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直接确定 评审报告
2024年政府采购知识竞赛模拟试题

2024年政府采购知识竞赛模拟试题一、单选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符合题目要求。
(共35小题,每小题0.5分,共17.5分)1.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指导性目录依法予以公开。
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的,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单选题]A.经主管单位同意B.单位领导同意C.已安排预算(正确答案)D.单位工作需要2.政府采购法所称的采购,是指以()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单选题]A.公开、公平、公正方式B.购买方式C.竞争方式D.合同方式(正确答案)3.以下关于政府采购联合体投标中不正确的描述是()。
[单选题]A.以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B.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但可以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正确答案)C.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D.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享有()。
[单选题]A.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决定权B.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正确答案)C.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建议权D.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权5.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采取()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形成各负其责、相互协调、互为补充的协同监管机制。
[单选题]A.综合管理协调、主管部门监管、纪检监察、审计监督B.综合管理协调、行业监管、政法监察、审计监督C.综合管理协调、行业监管、纪检监察、审计监督(正确答案)D.统一管理协调、行业监管、纪检监察、审计监督6.废标后,()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单选题]A.采购人(正确答案)B.财政部门C.集中代理机构D.评标委员会7.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
财库〔2014〕214号-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评审报告(竞争性磋商、推荐)模板

附件17:评审报告(竞争性磋商、推荐)(项目名称)评审报告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公告刊登媒体:“辽宁**采购网”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时间:年月日评审时间:年月日北京时间:时评审地点:磋商文件获取情况:共份,分别是:递交响应文件情况:共份,分别是:磋商小组成员:磋商小组由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人×××(职称),评审专家人,分别是:×××(职称)……,经磋商小组民主推举,×××为本项目磋商小组组长。
评审方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详见磋商文件)。
评审过程:一、磋商小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家供应商通过了资格审查。
家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具体原因:二、磋商小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进行符合性审查家供应商通过了符合性审查。
家供应商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具体原因:三、磋商小组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进行磋商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并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四、竞争性磋商小组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分别从价格部分、商务部分及技术部分进行了综合评分,并进行核对、汇总,最终得出本项目供应商的综合得分。
五、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情况如下:磋商小组组长签字:磋商小组成员签字:××年××月××日。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之间区别

2021 年 11 月 29 日,“ 争性磋商〞一首次出在政部布的?政府和社会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行〕?〔金〔 2021〕113 号〕第十一条定中,其详细定:“⋯⋯。
〔七〕采方式。
目采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政府采法?及相关章制度行,采方式包括公开招、争性判、邀招、争性磋商和一本源采。
目施机构依照目采需求特点,依法合适采方式。
⋯⋯。
〞接着了 2 日,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政部了深入政府采制度改革,适推政府服、推行政府和社会本合作〔 PPP〕模式等工作需要,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政府采法?和相关法律法,拟定并布了?政府采争性磋商采方式管理行法?〔〔 2021〕214 号〕。
据此,“ 争性磋商〞正式登上舞台,但是,“ 争性磋商〞一,与我所熟知的“ 争性判〞之,有什么异同呢?道最大的不相同是磋商与判,最大的相同是争性?便于 PPP目中各采人、采代理机构、供商及相机构的理解、适用,特“ 争性判〞与“ 争性磋商〞的终归有哪些区,也即它的异同,解析以下。
一、法律层级规定的异同相同点不相同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买法?〔法律〕第二竞争性谈判十六条明确规定,出现较早〔 2003 年 1 月 1均属于法定的采买方日〕。
式。
?政府采买竞争性磋商采买方式管理暂行办竞争性磋商法?〔标准性文件〕明确规定,出现较晚〔 2021 年 11 月 29 日〕。
二、定的异同相同点竞争性谈判均有明文规定竞争性磋商不相同点是指谈判小组与吻合资格条件的供给商就采买货物、工程和效劳事宜进行谈判,供给商依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买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给商的采买方式。
是指采买人、政府采买代理机构经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吻合条件的供给商就采买货物、工程和效劳事宜进行磋商,供给商依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买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给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给商的采买方式。
2023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试题库含答案

2023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试题库含答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施行时间为:D、2015年3月1日采购过程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包括国家政策变化、实施环境变化、重大技术变化、预算项目调整、因质疑投诉影响采购进度、采购失败、不按规定签订或者履行合同、出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等。
答案:正确采购人不得违规超预算进行采购。
答案:正确采购人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的具体采购项目范围,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主管预算单位可以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确定由主管预算单位统一组织重点审查的项目类别或者金额范围答案:正确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答案:正确采购人擅自提高采购标准超预算采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答案:正确采购人要根据采购项目实施的要求,充分考虑采购活动所需时间和可能影响采购活动进行的因素,合理安排采购活动实施时间。
答案:正确采购实施计划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采购需求的特点确定。
答案:正确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哪些内容:A、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B、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C、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D、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答案:正确采购需求中,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
2023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试真题(完整的一套卷)

2023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试真题(完整的一套卷)一、单选题(40道)1.关于PPP项目评审小组的人员组成,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A.评审小组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7人以上单数组成B.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C.评审专家可以由项目实施机构自行选定,但评审专家中至少应当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D.项目实施机构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项目的评审2.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C)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A.供应商代表B.财政部门C.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D.评标委员会3.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享受政府采购支持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的条件:(A)A.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含20%),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25%)B.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C.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D.向残疾人按月支付不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评审专家泄露评审过程中所获取的供应商信息和评审情况并影响评审结构的,将承担下列哪个法律责任?(C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5.2022年2月9日,某保险采购项目在符合性审查中,发现A供应商一年前被处以行政罚款50万元。
(B)A.认定A供应治有重大违法记录,判定其投标无效B.继续评审C.要求A供应商对此项罚款进行澄清说明D.停止评审6.某国家机关物业服务项目公开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下列关于业绩的评分因素设置合理的是(D)。
A.要求国家机关物业服务业绩B.要求500万元以上物业合同业绩C.要求本市物业合同业绩D.要求与本项目类似的物业合同业绩7.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B)A.1/3B.2/3C.1/4D.3/4解析:《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2013年第74号令)第七条第一款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竞争性磋商管理组织办法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竞争性磋商

总则
第十九条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 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平等的磋商机会。
磋商程序
附则
第二十条
总则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 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 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 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 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 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 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 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磋商程序
附则
总则
第十四条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 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 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 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 评审。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符 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 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 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 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磋商程序
附则
第十七条
总则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 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采购程序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 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但不得 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 会。
竞争性磋商暂行管理办法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2014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4年12月31日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财库【2014】21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4年12月31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1/ 11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竞争性磋商-评审程序

竞争性磋商一、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二、评审程序(一)磋商小组的组成及评审工作要求1.评审开始前,磋商小组应确认竞争性磋商文件。
2.采购方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和专业技术要求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的组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其中专家成员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3.磋商小组将本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推荐评审结果。
如发现磋商小组的工作偏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或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采购人可会同监管部门解散磋商小组,重新组织磋商或评审,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4.磋商期间,采购人、磋商小组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一些涉及竞争的公平、公正性重要内容进行现场临时修改调整。
5.磋商小组应当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
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磋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6.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8.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9.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0.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11.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2023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入库考试模拟习题及参考答案

2023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入库考试模拟习题及参考答案一、单选题1.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将产品的节能、环保要求作为谈判、询价的内容。
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节能、环保产品报价不高于一般产品最低报价(D)的,应当确定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A.5%B.6%C.8%D.10%2.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应当增加节能、环保评审因素,在价格评标项中,可以对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B)幅度不等的加分?A.3%-5%B.4%-8%C.5%-8%D.6%-10%3.评审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类型专家不足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不低于(B)的比例向财政部门提供专家名单,经审核入库后随机抽取使用。
A.1:2B.1:3C.1:4D.1:14.采购人、代理机构在(C)内将书面答复意见回复质疑供应商,并抄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A.5个工作日B.5天C.7个工作日D.7天5.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C)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A.5日B.20日C.30日D.5日6.集中采购机构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财政部门考核意见及时改进工作的,由(A)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止(A)个月的代理采购业务(此期间业务由采购人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办理),进行内部整顿。
其中涉及集中采购机构领导或工作人员的,监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A.财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一至三个月B.财政部门,一至三个月C.同级人民政府,6个月D.监察机关,6个月7.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B)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A.3B.5C.7D.88.评审专家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A)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14号文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发布时间:2015年02月10日】【来源:财务司】【字号:大中小】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4年12月31日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竞争性谈判和磋商(区别)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不同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这两种采购方式,因两者在操作流程上比较相似,都是发布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前来参与报价,在供应商递交首次密封报价后,由谈判专家小组/磋商专家小组与各供应商进行若干轮谈判,确定最终的技术要求及报价等条件,并形成成交供应商,很容易将二者混淆。
1、关于立法层次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之一,《政府采购法》规定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基本程序以及确定成交的原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范围中的几种特殊情形作了具体规定,并对谈判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也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采购程序作了明确,并对谈判过程中的有关情形作了规定.从这点来看,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不仅在法律层面有依据,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层面也有依据。
竞争性磋商:财政部印发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部财库[2014]214号文件,以下简称“214号文”)对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适用范围、采购程序等作了规定。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一种政府采购法定的采购方式,其适用依据主要是财政部出台的几个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也不及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2、关于定义两种采购方式的区别在于,竞争性谈判是在谈判的基础上确定成交,而竞争性磋商是在磋商的基础上确定成交.3、关于适用范围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四种情形: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74号令第三条对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几种情形作了明确:一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政府采购评审报告竞争性磋商

政府采购评审报告(竞争性磋商)评审报告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ZJZC--(2015 5 )商字第号二○ 一五年月日*********(采购人单位名称):************(项目名称)磋商小组依法组建,于2015年**月**日上午9:30 在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答辩室开启响应文件并进行磋商活动。
参与磋商的供应商是通过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发布公告,供应商自行报名产生。
本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和对响应文件进行详审后,根据磋商小组签字的原始磋商记录、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提交以下材料组成本项目的评审报告:序号名称备注1 领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见附件2 磋商文件确认函见附件3 磋商小组名单及登录密码见附件4 监督人员名单见附件5 评审方法及标准见磋商文件6 磋商情况、报价情况见磋商记录表7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见资格性审查表8 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见符合性审查表9 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材料无/有(见附件)10 磋商小组澄清要求及供应商澄清无/有(见附件)11 磋商小组成员打分表及评分汇总表见附件12 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见磋商结果认定书13 项目异常情况记录无/有(见附件)磋商小组签字确认:采购人签字确认:精选文档磋商文件确认书经磋商小组一致确认ZJZC-(2015)商字**号*****************项目磋商文件:1、磋商文件是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编制,并已经采购人书面同意。
2、磋商文件内容无不合理条款。
3、磋商文件于2015 年月日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发出采购公告之日起,至2015 年月日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符合法定时间。
磋商小组签字:2015 年**月**日精选文档*********************************** 项目响应文件递交情况登记表项目编号:ZJZC-(2015) 商字第号地点:答辩室序号供应商登记部分接收人登记部分供应商全称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响应文件接收时间响应文件是否密封完好保证金缴纳证明材料123452015 年**月**日精选文档***************************项目磋商小组签到簿【ZJZC-(2015)商字第**号】单位姓名部门职务联系电话(含手机)2015 年**月**日精选文档***************************磋商项目监督/公证人员签到簿【ZJZC-(2015)商字第**号】单位姓名部门职务联系电话(含手机)2015 年**月**日精选文档供应商资格性审查表抽签号审核点1 2 3 4 5 6 备注供应商是否密封完好保证金是否缴纳资格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结论(通过/不通过)备注:1、资格性检查是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中的资格证明、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竞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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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8:评审报告(竞争性磋商、直接确定)
(项目名称)评审报告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公告刊登媒体:“辽宁政府采购网”
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时间:年月日
评审时间:年月日北京时间:时
评审地点:
磋商文件获取情况:共份,分别是:
递交响应文件情况:共份,分别是:
磋商小组成员:磋商小组由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人×××(职称),评审专家人,分别是:×××(职称)……,经磋商小组民主推举,×××为本项目磋商小组组长。
评审方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详见磋商文件)。
评审过程:
一、磋商小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家供应商通过了资格审查。
家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具体原因:
二、磋商小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进行符合性审查
家供应商通过了符合性审查。
家供应商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具体原因:
三、磋商小组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进行磋商
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并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四、竞争性磋商小组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分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分别从价格部分、商务部分及技术部分进行了综合评分,并进行核对、汇总,最终得出本项目供应商的综合得分。
五、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序如下:
受采购人的委托,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排名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成交供应商:
成交内容:
成交金额:
磋商小组组长签字:
磋商小组成员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