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审批及备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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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审批及备案的条件、应提交的材料

及备案程序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一、法律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二、实施主体

吉林省通信管理局

三、受理单位

吉林省通信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地址:吉林省通信管理局401室,咨询电话:88928715)

四、申请条件

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二)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三)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五、申请材料

申请者需向吉林省通信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申请专用表(见附件),应明确申请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二)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四)提供四项制度

1、版主负责制度

2、软件过滤及24小时人工监看制度

3、规则张贴制度

4、栏目明确制度

(五)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的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情况。特别应提供各BBS栏目版主的详细个人资料,并附上版主身份证清晰复印件。

(六)申请单位对原信息产业部第3号令《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所采取的具体落实措施;依据上述管理规定中的第十五条的规定,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签订的协议。

(七)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复印件。

(八)股东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股东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股东公司章程复印件及股东股权结构图。

(九)已取得的吉林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材料的复印件(新申请无须提供)。

六、申请程序

(一)对于新办互联网信息服务申请的审批程序

对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时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的,或者在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的,省通信管理局应当在6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连同互联网信息服务一并予以批准,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对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公告服务的审批程序

对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省通信管理局应当自收到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备注

1、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2、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八、申请材料样本

相关表格下载:

附件: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申请专用表

附件1: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申请专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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