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变更后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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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变更后公司章程

违法修改公司章程股东申请撤销章程【1】

依据新《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章程的修改,应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没有登记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在此并没有评价章程的效力。

新《公司法》第22条对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因此,如果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违法,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决议。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在没有死亡股东继承人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的情况下,修改公司的章程,以此限制公司股东的继承资格。

虽然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对自然人死亡后其股东资格是否可以继承作

出的限制性规定,本身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召开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未通知死亡股东的法定继承人参加。

该章程的修改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后,召开股东大会时死亡股东生前所持有的股份无人代表行使表决权。

根据法律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而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要求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由于死亡股

东生前拥有的股权,代表这部分股权的表决权无人行使,在表决通过公司章程修改决议时,如何计算是否达到三分之二,也有一定的疑问。

且修改后的章程又未在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不得以修改后的条款对抗第三人。

显然,该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对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旧《公司法》没有规定。

其继承人可依据新《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以股东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否认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进而否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效力。

附:

公司股权变更申请【2】

关于╳╳╳╳╳╳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申请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年╳月在无锡

新区成立的一家外资(或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

公司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现公司因╳╳╳╳╳╳(原因),拟变更公司股权比例,主要情况如下:

一、公司投资方之一的:╳╳╳╳╳╳有限公司将所持公司

╳%的股权转让给另一投资方:╳╳╳╳╳╳有限公司(或:将所持

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此次新增投资方:╳╳╳╳╳╳有限公司)。

二、公司在股权转让后,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保持不变,出资方和出资方比例如下:╳╳╳╳╳╳╳╳╳╳╳╳╳╳╳╳╳╳

╳╳╳╳╳╳。

三、公司在股权转让后,经营范围、经营年限、经营地址等都不变。

四、其他变更:╳╳╳╳╳╳╳╳

现附上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书)等材料,望批准。

申请单位:(公章)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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