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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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评定标准

高新技术企业评定标准

高新技术企业评定标准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领域,依托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实现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具备较强市场竞争能力的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评定标准是对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管理水平的综合评价,是企业获得相关政策支持和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一、技术创新能力。

1.1 自主研发能力。

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自主研发能力,包括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研发人员,具备独立开展科研项目的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相关专利。

1.2 技术成果转化。

企业应能将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成功转化为生产力,实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商业化,推动技术创新成果向市场转化。

1.3 技术创新投入。

企业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创新投入,包括研发经费投入比例、研发人员数量比例等指标,能够持续推动技术创新和研发工作。

二、市场竞争能力。

2.1 产品市场占有率。

企业应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产品市场占有率,能够在市场中保持一定的竞争优势。

2.2 技术领先性。

企业应在相关领域具备一定的技术领先性,拥有核心技术和专利,能够在市场中推出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

2.3 品牌影响力。

企业应在市场中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声誉,拥有一定的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知名度。

三、管理水平。

3.1 组织管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能够有效组织和管理企业内部的各项活动。

3.2 财务状况。

企业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指标,能够持续稳健地发展。

3.3 创新管理。

企业应重视创新管理,包括创新文化建设、创新机制建设等,能够不断推动企业的创新发展。

综上所述,高新技术企业评定标准是对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管理水平的全面评价,企业需要在技术创新、市场竞争和管理水平等方面不断提升,才能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并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和优惠政策。

希望各企业能够重视高新技术企业评定标准,不断提升自身实力,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国科发火[2016]3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6]3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完整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完整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精)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精)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 [2000]324号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按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科学技术部负责归口管理和指导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在当地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我国的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一电子与信息技术(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四先进制造技术(五航空航天技术(六现代农业技术(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八环境保护技术(九海洋工程技术(十核应用技术(十一其他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科学技术部根据以上高新技术范围制定颁布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并根据世界高新技术的发展对高新技术范围和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适时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

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 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进行认定。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 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 具有大专以上的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销售额的5%以上。

(五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 60%以上。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高企认定标准

高企认定标准

高企认定标准一、概述。

高新技术企业(简称高企)是指在国民经济中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以科技进步为主要手段,实现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企业。

高企认定标准是对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成果的评价指标,对企业发展和国家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认定条件。

1. 研发投入。

企业在最近一年内研发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5%。

2. 自主知识产权。

企业在最近一年内自主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授权数量不低于5项。

3.技术人员。

企业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0%。

4.主营业务收入。

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中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比不低于50%。

5.技术成果转化。

企业最近一年内技术成果转化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5%。

三、认定程序。

1.申报材料准备。

企业根据高企认定标准,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研发投入情况、自主知识产权情况、技术人员情况、主营业务收入情况、技术成果转化情况等。

2.资料提交。

企业将准备好的申报材料提交至当地科技管理部门或相关认定机构。

3.初审。

科技管理部门或相关认定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现场核查。

初审通过的企业将接受现场核查,核查内容包括企业的研发投入、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人员、主营业务收入、技术成果转化等情况。

5.评定结果。

经过初审和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将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颁发相关证书。

四、认定效益。

1.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率为15%。

2.财务支持。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获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务支持,包括科技创新基金、科技贷款等。

3.人才引进。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人才引进政策,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

4.知识产权保护。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加强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

五、总结。

高企认定标准是对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成果的评价指标,企业可以根据认定标准,提升自身的科技创新能力,获得相关政策支持,实现可持续发展。

国科发火字[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字[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字[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全文_规章制度_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全文_规章制度_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全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高企认定条件及评分标准

高企认定条件及评分标准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工商注册满一年以上(365天以上);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3、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八大领域);1、电子信息;2、生物与新医药;3、航空航天;4、新材料5、高技术服务业;6、新能源及节能;7、资源与环境8、先进制造与自动化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获得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企业没有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严重环境违法行为;6、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要求,其他费用占总费用比例不超过20%且在中国境内研发费用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销售收入研发费用比例<5000万元5%5000万元-2亿元4%>2亿元3%7、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

高新技术企业评分标准:说明:该四项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须达到71分(包含71分)以上,方可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

1.知识产权(W30分)由技术专家对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要求,进行定性与定量结合的评价。

(1)技术的先进程度E.无 (0分)E.无 (0分)B,仅有受让、受赠和并购等(1-3分)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 的情况(此项为加分项,加分后“知识产权”总分不超过30分。

相 关标准、方法和规范须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认可。

)A.是(1-2 分)B.否(0分)2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W30分)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 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A.高(7-8 分)B.较高(5-6分)C. 一般(3-4 分)D.较低(1-2分)(2) 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A.强(7-8 分)B.较强(5-6分)C. 一般(3-4 分)D.较弱(1-2分)(3) 知识产权数量A. 1项及以上类) (7-8 分)B. 5项及以上 (II 类) (5-6 分)C.(II 类) (3-4 分) D. (I 类) (1-2 分)E.(0分)(4) 知识产权获得方式A.有自主研发(1-6 分)(5)计等)。

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法在我国设立并注册的、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准入条件下,以技术研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为了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我国制定了《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1. 具备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并取得有效的技术成果;2. 公司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达到一定水平,公司创新能力强;3. 公司在技术研发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技术成果达到一定水平;4. 公司在技术领域的市场地位和发展前景良好,年度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高于规定标准。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要求1. 管理层必须具备较高的科技素质和管理水平,负责公司技术开发、管理和市场拓展工作;2. 建立科学的研发管理制度,加强对技术研发项目的规划、实施和评估;3. 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技术研发费用占比,确保企业技术水平的持续提升;4. 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确保公司技术成果的合法性和安全性;5. 积极拓展技术合作渠道,开展技术创新合作,提高公司的技术创新能力。

三、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扶持1.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进出口关税等费用;2.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3. 政府设立专门的扶持基金,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贷款和风险投资支持;4.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合作,鼓励企业间技术资源共享,促进技术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综上所述,《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

高新技术企业应遵守相关管理要求,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同时享受政府给予的各项政策扶持,推动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希望各高新技术企业能够认真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为我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2023修正版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1. 引言高新企业是指在具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的条件下,经过专家审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对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的评价,对于企业发展和国家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高新企业认定的管理办法。

2. 高新企业认定申报条件在申报高新企业认定时,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

- 经营范围内具备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

- 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并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

- 近两年内,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达到规定要求。

- 相关研发人员占企业总人数比例达到规定要求。

3. 高新企业认定申报流程高新企业认定申报流程如下:1. 企业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表》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2. 填写的申报表需要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3. 提交申报表和相关材料至当地科技局或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

4. 当地科技局或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保材料完整且符合要求。

5. 初审通过后,将申报材料交给专家组进行评价。

6. 专家组对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经营管理水平进行专业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7. 根据专业评估报告,当地科技局或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进行终审,对企业是否符合高新企业认定条件作出最终决定。

8. 对于初次认定的高新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对于续次认定的高新企业,更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4. 高新企业认定效益和支持政策高新企业认定的效益和支持政策包括:- 在税收方面,高新企业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 在财务评价方面,高新企业在股权估值、企业贷款等方面更容易获得支持。

- 高新企业可以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支持。

- 高新企业还可以优先享受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优惠政策。

5. 高新企业认定的监督和管理为了保证高新企业认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需要进行监督和管理:- 监督部门可以随时对已认定的高新企业进行抽查和评估,确保其持续符合高新企业认定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一般的认定条件如下:
1.技术水平:企业在特定领域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通常需要有自主研发能力,并在相关领域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2.研发投入:企业在研发方面的投入比例较高。

一般而言,研发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一定的要求。

3.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4.人才队伍:具有一支高素质的研发团队,包括博士、硕士等高层次人才。

5.产品或服务创新: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具有一定的创新性,能够在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

6.高新技术领域:企业所从事的行业或领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领域,通常包括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等。

7.财务状况:企业的财务状况相对良好,没有严重的财务风险。

8.经营年限:有的地区要求企业在成立后的一定年限内具备一定条件,如在某个时间段内连续几年保持研发投入。

国科发火〔2016〕32号-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16〕32号-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1—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2—(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是指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和
程序所做的规定。

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
技术企业是指在高新技术领域从事研究与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服
务等技术创新活动,具有较好的技术研发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以
及符合一定财务指标的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制定对于促
进科技创新、提高企业竞争力、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一、技术研发能力。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首先要求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研发能力。

具体表现为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1.29•【文号】国科发火〔2016〕32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发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月29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颁布日期:2000-07-23 发文文号:发布部门:科学技术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资[2000]第324号2000年7月23日附件: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按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科学技术部负责归口管理和指导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在当地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我国的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一)电子与信息技术(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四)先进制造技术(五)航空航天技术(六)现代农业技术(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八)环境保护新技术(九)海洋工程技术(十)核应用技术(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科学技术部根据以上高新技术范围制定颁布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根据世界高新技术的发展对高新技术范围和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适时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

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进行认定。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完整版)国科发火〔2016〕32号-认定管理办法

(完整版)国科发火〔2016〕32号-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2—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从事高新技术领域研究、开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专家评审、政府认定的机制。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领域;(三)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四)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规定要求;(五)企业通过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或工艺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包括:(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二)地方科技部门初审;(三)专家评审;(四)省级科技部门复审;(五)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六)公示;(七)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七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企业应每年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报送经营情况、研发活动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对于在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在认定后不符合条件仍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会更加详细和具体,并且会包含更多的法律和技术细节。

在制定任何正式的管理办法时,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并考虑到所有相关的政策和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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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按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科学技术部负责归口管理和指导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在当地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我国的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四)先进制造技术;
(五)航空航天技术;
(六)现代农业技术;
(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八)环境保护新技术;
(九)海洋工程技术;
(十)核应用技术;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科学技术部根据以上高新技术范围制定颁布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根据世界高新技术的发展对高新技术范围和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适时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

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进行认定。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五)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第六条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须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后,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七条对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公司)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应分别审查、认定。

第八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需对其重新认定。

第九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十条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高新区管委会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进行资格复审。

不合格者,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

第十一条各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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