 监测仪器的安装应符合标准要求,如仪器应设置在恒温室内,避免阳光直射和雨水侵入。

同时应避免干扰源的影响,如高压电线、电磁设备等。

四、监测参数的确定1. 根据监测目的和监测物种类,确定监测参数。

常用的监测参数包括PM2.5、PM10、SO2、NO2、O3、CO等。

2. 确定监测参数的监测频率和时间段,以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一般来说,监测频率不应低于每小时一次,时间段应覆盖昼夜和不同季节。

3. 确定监测参数的采样位置和采样时间。

采样位置应考虑气象条件和污染源分布情况,采样时间应避免人为干扰和自然干扰。

五、质控措施的实施1. 建立完善的质控体系,包括质量保证、质量评估、质量控制等环节。

2. 实施质量保证措施,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包括仪器校准、标准物质的使用、环境条件的监测和记录、数据的审核和分析等。

3. 实施质量评估措施,包括监测数据的统计分析、质量评价和比对,以及对监测仪器和人员的绩效评估等。

4. 实施质量控制措施,包括数据的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以及对监测站点和监测仪器的维护和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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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
一、引言
如今,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全
球关注的焦点。

环境空气质量是人们健康和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因此,建立科学、准确、可靠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监测目标、监测方法、监测设备、数据处理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指导。

二、监测目标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旨在评估大气中各种污染物的浓度以及它们对环
境和人体健康的潜在风险。

监测目标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常规污染物监测:监测大气中的颗粒物(PM
2.5、PM10)、二氧
化硫、氮氧化物、臭氧等有害气体的浓度。

2. 特定污染物监测:根据当地环境和经济发展状况,确定需监测的
特定污染物,如重金属、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

3. 健康评估:通过分析监测数据,评估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的潜在
危害,并提供相关的健康建议。

三、监测方法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需要依靠科学准确的方法来获取数据,以确保结
果的可靠性和可比性。

1. 被动监测方法:通过设置被动监测器,如筛选纸、吸附管等,采
集大气中污染物的样品,再进行实验室分析。

2. 主动监测方法:使用连续自动监测仪器,实时监测大气污染物的
浓度。

例如,使用气体质谱仪、红外吸收法、激光拉曼光谱等技术。

3. 环境生物监测:通过监测生物指标来评估环境质量,如树叶的叶
片面积、工作人员的肺功能等。

四、监测设备
监测设备的选择与使用直接关系到监测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1. 精密仪器:应优先选择具有高灵敏度、高准确性的仪器,以确保
数据的可靠性。

2. 定期校准:监测设备应定期进行校准,以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

3. 数据记录:监测设备应具备良好的数据记录功能,以便进行后续
数据分析和研究。

五、数据处理
监测得到的数据需要经过合理的处理和分析,以获得有意义的结论。

1. 数据质量控制:对于监测数据,应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确保数
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数据分析:通过数据分析,可以得出空气质量的综合评价,了解
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特征等。

3. 数据报告:监测结果应当及时报告给相关政府部门和公众,以便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六、结论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的规范与准确性对于环境保护和人民健康至关重要。

本文对监测目标、监测方法、监测设备和数据处理等方面进行了阐述,旨在为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提供参考。

希望相关部门加强监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共同守护好人们的生态环境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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