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碳排放核查机构管理办法
碳排放管理制度
碳排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响应全球气候变化挑战,实现我国碳排放目标,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碳排放管理活动。
第三条碳排放管理应遵循公平、效率、合作、创新的原则,促进碳排放减少和低碳技术发展。
第二章碳排放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设立碳排放管理组织,明确碳排放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碳排放管理工作。
第五条碳排放管理组织的职责如下:1. 制定和实施碳排放管理计划;2. 监测和报告碳排放情况;3. 采取措施减少碳排放;4. 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碳排放核查和监管工作。
第三章碳排放源识别与控制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开展碳排放源识别和评估,明确主要碳排放源。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采取措施控制碳排放源,包括节能减排、替代能源、碳汇建设等。
第四章碳排放核算与报告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碳排放核算方法,开展碳排放核算。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定期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碳排放情况,确保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章碳排放交易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通过碳排放交易市场进行碳排放权交易,实现碳排放减少。
第十一条碳排放交易应遵循市场化、规范化、透明化的原则,保障交易公平公正。
第六章碳排放信息公开与培训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公开碳排放信息,提高公众对碳排放管理的认识和参与。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定期开展碳排放培训和宣传,提高员工碳排放管理能力。
第七章违规处理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有权要求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的,相关部门可采取警告、罚款、限制参与碳排放交易等处理措施。
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北京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管理办法
附件2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的有序运行,确保核查工作科学合理、高效公正,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是指对参与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二氧化碳排放报告进行真实性、准确性核实查证的服务机构。
核查行业领域包括:热力生产和供应、火力发电、水泥制造、石化生产、服务业、其他工业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及人员的活动,以及对核查机构、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核查活动的核查机构及核查人员(以下简称核查员)进行备案、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每年1月1日至2月28日,市主管部门受理核查机构与核查员的备案申请及核查行业领域变更申请。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核查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在300万人民币以上,近两年法人年检均合格。
(二)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及核查工作办公条件,具有良好的从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经清洁发展机制(CDM)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指定经营实体,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或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核查机构,或经国家及北京市推荐的节能量审核机构;且近三年在国内完成的CDM或自愿减排项目的审定与核查、ISO14064 企业温室气体核查、节能量审核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10个。
(四)对无上述(三)款规定的核查或审核经历的特定行业机构,应在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内独立完成至少2个国家级课题或本市市级课题,或自主开发至少3个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五)具备健全的核查工作相关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管理层和核查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明确至少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核查工作负责人;明确保密管理、核查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核查文件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不符合及整改措施处理等相关规定。
碳排放专项管理制度
碳排放专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促进碳排放的减少和管理,提高企业对环境保护的意识,保护大气环境,倡导低碳生活和生产方式,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碳排放的企业和组织。
三、管理机构1. 碳排放管理委员会:由企业领导或相关部门主管组成,负责审核和监督碳排放的管理工作。
2. 碳排放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碳排放管理工作,包括数据收集、监测、分析和报告等。
四、碳排放核算和监测1. 碳排放核算: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碳排放核算体系,准确统计和计量碳排放量,包括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
2. 碳排放监测:对关键部门和环节进行碳排放监测,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碳排放报告:企业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交碳排放报告,包括碳排放总量、排放来源、排放趋势等信息。
五、碳排放减排和管理1. 碳排放减排计划:企业应当制定碳排放减排计划,通过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节能减排等措施,降低碳排放量。
2. 碳排放管理标准:企业应当建立碳排放管理标准,明确碳排放的控制要求和管理措施,确保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碳排放标准。
3. 碳排放权交易:企业可以通过参与碳排放权交易,购买和出售碳排放权,实现碳排放减排目标。
六、碳排放奖惩措施1. 碳排放奖励:对于在碳排放减排和管理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给予奖励和表彰。
2. 碳排放惩罚:对于违反碳排放管理制度的企业,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和停产整顿等。
七、碳排放公众信息披露企业应当主动公开碳排放信息,包括排放量、减排计划、管理措施等,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八、附则1. 本制度由碳排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以上就是关于碳排放专项管理制度的详细规定,希望能够引导企业重视碳排放管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共同建设美丽的地球家园。
碳排放管理制度
碳排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论第一条为了有效应对气候变化,减缓全球变暖,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单位及个人的碳排放管理和监管工作。
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碳排放管理责任,承担相应的减排义务,积极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等工作。
第三条碳排放管理应当坚持科学、民主、透明、公平的原则,采取绩效导向、市场化和法治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实现碳排放的动态监管和动态调整。
第四条碳排放管理应当与全国碳排放总量控制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相协调,积极参与国家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
第二章碳排放核算管理第五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碳排放核算,建立碳排放台账,及时准确地记录和报告碳排放情况。
第六条碳排放核算应当包括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涉及能源消耗、生产过程、生活习惯等多种因素。
各单位和个人应当综合考虑各种排放源的碳排放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和汇总。
第七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碳排放核算的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核算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对国家碳排放总量控制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顺利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第八条碳排放核算的结果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并加强对相关数据的保护和管理,防止造假和篡改行为的发生。
第三章碳排放减排管理第九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积极开展碳排放减排工作,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降低碳排放强度,实现碳排放减排目标。
第十条碳排放减排工作应当从源头控制、端点治理和全过程管理,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能源利用效率,推广清洁生产和低碳生活方式,实现碳排放的节约和减少。
第十一条各单位和个人开展碳排放减排工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减排计划和措施,加强监督和评估,确保减排目标的全面完成。
第十二条碳排放减排工作的成果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并加强宣传和推广,形成减排的良好氛围,激发全社会的减排积极性。
公司碳排放管理制度及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的战略部署,加强公司碳排放管理,降低碳排放强度,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及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及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碳排放管理。
第三条公司碳排放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科学合理;(二)明确责任,强化监督;(三)持续改进,降低排放;(四)强化宣传,提高意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成立碳排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司碳排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碳排放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研究制定公司碳排放管理制度及办法;(二)制定公司碳排放管理目标和计划;(三)组织、协调、监督公司碳排放管理工作;(四)对碳排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五)对公司碳排放管理效果进行评估。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职责:(一)生产部门:负责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控制,制定并实施节能减排措施;(二)技术部门:负责公司碳排放监测、核算和报告工作;(三)财务部门:负责碳排放交易、碳税等相关费用的核算和支付;(四)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员工碳排放意识的培训和教育。
第三章碳排放管理措施第七条公司应采取以下措施降低碳排放:(一)优化生产流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二)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三)推广低碳产品,提高市场竞争力;(四)加强碳排放监测,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五)积极参与碳排放交易,降低碳排放成本。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碳排放监测体系,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碳排放核算和报告,向相关部门报送碳排放数据。
第四章碳排放交易管理第十条公司应积极参与碳排放交易,充分利用碳市场机制降低碳排放成本。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碳排放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交易流程、交易规则和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碳排放交易工作,确保交易合规、高效。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三条公司应定期对碳排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
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及核查员的监督管理,确保核查工作科学合理、高效公正,根据《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6号)和《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闽政〔2016〕40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是指对参与本省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进行核查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核查员,是指受聘于第三方核查机构,从事碳排放核查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实施核查工作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和核查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政府设立由分管省领导任组长,省发改委主任为副组长,省直相关单位领导为成员的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工作。
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以下简称“省碳交办”),负责受理第三方核查机构进入名录库的申请,并对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员及其核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经济信息中心具体承担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第三方核查机构从事核查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守信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第三方核查机构及其核查员对其从业务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第三方核查机构名录库确定第七条省碳交办建立第三方核查机构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列入名录库的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事业法人开办资金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的中资法人机构;(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开展核查活动所需的固定场所和必要设施,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承担责任的能力;(三)具备规范的核查工作相关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管理层和核查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明确至少1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核查工作技术负责人,明确保密管理、核查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核查文件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整改处理等相关规定;(四)具有8名(含)以上专职核查员,且核查员在碳排放核查等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五)近3年内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碳排放核查项目;或近3年内承担过国家或我省碳排放核算方法、温室气体清单编制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3项;或近3年内在温室气体控制和管理领域完成不少于3项省级及以上课题;或近3年内从事过省级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项目总计不少于3项;(六)具有良好的从业信誉,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承诺为服务对象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碳核查管理制度
碳核查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全球气候变化日益加剧,碳排放成为关注的焦点。
作为全球主要的温室气体之一,二氧化碳的排放对地球气候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减少碳排放,各国都在加强碳核查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实施碳核查管理制度。
二、碳核查管理的重要性1. 保护环境:碳排放是导致全球变暖的主要原因之一,严重影响自然生态环境和人类的生存空间。
加强碳核查管理,能够控制碳排放,减少温室气体的释放,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平衡。
2. 节约资源:碳核查管理能够帮助企业和个人了解自己的碳排放情况,优化资源利用,减少能源消耗和碳排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 促进可持续发展:碳核查管理有助于企业和政府制定碳减排政策和措施,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减少碳排放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
三、碳核查管理制度的内容1. 碳核查管理目标:明确碳核查管理的目标,制定具体的碳排放减量目标和计划,建立相应的指标体系和考核机制。
2. 碳核查管理范围:确定碳核查管理的具体范围,包括企业、城市、行业、国家等不同层面,确保碳排放数据的全面、准确和可比性。
3. 碳排放核查方法:确定碳排放核查的方法和标准,包括直接测量法、模型计算法、废弃物处理法等不同方法,确保碳排放核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碳排放报告与披露:要求各相关单位定期编制和公布碳排放报告,披露碳排放数据和减排成果,提高社会各界对碳排放管理的认识和支持。
5. 碳减排政策和措施:制定碳减排政策和措施,包括限排政策、碳交易机制、碳税政策等,鼓励企业和个人减少碳排放。
6. 碳核查管理监督与评估:建立碳核查管理的监督与评估机制,加强对碳核查数据和报告的审核和监督,确保碳核查管理的有效实施。
四、碳核查管理的落实与推进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宣传碳核查管理的重要性,增强社会各界对碳核查管理的认识和支持。
2. 建立碳核查管理平台:建立统一的碳核查管理平台,整合碳排放数据和信息,提供碳核查服务和支持。
碳排放管理制度
碳排放管理制度
一、总则
1. 为了加强企业碳排放管理,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的碳排放管理,包括碳排放统计、监测、报告等。
二、碳排放管理机构和职责
1. 成立碳排放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企业碳排放管理政策、标准和制度,监督执行情况。
2. 各部门应明确碳排放管理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碳排放管理工作,并配合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三、碳排放统计和监测
1. 建立碳排放统计和监测制度,定期开展统计和监测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对监测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编制碳排放报告,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
四、碳排放目标和指标
1. 制定企业碳排放目标和指标,确保与国家减排目标相符合。
2. 各部门应根据企业目标和指标,制定本部门的实施方案,并报委员会备案。
五、碳排放控制和减排措施
1. 根据碳排放报告,分析碳排放原因和来源,制定相应的控制和减排措施。
2.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手段,降低生产过程中的碳排
放。
六、考核和奖惩
1. 对各部门碳排放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表现优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
2. 对违反碳排放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企业所有。
2. 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企业碳排放审查和管理规定
企业碳排放审查和管理规定1. 总则为了响应国家关于低碳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号召,加强企业碳排放管理,降低碳排放强度,推动企业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应对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审查对象和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具有明显碳排放排放行为的企业。
审查范围包括企业的生产过程、产品和服务、能源消耗、交通运输、废弃物处理等方面。
3. 审查内容3.1 碳排放核算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碳排放核算方法和标准,对其碳排放进行核算,包括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
企业应定期进行碳排放核算,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2 碳排放报告企业应编制碳排放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碳排放核算方法、排放源识别、排放量计算、排放控制措施等。
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提交碳排放报告。
3.3 碳排放核查企业应接受政府或者第三方机构的碳排放核查。
核查内容包括企业碳排放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等。
企业应配合核查工作,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3.4 碳排放控制与减排企业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碳排放控制目标,制定并实施碳排放减少计划。
企业应采取技术改进、能源结构优化、管理提升等措施,降低碳排放强度。
4. 管理措施4.1 企业应建立健全碳排放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4.2 企业应定期开展碳排放培训和宣传,提高员工低碳意识和技能。
4.3 企业应建立碳排放数据管理和监测系统,实时掌握碳排放情况。
4.4 企业应定期进行碳排放内部审核,确保碳排放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4.5 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碳排放政策,积极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5. 违规处理企业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改正、暂停或者限制生产经营活动等。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 附则本规定由XX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鄂环发〔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环发〔2022〕1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碳排放管理工作,加强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北省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5月27日湖北省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及核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核查行为,提高核查数据质量,促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19号)《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71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数据质量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1〕491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以下简称“核查机构”),是与业务主管部门签订购买协议的机构,根据规定的核查规则、技术标准和程序要求,对我省纳入全国和湖北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碳排放监测计划、质量控制计划、碳排放报告开展核查,独立出具核查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专业机构。
本办法所称核查员,是指受聘于核查机构,从事碳排放核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省生态环境厅作为核查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核查机构碳排放核查工作,审核核查报告,开展对采购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和对核查机构的年度考评。
第四条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公开择优确定核查机构。
第五条核查机构应具备以下遴选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经营场所,具备独立开展核查活动的能力;(二)具有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完善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适当的公正性保证措施;(三)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规范性文件关于核查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碳排放管理制度模板
碳排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碳排放管理,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碳排放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碳排放单位)。
第三条碳排放管理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核查、碳排放报告等工作。
第四条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碳排放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碳排放权交易第五条国家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碳排放单位应当纳入碳排放权交易范围。
第六条碳排放权交易应当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的交易平台上进行。
碳排放单位可以通过购买碳排放权,履行碳排放削减义务。
第七条碳排放权交易价格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适时采取措施,稳定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第八条碳排放单位应当根据其碳排放量,购买相应的碳排放权。
碳排放权交易不得转让、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章碳排放核查第九条碳排放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碳排放核查,确保碳排放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碳排放核查可以由碳排放单位自行组织开展,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第三方机构开展碳排放核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核查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
第四章碳排放报告第十二条碳排放单位应当编制碳排放报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碳排放报告应当包括碳排放量、碳排放来源、碳排放削减措施等内容,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碳排放报告进行审查,要求碳排放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碳排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碳排放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碳排放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碳排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碳排放管理制度,明确碳排放管理职责和责任人,提高碳排放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碳排放单位应当加强碳排放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碳排放意识,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碳管理制度文件
碳管理制度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家关于碳排放管理的政策,促进企业减少碳排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碳排放管理办法》,制定本碳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产生碳排放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要制定碳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碳排放信息和管理制度,加强碳排放的监测、报告、核查、核算和数据管理。
第四条企业要充分发挥自主管理的作用,采取技术、经济手段有效减少碳排放。
第二章碳排放核查管理第五条企业应建立碳排放核查管理制度,明确碳排放核查的主体、内容、方法和程序,确保碳排放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企业应制定碳排放核查计划,确定核查周期、核查范围和核查方法,确保能准确获取所有产生碳排放的数据。
第七条企业应指定责任人进行碳排放核查,并对其进行培训,确保核查工作的准确性。
第八条企业应保留所有与碳排放核查相关的记录和资料,便于主管部门的核查和监督。
第三章碳排放信息报告第九条企业应按照规定,编制碳排放情况报告,包括碳排放总量、单位产品排放量、碳排放构成及其变化等内容。
第十条企业应按照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碳排放情况,并配合主管部门进行监测和数据核查。
第十一条企业应公开碳排放相关信息,包括碳排放总量、单位产品排放量、主要减排措施等,便于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章碳排放控制第十二条企业应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和经济手段,降低能源消耗和碳排放。
第十三条企业应建立碳排放减排目标,制定减排计划,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减排目标的实现。
第十四条企业应推广低碳技术和设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
第十五条企业应鼓励员工参与碳排放减排工作,加强员工的环保意识和节能减排意识。
第五章碳排放监测和数据管理第十六条企业应建立碳排放监测系统,对产生碳排放的活动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
第十七条企业应建立碳排放数据管理制度,保留所有与碳排放相关的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可追溯。
第十八条企业应加强碳排放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碳排放与碳资产管理制度的审核与监督制度介绍
碳排放与碳资产管理制度的审核与监督制度介绍碳排放和碳资产管理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措施。
为了确保企业和机构能够有效履行其环境责任,需要建立一套审核与监督制度,以保证碳排放和碳资产的准确监测、报告和核实。
本文将从审核与监督制度的定义、目的和组成部分等方面进行介绍。
审核与监督制度是指对碳排放与碳资产管理的程序、政策及数据进行审查和监督的一系列措施和机制。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企业和机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际公认的碳报告规范,准确、合规地报告和核实碳排放和碳资产数据。
首先,审核与监督制度的组成部分包括政府监管机构、第三方审核机构和自查机制。
政府监管机构是对碳排放和碳资产管理进行监管和审核的主要责任机构,负责建立、修改和执行相关法规和准则,对企业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方审核机构则是独立于企业和机构的专业机构,负责对其碳报告进行审查和验证。
自查机制则是企业和机构自身建立的内部审查机制,用于自查和自评碳排放和碳资产。
其次,审核与监督制度的运作流程包括数据监测与测量、数据报告、数据审核和数据核实。
在数据监测与测量阶段,企业和机构需要建立适当的碳排放和碳资产监测系统,准确测量和记录相关数据。
然后,在数据报告阶段,企业和机构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和提交报告,向政府监管机构和第三方审核机构提供碳排放和碳资产数据。
接下来,在数据审核阶段,第三方审核机构将对报告进行审查和验证,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最后,在数据核实阶段,政府监管机构可能进行抽查或全面核实,以确保数据的可信度。
此外,审核与监督制度还需要依靠一系列的法规和准则来支持其运作。
例如,政府可以颁布有关碳排放和碳资产数据报告的法律法规,规范企业和机构的行为。
同时,国际上也有一些公认的碳报告准则,如《碳中和倡议》(Net ZeroInitiative)、《碳披露项目》(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等,企业和机构可以借鉴这些准则来编制并报告碳排放和碳资产数据。
国家碳排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碳排放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碳排放的总量控制、排放权交易、碳排放监测、碳排放报告、碳排放核查等碳排放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家实行碳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放权交易制度,加强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提高碳排放管理水平。
第四条国家鼓励碳排放减排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第五条国家建立健全碳排放管理制度,加强碳排放监管,保障碳排放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碳排放总量控制第六条国家实行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将碳排放总量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国家制定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明确碳排放总量控制责任,并分解到各地区、各部门。
第八条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国家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碳排放总量控制方案,并报国家生态环境部备案。
第九条碳排放总量控制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二)碳排放总量控制措施;(三)碳排放总量控制责任主体;(四)碳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期限。
第十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定期向国家生态环境部报告碳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国家生态环境部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地区、各部门的碳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情况。
第三章碳排放权交易第十二条国家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通过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实现碳排放总量控制。
第十三条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由碳排放权交易所和碳排放权交易平台组成。
第十四条碳排放权交易所负责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管和信息服务。
第十五条碳排放权交易平台负责碳排放权交易的具体操作。
第十六条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二)自愿、有偿、有序;(三)市场化、法治化。
第十七条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建立健全碳排放权交易规则,明确交易流程、交易价格、交易监管等内容。
物业公司碳排放管理制度
物业公司碳排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积极应对气候变化、降低碳排放,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业务活动中的碳排放管理工作。
第三条碳排放管理是我公司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认识到碳排放问题的重要性,积极配合执行本管理制度。
第四条公司成立碳排放管理机构,全职负责碳排放监测、数据统计、碳减排项目策划等工作。
第五条公司将加大对碳减排相关技术装备的投入,提高碳减排技术的应用水平。
第六条公司将依法支付和报告相关污染物排放费用,促使企业减少碳排放。
第七条公司建立碳排放数据记录、报告和整改制度,每年进行一次碳排放核算。
第八条公司将根据碳排放核算结果,制定碳减排计划和目标,并不断完善。
第九条公司将对碳排放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并逐年提高碳减排效果。
第十条公司将对碳减排工作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对碳减排工作的认识和重视度。
第二章碳排放监测第十一条公司将建立完善的碳排放监测机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第十二条公司将在全公司范围内设立碳排放监测点,每年进行一次碳排放监测。
第十三条公司将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碳排放监测,确保数据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第十四条公司将建立碳排放数据统计和分析系统,及时掌握排放情况,并找出排放异常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将对监测数据进行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公司将对监测数据进行审计,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碳减排计划第十七条公司将根据监测数据编制碳减排计划,明确减排目标、措施和时间表。
第十八条公司将制定各阶段的碳减排目标,并对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调整。
第十九条公司将对碳减排措施进行科学论证,确保减排效果明显。
第二十条公司将对碳减排项目进行投入和推广,提高企业的减排能力。
第二十一条公司将对碳减排项目进行评估,确保节约资源和降低碳排放。
第二十二条公司将对碳汇项目进行推广,提高节能减排效果。
企业碳排放的管理规章制度
企业碳排放的管理规章制度1. 背景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日益严重,减少碳排放已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
为了更好地管理企业的碳排放,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规章制度是必要的。
2. 目标本规章制度的目标是帮助企业减少碳排放,促进可持续发展,并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3. 管理措施为了达到上述目标,企业应采取以下管理措施:3.1 碳排放监测- 企业应建立碳排放监测系统,定期监测和记录碳排放量。
- 监测应涵盖企业生产过程中的所有环节,包括能源消耗、物料运输等。
3.2 碳排放目标设定- 企业应制定合理的碳排放目标,以实现减少碳排放的长期目标。
- 目标应基于科学数据和可行性研究,并与企业战略和发展目标相一致。
3.3 碳排放减少措施- 企业应采取各种措施来减少碳排放,例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广清洁能源、改善生产工艺等。
- 措施的选择应基于成本效益分析和技术可行性评估。
3.4 碳排放报告- 企业应定期编制碳排放报告,向相关部门和公众披露碳排放数据和减排成果。
- 报告应具备透明度和可核实性,以增加企业的信任度和公众认可度。
3.5 碳排放管理体系-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碳排放管理体系,包括责任分工、培训和宣传、内部审计等。
- 管理体系应持续改进,不断提升碳排放管理的效果和效率。
4. 督导与评估为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和管理措施的有效运行,需要进行督导与评估:4.1 督导机制- 企业应设立碳排放管理部门或委员会,负责规章制度的督导、协调和推进工作。
- 碳排放管理部门应与其他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确保规章制度的全面贯彻。
4.2 评估与改进- 定期对企业的碳排放管理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
- 评估可以包括内部审计、第三方评估等方式,确保评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5. 法律合规与风险管理企业在制定和实施碳排放管理规章制度时,应充分考虑法律合规和风险管理的因素:5.1 法律合规- 企业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确保碳排放管理符合法律要求。
企业碳排放核算方法与管理制度规范解读
企业碳排放核算方法与管理制度规范解读随着全球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越来越关注,企业的碳排放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为了应对碳排放带来的环境和经济损害,许多国家和组织出台了碳排放核算方法与管理制度规范。
本文将对企业碳排放核算方法与管理制度规范进行解读,旨在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碳排放问题。
首先,企业碳排放核算方法是指通过一系列测量、估算和计算手段来获得企业碳排放量的过程。
企业碳排放核算方法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碳排放清单的编制。
企业需要对其活动进行全面调查和记录,包括能源消耗、原材料使用、废物处理等方面的数据收集。
然后,根据相关的计算方法和排放因子,计算每个活动产生的碳排放量。
其次是数据验证和核查。
为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企业需要进行数据验证和核查工作。
这可以通过第三方进行,也可以通过内部的审计机制来完成。
数据验证和核查的结果将为企业提供可信的碳排放数据。
另外,还需要考虑准碳排放量的核算。
准碳排放量是指企业在特定产品和服务上的碳排放量。
为了计算准碳排放量,企业需要确定适当的基准和指标,并将其应用于企业的生产和运营过程。
除了核算方法外,企业还需要遵守相关的碳排放管理制度规范。
这些规范旨在规范和指导企业碳排放的管理和管控措施。
以下是几个重要的管理制度规范。
首先是碳管理与报告制度。
大多数国家和组织都要求大型企业制定碳管理与报告制度。
这些制度包括建立清晰的责任体系、制定碳排放目标、进行碳排放监测和报告等。
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频率向相关机构提交碳排放报告,以便监督和评估企业的碳排放情况。
其次是碳交易制度。
一些地区或国家已经建立了碳交易市场,通过碳配额分配和碳排放交易来实现减排目标。
企业需要了解相关的碳交易规则,并进行相关的碳排放交易操作。
这有助于推动企业实施减排措施,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经济激励。
另外,企业还需要遵守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例如,对于高碳排放行业,一些国家已经实行了碳税政策,企业需要向政府缴纳相应的碳排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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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的有序运行,确保核查工作科学合理、高效公正,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是指对参与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二氧化碳排放报告进行真实性、准确性核实查证的服务机构。
核查行业领域包括:热力生产和供应、火力发电、水泥制造、石化生产、服务业、其他工业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及人员的活动,以及对核查机构、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核查活动的核查机构及核查人员(以下简称核查员)进行备案、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每年1月1日至2月28日,市主管部门受理核查机构与核查员的备案申请及核查行业领域变更申请。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核查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在300万人民币以上,近两年法人年检均合格。
(二)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及核查工作办公条件,具有良好的从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经清洁发展机制(CDM)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指定经营实体,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或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核查机构,或经国家及北京市推荐的节能量审核机构;且近三年在国内完成的CDM或自愿减排项目的审定与核查、ISO14064 企业温室气体核查、节能量审核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10个。
(四)对无上述(三)款规定的核查或审核经历的特定行业机构,应在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内独立完成至少2个国家级课题或本市市级课题,或自主开发至少3个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五)具备健全的核查工作相关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管理层和核查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明确至少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核查工作负责人;明确保密管理、核查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核查文件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不符合及整改措施处理等相关规定。
(六)拥有3名(含)以上具有本市备案资质的核查员。
第七条申请备案的核查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核查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三)具有中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技术能力;(四)在温室气体核算、CDM项目审定与核查、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查、ISO14064企业温室气体核查、节能量审计中的一个或多个领域具有三年(含)以上的咨询或审核经验,并独立主持项目累计不少于5个;(五)个人信用良好,无任何违法违规从业记录。
第八条核查机构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核查机构和核查员的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
(一)核查机构的材料包括:1.基本信息及申请的核查行业领域(附件1);2.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最近两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4.本办法第六条第三、四项的证明文件;5.近三年相关可核实的业绩清单(如委托核查方出具的证明材料等);6.组织结构、人员职责说明,核查员信息(见附件1),内部质量管理制度;7.符合性声明,包括所从事的业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声明、不从事与核查工作有利益冲突的活动的声明、保密承诺声明等,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二)核查员的材料包括:1.核查员备案申请表及申请的核查行业领域(见附件2)2.身份证复印件;3.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4.职称证书或相关技术能力资格证明文件;5.所申请核查行业领域的相关工作经历及可核实的业绩证明(如委托核查方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第九条市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核查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公示后发布核查机构和核查员的备案名单。
第十条核查机构备案后,当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等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市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核查机构和核查员应在备案的核查行业领域内按照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见附件3)和第三方核查报告编写指南(见附件4)的相关规定开展核查工作。
备案的核查员每年需接受不低于15个学时的培训。
第十二条核查机构应按照其内部质量管理制度规定开展核查活动。
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市主管部门提交核查机构年度工作报告(见附件5)。
市主管部门通过现场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备案的核查机构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核查机构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市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备案资格,三年之内不受理其备案申请。
(一)在未经备案行业领域开展核查业务;(二)未按规定的核查程序和组织要求进行核查;(三)提供利益冲突的双重服务;(四)因过失行为造成核查报告数据错误;(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委托方商业机密或相关信息;(六)未按时提交核查工作年度报告;(七)核查报告合格率连续两年低于80%;(八)其他违反本办法或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核查员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市主管部门取消其备案资格,两年内不受理其备案申请,并通告其所属核查机构。
(一)未按规定的核查程序开展核查工作;(二)在两家或以上核查机构同时担任核查员;(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委托方商业机密或相关信息;(四)其他违反本办法或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核查机构备案申请表表1.基本信息表2.课题或方法学研究业绩汇总表明。
表3.核查机构近三年业绩清单审核、O-其他(请注明)。
表4 核查员信息附件2核查员备案申请表单位(公章):附件3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核查工作科学合理、高效公正,指导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开展核查工作,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是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和年二氧化碳间接排放量之和大于1万吨的企业(单位),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简称重点排放单位。
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一般报告单位,参照重点排放单位报告方法报告其二氧化碳排放情况,报告的核查参照本指南实施。
本指南所称委托方,是指参与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并与核查机构签订核查协议的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或相关方。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条核查原则核查机构在开展核查工作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独立性。
核查机构应独立于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避免可能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在核查过程中保持客观、独立。
(二)公正性。
核查结论应以核查过程中获得的客观证据为基础,避免任何偏见,不受其它利益方的影响。
(三)保密性。
核查机构应在核查协议中约定保密条款,对于核查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条核查依据核查机构依据以下文件开展核查工作:(一)《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核查办法》);(二)《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以下简称《核算指南》);(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本市及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核查机构应当结合本指南要求,制定核查项目管理制度,纳入机构自身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对于重点排放单位的有关信息,核查机构应当判断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和信息内容的可信度,并核实数据的准确性、相关性、透明性和一致性,不应当忽略任何与核查结论相悖的客观证据。
第七条核查机构在核查过程中,应当确保历史排放报告和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方法保持一致;应当确保在不同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存在类似情形时,核查方法保持一致。
第三章核查流程第八条核查流程包括准备、实施、报告三个阶段。
核查流程图实施阶段报告阶段第九条签订核查协议(一)核查协议评估。
签订核查协议之前,核查机构应根据其备案的行业领域、核查员资质,评估委托方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确认实施核查工作的可行性。
(二)签订核查协议。
核查机构在完成核查协议评估后与委托方正式签订核查协议。
核查协议应包括核查范围、应用标准和方法、核查流程、核查组员、预计完成时间、双方责任和义务以及保密条款等。
第十条核查准备(一)组成核查组。
核查机构应根据核查员的专业领域和技术能力、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规模和经营场所数量等实际情况,组成至少两名核查员的核查组实施核查,并指定一名核查组长。
(二)核查组的专业技能。
核查组成员应当充分具备以下的专业知识或技能,包括但不限于:1.特定行业领域的工艺或运营;2.边界的识别和财务分析;3.二氧化碳排放源的识别和选择;4.二氧化碳的量化方法和标准;5.数据分析和评价方法(如不确定性、置信度、实质性偏差和抽样方法)。
第十一条文件评审核查机构应以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报告为基础,要求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提供相应的支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营业执照;2.工艺流程图;3.能源平衡图;4.能源审计报告(如有)。
核查机构初步判断二氧化碳排放报告的合理性,并确定现场访问的重点。
第十二条现场访问核查机构应制定现场访问计划,包括访问对象、访问内容、访问日期和行程安排等内容,并与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进行确认。
当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存在多个相似现场时,核查机构应考虑现场的代表性、核查工作量等因素,制定访问计划。
当确认需要抽样时,抽样的规模应是所有相似现场总数的平方根 (y=), 数值取整时进1。
核查机构应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实施现场访问,主要包括审核文件和客观证据、约见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有关人员、核实排放设施、测量设备的配置和监测系统的运行等。
核查机构应将核查发现以书面形式反馈至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至少应对以下核查发现开具不符合,并要求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整改:(一)排放报告采用的核算方法不符合《核算指南》的要求;(二)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边界、设施规模和排放源等基本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三)数据不完整或计算错误;(四)不恰当的数据处理方法,如不确定性、置信度、抽样方法等。
必要时,核查机构可对不符合的整改进行现场验证。
第十三条核查报告核查机构应当根据文件审查和现场访问的核查发现,编制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真实、客观、逻辑清晰,报告内容包括:(一)核查目的、范围及准则;(二)核查过程和方法;(三)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基本信息;(四)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边界描述和排放源种类;(五)《核算指南》符合性;(六)核查机构所使用的假设条件、参考依据和取值差异;(七)测量设备校准的符合性;(八)二氧化碳排放量计算过程及数据,数据的不确定性;(九)核查结论;(十)开具的不符合及后续整改情况;(十一)对今后数据核算活动的建议;(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内部技术复核核查报告在提供给委托方之前,应经过核查机构内部独立于核查组成员的技术复核。
核查机构应确保技术复核人员具备相应行业领域的专业知识。
第十五条核查报告提交核查机构在完成内部技术复核后,将核查报告交指定的报告授权人签字完成最终核查报告的签发,提交委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