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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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小区房屋装修管理和监督,保障房屋结构安全和外观统一,维护正常装修秩序。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小区房屋装修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小区所有的房屋装修,其业主(使用人)和施工方均应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本物业服务中心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业主(使用人)和施工方应遵照本规定和《房屋装修管理协议》之约定,履行各自房屋装修管理义务,并承担其房屋装修违章、违约各自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本小区所有的房屋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关于房屋装修强制性的标准。

第二章装修申报规定

第五条业主(使用人)在房屋装修开工之前,应以书面形式向本物业服务中心申报登记。

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应当取得其房屋业主的书面同意,他人(施工单位)受业主的委托对房屋进行装修,应出具业主委托书。

第六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专业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他人(施工单位)受业主的委托对房屋进行装修,应出具业主委托书。

第七条本小区所有的房屋装修,其业主(使用人)和施工方均应与本物业服务中心签订《房屋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八条本小区所有的房屋装修,其业主(使用人)和施工方均应按照《房屋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向本物业服务中心交纳装修管理费、垃圾清运费、电梯使用电费和装修押金等费用。

第三章装修进场管理

第九条本小区所有的房屋进场装修,其业主(使用人)和施工方均应事先按本规定第二章之规定履行申报手续,办理施工进场手续。

第十条业主(使用人)自行施工或委托他人施工,在进场之前,均应告知本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办理施工进场手续,领取“房屋装修许可证”。

第十一条办理施工进场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施工进场和预计装修完工时间表;

2、施工现场负责人1寸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

3、参加现场施工人员名单,1寸照片、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房屋进场装修,凡是参加现场施工的人员,均应向本物业服务中心办理人员和车辆“出入证”,交纳证件制作工本费。

第四章装修施工管理

第十三条本小区所有的房屋装修施工严格按照原报备的施工方案执行。如有变更须及时向本物业服务中心提交变更方案和说明,待审核通过后方可变更施工。

第十四条房屋装修施工,施工方应遵照如下规定:

(一)楼宇土建结构装修

(1)不得改动门、窗,保持楼宇、房屋外观的美观统一。

(2)严禁拆改破坏原结构、承重墙、配重墙、楼板地面。不得擅自在主体结构上剔槽、打洞,不得凿穿地面、屋顶、阳台隔断板或护栏。

(3)装修室内地面石材厚度不得超过1.2㎝,地面装修总厚度不得超

过3CM,按施工进度铺地砖前须申报本物业工程部检查批准。

(4)不得擅自破坏原设计卫生间、洗衣间防水层,如有破损须重做防水处理,需进行24小时闭水试验,物业工程部试验通过后方可继续施工。

(5)卫生间、厨房间墙体改动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重新做防水。

(6)不得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设为卫生间、厨房间。

(7)装修所使用的木制材料需经防火阻燃、防腐处理。

(二)管道设施装修

(1)严禁擅自改动室内原计划的供水管线设施。

(2)严禁拆改和遮挡室内计量水表。

(3)室内所有管线阀门、接口周围需留有100MM以上距离,并必须按规定预留长、宽不小于400MM的检查口,便于日后维修检查。

(4)安装燃气热水器必须采用强排式,且其排气管不得超出外墙10CM,不得排入烟道或管井。

(三)配电、弱电信号设施装修

(1)配电系统布局必须按报备方案、图纸施工,负责施工的人员必须持有电工操作证(特种工种证明复印件在本物业服务中心备案)。

(2)严禁破坏原设计配线回路,严禁强电、弱电线路直埋,必须按规范穿线铺设。

(3)不得擅自增改原设计配电控制箱和计量仪表,隐蔽施工部分:照明、插座、空调插座必须按原设计负荷单路控制施工。

(4)不得擅自拆改原设计电视、通讯网络布线。

(5)浴室安装插座重新引线,不能使用原预留灯线。

(四)楼宇外观装修

(1)严禁拆改外窗、防火窗、阳台,

(2)严禁外窗、阳台加装铁、钢等材质的防盗网、护栏和挡雨棚。

(3)不得擅自封闭对阳台,但可以按统一要求对阳台实行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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