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检测技术服务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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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合同书
甲方: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德平热电厂
乙方: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等四委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豫发改资源[2007]79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和财政部等三局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精神以及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河南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认定实施规程》的通知》(豫发改资源[2007]830号),受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德平热电厂的邀请,XXX公司拟对该公司2台480t/h的燃煤锅炉进行现场监测,通过监测计算锅炉效率,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应通力合作,共同完成本次监测工作。
二、乙方责任
1、现场了解甲方计量、记录和统计状况以及环保、工艺情况。
2、对甲方申报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并在锅炉监测完成后收集相关资料信息。
3、乙方应通过本次锅炉监测工作,对甲方的锅炉运行情况做出客观、公正、正确的评价,并出具锅炉效率监测报告。
5、乙方保证为甲方的商业和技术保密。
三、甲方责任
1、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完成工作,为乙方提供工作场所、数据资料等。
2、甲方指派1—2名专业人员配合工作,协调甲方内部各有关部门,如实提供资料,帮助做好本次监测工作。
3、甲方保证为乙方如实提供资料、如实回答乙方提出的有关问题。
四、双方约定
1、乙方在年月日前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并在十日内将正式报告提供给甲方。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延误的,时间向后顺延。若甲方对报告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乙方提出,逾期乙方不予受理。
2、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在收到监测报告后无异议起 7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锅炉监测费用合计人民币(大写)肆萬贰仟圆整元( 42000元)。
3、乙方针对甲方锅炉运行情况提出相应的建议供甲方参考,并并定期对甲方参照整改情况进行回访,若进行复核的,复核费用另行商议。
4、甲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有意提供虚假资料,导致监测结果不实,造成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六、本合同壹式份,甲方五份,乙方份自双方代表签字、盖
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签字:签字:
开户行:开户行:
账号:账号: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