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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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文件华师教〔2017〕140号关于印发《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各单位:为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完善学业成绩评价体系,根据《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华师教〔2017〕128号)文件精神,学校修订了《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华东师范大学2017年6月30日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完善学业成绩评价体系,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结合本校学籍管理和考试管理的相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课程是指全日制本科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第三条学生必须修读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按时参加考核。

学生修读课程并参加考核的,有权获得成绩评价,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四条任课教师必须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对学生修读的课程进行考核评价。

任课教师必须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考核评价学生修读情况,并独立做出学术评价。

第五条教务处和开课单位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课程成绩评定与管理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学生和教师的权利。

第六条学校建立荣誉课程制度,鼓励学生修读高难度课程。

学校鼓励以加强能力考核为导向的课程考核评价方式改革,鼓励任课教师加强学习过程性评价,实行教考分离。

第七条学校坚持客观、全面、综合评价课程成绩的原则,采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综合评价学生学业水平的指标。

第八条学校尊重教师和学生的权利,将学生修读课程的考核结果如实载入学生成绩单和学籍档案。

第二章课程考核第九条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教学大纲中必须明确开设课程的考核方式。

在每学期选课过程中,必须注明课程考核方式和时间。

未经教务处批准,开课单位和任课教师均不得擅自改变课程考核方式和时间。

有关印发《华东师范大学科研助理岗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有关印发《华东师范大学科研助理岗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华东师范大学文件华师科〔2011〕3号关于印发《华东师范大学科研助理岗位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及《华东师范大学科研助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单位:《华东师范大学科研助理岗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华东师范大学科研助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制定完成,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华东师范大学科研助理岗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华东师范大学科研助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华 东 师 范 大 学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主题词:科研助理岗位管理实施办法实施细则通知华东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2011年5月11日印发(共印100份)附件1:华东师范大学科研助理管理实施办法(试 行)一、总 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高等学校科研助理管理办法》(教技[2010]4号),及学校“十二五”发展规划,适应国家科研形势的需要,进一步提升我校解决国家重大需求与区域发展问题的能力,加强我校科研工作,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高水平科研队伍,提升我校科研的整体水平,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助理是指学校根据承担科研任务和学校科研长远发展需要聘用的从事项目研究、实验(工程)技术和科研辅助的人员,是学校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岗位设置与聘用条件第三条、科研助理岗位根据研究工作需要设置,应有明确的岗位目标、工作职责和任职要求。

我校的科研基地、国家及地方重大项目承担单位、一流优秀团队、优秀个人工作室等可以设置科研助理岗位。

第四条、科研助理主要从事科研项目研究及辅助、科学与工程技术实验、分析测试、仪器设备运行以及科研行政等工作。

第五条、科研助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并具有承担相应岗位工作必备的知识、能力和素养。

三、岗位聘用与管理第六条、科研助理岗位的选聘应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双向选择、平等自愿、择优聘用”的原则进行公开招聘。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实施办法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实施办法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实施办法华师研【2008】24号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研究生的学术行为,提高研究生的学术道德素养,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学术环境,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攻读学位的各类研究生。

对申请我校学位的非学历者, 其学位论文和以我校名义发表的科研成果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学术道德规范的, 适用本办法。

学术道德规范第三条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要遵守以下原则:1、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护知识产权,严谨治学,探求真理,维护科学诚信,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技术权益。

2、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认真执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严禁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现象,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3、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利与收益,严禁损人利已行为,反对急功近利、沽名钓誉、粗制滥造现象。

4、坚持文责自负,对学位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学术著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5、劝阻和制止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敢于同不良的学术风气作斗争,维护优良的学术氛围。

第四条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应遵守以下学术规定:1、研究生在校期间完成的学位论文,其工作获华东师范大学主持的科研项目资助,如以学位论文中的研究成果发表论文,必须署名为华东师范大学。

即使毕业以后,若以学位论文中的研究成果发表论文,也需经过导师审核同意,并且作者署名单位必须为华东师范大学。

2、研究生署名华东师范大学和导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同意,在标注华东师范大学主持的科研项目资助时,也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的书面授权。

3、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或发表学术论文时,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公开发表的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等,必须按照规定注明原始出处,其中的重要参考文献应向导师汇报或交导师审阅。

华东师范大学优秀本科生赴境外交流学习资助与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华东师范大学优秀本科生赴境外交流学习资助与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华东师范大学文件华师教〔2020〕2号关于印发《华东师范大学优秀本科生赴境外交流学习资助与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各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华东师范大学《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建设方案》,加强我校与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的交流,推进我校本科生教育国际化进程,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了《华东师范大学优秀本科生赴境外交流学习资助与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华东师范大学2020年1月15日华东师范大学优秀本科生赴境外交流学习资助与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华东师范大学《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建设方案》,大力推进学校国际化进程,全面提升本科人才培养的国际化水平,学校鼓励优秀本科生赴境外交流学习,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资助范围第二条本办法资助范围,适用于《华东师范大学开设本科生境外跨校交流项目一览表》中所规定的学期学年修读课程项目、假期交流项目、境外实习项目,学校各实体单位开设的交流项目,教务处《本科生出国个人访学大学名录》中所列的个人访学项目,教务处《国际组织清单》中所列的国际组织实习项目。

第三条学校鼓励各实体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所在单位的资助细则,确定资助范围。

第三章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资助的学生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华东师范大学学籍的中国籍全日制本科生,已获得境外交流院校或机构录取,派出时在校且处于标准学制内。

(二)拥护党的领导,品行表现优良,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三)平均绩点3.0以上,综合素质高,具有较强学习能力,有明确的学习计划与交流目标。

第五条以下情况不受理申请:(一)港澳台侨学生申请的项目地点在该生生源所在地。

(二)学生所申请项目已经获得其他资助,如: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各国(地区)文化与教育部门、上海市教委等部门、社会机构或学校各单位的资助。

(三)受到学校违纪处分尚未解除。

(四)尚存欠缴学费。

第四章资助管理与实施第一节资助管理第六条教务处负责全校本科生交流资助的总体实施、管理和协调工作;各实体单位制定本单位优秀交流生的资助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与管理。

华东师范大学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文件

华东师范大学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文件

华东政法大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师资格性质)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者,方能被聘任为相应的教师岗位,取得相应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权限,学校受上海市教委委托,负责认定本校教师的教师资格。

学校适用的教师资格是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三条(认定范围)(一)凡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实验等有关教育教学岗位的人员,应当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二)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行政管理人员应当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三)其他符合条件人员也可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四条(认定条件)(一)身份条件申请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思想品德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学历条件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需具备大学本科或者研究生学历。

(四)普通话条件普通话水平需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五)教育教学能力条件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并经测试合格者,方可申请认定。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需在申请前参加上海市高校统一组织的《高等教育学概论》、《高等教育学方法概论》、《心理学概论》课程培训考试,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六)身体条件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有区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七)特殊条件已经取得教授、副教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申请者不需参加(四)(五)两项测试。

第五条(认定程序)(一)申请人在受理期限内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基本材料: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一份;3、申请人在区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4、学历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6、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高等教育学概论》、《高等教育学方法概论》、《心理学概论》课程的培训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华东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版)

华东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版)

华东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攻读学士学位本科生、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以及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授予工作。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学校按授权学科门类及专业,向符合条件的学位申请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四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学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除履行经批准并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的、学校与境外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协定等特别规定外,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篇学位论文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五条学生达到毕业条件,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六条各学部(院系)逐个审核申请人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并将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报教务处。

教务处复核后,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每年定期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教务处具体办理。

第三章硕士学位第七条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达到毕业硕士生水平的同等学力人员,通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取得规定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申请硕士学位:1.掌握本学科/本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或其他专门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学校每年定期进行学位授予工作。

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学位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工作后,可提出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位申请阶段提交学位论文、学位申请书及其他规定的申请材料。

华东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认定办法

华东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认定办法

华东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认定办法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建设,是做好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评定助学金、发放困难补助等助困工作的重要依据与基础。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科学合理分配帮困资源,保证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及上海市教委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华东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

1、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

参照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

有以下特殊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1)当年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2)当年家庭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但其家庭人均月收入确实低于当年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当年家庭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但其家庭人均月收入确实处于当年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5倍之间,并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①家庭类型属于孤儿、单亲或离异;②家庭中有残疾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③家庭属于军烈属家庭和政府优抚对象;④家庭中有2名以上子女(含2名)同时在全日制高中或大学上学,家庭经济负担较重;⑤家庭有无经济来源长辈(如祖父母)等需要赡养;⑥家庭遭受自然灾害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重;⑦由于生病举债、生意亏本等原因无力偿债的;⑧其它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情况特别困难的。

华东师范大学章程

华东师范大学章程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总则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组织与结构教职工学生经费、资产、后勤校徽、校旗、校歌、校训、校庆日附则为了发展学校教育事业,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由教育部和上海市共建的全国重点大学,学校依法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学校中文全称为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简称为“华东师大”,英文全称为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简称为“ECNU”。

学校注册地为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号。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富有社会良知和责任感的高级专门人材。

学校致力于引领中国教师教育发展,建设世界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学校以人材培养和知识创新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成人高等教育。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生学历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学校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者其它荣誉称号。

学校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学校开展留学生教育和国际教育合作,加强国际科技文化交流,推进学校国际化进程。

学校积极与地方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辟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华东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

华东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学术规范督察委员会章程

华东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学术规范督察委员会章程
华东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学术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华东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学术规范督察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规范督察委员会)监督工作,履行监督职能,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教社科(2006)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附:华东师范大学学术规范督察委员会委员名单:
主 任:何积丰
委 员(以姓氏笔画为序):
许纪霖 何积丰 张卫平 张 经 杜公卓 陈嘉映 谈胜利
(四)学校或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学术规范督察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素质;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学术声望;
(三)作风正派,办事公正;
(四)热心学术监督工作。
第六条 学术规范督察委员会由七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委员和主任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从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提名,并经学校批准聘任,任期与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致。根据需要也可以聘任少量学术委员会以外的特邀委员。
第二条 学术规范督察委员会是华东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是学校学风建设的指导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学校的学术规范、学术道德进行指导和咨询。
第三条 学术规范督察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倡导严谨治学、实事求是、民主务实、勇于创新的学风,维护学校学术的公正性、科学性,反对学术不端行为,营造有利于学术进步和科技创新的环境,促进学校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学术规范督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华东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华东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如何申请学位华东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国务院学位办1988(012号)〕和《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上海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沪学位办[2006]4号)的精神,以及《华东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要求,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授予条件:1、学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2、学生达到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公共外语水平和专业课程成绩要求。

具体要求如下:(1)公共外语水平要求:夜大学和网络教育非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必须达到以下要求之一:① 参加由在读学校组织报名的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四级考试,成绩达到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确定的当次考试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英语水平最低线。

大学法德日俄等科目四级考试、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参照当次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最低线。

②作为社会考生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考试,获笔试成绩合格证书。

以上成绩均以学士学位申请截止日期前四年内产生为有效。

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英语(二)或日语(二)课程考试成绩70分及以上。

(2)专业课程成绩要求:夜大学非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三门学位专业课程期末考试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所有课程成绩总平均分达到70分及以上。

夜大学及网络教育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需参加全国高等院校英语专业八级考试,或参加由学校组织的水平相当的考试,成绩合格。

3、学生的毕业论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在学期间被行政拘留或构成刑事犯罪的。

2、在学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3、自学考试的学生受到延迟毕业一年及以上处分的。

第三条、申请、审批程序:1、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由本人向院系提出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

师范生政策文件

师范生政策文件

国家免费师范生最新政策什么是免费师范生?免费师范生即免费教育师范生,是指报考教育部六所直属师范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南大学)之一后有条件地接受免费师范教育的学生。

该政策自2007年起实行。

2013年新增省部共建师范院校江西师范大学为免费师范生培养高校。

2015年新增省部共建师范院校、福建省重点建设高水平大学福建师范大学为免费师范生培养高校。

免费师范生有什么优惠政策?第一、由中央财政负责安排免费师范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并发放生活补贴;补助一般为在校期间每月600元,每年发十个月。

第二、在相关省级政府统筹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免费师范生的教师岗位,免费师范生四年毕业以后必须到中小学任教,到中小学任教的每一位免费师范生都有编有岗;第三、免费师范生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可以在学校之间进行流动,有到教育管理岗位工作的机会;第四、为免费师范生继续深造提供好的条件保障,免费师范生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学校可以录取他们为教育硕士研究生,可以在职学习专业课程。

报考条件教育部六所直属师范大学师范专业在各地都安排提前批次录取,凡是达到以下三条的毕业生都可以自愿报考:一、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达到部属师大在本地区的录取分数线;二、符合《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热爱教育事业,毕业后愿意长期从教;三、身体健康,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部属师范大学师范专业实行提前批次录取,择优选拔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优秀高中毕业生。

免费师范生免费师范生入学前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十年以上。

免费师范生一般要回到生源所在省份的中小学任教,如果违约,应退还按规定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

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应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两年。

国家鼓励免费师范毕业生长期从教、终身从教。

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成绩及学分转换管理细则

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成绩及学分转换管理细则

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成绩及学分转换管理细则
华师教【2011】第45号
根据《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对我校本科生修读成绩和学分的转换,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校际交流协议派出学生的成绩及学分转换:
1.凡按照校际交流协议赴他校学习的学生,在赴他校学习前,应根据自己的专业培养方案,在院系有关老师的指导下,制订在他校的选课方案。

2.成绩及学分转换的办法如下:
(1)我校承认学生在他校取得的成绩和学分。

(2)他校一门或多门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与我校某一门课程相当,且学时数相近的,经批准可直接转换成我校该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可转换的总学分量不超过在他校修读的总学分量。

(3)在对方学校修读的课程,若无法认定为我校培养方案中的公共必修课和专业课的,都作为公共选修课据实记载,且文理类别不再限制。

(4)在对方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转入我校时,只计录成绩和学分,不计入平均学分绩点。

但此类课程系统将进行标注。

(5)若对方学校的学制不同于我校,学分认定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即1学分对应18学时。

(6)交换学生在返校后,填写学分转换申请表,经开课院系审核并教务处复审后,予以认定。

第二条转专业学生的成绩及学分转换
1.政治理论课、大学英语、体育课程的成绩与学分可直接转入新专业。

2. 与转入专业同层次或高一层次的课程可以替代相应低层次的同类课程。

3.其它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无关的课程,可计为公共选修课学分。

4. 学生填写《华东师范大学转专业学生学分认定表》,由院系审核并教务处复审后,予以认定。

第三条插班生、转学生的成绩及学分转换参照上述第一条。

华东师范大学毕业生去西部地区就业奖励实施条例

华东师范大学毕业生去西部地区就业奖励实施条例

附件1:华东师范大学毕业生去西部地区就业奖励实施条例第一条奖励设立宗旨本奖励设立宗旨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文件精神,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我校毕业生到西部及基层、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树魂立根”、建功立业,采取观念引导、政策助推的方式,大力开拓毕业生到西部及基层就业的渠道。

第二条奖励范围1、凡毕业后,志愿到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的品学兼优的研究生、本科生(不含免费师范生)、高职毕业生均可申请该奖。

2、志愿到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县及以下基层教育单位就业的品学兼优的免费师范生可申请评奖。

第三条获奖条件1、品学端正、遵纪守法、在校读书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2、学习刻苦,努力钻研,成绩优良,能取得相应学位证书及毕业证书;3、志愿到国家西部地区及基层单位工作,并已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了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第四条奖励金额以及优惠措施1、学校设立“服务西部奖”,奖励志愿到国家确定的西部地区(自治区、直辖市)就业的应届毕业生。

对到西部地区省会城市或自治区首府就业的应届毕业生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元;对到西部非省会(或首府)城市就业的应届毕业生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 对到西部地区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应届毕业生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0元。

免费师范生不适用此条款。

2、获奖毕业生在西部地区工作期满三年后,表现良好,原单位考核合格,符合报考条件,可在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时,在通过国家分数线的前提下,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的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华东师范大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华东师范大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华东师范大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华东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通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条件者,可申请硕士专业学位:1、掌握本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2、具有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或其他专门工作的能力。

第二条学校每年两次定期进行学位授予工作。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工作后,可提出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三条硕士专业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留学研究生除外);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3.一门外国语。

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领域的外文资料,具有一般水平的听说和写作能力;第四条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应对所选课题有新的见解,对所述对象有独特的阐释,对所涉问题有明确的解决方案。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学位申请者本人独立完成。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基本要求撰写。

各专业学位评定小组参照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指导性文件,制定本专业学位类别学位论文的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的评阅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实行实名评阅与“双盲”抽检相结合的制度。

硕士专业学位申请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由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并写出详细的评语后,送同行专家评阅。

各培养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聘请相应类别(领域)的专家评阅学位论文。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专家不少于两人,且至少有一位为本专业(行业)实践领域的专家。

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评语,并对可否组织论文答辩提出明确的意见。

在收回的论文评阅书中如有一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需经相应专业学位评定小组讨论是否继续本次申请并报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

关于印发《华东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学工部

关于印发《华东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学工部

关于印发《华东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学校“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保障对学生的处理或处分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充分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的要求,特修订《华东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华东师范大学2017年6月30日华东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学校“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保障对学生的处理或处分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切实维护学生正当权利,维护学校教育教学和工作的正常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华东师范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四条在申诉处理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继续有效。

第五条学校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切实保障学生的权利。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本着有理有据的原则,申诉人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二章机构组成与职责第六条学校成立“华东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人的申诉,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诉事件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七条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和分管教学工作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纪委监察处、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教务处、团委、校学生会、校研究生会等单位、部门和学生团体的相关负责人(根据职务替代原则自动更替),以及法律专家、学生代表和教师代表共同组成。

申诉受理后,相关职能部门和申诉人所在单位领导以及学生会或研究生会代表可列席参加相关会议。

第八条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常设在学生工作部。

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选课、退课和课程免听试行规定

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选课、退课和课程免听试行规定

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选课、退课和课程免听试行规定华师教【2011】第43号根据《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对本科生选课、退课和课程免听作如下规定.一、选课第一条学生在选课前,务必认真阅读本专业培养方案和选课指南,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学校和导师的指导下进行自主选课。

第二条学生应先注册,后选课,未注册者不予选课。

未经选课不能获得相关课程的成绩。

开学两周内,学生应对本学期修读的课程进行最后的确认,补选或退选相关课程。

未按学校要求进行课表确认而造成漏选、错选的,学生自己应承担责任。

第三条选课时间为每学期的第16周至第18周及下学期开学后2周。

选课由学生自行登录学校公共数据库选课系统完成。

第四条学生每学期选课的总量,应以25学分左右为宜。

第五条学生选课时,要注意课程的修读要求。

学校开放全校所有专业课程,学生在“跨院系课程”选课时要注意课程的预修条件。

第六条学生应为自己的选课行为负责,妥善保管选课密码,委托他人选课造成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二、退课第七条学生在开学后两周内经试听可对所选课程进行调整。

第八条如果学生确因所选课程不适合自己修读,可在每学期的第八周,向教务处提出申请“期中退课”,经任课教师、院系与教务处批准后,可终止该课程修读及考核。

期中退课每学分按学校统一学费标准缴费。

第九条重修课程不受理学生的期中退课申请。

第十条跨国跨校交流的学生应在开学后两周内办理退课手续,如因未办理退课手续导致缺考,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三、免听课程第十一条学生对所选的课程已有一定基础或通过自学能够达到教学要求的,可申请免听。

经任课教师和院系考核并批准后,可予以免听。

获准免听后,学生仍须参加免听课程的考核和作业,否则平时成绩记零分。

第十二条学校不受理学生关于体育课、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以及各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实验实训、社会调查、专业实习、教育实习、教育见习、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等)的免听申请。

第十三条学生选课后,在开学四周内填写《华东师范大学课程免听申请表》,提交任课教师申请免听,经过任课老师考核同意后可以免听。

华东师范大学文件

华东师范大学文件

华东师范大学文件华师学科〔2015〕1号关于印发《关于涉及人体、动物实验的课题立项伦理审查和研究生论文中增加伦理审查说明的通知》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规范学校科学研究,保障人体、动物被试安全,经校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讨论决定:我校教师在课题立项、研究生在论文研究中,凡涉及人体、动物实验的研究,均需向学校人体、动物实验伦理委员会递交申请,经人体、动物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立项、开题,进入研究阶段。

据此,形成了《关于涉及人体、动物实验的课题立项伦理审查和研究生论文中增加伦理审查说明的通知》。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涉及人体、动物实验的课题立项伦理审查和研究生论文中增加伦理审查说明的通知华东师范大学2015年1月21日附件:关于涉及人体、动物实验的课题立项伦理审查和研究生论文中增加伦理审查说明的通知伦理审查旨在引导和促进我校生物学科、医学、心理学科、体育学科、教育学科、生态学科、环境科学与工程等涉及人体、动物的研究,在符合科学标准和伦理原则的前提下健康、有序的发展,并保护研究中受试对象的安全、权利和福祉。

目前我校提请伦理审查的以研究课题研究活动过程中申请为主,在课题立项、前期研究、课堂任务、硕博士论文中申请尚属空白。

为规范我校科学研究,保障人体、动物被试的安全,经2014年10月31日校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体实验伦理委员会及动物实验伦理委员会提请的建议,要求我校教师在课题立项时、研究生在其论文研究中,凡涉及人体、动物实验(其定义请参照校人体、动物实验伦理委员会颁布的文件)的研究,均须向校人体、动物实验伦理委员会递交伦理审查申请,经人体、动物实验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立项、开题进入研究阶段。

具体操作办法如下:1)针对课题立项:教师在准备项目申报相关材料的同时,提请人体实验、动物实验伦理审查并取得伦理审查通过批准函,作为项目申报材料之一提交至科技处或社科处,科技处、社科处应以此作为立项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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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文件
华师教〔2018〕250号
关于印发《华东师范大学优秀本科生赴境外交流学习资助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华东师范大学《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建设方案》,加强我校与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的交流,推进我校本科生教育国际化进程,学校制定了《华东师范大学优秀本科生赴境外交流学习资助与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华东师范大学
2018年12月1日
华东师范大学优秀本科生赴境外交流学习
资助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华东师范大学《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建设方案》,大力推进学校国际化进程,全面提升本科人才培养的国际化水平,学校鼓励优秀本科生赴境外交流学习,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资助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资助范围,适用于《华东师范大学开设本科生境外跨校交流项目一览表》中所规定的学期学年修读课程项目、假期交流项目、海外实习项目,学校各实体单位开设的交流项目,教务处《本科生出国个人访学大学名录》中所列的个人访学项目,教务处《国际组织清单》中所列的国际组织实习项目。

第三条学校鼓励各实体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所在单位的资助细则,确定资助范围。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四条申请资助的学生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华东师范大学学籍的中国籍全日制本科生,已获得境外交流院校或机构录取,派出时在校且处于标准学制内。

(二)拥护党的领导,品行表现优良,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三)平均绩点3.0以上,综合素质高,具有较强学习能力,有明确的学习计划与交流目标。

第五条以下情况不受理申请:
(一)港澳台侨学生申请的项目地点在该生生源所在地。

(二)学生所申请项目已经获得其他资助,如: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各国(地区)文化与教育部门、上海市教委等部门、社会机构或学校各单位的资助。

(三)受到学校违纪处分尚未解除。

(四)尚存欠缴学费。

第四章资助管理与实施
第一节资助管理
第六条教务处负责全校本科生交流资助的总体实施、管理和协调工作;各实体单位制定本单位优秀交流生的资助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各类项目应具有明确的交流学习目的,学校和学生所在单位应严格管理,确保交流效益。

第二节资助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学校在每年5月和11月集中发布境外交流学习资助申请通知,已录取尚未派出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及推荐后,向学校教务处提出申请,提交材料包括:
(一)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赴境外交流学习资助申请表;
(二)个人简历;
(三)交流学习计划书;
(四)在校成绩单;
(五)境外交流单位的邀请函或录取通知书(含费用信息、具体交流日期、交流的形式及内容);
(六)获奖证书、外语水平证书、学业能力证书等(可选)。

各实体单位自设项目申请学校资助的,由申请单位统一申报,需提交项目说明书、申请的必要性、学生信息以及资助学生交流方案等材料。

第九条教务处会同学校相关部门成立评审专家组,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进行考核评定,拟予资助的人选在教务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节资助额度与发放
第十条在学校层面,设立“本科生国际交流专项经费”,由教务处统一管理,每年境外交流项目资助名额由教务处根据预算在申请通知中发布。

学校鼓励各实体单位提供配套经费,以多种途径资助学生赴境外交流,具体实施方案与资助额度由各单位自定。

第十一条学校层面资助额度:
(一)交流期限为一学年的项目,赴港澳台地区资助为6000元人民币/人,亚洲(除港澳台地区)资助为7000元人民币/人,亚洲以外地区资助为9000元人民币/人。

(二)交流期限为一学期的项目,赴港澳台地区资助为4000元人民币/人,亚洲(除港澳台地区)资助为5000元人民币/人,
亚洲以外地区资助为7000元人民币/人。

(三)短期项目的交流,赴港澳台地区资助为2000元人民币/人,亚洲(除港澳台地区)资助为3000元人民币/人,亚洲以外地区资助为5000元人民币/人。

(四)学校可根据所交流学校的世界排名情况、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等适当调整资助额度。

(五)为培养具有广阔国际视野、深厚学术素养的卓越人才,学校面向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定制的交流项目,提供该项目的资助情况以项目通知为准。

交流期限的核算以邀请函或录取通知书所列为准。

第十二条学生交流结束返校报到并提交相关材料后,资助发放至学生学号绑定的银行卡账户。

第五章受资助学生的义务与责任
第十三条申请学生应符合第四条所列申请条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

第十四条经评审获得资助的学生,在派出前签订《华东师范大学优秀本科生赴境外交流学习资助协议书》(获得所在单位资助的由各单位自行决定)。

第十五条交流期间学生应自觉维护祖国、学校以及个人的声誉、形象和利益,不得参与、不得发表任何有违国家和学校形象、利益的任何行为及言论。

应遵守交流学校的管理规定、遵守交流学校所在地区或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学生在返校后应及时向学校提交学习总结报告、交流照片、出境证件签证(签注页)等材料。

各实体单位申报获批的资助项目,由申报单位统一提交项目总结。

第六章其他
第十七条每位学生每年可获得资助最多为一次,在学期间享受资助不超过两次。

第十八条交流期间有违反本办法或者其他违纪行为的,取消已获得的资助资格;情况严重者,学校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九条除不可抗力外,未完成交流的,取消已获得的资助资格。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华东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2018年1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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