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财政预算编报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201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2018年规范
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4.23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4.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省发展改革委201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201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各处室(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按规定程序申请增补或调减计划。
2018年4月23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8.10.31
•【字号】财政法〔2018〕1214号
•【施行日期】2018.10.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
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人民法院: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688号)要求,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实行分部门编制。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编制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马鞍山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马鞍山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2.06•【字号】马财〔2024〕22号•【施行日期】2024.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马鞍山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为切实做好2024年预算公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开领域预算公开领域包括政府预算、部门预算、单位预算、“三公”经费预算以及预算绩效、政府债务、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等。
其中,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按季度进行公开,市直部门要在部门门户网站公开专栏,公开本部门截至二季度末、三季度末预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待部门决算形成后,按照部门决算公开要求予以公开)。
各县区可结合实际,推动部门按季度公开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二、公开内容(一)政府预算。
政府预算应当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公开到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分地区公开,专项转移支付分地区分项目公开,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公开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等绩效目标。
(二)部门预算。
部门预算(包括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汇总预算,下同)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部门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部门公开预算时,一并公开本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及原因、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国有资产占用、预算绩效情况等重点事项情况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人才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报告(摘录)
人才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报告(摘录)皖安联信达专审字[2019]090-03号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皖发〔2004〕14号),省财政厅、人社厅《安徽省省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4〕1801号)。
具体项目有关立项依据文件:(1)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千人赴港培训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千人赴港培训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2)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2015〕2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皖政〔2000〕24号),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皖人发〔2001〕30号),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秘〔2015〕165号);(3)原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皖人办发〔2008〕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6〕41号);(4)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扶持计划》的通知(皖人社秘〔2015〕318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实施意见》(皖发〔2008〕17号),省委办公厅《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留才人才的意见》(皖办发〔2006〕18号),省人社厅《关于加强安徽省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皖人社发〔2012〕17号)、《关于支持留学人员来皖创业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2〕16号),原人事部《关于印发〈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7号);(5)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博士后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秘〔2017〕199号)、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1号)、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64号);(6)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化人才开发培养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文人﹝2012﹞43号),省人社厅、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皖人社秘〔2012〕282号);(7)原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学术、科研活动择优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办发〔2001〕48号);(8)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皖发〔2010〕29号),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引进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领军人才实施意见>的通知》(皖人社发〔2012〕38号);(9)《国家外国专家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为美好安徽建设服务合作框架协议书》,《关于印发〈安徽省海外引智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外专〔2013〕20号),国务院批准举办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大会等有关规定;(10)人社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人社部、财政部《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及《技能培训项目实施办法》,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安徽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皖人社发〔2011〕7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大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4号),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大省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32号;(11)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引进外国人才工作意见》(中发〔2016〕30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引进外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发〔2017〕34号),省人社厅《安徽省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皖人社发〔2009〕63号),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海外引智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外专〔2013〕20号);(12)《安徽省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与推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皖人社发〔2009〕65号);(13)省委组织部等《关于印发<安徽省“外专百人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12〕12号),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外专百人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40号);(14)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外专发〔2008〕2号),《安徽省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皖人社发〔2009〕63号);(15)《关于印发<安徽省海外名师大讲堂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人社秘〔2017〕207号);(16)省外国专家局《出国(境)培训专项资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皖外专〔2011〕128号);(1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7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28号),《安徽省人社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5〕28号);(18)《安徽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皖发〔2012〕21号);(19)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企业中开展“四送一服”双千工程的实施方案》(皖办发〔2017〕42号),人社部《关于实施2012年万名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27号),人社部《关于印发万名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23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皖北地区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0〕16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安徽大别山革命老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皖发〔2011〕15号),原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联系和服务专家工作的通知》(人发〔2001〕10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72号);(20)《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21)《安徽省“十三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2.24•【文号】财预〔2018〕34号•【施行日期】2018.0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有效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攻坚战,现就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从现在到二〇二〇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要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特别是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扶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得到人民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树立正确政绩观,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终身问责、倒查责任。
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严格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积极稳妥化解累积的债务风险,各地要落实属地责任,堵住“后门”,坚决遏制违法违规举债。
地方政府举债要与偿还能力相匹配,是必须遵循的经济规律。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作为当前财政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依法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既要开好“前门”,稳步推进政府债券管理改革,强化政府债券资金绩效管理,提高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效益,发挥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支持补齐民生领域短板,又要严堵“后门”,守住国家法律“红线”,坚守财政可持续发展底线,加大财政约束力度,硬化预算约束,坚决制止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六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六安市直部门预算执行支出进度通报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96号
六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六安市直部门预算执行支出进度通报办法》的通知正文:----------------------------------------------------------------------------------------------------------------------------------------------------六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六安市直部门预算执行支出进度通报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96号市直各部门、单位:为督促预算部门依法依规加快预算执行支出进度,有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支出进度考核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69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预算执行支出通报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560号)、《六安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六政办〔2014〕26号)等精神,市财政局制定了《六安市直部门预算执行支出通报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3月23日六安市直部门预算执行支出进度通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预算部门依法依规加快预算执行支出进度,有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支出进度考核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69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预算执行支出通报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560号)、《六安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六政办〔2014〕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通报对象为市直部门,包括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省驻六安单位不属于本办法通报对象。
第三条本办法通报范围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进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进度、权责发生制列支资金支出进度。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2018〕10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2018〕10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9日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为推进我省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充分释放创新活力,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产生更多创新成果,扎实推进"四个一"创新主平台和创新型省份建设,加快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现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我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
一、进一步优化完善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一)优化整合科技计划体系。
根据国家、省战略需求和科技发展需要,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优化整合省级科技计划(含专项、基金,下同)体系,科学设置省级科技计划功能定位、目标和时限,优化配置科技资源。
完善财政资金支持方式,省级财政支持的科研项目按公开竞争、后补助、稳定支持等实施分类管理。
(二)完善项目指南编制和信息化管理。
按科技计划类别分类编制项目指南,建立由科研单位、企业、部门等各方参与的项目指南论证机制,实行年度定期发布制度,扩大项目指南知晓度,提高科研人员参与度,增加科研人员申报项目准备时间。
关于推进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致,每年集中时间将财政预决算、部门预决 制定本省相关工作要求,督促公开地区认 关工作要求,立足自身实际,不断细化公开
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汇总“三公”经费 真开展相关工作;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负 内容、创新公开形式,积极主动推进预决算
预决算等内容向社会公开,上述公开工作 责本地区公开工作,包括本级财政预决算 公开工作。
和县级地区开展“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 尚未公开预算的部门要- 2。
工作,2014 年所选地区应 至少达到省内 极推 进 部 门预 算 公 开。 表 格 样式 参 考
四、公开时限
4 4 农村财政与财务 2013 年第 10 期
政策法规
各省内开展相关工作的时间应保持一 负责指导各省公开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要 可以有效监督政府”指示精神,结合上级相
门应公开当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
前在省内所有县级以上政府开展包括财政
(二)本级部门预决算。
数 , 有 条件 的 可一 并 公开 2012 年 “ 三
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
1.本级部门预算。报送同级人大审 公 ”经费财政拨款决 算数。2014年 及以
算、市 (县) 级 (以下简称“本级”) 汇 查部门预算的政府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公 后年度,开展相关工作的地区和部门应分
任分工,明确工作目标,抓好工作落实。加 题,由各公开主体妥善做好数据解释说明 理工作考核。
大财政宣传力度,营造良好工作氛围,积极 等工作。
附件: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参考表
向党委、人大、政府汇报工作情况,争取工
(三)积极主动,创新形式。各地区及 样(略)
作支持。
部门要按照李克强总理“政府公务接待经
分认识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 及“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工作。对于预决 题、意见和建议、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农业农村局公共服务清单
农业农村局公共服务清单1.《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队伍,造就更多乡土人才。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9〕26号),要求不断发展壮大适应现代农业需求的高素质农民队伍。
科教信息科2生猪产品进沪产销对接推荐1.《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2011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本市推行外省市生猪产品产销对接制度。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单位从外省市采购的生猪产品,应当来源于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屠宰厂(场);采购外省市其他生猪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外省市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屠宰厂(场)名单,由市商务委通过与外省市相关部门协议或者招投标等方式确定。
2.《上海市商务委关于加强生猪产品产销对接工作的通知》(沪商运行〔2016〕193号):实施生猪产品产销对接的外省市生猪屠宰企业申请程序如下:1.由企业向当地县级以上屠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推荐方式申报。
2.有关县级以上屠宰管理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生猪产品产销对接资质认定,符合条件的向省级屠宰管理部门推荐,由省级屠宰管理部门向省级商务部门推荐,再由省级主管部门函告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并附《生猪产品产销对接企业申请表》。
畜牧兽医水产服务中心3农村老兽医工龄补助《省农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为老兽医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农办〔2014〕95号):现为安徽省户籍,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96年12月6日《关于对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三定”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的通知》(省政府电话传真298号)之前,曾经受聘在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工作1年以上(含1年)、离开兽医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老兽医,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补助标准按工龄计算,每个工龄每月补助20元。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1.18•【文号】财库[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库[2008]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随着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公共财政改革的深入推进,财政资金运行管理新机制基本建立,预算执行管理不断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高。
但是,财政预算管理工作中的重分配、轻管理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
特别是在财政支出管理方面,年初预算到位率低、预算执行进度慢、项目支出管理不够严等问题仍然存在,有些方面表现得还比较突出,不仅造成财政资金闲置、浪费、效益低下等问题,甚至影响到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
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实现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现将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预算执行管理工作(一)充分认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性。
预算执行管理是预算实施的关键环节。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关系党和国家各项重大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和财政管理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
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认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分配与管理并重、投入与绩效并重”的理念,加强领导,充实必要人员,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制度和规范建设,把预算执行管理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实抓好。
(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责任制度。
财政部门内部预算管理、国库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等职能机构,应当加强协调,明晰职责,强化责任,保证预算执行在财政部门内部运行顺畅。
主管部门作为预算执行主体,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规范执行预算,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及时、准确、全面地向财政部门反馈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与财政部门共同做好预算执行工作。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07.06•【字号】皖财教〔2020〕678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规范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修订了《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7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第三章支持范围与方式第四章项目和预算管理第五章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第三章支持范围与方式第四章项目和预算管理第五章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9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财教〔2019〕11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支持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资金。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高等学校省级质量工程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高等学校省级质量工程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11.27•【字号】皖教秘高〔2018〕135号•【施行日期】2018.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高等学校省级质量工程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各高等学校、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深入推进我省一流学科专业与高水平大学建设,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经研究,决定开展2018年度高等学校省级质量工程项目申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立项范围(一)一流本科教育建设项目1.一流本科人才示范引领基地2.一流(品牌)专业3.一流课程3-1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MOOC)3-2精品线下开放课程3-3 智慧课堂3-4 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4.一流教材建设5.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5-1 高水平教学团队5-2 教学名师5-3 教坛新秀5-4 基层教研室示范项目6.教育教学改革研究6-1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委托项目6-2教学研究项目(含重大、重点和一般)7.协同育人和高等教育国际化7-1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项目7-2中外合作培养项目7-3省级“六卓越一拔尖”卓越人才培养创新项目8.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教学项目8-1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8-2学科和技能竞赛8-3高水平学科竞赛成果转评8-4 示范实验实训中心(二)高水平高职建设项目1.“双高”培育项目1-1技能型高水平大学1-2高水平高职专业2.高水平高职课程2-1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MOOC)示范项目2-2精品线下开放课程2-3 智慧课堂3.高水平高职教材建设4.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4-1 高水平教学团队4-2 教学名师4-3 教坛新秀4-4 基层教研室示范项目5.教育教学改革研究5-1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委托项目5-2教学研究项目(含重大、重点和一般)6.协同育人和实践教学项目6-1示范实习实训中心6-2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项目7.创新创业教育类项目7-1学科和技能竞赛7-2高水平技能竞赛成果转评(三)高校继续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二、立项要求(一)立项原则1.坚持分类引导。
财库〔2018〕29号:《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
附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政府部门会计报表项目 (3)第一节资产负债表项目 (3)第二节收入费用表项目 (7)第三节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项目 (9)第四节净资产差异表项目 (10)第三章政府部门会计报表编制 (11)第一节资产负债表和收入费用表编制 (11)第二节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的编制 (21)第三节净资产差异表的编制 (23)第四章会计报表附注编制 (23)第一节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23)第二节遵循相关规定的声明 (24)第三节会计报表包含的主体范围 (24)第四节重要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 (24)第五节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信息及说明 (24)第六节未在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大事项 (26)第七节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26)第五章政府部门财务分析 (27)第一节内容构成 (27)第二节分析方法和指标 (28)第六章附则 (2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试点期间的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确保政府部门和单位准确、完整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5‟212号)和相关会计制度,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主要反映政府部门(单位)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等信息,具体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
第三条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和净资产差异表。
(一)资产负债表。
反映政府部门年末财务状况。
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分项列示。
(二)收入费用表。
反映政府部门年度运行情况。
收入费用表应当按照收入、费用和盈余分类分项列示。
(三)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
反映政府部门权责发生制基础当期盈余与现行会计制度下当期预算结余之间的差异。
(四)净资产差异表。
反映政府部门权责发生制基础年末净资产与现行会计制度下年末净资产之间的差异。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9.12•【字号】皖财绩〔2019〕1018号•【施行日期】2019.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为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安徽省财政厅2019年9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第四章绩效目标管理第五章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第六章绩效评价管理第七章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第八章工作监督和考核第九章附则安徽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预算部门和单位管理的所有财政性资金的绩效管理,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及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
第三条省级预算绩效管理按管理对象可分为部门整体绩效管理、政策和项目绩效管理。
按管理环节可分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和绩效结果应用管理等。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财购〔2018〕75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购机构):为深入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坚持放管结合,优化采购服务,提升政府采购工作效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放专项资金项目采购管理。
中央或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配备市、县(区)的物资、设备、装备等采购项目,省级统一采购形成不了规模效应、对采购价格影响不大的,或预算指标已分配下达到市、县(区)的项目,原则上由各市、县(区)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采购。
二、推广应用“网上商城”采购。
省级扩大网上商城采购范围,在现行通用类办公设备网上商城采购的基础上,逐步将预算金额小、标准化程度高的其他货物类以及工程和服务类项目纳入商城平台采购,多方式、多渠道的满足采购人需求,提高采购效率。
提高省级通用办公设备网上商城直购和反向竞价采购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采取网上直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实行网上反向竞价采购。
已应用网上商城采购的市、县(区)可视情适当提高现行网上直购限额标准。
三、简化集采项目开标评审过程中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程序。
对已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在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单一来源除外)采购的,采购人可在评审现场提出。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7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7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3.30•【字号】豫财库〔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7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财库〔2018〕14号省直各部门,各市、县财政局: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我省纳入第二批政府财务报告试点地区。
为做好我省2017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我们制定了《河南省2017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30日河南省2017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战略部署,全面完整地反映各级政府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7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8〕34号)要求,结合我省前期试编工作实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各级财政部门组织本级各部门(单位)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在此基础上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为我省正式开展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奠定基础,为全面深入推进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二、工作内容(一)省直各部门(单位)编制2017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省直各部门(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5〕212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8〕29号)规定,编制本部门2017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净资产差异表、报表附注和财务分析。
报表附注应包括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遵循相关规定的声明、会计报表包含的主体范围、重要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信息及说明、未在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大事项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9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9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12.28•【文号】财库〔2018〕95号•【施行日期】2018.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9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8〕9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编制2019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18〕40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现将中央预算单位2019年预算执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2019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一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关键时期。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和积极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提高预算执行管理水平,强化预算单位作为预算执行主体的地位;夯实国库集中支付基础工作;严控向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规范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落实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做好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和收缴管理工作;强化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运行的效率和效益。
二、夯实国库集中支付基础工作(二)预算单位要加强预算执行事前规划,并严格依据本单位预算指标和实际用款需求编制用款计划,提高用款计划编报的准确性。
用款计划中的资金支付方式由预算单位根据资金使用预计情况编制,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上报调整用款计划。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3.22•【字号】皖财综〔2022〕274号•【施行日期】2022.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厅绩效处、各支出处,预算评审中心:现将《安徽省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2022年3月22日安徽省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量,切实提升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项目为对象,通过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环节,推动提升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的过程。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主管部门承担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部门相关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指导、督促项目单位做好事前绩效评估,指导、审核项目单位绩效目标设置,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指导项目单位绩效自评并审核自评结果,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指导、督促项目单位整改纠错;开展本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与信息公开工作,汇总审核报送本部门绩效管理有关材料。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单位承担本单位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各项具体工作,健全本单位相关管理制度;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设置、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信息公开、整改纠错、材料报送等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3.28•【文号】国办发〔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3.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政府公报是刊登行政法规和规章标准文本的法定载体,是政府机关发布政令的权威渠道,在推进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促进依法行政、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也要看到,有的地方和部门公报工作还存在法定载体作用发挥不充分、工作机制不健全、部分规章文件发布不及时、查询使用不便捷等问题,难以适应新时代要求,不能很好满足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日益增长的需要。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着力将政府公报打造成权威、规范、便民的政务公开平台,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级权威发布。
建立以中央、省、市三级为主的政府公报体系,坚持传达政令、宣传政策、指导工作、服务社会的办刊宗旨,形成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权威发布平台。
国务院公报应及时刊登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逐步实现统一刊登国务院部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省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要办好本级政府公报,统一刊登本级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逐步做到施行前刊登。
其他市、县级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办政府公报,地方政府所属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办政府公报。
政府公报原则上不刊登上级政府及上级政府所属部门文件,不得刊登商业性广告。
要加强对公报刊登内容的校对审核,杜绝责任差错,确保公报准确性;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统一公报编排格式,增强公报规范性;缩短出刊周期,优化出刊方式,提高公报时效性。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13•【字号】皖政办[2000]45号•【施行日期】2000.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0]45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十三日安徽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设置安徽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是省人民政府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和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管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政府公共财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项工作,交给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3、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1、原省外经贸委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管理职能。
2、原省人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的管理职能。
3、原省人行承担的对彩票发行的监督职能。
4、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承担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的管理职能。
5、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6、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职能。
7、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制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职能。
8、负责会计委派制度试点工作。
(三)转变的职能1、改进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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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财政预算编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财预[2017]1838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12.25
【实施日期】2017.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财政预算编报工作的通知
(财预〔2017〕1838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财政预算编报工作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印发<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8年财政预算编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表体系
2018年财政预算报表体系由一般公共预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表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三部分共14张表组成。
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表6张,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平衡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资金来源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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