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机动车驾驶员安全行为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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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机动车驾驶员安全行为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员的动态管理,规范驾驶员安全行为评价,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职业素质,保障企业运输生产安全,根据《**安全管理办法》、《**公司机动车驾驶员安全行为评价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道路运输安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简称“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驾驶员(简称“驾驶员”)是指已取得企业准驾证并驾驶企业机动车辆的专职驾驶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安全行为评价(简称“评价”)是指对驾驶员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行为的评价。

第五条单位对驾驶员评价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文明从业,履行职责,为企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第七条各单位应建立驾驶员评价信息管理平台,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完善驾驶员管理的数据库。

第八条公司**部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市各单位驾驶员评价工作。

驾驶员所在单位(简称“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驾驶员的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报告上一级安全管理部门。

第二章评价等级与计分

第九条驾驶员评价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级、B级、C级和D级表示。

第十条驾驶员评价内容包括:

一、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机动车辆操作和日常维护;

三、责任事故。

第十一条评价以年度为周期,每年一次,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实施倒扣计分法(扣分标准见附件1),每项扣分至该项基本分扣完为止。

第十二条扣分是以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通知书或单位安全检查人员检查发现的违章行为为依据,对照机动车驾驶员安全行为评价扣分标准进行扣分。

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记分的,本办法将相应按记分的3倍进行扣分。

第十三条一个评价周期届满,经签注评价等级后,该评价周期内的扣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评价周期。

初次领取准驾证的驾驶员从开始独立驾驶企业机动车辆之日起

开始计分。

第十四条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处罚与扣分同时执行。

驾驶员一次有两个及以上的违法、违章行为,扣分时应分别计算,扣分值累加。

第十五条驾驶员对违法、违章行为处罚不服,可向上级单位

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复议,经上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扣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相应的评价等级予以调整。

第十六条驾驶员评价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评价周期内累计计分为91分及以上,评价等级为A级。

二、评价周期内累计计分为81-90分的,评价等级为B级。

三、评价周期内累计计分值为71-80分的,评价等级为C级。

四、评价周期内累计计分70分及以下,评价等级为D级。

机动车驾驶员安全行为评价表见附件2。

第三章评价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驾驶员评价档案,并及时将驾驶员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录(存)入其评价档案。

第十八条评价档案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所在单位、准驾证号、准驾车型。

二、违法或违章: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和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责任事故记录,包括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事故经过、死伤人数、经济损失等事故概况以及责任认定和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驾驶员每年的评价档案保存期不少于三年。

驾驶员准驾证注销后两年可将其评价档案注销。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对驾驶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扣分标

准将其发生的责任事故或违法、违章信息和扣分分值填写在“机动车驾驶员安全行为评价扣分通知书”(详见附件3)栏内,注明日期,由检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字,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驾驶员当年评价档案里。

有条件实行电子化管理的单位,应将相关信息直接录入驾驶员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市公司和各二级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驾驶员信息抄告制度,定期将驾驶员违法、违章的行为抄告用人单位。

收到抄告信息的用人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驾驶员并进行扣分。

第二十二条评价周期届满后10日内,用人单位应将本单位驾驶员的安全行为评价汇总表(详见附件4)和相关资料呈报上一级安全管理部门。

公司在接到用人单位上报的驾驶员安全行为评价汇总表和相关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核,15日内将审核意见回复驾驶员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收到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评价审核意见后应在3日内公告全体驾驶员。

第二十四条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在评价周期届满后10日内尚未有责任认定结论的,用人单位暂不对其进行评价。自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用人单位将其评价分数和评价等级报上级安全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驾驶员对公布的评价等级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

日起15日内向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书面反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六条评价等级可作为驾驶员教育培训、调整岗位和辞退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对评价等级为A的驾驶员进行表彰奖励,作为年终评先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驾驶员在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达到20分及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对其进行教育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对评价等级为D级的驾驶员除教育和处罚外,并加强管理。对连续二年被评为D级的列为重点管理对象,对连续三年评为D级的应调离驾驶员工作岗位。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二级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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