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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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管理规定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2013年4月18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避免、减少法律纠纷导致的各种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及《###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事务(以下简称“法务”),包括诉讼事务和非诉讼事务,具体分为:

(一)合同管理;

(二)重大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三)法律纠纷的预防;

(四)诉讼事务的管理;

(五)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

(六)法务咨询;

(七)法务培训;

(八)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条合同管理适用《#########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岗位和职责

第四条风险控制部作为法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设置专门的法务岗位,其他部门为具体实施部门和配合部门。

法务岗位的从业人员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的;

(二)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或国家司法考试的。

第五条风险控制部的法务工作职责为:

(一)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对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重大经营活动的谈判工作;

(三)指导合同文件的草拟工作,负责对合同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及适当性进行审核,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四)及时收集、汇编与公司法务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编制、落实公司法务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对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六)会同相关部门和外聘法律顾问一起参与公司仲裁、诉讼活动的策划、论证、实施工作;??

(七)负责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

(八)参与员工法律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

(九)负责其他法务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司法务管理应实行承办人制度、会商制度及存档备案制度。法务从业人员在处理法律事务时,除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外,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利益。

第三章重大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公司在投资、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建立完善的重大行为合法性审核制度,以确保重大行为合法性。

第八条公司的重大企业行为包括:

(一)对外投资行为;

(二)企业重组和资产重组行为;

(三)企业融资行为;

(四)企业担保行为;

(五)其他重大企业行为。

第九条对重大的企业行为,公司应要求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具备如下内容:

(一)重大行为的主要内容介绍,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行为的目标、行动方案和步骤安排;

(二)重大行为合法性审核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三)重大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分析;

(四)降低重大行为法律风险的建议和预防措施;

(五)重大行为合法性审核的最终意见;

(六)外聘法律顾问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内容;

(七)外聘法律顾问的签名或盖章。

第四章?法律纠纷的预防

第十条公司应建立与完善法律纠纷预警机制,风险控制部定期对已生效合同文件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对其他法律文件和法律事件进行分析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法律纠纷的出现。

通过法律纠纷预警机制,发现下列问题的进行如下处理:

(一)若发现已生效合同文件本身存在问题的,要积极与合同签约各方协商,争取签署补充合同;

(二)对自身在履行合同文件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合同文件对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文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依照法律程序督促对方严格依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履行,并做好证据材料的收集工作;

(三)合同文件的对方当事人经过催告仍不履行,或已经丧失履约能力的,要及时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情况相当复杂的,应在知道上述情况之日起3日内向公司领导汇报,并提出解决方案,经过同意后,即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其他法律文件和事件存在法律风险的,应及时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应积极、主动处理各种法律纠纷,尽量避免法律纠纷演变为诉讼。

第十二条对于特别重大和疑难的案件,应由承办部门牵头成立工作小组跟进法律纠纷的处理工作。工作小组应由有关部门承办人员、法务人员和外聘常年法律顾问组成,并报公司办公会批准。工作小组应根据公司安排完成以下法律纠纷处理工作:(一)全面了解发生纠纷的合同文件或公司行为的有关情况;

(二)对公司与产生纠纷的当事人之间的往来文件严格把关;

(三)全面收集、整理与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

(四)形成法律纠纷的分析及处理建议报告;

(五)根据法律纠纷的具体情况应当进行的其他行动。

第五章诉讼事务的管理

第十三条有关的法律纠纷经协商或调解仍无法解决的,在公司决定以诉讼方式处理纠纷及公司被动参与诉讼的情形下,相关部门应指定承办人作为案件的专责人员或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成立工作小组负责法律纠纷的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应做好以诉讼方式解决法律纠纷的准备工作。在下列情况下,专责人员或工作小组应负责做好有关的诉讼准备工作:

(一)对方当事人已经提起诉讼的;

(二)合同文件的诉讼时效届满前三个月,合同文件当事人仍没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三)已经接获对方当事人声称将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函、信函)的;

(四)已经掌握对方当事人丧失商业信誉或履约能力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濒临破产、恶意逃避债务、转移资产);

(五)纠纷专责人员或纠纷工作小组提出进行诉讼的建议,经公司办公会研究同意后,认为要及时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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