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推广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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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推广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本搜索引擎推广合同(以下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签订: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联系人:电子邮件: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联系人:电子邮件: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向甲方提供搜索引擎推广投放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服务事宜
1.1服务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指定搜索引擎推广代理服务商,为甲方提供搜索
引擎推广投放服务。具体指包括搜索引擎平台关键字广告、基于搜索引擎平台的内
容网络广告及其他形式的展示类广告的投放服务。
1.2甲方选择所要投放的搜索引擎:。
1.3服务期限:
本合同服务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价格及费用
甲方委托乙方对推广账户进行投放、优化等管理服务,并于服务期第二个月开始每
月按照实际投放金额的 %支付推广费用。
第三条付款期限及方式
3.1双方同意按照如下方式支付费用:
每月第一个工作日为对账日,乙方汇总上月投放金额,双方确认金额无误后,甲方
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投放金额的 %支付费用,乙方在收到款项后2个工作日内开
具推广服务费发票邮寄至甲方,以此类推。
3.2双方确认,甲方如不能根据上述3.1款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向乙方支付费用,则乙方
有权暂停履行为甲方的有关投放服务。
3.3付款方式和帐户信息甲方向乙方以支票或汇款方式支付到: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号:
第四条搜索引擎推广内容
4.1双方同意共同负责甲方的搜索引擎推广内容,由乙方负责执行。甲方应保证及时提
供投放信息所需的各种素材和相关资料,并保证充裕的准备时间。如果因甲方延误
造成信息发布推迟,乙方不承担责任。
4.2甲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广告链接内容的真实性,不违反《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以及公共道德准则,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并保证对其产品或经营
内容等不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虚假宣传。若甲方违反此保证导致任何争议,则甲方
应负责解决,如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甲方应予以赔偿。
4.3乙方有对该链接从广告职业者角度按照《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审查的义务,并应当
及时通知甲方修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如果因甲方广告链接内容的原因造成广
告发布推迟,乙方不承担责任。
4.4对于甲方付费委托乙方完成的广告创意设计完成并经甲方审查通过后,其著作权归
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妨碍甲方委托其他网络广告代理商或网络媒体使用该作品的权
利。甲方同意乙方对该广告设计保留在任何地方展示的权利。
第五条特殊免责条款
5.1鉴于媒体网站所具有的网络技术和网络媒体之特殊性质而产生的包括黑客攻击、电
信部门技术调整导致的影响、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服务器宕机、网站停机维护等在内的任何影响网络正常经营的因素造成广告计划的延误,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由乙方同相关媒体协商,调整发布计划,并报甲方确认后执行。
5.2如因搜索引擎平台对其服务内容、版面布局、页面设计等进行调整而影响广告计划
的执行,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由乙方同相关搜索引擎平台进行协商,调整发布计划,并报甲方确认后执行。
5.3如因甲方原因在网络推广活动中涉及到应进行公证的事项未进行公证的,则由此产
生的法律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知识产权及保密
6.1甲方许可乙方在执行本协议期间及本协议结束后的5年内使用甲方的名称、商标
标识和相关信息进行宣传和展示,但仅限于宣传和展示甲乙双方存在或曾经存在过
的合作关系。
6.2双方保证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资料不会侵犯任何其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合法权益,否
则一切责任由该方自行承担,概与另一方无关。
6.3双方保证一方根据本合同获知或获准使用的另一方的硬件、软件、程序、密码、商
品名、技术、许可证、专利、商标、技术知识和经营过程是另一方的合法所有,该
方对此无任何权利或利益。
6.4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需双方保密的事项,在
合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两年内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公开。
6.5双方在下列任一情形下披露商业秘密不视为违反本协议:
6.5.1该信息在披露时已为公众所知悉;
6.5.2该信息乃根据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而披露;
6.5.3一方按照对其有管辖权的政府司法等部门依据我国法律、法规执行公务时的
要求而披露,前提为披露之前一方先以书面形式将披露的商业秘密的确切性质通知
另一方。
6.6 第6.4、6.5条款并不因本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而失效。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当违约方实质性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非违约方应免于履行其在本合同
项下的义务。
7.2若因违约方违反本合同而使非违约方发生任何费用或开支或额外责任,或遭受损
失(利润亏损或其他间接损失除外),违约方应就该费用、开支、责任或损失、包
括已付、应付的利息、给予非违约方补偿。
7.3甲方如果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和方式支付乙方费用的,则每逾期一日,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逾期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7.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非因不可抗力提前解除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对方,不低于本合同
所有涉及账户每月实际消费金额20%的违约金。
7.5如因本合同5.1、5.2规定的原因,不视为乙方违约。
第八条变更或终止
8.1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条件且在另一方向其提出
书面通知后15天内没有改正的,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本合同自该有权终止方
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解除。
8.2一方进入破产申请或清算程序,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本合同自该有权终止方发
出通知日起解除。
第九条不可抗力
9.1一旦本合同各方确认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延期履行,任何一方都
将可以暂停履行本合同,但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提交不可抗力
事件的详细情况及有效证据。如果上述不可抗力的影响未能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
起30天内消除,且双方未能就本合同协商一致达成变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解除
本合同,本合同自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解除,双方按广告实际发布时
间进行结算。
9.2“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
件,该事件使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已不可能。该事件包括但
不限于政府行为、政策变化、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或任何其
它类似事件。鉴于互联网之特殊性质,不可抗力亦包括下列影响互联网正常运行之
情形:
黑客攻击;
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导致之重大影响;
因政府管制而造成之暂时关闭;
病毒侵袭。
9.3一方违约后发生不可抗力,违约方不予免责。
第十条争议解决和适用法律
10.1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的条款范围内发生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甲乙双
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其现行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
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0.2本合同的订立、效力、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第十一条其他
11.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1.2本合同壹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11.4本合同乃为双方及其各自之合法继任者之利益而制定,并对双方及其各自之合法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