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2.19•【文号】文化部令第52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文化部令(第52号)《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6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综合执法机构包括:(一)经法律、法规授权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的执法机构;(二)接受有关行政部门委托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对委托机关负责的执法机构。
第四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
第五条文化部负责指导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建立统一完善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建设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体系,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完善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绩效考核。
各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指导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执法业务。
各级综合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执法机构与执法人员第六条综合执法机构与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及时掌握行政执法的依据、标准以及相关行政许可情况,定期通报市场动态和行政执法情况,提出政策或者工作建议。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6号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正文:---------------------------------------------------------------------------------------------------------------------------------------------------- 文化部令(第36号)《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16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部长孙家正2006年3月16日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范围是:(一)营业性演出活动;(二)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三)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四)艺术品经营活动;(五)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七)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四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第五条文化部依照职责分工指导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制订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规章制度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规划,指导、协调地方执法机构查处大案要案,监督地方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执法机构及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确定的程序执法,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
浙江省文物行政执法日常巡查办法
浙江省文物行政执法日常巡查办法篇一: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管理,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市、县(市、区)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机关)通过委托方式,依法将文化市场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事项,委托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综合执法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是:(一)营业性演出,音像制品经营,娱乐场所经营,艺术品经营,电影发行、放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社会艺术水平考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保护和文物经营;(二)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经营和传送,广播电视设施建设、保护和安全播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设置和使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服务;(三)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等经营,著作权(版权)保护,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化市场活动。
第五条委托机关委托综合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执法,应当依法以书面形式明确具体的委托事项、权限,并将委托文件、依据等材料分别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工作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文化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受理和调查处理。
第七条委托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 法管理办法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市场的繁荣与发展,对于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障文化市场的健康有序,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执法机构与职责明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是管理办法的基础。
执法机构应当具备独立的执法权,能够依法对文化市场中的各类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查处文化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如盗版侵权、非法演出、淫秽色情等;监督文化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对文化市场的发展趋势进行监测和分析,为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为了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和执法不公。
二、执法人员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其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执法效果。
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熟悉文化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能够熟练运用执法手段和技巧;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公正廉洁,严格执法。
同时,应当建立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机制,定期进行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对于表现优秀的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法违纪的执法人员依法严肃处理。
三、执法程序规范的执法程序是保障执法公正、合法的关键。
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程序。
立案环节要严格审查案件线索,确保有足够的证据和理由启动执法程序。
调查取证要依法进行,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审查决定要依据法律法规和事实,做出公正合理的处罚决定。
送达执行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进行,确保处罚决定得到有效执行。
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知情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组织听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解读
学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心得体会临桂县文化稽查队:王冠明随着新的文化市场管理办法的出台,我参加了局组织的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学习。
通过学习是我了解到《办法》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管理和规范的部门规章,对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落实依法行政,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和维护文化市场有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办法》全面阐述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定义,规定了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执法人员的条件、执法工作应遵守的程序、执法监督的内容和方式、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及责任追究形式,共计五章四十四条。
《办法》既是对近年来行政执法工作相关制度的总结和归纳,也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现有制度进行的巩固和提升,并针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实践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细化了执法程序,强调了程序的合法性和操作性。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是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执法主体,《办法》第三条特别明确了其执法权来源的两种类别:一是经法律、法规授权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二是接受有关行政部门委托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对委托机关负责。
这是首次以部门规章形式对综合执法机构的委托执法模式予以确认,解决了委托执法模式的合法性问题。
行政执法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执法程序规范是执法队伍依法行政,实现公平、公开、公正执法的关键要素。
《办法》在《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的框架下,对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的适用、程序和执行等法条进行了梳理。
一是结合文化市场执法特点,完善了《行政处罚法》中未明确规定的重要执法制度,如举报受理制度(第十三条)、重大案件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处罚决定抄告备案制度(第三十一条)等。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规定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2号《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6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综合执法机构包括:(一)经法律、法规授权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的执法机构;(二)接受有关行政部门委托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对委托机关负责的执法机构。
第四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
第五条文化部负责指导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建立统一完善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建设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体系,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完善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绩效考核。
各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指导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执法业务。
各级综合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执法机构与执法人员第六条综合执法机构与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及时掌握行政执法的依据、标准以及相关行政许可情况,定期通报市场动态和行政执法情况,提出政策或者工作建议。
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12•【字号】江苏省政府令第136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文化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6 号《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8月3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2020年8月12日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文化安全、意识形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规定的文化、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以下统称文化市场)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职责,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行使。
第三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遵循依法规范、协同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保障机制,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研究解决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文化市场管理协调机制,其日常工作可以由同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
第五条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和改革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落实文化市场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任务,具体承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由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特殊性,传统的的救济制度在文化执法工作适用中存在很多问题,不能够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下文是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管理,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市、县(市、区)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机关)通过委托方式,依法将文化市场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事项,委托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综合执法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是:(一)营业性演出,音像制品经营,娱乐场所经营,艺术品经营,电影发行、放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社会艺术水平考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保护和文物经营;(二)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经营和传送,广播电视设施建设、保护和安全播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设置和使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服务;(三)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等经营,著作权(版权)保护,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化市场活动。
第五条委托机关委托综合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执法,应当依法以书面形式明确具体的委托事项、权限,并将委托文件、依据等材料分别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工作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文化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受理和调查处理。
文化场综合执法管理条例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为,促进文化市场繁荣健康发展,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定义】本条例所称文化市场,包括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
本条例所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是指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以下简称综合执法队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进行执法检查,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行政强制权的执法活动。
第三条【执法范围】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范围包括:(一)查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二)查处演出、艺术品经营及进出口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三)查处文化艺术经营、展览展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四)查处网络文化、网络视听、网络出版等方面的违法经营活动;(五)查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六)查处文物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七)查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方面的违法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八)查处非法出版单位和个人的违法出版活动;(九)查处著作权侵权行为;(十)查处除制作、播出、传输等机构外的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十一)查处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中的违法行为;(十二)查处电影放映单位的违法行为;(十三)查处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和走私放映盗版影片等违法活动;(十四)查处旅行社违法经营、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十五)查处导游等旅游从业人员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中的违法行为;(十六)查处非法从事导游业务行为;(十七)配合查处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的违法行为;(十八)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十九)依照法律法规开展的其他执法活动。
具备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进行更大范围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鼓励地方将文化市场相近领域的执法职责和队伍整合划入综合执法队伍。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解读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文化部•【公布日期】2012.01.05•【分类】正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解读(2012年1月5日)作为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历时8年,并于2011年底基本完成。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是宣传文化战线唯一一支执法力量,承担着文化(文物)、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版权)等部门共同的执法任务。
文化部认真履行国务院赋予的“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职责,制定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管理和规范的部门规章,对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落实依法行政,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和维护文化市场有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文化市场规模不断壮大,截至2011年11月,全国共有文化市场经营单位78.6万余个,其中文化(文物)经营单位约40.3万个,广播影视经营单位约3.3万个,新闻出版(版权)经营单位约35.1万个。
目前,全国共有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2,957个,执法人员30,175人,承担着文化(文物)、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版权)等领域的执法任务,肩负着创新党对意识形态管理的方式方法,用依法行政的方式实现党的意志,落实意识形态管理与法治政府建设相结合的重任。
但是在管理实践中,综合执法机构的法律地位、执法程序规范、队伍建设和人员管理等方面仍存在较大缺失。
自2008年以来,文化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9号)和中央关于加快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工作的意见等,认真履行中央赋予的“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职责,从制度建设、文书制作、队伍培训、装备配备等方面对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法制化建设奠定了基础。
文化综合执法大队规章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化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执法大队”)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保障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执法大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执法大队是负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专门机构,其职责是依法查处文化市场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
第三条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坚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执法大队设立大队部,负责全面工作,下设办公室、执法一科、执法二科、执法三科等部门。
第五条大队部职责:(一)负责执法大队的全面工作,确保各项法律法规得到贯彻执行;(二)负责制定执法大队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各项工作制度;(三)负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四)负责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确保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五)负责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办公室职责:(一)负责执法大队的日常行政管理、后勤保障工作;(二)负责文件收发、档案管理、信息报送等工作;(三)负责执法大队的财务管理、经费预算等工作;(四)负责执法大队的宣传教育、对外交流等工作。
第七条执法一科职责:(一)负责查处文化娱乐场所、演出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场所等领域的违法行为;(二)负责查处文化产品制作、出版、发行、销售领域的违法行为;(三)负责查处文化市场经营主体的违规行为。
第八条执法二科职责:(一)负责查处文化市场中的盗版、侵权、非法出版物等违法行为;(二)负责查处文化市场中的盗版软件、非法视频等违法行为;(三)负责查处文化市场中的非法广告、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执法三科职责:(一)负责查处文化市场中的非法集资、非法经营、非法传销等违法行为;(二)负责查处文化市场中的违法犯罪团伙、黑恶势力等违法行为;(三)负责查处文化市场中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办法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6•【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1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办法》已经2011年10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区、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和本办法履行查处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职责。
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通信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化市场相关执法工作。
第三条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网络游戏等文化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二)著作权、出版、印刷、音像制品、互联网出版等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三)电影、广播电视、互联网视听节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等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四)违法购销文物等文物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五)市人民政府决定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应当由本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对社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事项及其他应当由本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文化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文化市场的综合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文明的原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执法机构与人员第五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执法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执法条件,包括执法人员、执法设备、执法场所等。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执法纪律,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标识,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章执法程序第九条执法机构应当根据举报、投诉或者日常巡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执法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四章执法监督与责任第十三条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执法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十四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执法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违反执法纪律或者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X(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有关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的修改和废止,由XXX(主管部门)提出,报经XXX(决策机构)批准后公布施行。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一、概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维护公共文化秩序,促进文化市场繁荣发展而制定的管理规范。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市、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
二、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关应负责对文化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制定和完善执法规章制度;2. 发布和解释行政执法指导性文件;3. 组织执法培训和考试;4. 监督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5. 接受和处理公众投诉;6. 其他与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相关的职责。
执法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力,具体权限包括但不限于:1. 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执法检查;2. 查封、扣押违法物品;3. 进行先行登记或执法告知;4. 调取相关证据材料;5. 进行听证、询问等调查活动;6. 罚款、罚没或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7. 责令行政强制停业、停产等。
三、执法行为的规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遵守以下规范:1. 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行使执法权力,不得滥用职权;2. 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对当事人权益进行保护,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 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过程中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4. 执法人员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地记录执法行为;5.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不得进行歧视、侮辱等行为;6. 执法人员应当保持执法过程的公正、公开、公平;7. 执法人员应当加强个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执法素质。
四、监督和责任追究为了保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公正、透明,确保执法机关依法履职,应建立健全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
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建立市场行政执法行为投诉渠道,接受公众监督;2. 暴露和查处执法行为中的渎职、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3. 加强执法行为的记录、保存与公开;4. 定期向社会公布执法结果和行政处罚决定书;5.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考核和奖惩制度。
五、法律责任违反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化场综合执法管理条例
文化场综合执法管理条例文化场综合执法管理条例,是指对文化市场进行综合管理和执法的一项规定。
其目的是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和监管,维护文化产业的良好发展环境,保护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文化市场的管理和执法工作。
一、文化场综合执法管理条例的目标本条例的目标是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的综合执法管理体系,确保文化市场的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规范的执法标准和程序,确保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2.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防止市场乱象的发生;3.加强与其他行政执法机构的协作和配合,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能;4.加大对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起到震慑作用,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5.加大对文化市场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文化市场的法律意识和文明素养。
二、文化场综合执法管理的职责和权力1.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管和管理,定期开展检查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行为;2.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举报信息;3.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文化市场的管理规定和执法指南,指导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工作;4.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与其他行政执法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共享信息资源,加强执法合作;5.文化行政部门有权对文化场进行检查和调查,要求文化场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说明;6.文化行政部门有权对文化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三、文化场综合执法管理的措施和方法1.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的监测机制,及时了解市场动态,发现和解决问题;2.加强对文化市场的巡查和检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和整改;3.加强对文化市场主体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4.加大对文化场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文化市场的认识和参与度;5.加强与其他行政执法机构的协作,共同打击文化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四、文化场综合执法管理的法律保障1.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行使执法职权,保护文化市场的安全和秩序;2.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3.对于文化行政部门的滥用职权、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4.公民和法人对文化行政部门的执法行为有权申诉,有权要求相关行政部门作出答复和处置。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无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2(000)016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5页(P74-78)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1
【相关文献】
1.重庆市文化委员会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关于印发重庆市文化市场红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2.《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施行 [J],
3.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J], ;
4.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J],
5.突出学史力行服务文旅市场
——郑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 [J], 袁文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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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档案(以下简称执法档案)工作,确保执法档案收集齐全、整理规范、保管安全、利用方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分类】本办法所称执法档案,是指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反映执法真实情况、体现执法过程、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执法档案分为文化市场举报办理档案、文化市场日常检查档案、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等。
第三条【管理原则】执法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及时归档、集中保管的原则。
第四条【监督指导】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执法档案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执法部门负责执法档案的收集、整理、管理等工作。
上级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执法部门执法档案工作的指导,执法部门应当将执法档案工作作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考评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档案管理业务培训。
第五条【条件保障】各级执法部门应当确定执法档案管理的机构和人员,保障管理必需的场所、设施和经费,确保档案安全。
第六条【档案信息化】各级执法部门应当加强电子档案管理和档案数字化工作,积极推进执法档案信息化建设,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章文件材料归档第七条【收集要求】执法人员应当从举报办理、现场检查、案件办理开始之日起收集与执法有关的文书、证据等各种文件材料。
第八条【归档范围】文化市场举报办理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一)原始举报文件材料;(二)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三)文化市场举报核查通知;(四)文化市场举报移送函、其他部门移送举报的文件材料;(五)举报核查回复文件材料;(六)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条例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条实行行政首长领导下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法。
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首长负责,向行政首长汇报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和执法情况,服从行政首长的统一指挥,及时查处行政首长下达的执法任务并如实上报案件情况。
第三条加强对文化市场非法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受理处理违法经营活动的举报。
行政执法人员服从科室、部门领导的执法工作安排,积极执法,敢于执法,公正执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第五条严守工作纪律。
执法人员不得泄露案情和执法行动安排,对于重大执法问题,应及时报告,不得故意隐瞒事实真相。
第六条不得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第七条认定违法事实要清楚,主要证据要收集充分。
第八条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要准确。
第九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语言文明,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
第十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越权或滥用职权。
第十一条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出现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形,由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及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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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 52 号《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6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综合执法机构包括:(一)经法律、法规授权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的执法机构;(二)接受有关行政部门委托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对委托机关负责的执法机构。
第四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
第五条文化部负责指导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建立统一完善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建设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体系,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完善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绩效考核。
各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指导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执法业务。
各级综合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执法机构与执法人员第六条综合执法机构与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及时掌握行政执法的依据、标准以及相关行政许可情况,定期通报市场动态和行政执法情况,提出政策或者工作建议。
第七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四)熟悉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掌握文化市场管理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五)无犯罪或者开除公职记录;(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录用执法人员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公开招考,择优录取。
第八条执法人员经岗位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每年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考核。
对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应当暂扣执法证件。
第九条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鼓励和支持执法人员参加在职继续教育。
第十条综合执法机构应当配备调查询问、证据保存等专用房间及交通、通讯、取证、检测等行政执法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为执法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实行执法人员定期岗位轮换制度。
执法人员在同一执法岗位上连续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各有关行政部门或者综合执法机构可按有关规定对工作成绩显著的综合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执法程序第十三条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12318文化市场举报体系,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依法及时有效受理、办理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可给予一定奖励。
对日常巡查或者定期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违法行为,上级交办的、下级报请处理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重大案件发生后12小时内,当地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将案件情况向上级报告。
上级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委托机关应当对重大案件的查处进行督办。
第十五条文化市场行政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或者综合执法机构管辖。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有关行政部门、综合执法机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规范着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十七条综合执法机构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依法制作执法文书。
第十八条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执法人员应当自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所属综合执法机构报告并备案。
第二十一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
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中,发现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情况紧急无法立案的,执法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物品、工具进行查封或者扣押;(三)收集、提取有关证据。
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依法批准后,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
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并注明。
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开列清单,并依据情况分别制作抽样取证凭证或者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标明物品名称、数量、单价等事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接收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凭证或者清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登记保存物品时,在原地保存可能灭失或者妨害公共安全的,可以异地保存。
第二十五条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二)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三)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案件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后,再做决定。
第二十七条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八条听证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听证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和核对听证参加人员名单;(二)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的理由;(三)当事人可以提出证据,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四)听证主持人向当事人、调查人员、证人等有关人员询问;(五)当事人最后陈述;(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九条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交当事人核阅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为:案由,听证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申辩和质证的事项,证据鉴别和事实认定情况。
第三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重大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许可机关和上级综合执法机构备案,必要时可将处罚决定抄告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依法没收的财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拍卖或者处理。
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经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第三十三条执法文书及有关材料,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第四章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第三十四条上级综合执法机构对下级综合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行执法监督。
综合执法机构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的执法监督。
第三十五条执法监督的内容包括:(一)执法主体;(二)执法程序;(三)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四)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五)罚没财物的处理;(六)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执法监督的方式:(一)受理对违法违规执法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并直接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处理;(二)对执法工作进行检查;(三)调阅执法案卷和其他资料;(四)在职权范围内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七条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行政处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一)执法主体不合法的;(二)执法程序违法的;(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违法处置罚没或者扣押财物的。
第三十八条因第三十七条列举情形造成以下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一)人民法院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二)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三十九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十条执法人员在被暂扣执法证件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执法人员被收回执法证件的,应当调离执法岗位,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