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操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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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建质监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加强建筑工程二次结构质量管理的通知

成建质监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加强建筑工程二次结构质量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加强建筑工程二次结构质量管理的通知?填报时间:?2014-01-07?责任单位:?市建委文号:成建质监〔2013〕39号签发单位:签发时间:生效时间:在蓉各建筑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近年来,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责任主体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建筑工程质量形势总体稳定,一次结构工程质量有所提高,但部分工程的砌体填充墙、构造柱、过梁、压顶等建筑工程二次结构(以下简称二次结构)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并产生一些质量投诉。

二次结构存在质量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对二次结构的质量不重视,认为在一般情况下不会造成大的质量安全问题;二是有关责任人执行相关规范、设计文件和图集不严格;三是有关质量责任主体履职不到位,落实质量责任差等。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水平,加强二次结构质量控制,做好二次结构施工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特制定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次结构篇)(详附件),并提出以下要求:1、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的规范、规程、图集等进行二次结构施工图设计,设计深度应满足现场施工的要求,设计说明应清晰完整。

2、设计单位的结构平面布置图中未注明二次结构的构造柱位置及规格的,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明确,施工单位应按设计文件施工。

3、施工单位应当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二次结构施工质量管理,严格按二次结构有关规范、图集和设计文件组织施工。

1)施工单位在对建筑工程进行二次结构施工前须根据设计文件制定二次结构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应包括材料要求、构造措施、施工工艺、明确与不同专业配合的注意事项等;二次结构专项施工方案应经施工单位审核通过后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实施;2)二次结构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进行二次结构施工技术交底并形成交底记录。

3)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二次结构所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进场验收制度。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应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成都市新都区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化监督管理规程(试行)

成都市新都区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化监督管理规程(试行)

ZJ-01-01新都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房屋建筑)质量监督工作计划质监备案号:工程名称:一、工程概况位于,建筑建筑面积m2,由栋单体建筑组成,工程类别:住宅()、商业()、办公()、酒店()、其他(),基本概况如下:二、监督组织我站在接到监督工作任务后,组建了以为组长的质量监督小组,监督组成员:三、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督抽查安排(一)单位工程的如下部位(详见附表一)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做好自检自评,监理单位应做好复检工作,完善相应“核查表”,项目监理工程师以电子文档的形式报送我站,邮箱号码:(二),我站将根据工程复杂程度,现场质量保证能力,工程进度等随机安排监督抽查和抽样测试。

(三)在我站对工程质量监督抽查的过程中,请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检查(抽测)条件。

(四)我站的监督抽查应提前1天通知施工现场。

工程施工的有关质量文件应放置在现场,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

四、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抽查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时间、地点、内容和验收组成员名单书面通知我站。

我站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抽查。

五、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我站依法对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六、根据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监督的实际情况,本方案如有变化,我站将另行签发《质量监督工作计划补充通知单》。

七、监督检查登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地址:新都区桂河路80号四楼电话:(028)89396611编制:审核:新都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年月日附表一工程报监部位及参加验收人员在所需要报送项目打“√”ZJ-01-02重大事项监理报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兹授权我单位(姓名)担任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实施组织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本授权书自授权之日起生效。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工程质量监督程序全文解析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工程质量监督程序全文解析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工程质量监督程序 2009-11-05 来源: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我站受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对全市建设工程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章条款履行责任和义务,并依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有关质量监督规定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工作主要内容和职责:一、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是监督检查有关质量责任主体执行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点是监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和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其他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安全、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

三、我站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时的主要职责是:(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受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统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对受监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质量检测报告等工程建设的质量文件(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五对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六及时、如实作好监督工作记录和质量监督文件签发、收集以及监督档案的整理工作。

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监督报告,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七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对优质(精品工程进行初评推荐。

(八参与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信誉评价。

(九受理工程质量投诉,监督有关责任方对质量投诉的处理。

(十监督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重新组织质量验收等措施,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有关责任单位。

质量行为监督工程建设过程中,我站将结合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情况实施对各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管理室规范化操作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管理室规范化操作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管理室规范化操作细则管理室关于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范化操作制度(试行)质量安全备案、统计篇第一条具备质量、安全报监各项条件,办理备案手续,建立备案登记台账。

备案表复印后存入质量、安全监督当档案。

第二条完成省、市站及局各种统计报表。

质量监督篇第一条建设工程质量报监后,分配项目质量监督组,监督组应督促完成基本建设程序的完成与项目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与确定,与质量监督组共同建立质量监督档案盒。

第二条在建、改建、扩建、装饰工程报监后建立详细的台账。

第三条首次地基基底验槽、地基处理或桩基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携带施工许可证原件与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鲜章)来我站管理室进行首次登记。

第四条除特殊情况下,未办理监督手续之前不安排地基基础分部验收。

第五条管理室在首次发放质量监督档案盒时检查质量监督组是否按照国家及四川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以及本区质量监督规范化操作细则,针对该工程的特点、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编制具有通用性和预见性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及完成该工程《工程概况表》或《受监工程基本情况表》。

第六条管理室在质量监督组首次完成质量监督验槽、验桩等工作后交回质量监督档案盒时应检查:(一)现场工程质量监督,是否由2人及以上实施,是否对工程基本建设手续办理情况,有关方资质备案情况等进行检查,对各责任主体进行行为监督。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是否表明设计所选择持力层情况、承载力特征值情况及现场相关责任主体对土质认定情况,桩及复合地基类型以及检测情况,及现场相关责任主体对桩及复合地基验收工作的认定情况。

第七条管理室在质量监督组完成质量基础、主体、装饰巡查等工作后交回质量监督档案盒时应检查:(一)现场工程质量监督,是否由2人及以上实施,是否对工程基本建设手续办理情况,有关方资质备案情况等进行检查,对各责任主体进行行为监督,是否复查前期检查中存在的基本建设手续、备案、主体行为资料和实体等问题。

成建质监〔〕号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加强建筑工程二次结构质量管理的通知

成建质监〔〕号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加强建筑工程二次结构质量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加强建筑工程二次结构质量管理的通知?填报时间:?2014-01-07?责任单位:?市建委文号:成建质监〔2013〕39号签发单位:签发时间:生效时间:在蓉各建筑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近年来,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责任主体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建筑工程质量形势总体稳定,一次结构工程质量有所提高,但部分工程的砌体填充墙、构造柱、过梁、压顶等建筑工程二次结构(以下简称二次结构)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并产生一些质量投诉。

二次结构存在质量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对二次结构的质量不重视,认为在一般情况下不会造成大的质量安全问题;二是有关责任人执行相关规范、设计文件和图集不严格;三是有关质量责任主体履职不到位,落实质量责任差等。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水平,加强二次结构质量控制,做好二次结构施工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特制定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次结构篇)(详附件),并提出以下要求:1、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的规范、规程、图集等进行二次结构施工图设计,设计深度应满足现场施工的要求,设计说明应清晰完整。

2、设计单位的结构平面布置图中未注明二次结构的构造柱位置及规格的,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明确,施工单位应按设计文件施工。

3、施工单位应当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二次结构施工质量管理,严格按二次结构有关规范、图集和设计文件组织施工。

1)施工单位在对建筑工程进行二次结构施工前须根据设计文件制定二次结构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应包括材料要求、构造措施、施工工艺、明确与不同专业配合的注意事项等;二次结构专项施工方案应经施工单位审核通过后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实施;2)二次结构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进行二次结构施工技术交底并形成交底记录。

3)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二次结构所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进场验收制度。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应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委[2012]143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委[2012]143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委【2012】143号)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检测机构: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行为,进一步加强检测监督管理,提高检测工作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川建发[2007]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当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运行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过程管理,规范市场行为。

一是加强检测委托过程管理。

建设单位或检测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业务,不得以降低检测工作质量标准为手段代价压低检测费用。

二是建设单位应将检测业务委托合同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时应对合同的委托单位、检测价格、检测内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和信用等进行核查。

工程验收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核实备案合同的执行情况,未进行合同备案或出具检测报告的单位与合同备案单位不一致的工程,检测报告不予认可,不得进行分部分项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

三是实施检测报告确认制度。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填写检测报告确认证明并经检测机构盖章确认。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把检测报告确认证明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资料。

二、严格见证取样制度,确保检测试件真实性。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精神,对实行见证取样检测的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规范标准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制定见证取样送检计划,检测机构收样人员应和见证取样送检人员核对样品委托信息,并将其记录在检测报告中。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一二年六月十日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装饰装修和地铁工程)。

第三条(管理主体)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区(市)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责任主体)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监测、检测和设备租赁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一)与施工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二)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单列,不得将其纳入招标投标竞价范围,并严格按照规定拨付。

成都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8页word文档

成都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8页word文档

成都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成交发[2019]460号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19年第4号)、《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3号)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19年第3号)及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川交函[2019]113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成都市交通委员会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受成都市交通委员会的委托负责实施成都市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的从业单位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在交通建设工程实施的每一个阶段都应自觉接受、配合质监站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本规定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1、公路工程:《公路法》所规定的公路的新建、改建以及大修工程;2、水运工程: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及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本规定所称农村公路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全额或部分投资的“通乡”“通村”公路项目,中央和地方财政各种交通规费全额或部分投资的“通达”“通畅”公路项目。

本规定所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质监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依法对工程建设质量负全面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及相关人员依法、依合同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实行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不免除、不改变、不减少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质量责任。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细则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细则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四川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具体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五城区(含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市、区职责和管理权限分工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其他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也可委托区(市)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具体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点是监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和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其他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安全、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

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完善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手段,适应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需要。

第二章监督工作职责第六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受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统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对受监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质量检测报告等工程建设的质量文件(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对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第十条对混凝土预制构件和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对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操作管理办法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操作管理办法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操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站负责对成都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工作,并依法对违反质量监督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条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应遵循“科学监督、公正公平、依法行政、服务企业、造福人民”的原则。

第四条监督站应制定规范化操作管理制度,确保质量监督工作的规范和高效进行。

第二章岗位责任第五条监督站应设立工作岗位,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监督站负责人对整个质量监督工作负总责,包括组织制定工作计划、协调各部门合作、监督工作进展情况等。

第七条监督员是质量监督工作的核心,负责具体的监督任务,包括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督。

第八条监督站还应设立技术支持岗位,负责研究质量监督方法和技术,并为监督员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第九条各岗位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接受培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条监督站应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明确每个环节的操作步骤和负责人。

第十一条在接受委托进行质量监督之前,监督站应与委托方签订质量监督合同,并明确监督的内容、标准和时间要求等。

第十二条在质量监督过程中,监督员应及时向监督站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三条监督站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建设工程的档案管理、监督记录管理等。

第十四条质量监督工作完成后,监督站应向委托方提交监督报告,并依法处理违反质量监督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监督方法第十五条监督站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和不同的监督任务,制定相应的监督方法。

第十六条监督员应深入各施工现场,以听取、查阅、记录等方式开展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监督员应及时向监督站报告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监督站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监督站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共同推动建设工程质量的提升。

【实用型】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doc

【实用型】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doc

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7月23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03年11月13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批准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成人发[2004]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施工现场的正常秩序,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场地。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施工现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协同市和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筑施工现场的各项监督管理。

第二章施工管理第五条建筑施工现场实行施工组织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和建设(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业绩综合考评。

综合考评的结果应定期公布并作为企业资质等级升降级、资质年审及市场准入、清出条件和依据之一。

第六条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必须在资质证书许可证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认证,其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应按规定取得岗位证书,并做到持证上岗。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责任书》。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成都市房屋建筑和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成都市房屋建筑和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成建质监发[2012]20号【发布部门】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发布日期】2012.07.16【实施日期】2012.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成建质监发〔2012〕20号)为了切实贯彻《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了《关于贯彻<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贯彻<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关于贯彻《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范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若干意见。

第二条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抽查的执法行为。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当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备案手续,并向监督机构提供以下资料:(一)按规定填写的《成都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备案表》;(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及备案文件;(三)建设(监理)单位确定的见证取样人员名单和见证取样授权书;(四)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地铁工程)、高新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须提供《非国家投资项目工程招标报告收讫通知书》或《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备案)资料收讫通知书》。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推行样板房样板段监督检查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推行样板房样板段监督检查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推行样板房样板段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公布日期】2011.03.23•【字号】成建质监发[2011]07号•【施行日期】2011.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推行样板房样板段监督检查的通知(成建质监发〔2011〕07号)在蓉各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单位,各区(市)、县质量监督站:近年来,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责任主体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建设工程质量形势稳定、质量水平有所提高,但也发现一些工程还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通病,质量投诉仍然时有发生。

与此同时,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一是有关责任主体单位的质量行为不规范,如分部、竣工验收时项目总监、项目经理缺席或与备案不符;二是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履职不到位,落实质量责任差,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时仍发现部分项目违反强制性标准,施工做法错误,影响使用安全或功能;三是存在资料不真实等不良行为。

以上行为严重危害主体结构的安全、单位工程的使用安全和功能,导致业主接房后质量投诉的发生。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遏制以上不良趋势,特提出以下管理规定:一、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验收监督检查1、施工单位在完成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施工后,有关责任主体单位要加强自检自评工作,自检自评合格后,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验收监督检查申请表后安排监督检查,详附表一、附表二。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验收监督检查申请表由施工单位填写,项目经理、建设单位负责人、总监核实签署意见。

2、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勘单位、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结构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验收。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02•【字号】成建委发[2011]170号•【施行日期】2011.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11]17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现将《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商品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现的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第三条(术语解释)本办法中所称施工质量问题(以下简称质量问题),是指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应适用的国家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强制性条文。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工程施工质量投诉(以下简称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施工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中所称投诉处理是指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法规和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按投诉处理监督程序调查核实,责成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对质量问题进行限期整改的行为。

第二章质量投诉受理第六条(政府职责)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称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的监督管理工作。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操作管理办法成建质(精)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操作管理办法成建质(精)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操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建质监发〔2012〕21号本站各科室、高新分站:为了进一步贯彻《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和我站实际,制订了《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操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操作管理办法》(试行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操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统一内部操作标准,结合我市和我站实际,制定本操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我站实行以监督组的检查或巡查、科室一级和站一级的重点监督检查或随机巡查相结合的三级监督管理模式。

工程分配到监督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条实行工程质量专项监督检查制度根据工程实际和需要,由站领导带队,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工程质量专项监督检查。

第四条监督组长应了解本组工程的总体质量状况;负责安排本组监督员的工作;负责工程技术资料的审核工作,并在《建筑(市政、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审查表》(详附表一、二、三上“审核人”一栏签字;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知书》、整改通知书、扣分调查通知书及扣分通知书、优质结构杯推荐表、竣工验收通知书、监督报告等文书上签字。

第五条监督员在组长安排下工作;负责与各责任主体建立工作联系,收集工程信息,了解各责任主体的质量保证能力、工程进度和质量状况;负责工程技术资料的审查工作,并在《建筑(市政、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审查表》(详附表一、二、三上“审查人”一栏签字;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知书》、整改通知书等文书上签字;负责监督档案的保管、整改完成报告等监督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等工作;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或巡查记录的录入工作;协助监督组长完成工作联系单、监督报告等文书的打印工作。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的流程公示1500字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的流程公示1500字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的流程公示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的流程公示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当进行和质量达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特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的流程进行公示,以便宽敞建设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了解并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备案申请。

一、备案申请人资格要求1. 建设单位:包括政府投资的建设单位、企事业单位、单位或个人以自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单位,均具备申请备案的资格。

2. 甲方代表:作为建设单位授权申请备案的代表,应当是首席代表或法定代表人。

二、备案材料预备1. 申请备案书面申请:包括建设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建设项目名称、工程地址等基本信息,并供应甲方代表授权托付书。

2.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文件: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测绘成果及相关技术说明等。

3.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图纸、施工图纸、平安技术措施等。

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4. 施工企业及相关人员资质证书:包括施工企业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和平安员的资格证书等。

5. 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资质证书:包括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监理人员的资格证书、监理合同等。

6. 项目融资及审批文件:如有项目贷款或审批文件,需供应相关文件。

7. 其他相关材料:如环保手续、复核报告、质量保证文件等。

三、备案申请流程1. 提交备案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将备案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上传至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办理系统。

2. 材料审核与审批: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将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抽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审核通过后,颁发备案证明。

3. 收费与缴费:备案费用依据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相关收费标准执行,申请人需缴纳相应的备案费用。

4. 领取备案证明:经过审核通过和缴费,申请人可携带相关材料至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公地点领取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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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个人参考Forpesnauseonysudyandresachnofrcmmercause成建质监发〔2012〕21号螇本站各科室、高新分站:莂为了进一步贯彻《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结羁合我市和我站实际,制订了《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操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操作管理办法》(试行)衿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蒇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莃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操作管理办法(试行)肀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芈则》,统一内部操作标准,结合我市和我站实际,制定本操作管理办法。

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仅供个人参考第二条我站实行以监督组的检查或巡查、科室一级和站一级的重点监督检查或随机巡羃查相结合的三级监督管理模式。

工程分配到监督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蒅第三条实行工程质量专项监督检查制度蒂根据工程实际和需要,由站领导带队,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工程质量专项监督检查。

蚈第四条监督组长应了解本组工程的总体质量状况;负责安排本组监督员的工作;负责螄工程技术资料的审核工作,并在《建筑(市政、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审查表》(详附表一、二、三)上“审核人”一栏签字;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知书》、整改通知书、扣分调查通知书及扣分通知书、优质结构杯推荐表、竣工验收通知书、监督报告等文书上签字。

第五条监督员在组长安排下工作;负责与各责任主体建立工作联系,收集工程信息,节了解各责任主体的质量保证能力、工程进度和质量状况;负责工程技术资料的审查工作,并在《建筑(市政、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审查表》(详附表一、二、三)上“审查人”一栏签字;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知书》、整改通知书等文书上签字;负责监督档案的保管、整改完成报告等监督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等工作;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或巡查记录的录入工作;协助监督组长完成工作联系单、监督报告等文书的打印工作。

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仅供个人参考第六条监督检查或巡查分为三种形式:薀(一)由建设(监理)单位通知监督机构到场参加地基(复合地基)、桩基础第一检膇验批隐蔽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二)由建设(监理)单位向监督机构通报有关工程的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蒄部验收时间,监督机构根据自身工作情况安排监督人员去现场的监督巡查;(三)由监督机构根据工程进度及质量管理情况主动安排监督人员去现场的监督巡查。

芃第七条地基(桩基础)第一检验批隐蔽监督检查时应做的工作:对各责任主体进行行虿为监督;按监督方案的要求向责任主体进行监督交底;了解工程特点、质量要求、进度安排等;了解工程的地勘、设计、图审等文件,决定是否编制补充监督方案;对实体质量及相关资料进行抽查。

第八条基础、主体阶段的监督巡查应重点对观感质量进行抽查;对混凝土强度、钢筋薆数量及主筋保护层厚度等进行抽测,抽测数量按以下原则执行:(一)回弹法抽测砼强度:各种等级砼强度至少抽测一根构件,同一砼强度等级每1芄至3层至少抽测一根构件,对个别点位混凝土强度有怀疑时,应加大抽测数量,且应抽测相邻构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仅供个人参考(二)扫描抽测钢筋:主体结构分部分阶段隐蔽验收监督检查时同一栋楼的第一验收段莅扫描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后续分阶段隐蔽验收监督检查时应继续进行扫描监督抽测;一个监督号包含几栋楼时,可随意抽1至2栋进行扫描监督抽测,若不满足设计要求,其余各栋也应进行扫描监督抽测;对扫描监督抽测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应加大扫描监督抽测数量。

监督抽测结果,应按附表四、五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肁第九条日常监督巡查,由监督组根据本组工程进度及质量情况,提前一天书面将监督羆计划报科室,由科室根据全科工程及人员情况统一安排后报管理科,由管理科公示工程安排。

房屋建筑工程监督巡查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巡查:抗浮锚杆(桩)隐蔽、地下室防水隐蔽、钢筋隐蔽、基础、主体结构验收、主体及装饰样板房(间)、幕墙龙骨隐蔽、外墙保温隐蔽、装饰钢结构等。

巡查时应对质量控制资料及功能性检测资料进行抽查,并按附件一的有关要求填写资料抽查情况;主体巡查时应抽查基础质保资料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基础实体质量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及书面报告;装饰巡查时应抽查主体质保资料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主体质量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及书面报告。

设备安装工程监督巡查在建筑主体施工阶段主要对标准层的管道隐蔽、开关插座、给羅排水点位预留预埋以及接地系统隐蔽检查;装饰装修阶段主要对住宅类建筑样板间(段、层)检查,各类建筑设备、管线安装以及大型吊顶的隐蔽检查;设备安装及调试阶段对各系统设备安装、管道、桥架施工工艺进行检查。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巡查主要对基槽回填、道路各结构层隐蔽及道路面层、桥梁隧道等膂钢筋及预应力钢筋隐蔽、市政隧道地下防水、承重结构砌体隐蔽、重要功能性试验、样板段、分部工程验收等进行抽查。

巡查时应对质量控制资料及功能性检测资料进行抽查,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仅供个人参考并按附件一的有关要求填写资料抽查情况;主体巡查时应抽查基础资料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基础实体质量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及书面报告;第十条监督巡查应遵循以下原则:膀(一)对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基础、主体及装饰阶段的巡查各虿不少于一次;2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各阶段的巡查应不少于两次。

安装工程对建筑装饰装修阶段、设备安装调试阶段,监督人员可根据设备安装工程复杂程度安排各不小于一次巡查。

对市政工程投资额度在3000万元以下的按照各专业工程(道路、排水、电力隧道、河堤、污水处理厂等)各安排不少于一次巡查,桥梁工程基础、主体阶段各巡查不少于一次;投资额度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各专业工程(道路、排水、电力隧道、河堤、污水处理厂等)各安排不少于两次巡查,桥梁工程基础、主体阶段各巡查不少于两次;电力浅沟、给水、煤气工程原则上结合道路、排水工程巡查同步进行。

对于重大基础设施工程、民生工程、技术难度大的工程项目应加强巡查。

(二)按照《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差异化管理暂行办法》(成蚅建委发【2009】105号)中的方案,A类项目部(项目经理)的工程巡查次数可适当减少,C类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当发现有A、C类工程时,监督组、科室均应及时逐级汇报。

(三)对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低下、质量责任主体行为不规范、实体质量差的工程,监芃督组应及时向科室汇报,由科室统一安排巡查、加强监管。

(四)监督组在监督检查或巡查过程中发现有影响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时,薂应责令改正;需要复查的,应向科室汇报,科室原则上安排科室领导带队到场复查;需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仅供个人参考再次复查的,应向分管站领导汇报,由站领导约谈相关责任主体后带队到场复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扣分处理;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时,监督组应按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向科室汇报,科室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五)除监督组的正常巡查外,科室一级的巡查及站一级巡查也应常态化进行,科室聿一级及站一级巡查原则上每周不少于两次。

第十一条在分部验收监督检查时,发现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现场代表)、施工单位蒆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设计(勘察)单位技术人员未在现场履行职责的,应给予口头告戒并要求重新组织分部验收;有两次未在场,应要求到站约谈,并根据工程质量管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扣分处理。

第十二条监督过程中发现有关责任主体或责任人有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羁时,应及时逐级汇报,调查取证后以工作联系单形式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同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扣分处理。

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发现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有关技术人员、施工单位蚀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未能到场参加竣工验收的,应责令建设单位停止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监督报告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到建设行政主管薈部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求各责任主体整改完毕后将整改完成报告报送监督机构的,应在收到整改完成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报告提交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仅供个人参考第十四条各科室应指定专人对本科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膆第十五条工程质量投诉由科室安排到监督组,由监督组负责处理。

肂第十六条各科室、高新分站应通过视屏监管系统抽查施工现场责任人的质量行为、工蝿程进度等情况。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羇附表一羆建筑工程技术资料核查表(土建)膄工程名称:基础/结构类型:建筑面积: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莇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仅供个人参考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仅供个人参考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仅供个人参考附表二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资料核查表仅供个人参考附表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资料核查表工程名称:结构类型:基础/ 监督登记号: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设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仅供个人参考注:对于质量文件(资料)存在疑问、缺失或无法证明工程质量状况的,责令委托法定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附表四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样测试记录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仅供个人参考附表五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样测试记录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仅供个人参考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仅供个人参考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Nur für den pers?nlichen für Studien, Forschung, zu kommerziellen Zwecken verwendet werden.Pour l 'étude et la recherche uniquement àdes fins personnelles; pas àdes fins commerciales.толькодлялюдей, которыеиспользуютсядляобучения, исследованийинедолжныиспользоватьсявкоммерческихцелях.以下无正文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仅供个人参考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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