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的基本原则及其特别规定
采购合同与工程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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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采购合同与工程合同的区别篇一:政府采购合同与普通合同的区别政府采购合同与普通合同的区别(一)从合同的概念看普通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
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是招标采购单位(,它与其他合同的最大区别在于:政府采购采购合同的拟定不仅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而且还要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拟定必须要以招标文件(包括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采购文件等)为蓝本,不能脱离招标文件的基本原则与范围;政府采购合同既有民事合同的属性,又具有行政合同的属性,它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相互间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它的一方为政府相关部门,其目的是政府各级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所进行的采购;政府采购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即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之间存在对待给付义务,且当事人一方取得权利必须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这个代价一般是指支付报酬或酬金,报酬或酬金属于财政性资金。
(二)从合同的主体看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则依据法律和合同负有实施一定的行为的义务。
当然,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地位是相对的。
在某些合同关系中,由于一方当事人只享受权利,而另一方当事人仅负有义务,所以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容易确立定的。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3篇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3篇](https://img.taocdn.com/s3/m/063e733d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1b77821.png)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3篇篇1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政府采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政府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和指导文件。
第三条政府采购合同的主体是政府采购人和供应商。
第四条政府采购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五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应明确、具体、完整。
第六条政府采购合同一经订立即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供应商有权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按时、合格地交付合同标的物或履行合同服务。
质量标准、数量规定和交付方案。
第九条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履行与合同标的物有关的售后服务义务。
第十条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与政府采购人共同保护合同标的物的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数量、交付期限等给予保修。
第十二条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支持政府采购人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供应商不得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
第十四条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深入挖掘合同标的物的功能,并提出具体改进建议。
第十五条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保密与政府采购合同相关的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规定。
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
第十九条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妥善处理与政府采购合同相关的争议。
第二十条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培训和学习。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与政府采购人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共同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三章政府采购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人有权对供应商提供的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数量和交付期限等进行检验。
浅析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履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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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履行问题刘涛【摘要】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可变更、如何变更、何种情况下可以中止或终止履行,本文以现行的《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合同法》为基础,就相关问题作出探讨和分析。
【期刊名称】《中国政府采购》【年(卷),期】2017(000)012【总页数】4页(P76-79)【关键词】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合同法》合同履行【作者】刘涛【作者单位】新华社办公厅【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5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可变更、如何变更、何种情况下可以中止或终止履行,本文以现行的《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合同法》为基础,就相关问题作出探讨和分析。
《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有关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终止履行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政府采购法》第43条、49条、50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4条、67条(五)(六)之规定,在明确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的前提下,强调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履行。
问题在于实践中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的情况纷繁复杂,其中合同变更涉及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各个方面,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的事由也并不限于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诸如此类的超出49条、50条的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履行是否合法?不论是《政府采购法》还是《合同法》,其基本的出发点都是鼓励交易,并由此引申出诚实信用、风险共担、公平履约等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一个基本假设是理性经济人理论,这个假设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缔结过程中能有效预估合同风险及其履行利益,同时能根据合同履行过程中情况的变化对合同予以合理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履行),如果一味强调合约必须信守不允许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履行),实际上有可能造成不公平履行或履行不能,同时有可能造成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担心风险预计不足责任过重妨害交易。
政府采购专用条款合同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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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专用条款合同6篇篇1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为了开展公共服务活动和建设公益事业,通过购买商品、工程或服务的方式,从社会各界取得所需物资、工程和服务的过程。
政府采购专用条款合同是政府采购活动中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用于明确和规范政府采购过程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采购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政府采购专用条款合同的基本内容和重要意义进行探讨。
一、政府采购专用条款合同的基本内容政府采购专用条款合同是政府与供应商签订的一种特殊合同,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的基本信息:包括合同名称、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签订日期等基本信息;2. 采购物品或服务的具体要求:包括采购物品或服务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要求、交货地点、价格等详细要求;3. 履约时间及方式:包括交货时间、履约方式、履约地点等相关约定;4. 合同的履行保证:包括供应商应如何向政府提供履行保证,以确保合同的履行;5. 合同变更和解除条款:对于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进行约定,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6.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对于合同违约的责任进行规定,以及对于争议的解决方式进行约定。
以上内容不尽详尽,具体条款内容还要根据具体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供应商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约定。
在签订政府采购专用条款合同之前,双方要认真审核每个条款,确保合同的严谨性和可执行性。
二、政府采购专用条款合同的重要意义政府采购专用条款合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专用条款合同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依据,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通过签订合同,可以有效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保障政府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2.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政府采购专用条款合同明确了政府和供应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双方的合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
双方都应遵守合同规定执行,确保良好的合作关系。
3. 保障合同的执行:政府采购专用条款合同在签订后,成为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依据,双方都要按照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确保合同的实施和执行。
政府采购知识点
![政府采购知识点](https://img.taocdn.com/s3/m/33469f3210661ed9ad51f368.png)
政府采购名词1、政府采购: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部门、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下,使用财政性资金,以法定方式、方法和程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这样的一种采购程序,采购方根据已经确定的采购需求,提出招标采购项目条件,邀请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最后由招标人通过各投标人所提出的价格、质量、交货期限和该投标人的技术水平、财务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比较,确定其中最佳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并与之最终签订合同的过程。
3、定向评分法:就是对申请人报送的资格预审资料进行分类,并按照一定的评判标准进行评分,最后确定一个取得投标资格的最低分数线,达到或超过最低分数线的申请人被视为合格;未达到最低分数线的申请人则被视为不合格,不能参加投标。
4、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为进行投标工作所必需的文件,其作用在于,阐述需要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性质,通报招标程序将依据的规则和程序,告知订立合同的条件。
招标文件既是投标商编制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又是评标的重要依据,同时,招标文件也是采购人与中标商鉴定合同的基础,因为招标文件的大部分内容要列入合同之中。
因此,招标文件在整个采购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5、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是指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少于三家,否则无效),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投标,从中选择中标的供应商。
补充:邀请招标只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1.采购项目比较特殊,涉及保密或专业性较强从而潜在供应商较少时;2.若采用公开招标,得不偿失,费用过高时,如一些价值较低的采购项目等。
6、询价采购:也称货比三家,是指采购单位向国内外有关供应商(通常不少于三家)发出询价单,然后对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并确定中标供应商,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7、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所达成的协议的法律文本。
政府采购变更合同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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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变更合同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政府采购合同的双⽅当事⼈不得擅⾃变更、中⽌或者终⽌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或者终⽌,由采购⼈和供应商依法决定。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当事⼈应当变更、中⽌或者终⽌合同。
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都有过错的,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3⽉1⽇起施⾏。
⼀部新的法律的执⾏,都会经历⼀个普法的阶段,然后⾃上⽽下地普及、熟悉、学习。
特别是与新的法律法规密切相关的⼈,会⾜够重视其学习。
下⾯,将重点介绍并分析与政府采购变更等问题相关的法条。
《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政府的变更、中⽌或者终⽌合同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即政府采购合同的双⽅当事⼈不得擅⾃变更、中⽌或者终⽌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双⽅当事⼈应当变更、中⽌或者终⽌合同。
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都有过错的,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的明确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或者终⽌的原则和条件以及合同变更、中⽌或者终⽌后责任如何承担。
政府采购合同虽然是⼀种民事合同,由采购⼈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平等、⾃愿的原则签订。
但是,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是经过法定采购⽅式和采购程序确定的中标、成交结果,这个结果具有法律效⼒,任何⼈都不能⾮法改变。
基于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性,必须禁⽌政府采购合同的双⽅当事⼈擅⾃变更、中⽌或者终⽌合同。
同时,在政府采购合同履⾏中,由于采购⼈或者供应商的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会导致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况的发⽣。
在这种情况发⽣后,政府采购合同就不能继续履⾏,必须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变更、中⽌或者终⽌。
如果上述情况是由于采购⼈或者供应商的原因造成的,因合同变更、中⽌或者终⽌⽽给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考虑,本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或者终⽌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及专用条款-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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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及专用条款一、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1.术语的定义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政府采购合同”是指买卖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格”是指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货币数量。
(3)“货物”是指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清单(同响应文件中竞标报价表及其附表,下同)中所规定的产品、设备、材料、备件及专用器具、文件资料等内容。
(4)“服务”是指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卖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运输、保险、安装、测试、调试、培训、维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保修期外的维护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5)“合同条款”是指本章所述全部内容。
(6)“合同专用条款”是指采购文件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及专用条款”。
(7)“买方”是指“招标公告”中所述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8)“卖方”是指通过采购确定的提供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项目需求及相关要求”中所述货物和服务的成交供应商。
(9)“现场”是指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货物将要运送至并履行相关服务的地点。
(10)“验收”是指买卖双方和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确认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活动。
(11)“天”指日历天数(如无特别说明)。
(12)“检验”是指买方的最终用户收货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合同货物进行的检测与查验。
(13)“检验合格证书”是指检验完成后由买方的最终用户和卖方共同签署的检验合格确认书。
(14)“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是指买方或采购机构根据检验合格证书和卖方共同签署的最终验收确认书。
(15)“技术资料”是指安装、调试、使用、维修货物所应具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或使用指南、操作手册、维修指南、服务手册、产品演示等文件及音像资料。
标准政府采购合同书5篇
![标准政府采购合同书5篇](https://img.taocdn.com/s3/m/f585138e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e5.png)
标准政府采购合同书5篇篇1甲方(采购方):__________乙方(供应商):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采购乙方供应的商品(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背景及目的本合同依据政府采购计划、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承诺等文件订立,旨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公正,确保乙方按照合同要求提供高质量商品(服务)。
二、合同标的1. 采购商品(服务)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质量要求等详见附件《采购清单》。
2.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商品(服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满足甲方的采购需求。
三、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1.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元整)。
2. 支付方式:根据采购项目特点,采用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方式。
具体支付时间、金额及比例等详见附件《支付计划》。
3. 乙方需提供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甲方按照约定时间将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四、交货(提供服务)期限及地点1. 交货(提供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后______日历天。
2. 交货(提供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 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完成交货(提供服务),并提供相应的验收资料。
五、验收标准及方法1. 验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甲方要求进行验收。
2. 验收方法:由甲方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乙方需配合提供相关验收资料。
3. 验收结果:验收合格的,双方签署验收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乙方需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重新验收。
六、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商品(服务)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及国家相关标准。
2. 售后服务:乙方需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包括维修、保养、技术支持等。
具体售后服务内容、标准、期限等详见附件《售后服务协议》。
3. 若商品(服务)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予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释义](https://img.taocdn.com/s3/m/03b5d31aa76e58fafab00354.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释义政府采购法解释序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有效措施。
我国自1996年开展政府采购试点工作以来,推行政府采购在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支出使用效益以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较好效果。
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进一步推动和规范。
众所期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的颁布,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和财政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政府采购工作法制改革和财政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政府采购工作法制化建设所取得的重要成果,对于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精神和中纪委确定的反腐倡廉措施,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开创政府采购工作新局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法律重在实施。
实施的前提是知法,只有知法才能更好地执法和守法。
知法必须先学好法,准确地掌握法律的精神及各项规定。
因此,在政府采购法施行以前,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学习,积极开展宣传培训活动,提高自身的思想认识水平和管理能力,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并将实行规范的政府采购变成社会各界的自觉行动。
政府采购的各当事人也要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增强依法参加政府采购和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
政府采购法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以及政府采购工作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主要是框架性和原则性的,必须准确把握其精神和具体含义才能正确地贯彻实施。
为了帮助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政府采购法,指导政府采购法的宣传培训活动,本网特推出了“采购法专栏”,并以最大篇幅开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知识问答"专题。
该专题分别按照"立法目的"、"本法规定的含义"、"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这一基本体例对政府采购法九章八十八条进行了逐条阐释,并前后照应,融会贯通。
政府采购合同遵循的原则
![政府采购合同遵循的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0f671db433d4b14e84246853.png)
政府采购合同遵循的原则篇一:政府采购合同遵循的原则篇一:浅议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浅议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汤晓峰在美国,尽管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但经过调查,采购主体方面仍有%的被调查者对供应商的供应质量不满意;而供应商方面有则有%的被调查者对采购主体的行为不满意。
而在我国,这种现象更为严重。
为了保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在实现公共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促进平等竞争,调节宏观经济以及遏止贪污腐败,从国际国内有关政府采购的理论与实践看,一般来说,我们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竞争、经济效率和严正性五大原则。
现就这五方面谈谈个人的体会:一、公开性原则:公开性原则是国际间政府采购规则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所谓政府采购的公开性原则是指“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政策、程序和采购活动都要公开。
”公开性或透明度是政府采购的一个重要原则,其目的在于保证政府采购的采购主体能够以最优惠的价格采购到最优质的商品和服务,还由于政府采购的公开化使供应商得以了解政府采购的基本情况,从而可以分析他们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成本和风险,从而提高自己的供应质量,提出最有竞争力的价格。
公开性原则要求政府采购的采购主体公开其采购的内容、数量、质量、对供应商的资格、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要求,将政府采购活动臵于阳光之下,还有助于防止采购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反复无常和武断专横,乃至暗箱操作等违法问题,从而获得供应商的信任,增强供应商普遍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和信心。
采购情报或信息公开的方式可以通过各种媒体,包括政府机关的刊物、广播、电视以及布告等。
这样,有利于各供应商有充分的时间做好各方面的准备,以便决定是否参与竞争,以及竞争的策略等。
二、公平性原则政府采购公平性原则是指“采购主体要为供应商竞争性地获得政府采购的的合同提供公平的途径。
”它包括平等和公正双重含义。
公平性原则首先要求为所有可能参加竞争的供应商或潜在的供应商提供平等的机会,采购主体向所有的供应商提供的信息一致,资格预审和投标评价对所有的供应商使用同一标准,并受到同等待遇。
政府采购法试题(答案)
![政府采购法试题(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4e015e01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856d548.png)
政府采购法试题(答案)政府采购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B)。
A、2家以上;B、3家以上;C、5家以上;D、7家以上。
3、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A)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A、2;B、3;C、5;D、7。
4、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A)。
A、10%;B、20%;C、30%;D、50%。
5、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参加采购活动前(C)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回避。
A、1B、2C、3D、5XXX、多项选择题:1、政府采购应当遵循(ABCD)原则。
A、公开透明B、公正C、公平竞争D、诚实信用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的(ABC)的,应当回避。
A、妻子B、子女的配偶C、丈夫的妹妹D、舅舅的孙子3、上面属于政府采购方式的(ABCDEF)4、符合下列(ABCD)情形的货物或服务,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A、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B、技术复杂或者性子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C、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求的;D、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B、发了不成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C、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求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能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
D、技术复杂或者性子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判别题:1、邀请招标采购,是指采购人根据供应商的资信和业绩,口头选择若干供应商,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2、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经由过程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末了从中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政府招标采购合同7篇
![政府招标采购合同7篇](https://img.taocdn.com/s3/m/93cc2fab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38.png)
政府招标采购合同7篇篇1甲方(采购方):_________政府乙方(供应商):_________公司鉴于甲方需要通过招标采购的方式采购相关货物或服务,而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招标邀请并承诺按照合同条款履行相应的供货义务,现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背景及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实现共同发展的目标。
二、合同范围及内容本次采购涉及的具体货物(或服务)为:_________(详细清单附后)。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货物及相应的服务。
三、采购方式及程序1. 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乙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2. 甲方组织评审委员会对乙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供应商。
3.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4. 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四、货物要求及标准1. 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获得相应的质量认证。
2. 货物应为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产品,并附带相应的质量保证书。
3. 乙方需提供详细的货物清单、技术规格、性能指标、使用方法等。
4. 如甲方对货物质量有特别要求的,乙方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五、价格及支付方式1. 乙方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明确报价及构成。
2. 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支付方式为电汇或银行转账。
3. 如乙方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款项。
六、履约保证及违约责任1. 乙方应提供履约保证金,确保按时、按质履行供货义务。
2. 如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3. 如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七、保密条款及知识产权1. 甲乙双方应对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予以保密。
《政府采购法》学习
![《政府采购法》学习](https://img.taocdn.com/s3/m/e419c99a08a1284ac950432e.png)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投诉:
❖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 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 门投诉。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 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 回避制度: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
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 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 监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 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 编制预算和采购清单 ❖ 成立谈判小组 ❖ 制定谈判文件 ❖ 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 谈判 ❖ 确定成交供应商,发“中标通知书” ❖ 签订合同(30天内)。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询价: 采购人邀请特定的对象一次性询价确定签约人的采购方式
❖ 编制预算和采购清单 ❖ 成立询价小组 ❖ 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 询价 ❖ 确定成交供应商 ❖ 签订合同(30天内)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 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 ❖ 财政部门可以对政府采购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管。 ❖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 ❖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人员实施监
察。 ❖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质疑:
❖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 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 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七章 政府采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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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政府采购法一、政府采购法概述(一)政府采购的概念和作用1、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特征:权利来源;受预算约束;社会经济政策的贯彻;公开;法定(方式和程序)2、作用:经济目标(竞争投标方式)效益目标(授权和采购程序的权力下设)促进国内产业发展目标(采购法第十条例外情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目标(二)政府采购法1、适用范围:地域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政府采购活动例外①军事采购;②采购人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③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时事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④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采购人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但不包括国有企业采购资金范围:财政性资金;全部或部分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形式: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2、政府采购的原则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原则诚实信用二、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供应商: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不包括在我国境外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外国公民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三、政府采购的方式与程序(一)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只有工程采购适用程序:招标(自发出日起至截至日不少于20日)投标、联合投标评标定标(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废标(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种情形(三)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四种情形(四)单一来源方式:《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三种情形(五)询价采购方式:(六)其他采购方式:四、政府采购合同1、合同的性质:有名合同;特别合同;要式合同(书面形式)2、合同的签订及备案: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3、合同的转包、分包和再分包:允许分包,不允许转包和再分包4、合同的变更、中止和终止: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第八章财政投资法一、财政投资法概述(一)财政投资概述财政投资又叫政府投资,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由政府通过投入财政资金,以建造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的行为和过程。
政府采购基础知识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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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采购法的主要规定
(五)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政策
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 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我国政府采购法的主要规定
(六)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的
招标采购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六)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1.开标: 开标时间应与投标截止时间一致。 应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经投标人(代
表)确认或公证处公证。 当众拆封,当众宣读开标认。 开标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应书面通知有关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 货物、工程或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 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 邀请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适用情形: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
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 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 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 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 主要内容包括:1.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2.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 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3.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 质和专业技能 。
招标采购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二)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1)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
址和联系方法;(2)招标项目的名称、数 量或性质;(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4)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招标 文件售价;(5)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和地点。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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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分散采购的
• 优点是:
• 有灵活性、自主性强、手续简便、满足采 购及时性和多样性的需求;
• 缺点是:
• 失去了规模效益、加大了采购成本、会导 致资产闲置及资金浪费、不利于国家宏观 调控、容易滋生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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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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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政府采购的功能
• (一) 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 效益
• (二) 强化宏观调控 政府采购作为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实现财政支出政策的重要工具
• (三) 活跃市场经济 • (四) 推进反腐倡廉 • (五) 保护民族产业
国货优先原则
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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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应商的权利主要包括(8项):
• (1)平等地取得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权利; • (2)平等地获得政府采购信息的权利; • (3)自主、平等地参加政府采购竞争的权利; • (4)就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提出询问、质疑和投诉的
权利; • (5)自主、平等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权利; • (6)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保守其商业秘密的
•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 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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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政府采购的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 公正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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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公开透明原则
• 公开透明原则,是指有关采购的法律、 政策、程序和采购活动对社会公开, 所有相关信息都必须公之于众。
• 公开透明原则应当贯穿于政府采购的全过 程,具体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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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6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是我国政府体制改革的一件大事,同时也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进 入了由全国统一立法进行规范的时期。我国政府采购法总则第二 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 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标以内的或者采 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同时,《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第4款规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 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可见,政府采 购是通过政府与供应商之间结成合同关系进行的,合同是政府采 购区别于其他政府需求获得方式的主要标志,可以说政府采购法
英国和美国作为普通法国家,没有公私法的划分,政府采购合 同作为政府主体与其他民事主体签订的合同均适用普通合同法, 但同时也适用一些特殊规则,如英国的“合同不得束缚行政机关裁 量权”的规则,美国的“政府使得的终止”规则"。事实上,英国和美 国的政府采购合同是通过标准契约和某些强制性条款的方式来适 应行政合同中权利义务的特殊配置和特殊合同规则的要求的。但 这并不是说英国和美国的政府采购合同均为行政合同,实际上,普 通法系国家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并非对所有政府为一方当事人 签订的合同都进行司法审查,也必须将合同分解为具有因素的政 府采购合同和纯粹商业性的政府采购合同,区别对待,前者为行政 合同,后者为民事合同。
(2)从政府采购的目的看,政府采购是政府利用市场机制提高 采购效益,在法律上就一定要以民事法律作为合同的基本制度。 《政府采购法》第43条是我国政府采购合同法律适用的基础性法律 规定,它以法律形式保障政府采购在市场机制下运行,对于利用市 场机制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政府采购合同应 该属于民事合同。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a984c647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0d.png)
,政府采购被誉
为“阳光下的交易”,即源于此。
2.公平 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是指政府采购的竞争是有序竞争,要公平地 对待每一个供应商,不能有歧视。它是市场经济运行的重 要法则,是政府采购的核心。公平竞争要求在竞争的前提 下公平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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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采购的概念与原则
(二)政府采购的原则
3. 公正原则
不利之处主要是失去了规模效益,加大了采购成本,不便于 监督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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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采购的功能与执行模式
(一)政府采购的功能 国内外的实践表明:政府采购不仅是采购公共物品与服务的重要
手段,而且是一种有效的政策工具,具有多方面的功能作用。
1.节约财政支出 2.强化宏观调控 3.活跃市场经济 4.推进反腐倡廉 5.保护民族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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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采购的功能与执行模式
(二)政府采购模式
全文共9章88条,包括总则、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 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
《政府采购法》是规范我国政府采购活动的根本性法律,也是制定 其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基本依据。 2.政府采购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4年12月31日通过, 2015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9章79条,对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 行了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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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采购的概念与原则
(一)政府采购的概念
3.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集中采购目录是指应当实行集中采 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类别的目录。采购限额标准是指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必须实行统一集中采购的采购金额标准。
4.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 、拆除、修缮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各类专业服务 、信息网络开发服务等。
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https://img.taocdn.com/s3/m/de58dffe680203d8cf2f2433.png)
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编号:签订地点:(以下简称需方)和(以下简称供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政府采购合同,共同信守。
一、政府采购合同文件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1.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2.采购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3.成交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5.成交通知书;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二、政府采购合同范围和条件本政府采购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三、政府采购合同标的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标的为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清单(同投标文件中投标产品价格明细表)中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
3.1谈判响应函谈判响应函采购代理机构:山东三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授权袁菊良姓名、职务为我方代表,参加你单位组织的采购项目项目名称鞍山市二一九公园景区管理处垃圾清运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AGJCG2015J043) 的有关活动,并对此采购项目进行报价。
为此,我方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供货物及服务报价和递交谈判保证金:一、我方同意在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日起90天内遵守本采购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二、我方保证遵守采购文件的规定,如果本公司违反采购文件要求,我方的谈判保证金可以被你单位没收。
如果开标后在规定的谈判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我方的谈判保证金可以被你单位没收。
三、我方承诺已经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并已详细审查采购文件,对采购文件我方无任何异疑。
我方愿意向你单位提供任何与本采购项目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并根据需要提供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并保证其真实、合法、有效。
四、我方保证尊重谈判小组的评审结果。
五、我方承诺接受采购文件中政府采购合同条款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如果我方成交,我们将按采购文件的规定,保证忠实地履行双方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并承担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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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合同的基本原则及其特别规定2009年03月25日 15:02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打印】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人与供应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达成的有关政府采购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明确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本。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明确界定了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属性。
而采购人、供应商在采购活动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得到体现,《政府采购法》对采购人、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又有特别规定。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府采购合同既要适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规定,又要适用《政府采购法》的特别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适用政府采购是以合同的形式确定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合同是政府采购的法律表现。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采购人在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确定供应商之后,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合同的内容是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政府采购合同具备了合同法所界定的合同的一般特征,所以,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适用合同法。
《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的一般原则没有作具体规定,但从其所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来看,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
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即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
所谓平等原则,就是指法律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标的原则。
平等原则又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同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一律平等的。
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的主体,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和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这就是说,只要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则不论单位所制性质,不论单位大小和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二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即合同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就相应承担义务,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
三是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进行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协商进行非法干涉。
所谓自愿原则,就是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地进行交易活动,在合同的全过程都是自愿的,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等过程,都要体现自愿原则。
所谓公平原则,体现的也是平等关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的权利、义务都是平等的、对等的。
所谓诚信原则,就是合同双方人在合同订立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要恪守信用,讲求诚实,以诚信为本,本着诚实、守信的态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和义务,讲究信誉,兑现承诺,不得有欺诈、串通、隐瞒等行为,不得仿造、变造、隐匿、销毁需要保存的文件资料,不得规避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的其它原则。
合同法的其它原则,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和合同效力的认定,除《政府采购法》规定应当适用政府采购程序外,也应当依据要约和承诺的一般规则,政府采购合同的形式、合同效力认定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等。
二是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适用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如同时履行抗辩、不安抗辩等。
三是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四是政府采购合同的违约责任应当依据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
五是政府采购合同包括购买合同、租赁合同、委托合同、雇佣合同等,可以适用合同法分则之相关有名合同的规定。
《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特别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但并不能简单认为政府采购合同是一般的民事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的主体、资金来源、合同的订立程序又有别于一般的民事合同,《政府采购法》在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管理作出不同于合同法的规定。
所以,政府采购合同是特殊的民事合同,《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作了特别规定,这些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政府采购合同订立的时间。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按照一定的政府采购程序,选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与供应商达成协议后,就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尽快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是承诺,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在实践中,采购人在实施采购活动时,对签订合同的具体期限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有明确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对采购人提出的签订合同规定期限的响应将构成其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主要内容,供应商一旦参加了采购活动,就视同其认可采购人对签订合同所作出的期限规定,在成为中标、成交供应商后,就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与采购人协商签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的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人与供应商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双方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
协议签订以后,双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享受各自的权利。
同时,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重要的法律文件,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备案,一是为了便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二是有利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向供应商拨付政府采购资金以及合同款项,三是有利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上)政采合同的基本原则及其特别规定(下)2009年03月25日 15:03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打印】政府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
合同条款有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一般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在《合同法》的分则中属于无名合同。
由于政府采购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采购的目的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为了履行公务,因此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必须有一些特殊的规则要求。
而这些特殊的规则要求在合同管理上就要规定一些特殊的必备条款。
由于政府采购合同有别于一般的民事合同,所以,《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也就是说,只有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才有权制定政府采购合同必备条款,其它任何部门都无权制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但法律、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所谓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的方式表现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内容的形式。
由于政府采购合同涉及的数量大、金额多,政府采购的程序也较为复杂,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以及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准备诸多的采购文件,加之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要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在实践中对数据电文应当注意证据的保全,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政府采购合同的分包。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这里需要明确的,一是中标、成交供应商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必须征得采购人的同意。
采购人不同意分包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二是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法进行,无论是什么项目的合同,只要是采取分包方式履行的,都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法》还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这里需要明确并注意的,一是在总包与分包相结合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总承包和分承包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总承包采购合同是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之间订立的合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就总承包采购合同的履行向采购人承担全部责任,即使中标、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的约定经采购人同意,将总承包合同范围内部分工作分给他人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也应当对分包的合同内容向采购人负责,这就要求采购人应当慎重选择分包人,并加强对分包项目的管理。
二是分包合同是中标、成交供应商与分包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分包人与采购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般说来,分包人仅就分包合同的履行向中标、成交供应商负责,并不直接向采购人承担责任。
因分包出现的问题,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向采购人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向分包人追偿。
但为了维护采购人的利益,中标、成交供应商与分包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当分包项目出现问题时,采购人即可以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承担连带责任,也可以直接要求分包人承担责任。
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合同一经订立,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但某些情况下,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物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变更合同。
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采购人追加合同标的物,二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故需要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对于这两种情况,《政府采购法》都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采购人追加合同标的物的,《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对于需要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对需要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情况也作了明确规定,即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