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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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我国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研究综述国外对产权制度的研究
威廉配第说过:“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马克思也指出:“土地……是人类永远不可缺少的生存条件和生殖条件”,人类与土地构成了不能分离的依存关系。因此,土地的产权问题历来就受到众多经济学者的关注和研究,从古典政治经济学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以及当代西方新制度经济学,都把产权及其制度作为其理论的主要内容。
马克思是人类社会经济理论史上第一位有系统产权理论的经济学家。在马克思看来,产权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所有权。马克思在《论土地国有化》一文中明确指出:我认为,社会运动将作出决定,“土地只能是国家的财产”,“土地国有化将使劳动和资本之间的关系彻底改变,归根到底将完全消灭工业和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马克思的土地国有产权制度是具有共产主义土地产权制度性质,与我国现阶段城市土地产权制度和农村的土地集体产权制度是有差别的。
科斯定理是现代西方产权经济学的理论核心。科斯在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中引入了交易费用,讨论了不同的制度安排与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之间的关系,特别是谈到了不同的产权安排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Putterman等学者利用哈丁(Hardin)“公有物悲剧”理论和分析方法,研究和分析了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指出我国必须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为土地私人所有权制度。而Ostrom、Stevensin等认为集体土地产权比私有产权拥有更多的益处,如更低的制度成本、规模经济以及降低成本等。
Cater和Rozelle等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演变过程进行了计量研究,得出农村土地产权的不稳定和对土地产权交易的限制,对土地产出率具有负面的影响的。
华盛顿大学农村发展研究小组认为:中国的农地制度应在保留土地公有制的同时让土地使用权永远归农户;取消土地调整制度,允许通过土地使用权买卖来实现调整;树立法制观念,完善农村土地制度。
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
我国人多地少,土地问题是一个极其敏感而又重要的问题;中国的问题是农民的问题,而农民的问题是土地问题,土地的问题则是产权问题。中国农村的改革从本质上说就是产权制度的改革。自从1949年中国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内不少学者就已经开始在不断探索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创新。但是近几年来,在国家实行最严格的农村耕地保护制度的背景下,我们看到了,一方面我国的土地资源还是越来越紧缺,而一方面我国农村一些地区之间宅基地闲置现象却逐渐严重。因此不少学者致力于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的研究,企图找到更好的路径来解决这一问题。
1、对农村宅基地所有权的相关研究。
赖德华(2006,1)剖析了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存在的四个“短板”,认为改革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是必然的趋势,而且改革的时机也已经成熟,他主张改革的大致思路是:建立宅基地及其房屋的权属登记制度,赋予宅基地使用权充分的可流动性,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试行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制度。
赵树枫通过分析现行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的缺陷,“宅基地供应上的大锅饭”,宅基地制度与城市化、市场化、城乡一体化的现实与发展趋势相背离的问题。他主张继续实行宅基地集体所有,但把宅基地的物权给农民,同时他极力赞成推进农宅的商品化,如“建设国务院允许北京等大城市郊区对农民住宅商品化先行试点”。
韩康(2008,4)研究了我国宅基地产权制度变迁,认为“在当前城乡市场化改革深入发展的大趋势下,按照十七大关于‘发展和完善各类生产要素市场’的方针,把农村宅基地纳入生产要素市场的体系之中”。他既不主张推倒现有的宅基地产权制度,也不主张恢复建国初期的农民所有的思路,而是探索建立一种农村宅基地的“复合所有制”,即把宅基地的永久使用权交给农民,集体享有对农村宅基地的规划权和使用监督权。
邱道持、胡蓉、赵亚萍、郑财贵等“确立农民为农村宅基地的所有者,赋予农民拥有完全的宅基地产权”,“创造条件让广大农民拥有更多的财富和财产性收入”。
2、有关宅基地使用权的研究
赵之枫(2001,2)等分析了无偿使用农村宅基地所显露出来的种种问题,他主张应适时尝试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和出让制度,可以先在有条件的地区试行,再逐渐推广到农村所有宅基地以实现完全的市场化。孟祥仲、辛宝海(2007,3)也认为实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和流转,可以有效的遏制乱占和多占宅基地情况的发生。而有学者认为在“一户一宅”的原则下,规定农民宅基地无偿转让取得,其本质是一种国家国家福利和社会保障,也是国家保护农民生存的法律保障。
刘李峰(2008,4)分析我国以“一宅一户”为基本特征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一些缺陷以及所显现出来的与市场经济的不相适应,指出了一些地方所探索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改革的模式:浙江省绍兴县经验——宅基地使用权利股权化,浙江省义乌县经验——宅基地有偿选位与梯次置换,四川成都市经验——农民自愿前提下的货币终结安置等,这些模式都有利于农村的健康发展。
赵亚萍、邱道持、石永明等通过对重庆市壁山县农村宅基地流转的现状分析,同时他还引入了皮尔逊(Pearson)相关系数,得出非农就业率与宅基地交易比率成较强的正相关性,因此建议政府鼓励劳动力在转移时应改变当前“离土不离乡”的就业模式,特别是允许农民空闲出来的宅基地进入市场,从而促进农村宅基地的合理有效的流转。
李谱、韩立达(2008,10)分析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动因及如何解决流转中出现的问题,主张构建“以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宅基地所有权主体,居住功能与经济功能相结合,宅基地股份合作社作为主要流转模式”的窄记得使用权流转制度。
也有学者认为:“在中国四荒地不多而人口却不断增长的条件下,农村宅基地多是从农用土地分割出来的”,中国人多地少,有限的土地应该是用来解决人们的吃饭问题,因此要严格限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以免导致社会的不稳定。
3、对农村宅基地的收益权和处分权的探讨
四川一些地方在进行宅基地转让的试点时,把应转让而产生的收益主要归使用权人。(周贵友,2004)。
赖德华(2006,1)主张将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整合为“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赋予宅基地使用权充分的可流转性;在严格保护耕地前提下,逐步开放城市规划区外农村宅基地的自由转让;允许农民宅基地及其房屋设置抵押和投资入股,从而改善农民资金短缺的现象。
李瑾(2008)建议完善农村宅基地流转收益的收取、分配、管理及支出等各个环节,确保“取之于地,用之于民”。他主张按照收益的初次分配基于产权的原则,宅基地流转中的收益即绝对地租应归集体土地所有者;收益再次分配即级差地租Ⅱ应归宅基地使用权人;而级差地租Ⅰ归政府,政府主要通过不动产税、土地流转税等税收形式来分享土地的级差地租收益。
李谱、韩立达主张以村为单位,农民筹资组建或农民于企业共同建立宅基地股份合作社,农民可以自愿将自己所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作为资产进行入股,从而可以凭股权证取得分红。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的改革要求和时机已经成熟。在笔者看来,对宅基地产权制度的改革,首先是不能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可以适当弱化所有权,放活使用权;赋予农民充分的自主权和合理的处分权;建立有效的收益分配机制。所以接下来我将从这几个方面入手来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