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审查看化学领域专利撰写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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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审查看化学领域专利撰写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作者姓名:周文 史巍 张爱欣 李燕芳 高志纯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摘要

本文从专利审查的角度分析了化学领域专利申请撰写应注意的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法,分别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新颖性、创造性以及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等四个方面,在对相关法条进行深入理解的基础上,通过案例分析,针对申请文件的撰写以及与之相关的答复审查意见分别进行阐述,并为提高专利申请的授权前景提供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

化学专利申请专利审查撰写

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是申请专利的第一环节,也是至关重要的环节。依据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也就意味着,在撰写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不满足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并且在后续的审查过程中无法克服的缺陷时,这样的专利申请很可能不具备授权前景。

由撰写带来的不满足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的缺陷有很多种,一些具有授权前景的发明专利申请经常由于撰写质量不高而被驳回;而一些极具价值的专利虽然得到授权,由于撰写的原因导致授权的专利保护范围过小,无法形成对授权专利的有效保护。因此本文重点从专利审查的角度通过实际案例分析化学领域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以及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或修改方向。

1、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1]:“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该条款是对申

请文件提出的最基本要求,既是驳回理由,也是无效宣告理由,其涉及三个方面,分别是清楚、完整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应对此条款有足够的重视,其可能是在授权、确权阶段碰到的第一个考验。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缺陷可能是由于撰写申请文件的疏漏,或者是有意在撰写时隐瞒了关键技术特征而引起的,总之是由于对法条的理解和把握不足导致申请文件撰写失误引起的。下面笔者根据审查经验,给出在化学领域中常见的公开不充分的问题、撰写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如何根据申请文件答复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缺陷。

[1] 物质来源不清楚或者结构不清楚

【案例1】某申请涉及一种“钙活化助剂2420”,其在权利要求1中作为一种主要组分存在,申请人在说明书中写明是申请人所在公司生产的产品,没有关于组成的任何描述。

审查员在现有技术中没有检索到该物质,现有技术中也没有关于钙活化助剂的描述,虽然写明是某公司产品,但通过检索(包括该公司主页等来源)并没有获得任何信息,据此审查员发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审查意见。

对于此种情况,在说明书中可以公开其组成或者选择在现有技术,比如该公司主页中列出该产品等。如果在撰写时没有上述信息,可以提供发票原件,证明在申请日前已经销售的记录,证明该物质在申请日之前处于公众可以获得的程度。如果没有发票,对于这类缺陷来说是比较致命的,除非申请人可以提供出其他的证据,证明其可被获得,或者是其结构/组成是清楚的,才有可能克服上述缺陷。对于在申请中涉及的所有原料,最好在申请文件中都记载其来源,如果是公司自营商品,需要在互联网或者其他合适渠道公开,如果该物质是自制的,需要给出其制备方法和其他必要数据。

[2] 反应原理不清楚或不正确

【案例2】某申请要求保护一种侧挂的硝基氧基团的交联聚合物的制备方法,包括将式A或式B的双硝基氧或多硝基氧与双官能或多官能有机含卤素化合物,在过渡金属和任选的配体催化下反应,并限定了合适的比例。

审查员通过检索得到对比文件1,其中同样原料和催化剂和配体催化下,未公开比例,得到了聚烷氧基胺,即其中硝基氧基团在此种情况下反应为烷氧基胺,据此审查员质疑该申请涉及公开不充分缺陷。

对于此种情况,申请文件中可以记载或者申请人可以陈述根据不同的比例下,相同的物质在同样的催化剂作用下,可能发生不同的反应,并给出具体、非断言式的化学反应说明,以说明申请文件的化学反应是合理的。一般来说,这种说明只有在申请人确实是本来清楚的情况下可能说服审查员,如果申请文件本身确实存在化学反应原理性的问题时,由于通常无法进行符合专利法的修改,这类缺陷是很难克服的。

[3] 物质的确认数据或效果数据没有记载

【案例3】某申请涉及多种化合物,提供了一般性的制备方法,但没有记载该物质得到确认的数据,即核磁等清楚确认结构的数据。

审查员经检索,其中5种新化合物属于未在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中记载的,按照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应清楚提供确认结构、组成或用途的数据,所以给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审查意见。

对于此种情况,在申请文件中应记载新化合物的必要的结构和效果数据,如有必要,可以记载所有合成的中间体和最终产品确认的结构数据,除非这种中间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但公知的物质很多时候也不需要作为中间体出现。如果没有记载这类数据,只能从原理性的角度说明这些物质通常是可以确认清楚的,只是这种意见得到接受的可能性比较低,从而也使得这类缺陷对于申请文件来说是致命的。

以上给出了涉及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三种典型情况,申请人或代理人可以在撰写时注意应保证“清楚”,即主题明确,从现有技术出发写明技术问题和技术方案以及技术效果,用语应准确没有歧义;“完整”,即包括理解发明必须的内容,比如原理性说明和物质来源和确认的数据以及满足三性所需要的内容;“能够实现”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实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和解决技术问题,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三者中“能够实现”是“清楚”、“完成”程度上的要求,是满足公开充分的核心。

对于化学领域来说,通常在申请文件中应给出至少一种具体的产物和其对应的结构和效果数据,一般也会给出至少一种具体制备该物质的制备方法,和其他必备的实现发明和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以满足说明书公开充分的要求。对于上述发明构思之外的技术细节,比如何种情况下可以作为优选的技术条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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