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管理备案》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05•【字号】文号:甬建发[2008]248号•【施行日期】2008.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08〕248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决定对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现将《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试行)二○○八年十二月五日附件: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除江东、江北、海曙和高新区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管理工作。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安质总站)负责对市区(江东、江北、海曙和高新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产权备案(登记)、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产权备案(登记),是指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外地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在进入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安装前,向本单位在甬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豫建〔2008〕203号)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2008〕203号各省辖市、各扩权县(市)建委(建设局)、城建局、市政局:现将《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工作,抓紧安排部署,广泛进行宣传,明确管理机构,安排专人或专职小组负责,认真组织实施,扎扎实实地做好此项工作。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系沟通,摸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单位的底数和有关情况,以便更加积极有效地开展建筑起重设备的备案管理工作。
三、该《办法》实施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产品备案。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要督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抓紧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现有建筑起重设备的备案工作应在2008年12月底前完成,新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备案。
五、鉴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工作量较大,需要一段集中办理的时间,对于涉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的处罚性条款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六、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附件:《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及《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境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使用登记分别由设备所有权单位、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安装(拆卸)告知由安装、拆卸单位办理。
第四条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背景建筑起重机械是建筑工程中必不可少的设备之一,它们在施工过程中承担着吊装、装卸和运输等重要任务。
然而,如果这些机械设备没有得到有效的管理和监管,就可能给施工现场带来安全隐患,甚至会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建立一套严格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对于保障施工现场安全和提高施工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目标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的主要目标是规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和质量。
具体目标包括:•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有效监管,确保其安全和合法性;•促进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科学配置和合理使用,提高施工效率;•建立完善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和信息管理系统,为行业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范围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包括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起重吊装工具等。
内容备案登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是制度的核心内容。
所有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在进入施工现场之前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包括以下内容:1.设备信息:包括设备名称、型号、出厂日期、制造厂商、出厂编号等;2.设备证件:包括设备合格证、检验合格证、运输许可证等;3.使用资质:包括使用单位资质、操纵人员资质等;4.使用地点:包括施工现场地址、使用区域等。
监管管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目的在于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有效监管。
为此,需要建立专门的监管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备案登记系统和实施监管措施。
具体措施包括:1.对备案登记系统中的信息进行核验和审核;2.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提供法律支持,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管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还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备案登记信息管理、机械设备统计分析、施工现场监测等。
信息管理系统可以帮助监管管理机构更好地掌握行业动态和企业状态,提高监管效率。
具体管理内容包括: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信息管理;2.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统计分析,包括设备种类、数量、使用情况等;3.施工现场监测,包括施工环境、机械设备运行情况等。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进行登记编号和使用登记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进行登记编号和使用登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3.12•【字号】京建施[2007]243号•【施行日期】2007.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进行登记编号和使用登记管理的通知(京建施[2007]243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租赁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7〕71号文)的规定,现将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进行“登记编号”和“使用登记”管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从2007年4月1日起,本市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首次出租或者使用时,应当到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建委进行起重机械登记编号,获得全市统一编号。
外埠施工单位或租赁单位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在本市首次使用或出租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或建设局)申请登记编号,获得全市统一编号。
从2007年4月1日起,施工现场安装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或建设局)进行使用登记。
二、各企业申请“登记编号”和“使用登记”时,应首先登录北京市建委“网上办公大厅系统”(地址为http:///officehall)。
在网上办公大厅系统的首页进行用户注册,获得系统登录的用户名和密码。
凭借该用户名密码登录到“网上办公大厅系统”中,点击“起重机械备案”栏目(在页面上方的菜单项中),分别进行“登记编号”和“使用登记”表格的填写,填写完成后提交相应的表格,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再携带相关资料到区县建委(或建设局)进行“登记编号”和“使用登记”。
三、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到区县建委申请登记编号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北京市起重机械登记编号表(附件1);(二)起重机械产权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起重机械购置合同及发票或者能证明产权的资料复印件;(四)产品合格证或相应的资料复印件;(五)起重机械生产企业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五部以上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或造成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4
安装单位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全部未履行安全职责或造成安全事故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2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轻微
未造成安全事故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doc
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除江东、江北、海曙和高新区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管理工作。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安质总站)负责对市区(江东、江北、海曙和高新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产权备案(登记)、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产权备案(登记),是指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外地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在进入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安装前,向本单位在甬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登记)。
安装(拆卸)告知,是指安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包括顶升和降节)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手续。
使用登记,是指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统一采用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办理。
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 登记)、使用登记,按照编号规则(见附件一)实行一机一号编号制度。
第七条产权、安装、使用单位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如实提交有关备案登记资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产权备案(登记)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办理产权备案(登记)手续,向本单位在甬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二);(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四)产品合格证;(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七)型式检测报告;(八)其它依法应提供的资料。
起重机械设备备案
起重机械设备备案1. 简介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备案登记和管理的工作。
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的目的是确保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管理,保障工人和设备的安全。
2. 备案的必要性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 保护工人安全起重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操作不当、设备故障等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
通过进行备案,可以加强对起重机械设备的管理,提高设备的运行安全性,减少事故的风险。
2.2 遵守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是必须的。
如果未经备案就使用起重机械设备,将面临法律责任和处罚。
因此,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是公司合法运营的基础。
2.3 提高管理水平备案过程中,需要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和审查,对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评估和认证。
这种审核和认证过程可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的规范化运营。
3. 备案的具体流程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的具体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3.1 准备备案材料准备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所需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登记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起重机械设备购置发票和合同•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参数和材料•起重机械设备的检验和维护记录3.2 联系备案机构将备案材料提交给所在地的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构,并按照备案机构的要求完成相关手续。
备案机构可以是政府相关部门或者是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3.3 审核备案材料备案机构将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对设备的安全性能、使用环境等进行评估。
如果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备案机构将要求补充或重新提交。
3.4 办理备案手续审核通过后,备案机构将颁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明,并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机构会将备案信息录入备案系统,并将备案结果通知相关单位。
4. 备案后的管理和监督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后,需要进行管理和监督,以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维护。
具体管理和监督措施包括:•建立设备台账,对备案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进行设备使用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操作人员的技能水平;•设立相关机构和岗位,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高风险设备需要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检测。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3
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严重
五部以上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或造成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4
安装单位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轻微
未履行其中一项安全职责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履行其中两项安全职责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行为
处罚依据
程度
情节
处罚标准
13
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轻微
未造成安全事故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行为
处罚依据
程度
情节
处罚标准
10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
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序号
行为
处罚依据
程度
情节
处罚标准
1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其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及物料提升机。
第三条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和使用登记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进行备案、登记。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行编号制度,一机一号,全省通用。
登记编号(编号规则见附件一)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报废或调至外埠除外)。
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部门应对符合备案条件的设备进行统一编号,七个工作日内向产权单位核发《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见附件二)。
产权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向备案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表》(见附件三)一式二份;(二)产权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三)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旧设备无制造许可证的要提供省级有关部门产品鉴定证书复印件一份(报废和淘汰设备除外);(四)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五)购销合同或原发票复印件或相应有效凭证各一份;(六)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七)进口建筑起重机械需提供商检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建设部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 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建质[2008]7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建质[2008]76号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其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及物料提升机。
第三条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和使用登记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进行备案、登记。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行编号制度,一机一号,全省通用。
登记编号(编号规则见附件一)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报废或调至外埠除外)。
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部门应对符合备案条件的设备进行统一编号,七个工作日内向产权单位核发《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见附件二)。
产权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向备案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表》(见附件三)一式二份;(二)产权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三)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旧设备无制造许可证的要提供省级有关部门产品鉴定证书复印件一份(报废和淘汰设备除外);(四)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五)购销合同或原发票复印件或相应有效凭证各一份;(六)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七)进口建筑起重机械需提供商检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建筑起重机械作为建筑工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承担着各种起重、运输任务,在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其巨大的体积、重量和高风险性,管理起重机械的安全性和监管难度也日益凸显。
为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执行力,各国纷纷建立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的意义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施工现场的安全、提高整个施工行业的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升管理水平: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能够迫使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规范化建设,从而提高施工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
登记制度规定了起重机械的基本信息、安全技术要求等,强化了企业对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和责任意识。
2. 加强监管力度:通过建立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国家或地方相关管理部门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施工现场上的起重机械的数量、类型、技术参数等信息,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管力度。
一旦发现问题,管理部门可以第一时间介入调查处理,从而避免一些潜在的事故风险。
3. 促进安全生产: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要求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要求和检测标准,从源头上确保机械的安全性能。
同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也规定了机械的使用年限和检验周期,限制了老旧机械的使用,有效降低了事故的发生率,为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主要包括机械备案登记、技术要求和安全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1. 机械备案登记: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是制度的核心,通过登记获取起重机械的基本信息,包括机械的名称、型号、制造单位、技术参数等,以及施工单位的管理责任和联系方式等。
登记制度可以全面了解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情况,为建筑施工的监管提供有效的依据。
2. 技术要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规定了机械的技术要求,包括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号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号一、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重要性建筑起重机械作为建筑行业的重要工具之一,其安全性和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因此,对于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办法至关重要。
通过备案登记,可以确保起重机械的质量和安全性得到保障,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二、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目的和范围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确保其质量符合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提高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水平。
备案登记的范围包括各类起重机械的制造、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的起重机械。
三、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程序和要求1.备案登记的程序(1)备案申请:由起重机械生产、销售或使用单位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申请需包括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2)备案审查:建设主管部门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起重机械的质量、结构、技术参数和符合性等进行评估。
(3)备案登记:审核通过的备案申请将得到备案登记号码,该号码可以作为起重机械的标识和追溯。
2.备案登记的要求(1)质量要求: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需要符合国家及行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确保其质量和性能达到使用要求。
(2)安全要求:备案登记需要起重机械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包括建筑起重机械的结构设计、制动装置、防护措施等方面。
(3)追溯要求:备案登记号码可以追溯到起重机械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以便进行质量和安全的监管和追责。
四、备案登记的作用与影响1.提高起重机械质量:备案登记强制起重机械制造、销售和使用单位遵守相关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提高起重机械的制造工艺和质量水平。
2.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备案登记对起重机械的安全设计、使用规范和维护保养提出了严格要求,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3.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备案登记限制了低质量、不合格的起重机械的生产和销售,提升了整个行业的竞争力和信誉度。
4.提升工程质量和效率:备案登记可以对起重机械的性能参数和技术标准进行规范,为建筑工程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施工条件。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本市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本市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04•【字号】京建施[2008]593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本市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京建施〔2008〕593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租赁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文)及市建委《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8〕368号文)的规定,对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实行备案管理,主要包括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管理,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从2008年10月1日起,本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持“北京市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到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建委(或建设局)换取新的登记编号(编号规则详见附件1)。
产权单位新添置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在首次出租或使用前,应到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建委(或建设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申领新的登记编号。
建委对每台起重机械颁发统一制作的铝制铭牌。
从2008年10月1日起,拆装单位从事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作业2个工作日前,应按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并将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传至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进行安装拆卸告知备案。
从2008年10月1日起,施工现场安装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或建设局)进行使用登记。
二、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拆装单位的管理,做好“安装拆卸告知”管理工作,市建委将建立“拆装企业资源库”系统。
各拆装企业应将本企业基本情况(见附件2)上报至市建委,符合要求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拆装企业资源库”系统。
一、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明需提交的资料
一、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明需提交的资料1、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申请表2、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4、产品合格证合格证5、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监督检验证书(2006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出厂的设备)6、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等、发票(收据)二、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明需提交的资料1、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登记编号: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申请单位:(公章)申请日期:年月日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起重机械备案证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4、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报告检验合格报告5、联合验收合格报告建设各方共同验收记录设备编号:工程名称:设备型号:建设单位(章):负责人:监理单位(章):负责人:使用单位(章):负责人:安装单位(章):负责人:验收日期:年月日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制塔式起重机共同验收表6、特种作业人员证件(操作证、身份证)特种工作人员操作证三、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需提交的资料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起重机械备案证书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的自检表(安装单位出具的设备安装前自检评估报告)自查表产权单位:(章)检查单位:(章)注:1.此表为塔式起重机出租前的整机完好性检查表,目的是查看产权单位提供的设备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进入现场前30天内有效。
2.该表由该设备的安装单位或取得设备维修改造资质的单位负责填写。
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填写无效。
3.设备产权单位在签订设备租赁和安装合同、办理设备安装告知、检测、使用登记等时应出据此报告。
4.自有产权的设备使用单位,在设备安装前,应委托安装单位对设备进行检查,并填写此表。
3、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审批表表A2-14项目名称、型号安装拆除方案编制单位:施工单位:编制人:安装单位审核:安装单位审批人:施工单位审批:编制时间:6、安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专业承包合同》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专业承包合同武汉建设安全管理协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工作委员会制年月日7、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证安全员岗位证8、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项目名称、设备型号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单位:施工单位:编制人:安装单位审核:安装单位审批人:施工单位审批:编制时间:9、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包含:辅助起重机械的司机驾驶证、行车证、年检合格证明、人员操作证等)。
【精】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及《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境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使用登记分别由设备所有权单位、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安装(拆卸)告知由安装、拆卸单位办理。
第四条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产权单位现有的建筑起重设备应在本办法实施后尽快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申请表》;(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起重设备制造许可证;(四)产品合格证;(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六)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八)购置3年以上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近2年内检测单位出具的性能及安全装置检测报告。
所提交资料应为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编号,分别在7个及30个工作日内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和备案牌。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号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号一、前言随着我国建筑产业的不断发展,建筑起重机械在工程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保证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合理的使用,文明施工,便于监督管理,建筑起重机械必须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本文将介绍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办法。
二、适用范围1、适用于施工现场上已经使用的行车、起重机械备案登记;2、适用于施工现场上新购买或租赁的行车、起重机械备案登记。
三、备案登记范围1、施工现场上的电动起重机、手动起重机、塔吊、施工升降机等起重设备;2、其他需要进行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
四、备案登记流程1、备案登记申请:建设单位或直接施工单位在使用前应向相关机构或管理部门申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填写相关备案登记申请资料,包括机械设备的规格型号、制造厂商、生产日期、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2、备案登记审核:相关机构或管理部门对备案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审核结论,并将结论告知申请者。
3、登记备案:审核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并颁发相关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书。
五、备案登记时限建设单位或直接施工单位应在使用前进行备案登记,并获得相应证书。
备案登记的具体时限应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六、备案证书管理1、建设单位或直接施工单位应对备案登记证书进行妥善保管,防止证书遗失、损坏等情况发生。
2、备案登记证书应随机机械一起进行监管,检查时应同时查验。
七、备案登记的作用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可以规范建筑产业的发展,提高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质量;2、备案登记可以有效防止机械设备在使用中发生意外事故,为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3、备案登记可以为监管部门提供便于管理、监督的手段,对机械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的信息化监管。
八、结论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是建筑产业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
合理、规范的备案登记可以有效保障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合理使用,提高建筑质量和劳动者的人身安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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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台帐》
2、“是否超过一定使用年限”只填写以下几种类别的序号:①630kN•m(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式起重机;②630-1250kN•m (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式起重机;③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式起重机;④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⑤出厂年限超过5 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
3、维护保养除填写单位名称外,还需注明是“厂家”、“安装单位”或“其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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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台帐》
2.操作类别:按照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的“操作类别”填写;
3.证件查询记录:指在网上对操作证有效性进行查询,并应将查询页面下载打印一并放入特种作业人员台帐档案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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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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