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模板(执行董事、分期缴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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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章
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XXX、XXX三人共同出资,设立盛世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或者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XXXX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摄影摄像、微电影、影视后期制作、动画制作,个人形象设计,企业宣传片影视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会展服务、市场营销策划、礼仪服务,电脑图文设计、广告设计制作,电子商务、网络信息服务、网页制作、软件开发,商品贸易、电子产品、影像器材、服装销售及租赁。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或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1、XXX 身份证 ***********************
2、XXX 身份证 ***********************
3、XXX 身份证 ***********************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八条股东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比例出资方式
1、XXX
2、XXX
3、XXX
以上股东出资共分5期缴付,其中
第一期:设立(截止变更登记申请日)时实际缴付
第二期分期缴付:
第三期分期缴付:
第四期分期缴付:
第五期分期缴付:
第九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分期出资的应载明分期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期数、剩余未缴纳出资额。
(5)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的权利:
(1)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3)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4)有权在股东会上依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5)公司终止后,有权依法取得公司剩余财产。
(6)有权依法取得出资证明书。
(7)有权转让出资。
第十一条股东的义务:
(1)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准备设立的临时银行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它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4)股东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每年一次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
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聘任、委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或由执行董事兼任)。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