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理赔申请书201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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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理赔申请书
经办人:
经办日期: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申报须知
1. 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意外应享受的待遇。
2. 同一次意外事故,应在全部治疗结束后,一次性进行费用申报,以免影响理赔金额。
3.
参保患者同时申报意外险住院医疗和门诊医疗费时,优先对门诊医疗费进行审核支付,当年度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6000元以上医疗费用,门诊医疗费部分不予给付。 4. 参保人同时治疗意外伤害和疾病,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由意外伤害保险基金给付,疾病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 5. 申请人自行承担因银行账户提供错误导致转账失败而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
6.
针对伤残类案件,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以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按照意外险伤残等级标准鉴定后所出具的残疾鉴定报告为依据,其他单位或机构提供的伤残标准不作为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的伤残认定依据。 7. 依据案件审核要求,申请人有义务配合天津市意外险服务中心补充提供案件审核的其他重要资料。 8. 收取此次申请资料并不视为已经作出给付承诺。
9.
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理赔支付后,申请人提交的票据单证由意外险服务中心归档留存。参保人如需进行二次报销,需提交报销机构开具的介绍信,意外险予以出具分割单。
温馨提示
1.
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热线操作示意图 2.
如您之后需要在其他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报销,请您在提供所需原件资料的同时,将报销所需材料复印件一同提交。分割单领取事宜请等待网点人员电话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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