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
滨海新区中小学体育工作管理办法
滨海新区中小学体育工作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家《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精神,加强滨海新区学校体育工作管理,规范学校体育常规行为,促进教师专业化提升,提高学生健康知识、运动技能与体能水平,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全面提升滨海新区学校体育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组织保障第二条学校要把加强体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由一名校级领导主管体育工作,建立由德育、教务、体育、团委、年级等部门组成的学校体育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体育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教学管理第三条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开齐、开足体育课, 其中小学1-2年级每周4课时,小学3-6年级和初中每周3课时,高中每周2课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减、挤占体育课时间。
第四条审核中小学体育教师编制数额,合理配备体育教师,以满足体育教学、课外活动、课余训练、体质健康测试与管理等工作的师资人员需求。
第五条教科研机构按照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的内容和要求,深入课堂进行教学指导,并制定具体的体育课课堂评价标准。
体育课课堂评价的基本构件是:1.有效利用教材,采用恰当的教学方法,调动全体学生参加身体锻炼的积极性,达到身心和谐发展的效果;2.学生能牢固掌握运动技能、健康知识和锻炼方法;3.学生能保持健康向上的良好心态;4.精心设计课堂教学情景和教学程序,师生互动,学生活动主动、有序;5.教学方法创新,学生积极参与教学全过程;6.安全保护措施到位,保证学生运动安全;7.学生自觉爱护和正确使用体育器械。
第六条全面实行大课间体育活动制度,每天上、下午分别安排25-30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认真组织学生做好广播体操,结合学校实际开展具有学校特色,卓有成效的集体体育活动。
第七条根据教育部《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的规定》要求,确保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
第八条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把健康素质作为评价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重要指标,发挥其对增强青少年体质的积极导向作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加强管理社会力量办各类体校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加强管理社会力量办各类体校的通知
【法规类别】院校体育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6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6日)废止(原因:相关内容可体现在《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1999年2月4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发布,体群字(1999)17号)中)
【发布部门】国家体育总局
【发布日期】1999.04.27
【实施日期】1999.04.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加强管理社会力量办各类体校的通知
(1999年4月27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各行业体协,各直属体院,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随着我国体育社会化、产业化的发展,社会力量办体育学校(含单项体校,下同)逐步增多。
这对扩大体育知识宣传,体育人才培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最近一个时期,在一些地方,出现了不具备办学条件的组织或个人也在办学,并疏于管理。
有的组织或个人打着办学的招牌,高收费,牟取暴利,引起学生和家长的强烈不满,甚至造成社会
不安定因素。
为了使社会力量办体育学校的工作健康发展,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与教育部联合颁布的《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加强督导管理。
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国家体育总局第15号令1
国家体育总局第15号令《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5号《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5月5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教育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全面贯彻国家体育、教育方针,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少年儿童体育学校是指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培养少年儿童体育专项运动技能的体育特色学校(含体育中学、单项体育运动学校、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以下简称少体校)。
第三条少体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输送具有良好思想品德、文化素质和体育特长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
第四条县级以上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规划、分工负责、协调管理少体校工作。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学生训练、参赛,教练员配备和培训等;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与学生文化教育相关事项的管理,包括教学、教师配备和培训等。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民办少体校。
举办少体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设置与审批第六条少体校应当从实际出发,采取独立办学或依附普通中小学等形式办学。
第七条举办少体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少体校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第八条举办少体校,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中小学校的相关设置标准,具备与所设置运动项目相适应的训练场馆、器材设施。
少体校独立进行文化教育的,应当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文化教学设施、设备和师资。
依附普通中小学进行文化教育的,应当和所依附的学校签定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少体校应当根据本地区的体育传统和运动项目布局设置体育项目。
中小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中小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中小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总结中国是一个体育强国,中小学生体育竞赛是培养少年儿童健全发展和全面素质的重要途径。
而为了确保竞赛的公正、健康进行,中小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竞赛组织机构、竞赛项目设置、参赛资格和权限、裁判和教练员等方面,对中小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1.竞赛组织机构中小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应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竞赛的组织和管理。
这个机构应由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体育协会等相关单位共同组成。
他们应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竞赛规则,确保竞赛的公正性和参与者的权益。
2.竞赛项目设置中小学生体育竞赛项目应根据不同年龄、性别、体能和兴趣等因素进行合理设置。
项目的选择应基于科学性和适宜性,以确保参与者的全面发展。
此外,竞赛项目应该有一定的变化和更新,以激发学生对体育运动的兴趣。
3.参赛资格和权限中小学生体育竞赛应确定参赛资格和权限的标准,以保证竞赛公平。
参赛资格可以根据学生的年龄、学业成绩及体能水平等因素进行选择,确保参与者能够安全地参与竞赛项目。
同时,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参赛者权益保障措施,保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4.裁判和教练员中小学生体育竞赛的裁判和教练员应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
他们应具备专业知识和素质,能够对比赛进行公正裁决和指导。
此外,裁判和教练员也要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及时发现和防止竞赛中可能出现的伤害和事故。
5.竞赛评选和奖励中小学生体育竞赛的评选和奖励应考虑到参与者的整体表现和进步。
评选结果应透明公正,排名方式应科学、合理。
同时,奖励应该注重激励,既能体现成绩的好坏,又能鼓励全体参与者的积极参与和努力。
6.竞赛宣传和推广中小学生体育竞赛应加强宣传和推广工作,提高参与率和影响力。
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媒体等都应积极参与其中,向社会传递积极向上的体育竞赛文化。
7.合理安排参赛时间中小学生体育竞赛应合理安排参赛时间,充分考虑学生的学习和休息需求。
小学学校体育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小学学校体育安全管理工作方案一、方案背景随着国家对青少年身体素质的重视,学校体育活动越来越丰富。
然而,体育活动中安全事故的频发,使得学校体育安全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为确保学生在体育活动中的安全,提高学校体育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与原则1.目标(1)提高学校体育安全意识,营造安全、健康的体育活动环境。
(2)减少体育活动中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3)完善学校体育安全管理制度,提高体育安全管理水平。
2.原则(1)预防为主,安全第一。
(2)注重实际,务实创新。
(3)明确责任,齐抓共管。
三、具体措施1.完善体育安全管理制度(1)制定学校体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
(2)建立健全体育活动安全预案,提前预测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制定应对措施。
(3)定期对体育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其科学性、合理性和实用性。
2.加强体育安全教育(1)将体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课程,定期开展体育安全知识讲座。
(2)利用校园广播、宣传栏、网络等多种渠道,宣传体育安全知识。
(3)加强对学生的体育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提高体育设施安全性能(1)定期对体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性能。
(2)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体育设施及时整改,确保学生在使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3)加强对体育设施使用者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操作意识。
4.加强体育活动组织管理(1)制定详细的体育活动计划,明确活动内容、时间、地点、负责人等。
(2)加强对体育活动的现场监管,确保活动有序进行。
(3)对参加体育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提示,提醒他们注意安全。
5.建立健全体育安全事故处理机制(1)制定体育安全事故处理预案,明确事故处理流程和责任人。
(2)对发生的体育安全事故进行及时、妥善处理,减轻事故损失。
四、实施与监督1.成立学校体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2.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体育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3.定期对体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小学体育活动管理制度
小学体育活动管理制度一、活动管理概述体育活动在小学阶段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不仅可以促进孩子们的身心健康发展,还可以培养他们的团队合作精神和竞争意识。
为了有效管理小学体育活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活动计划和组织为了确保体育活动能够顺利开展,学校应当提前制定活动计划,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筹备工作。
同时,需要确保活动的主题和内容符合学生年龄段的特点和需求,以及与学校的教育目标相一致。
三、活动场地和器材活动场地正常运营和良好的器材是体育活动成功进行的重要保障。
学校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场地,并且提供适用于不同体育项目的器材。
此外,学校还应当确保场地和器材的安全性,以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四、活动参与和安全所有学生应当有机会参与到体育活动中,学校不得因为任何原因歧视或限制学生的参与权利。
同时,学校应当为参与活动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例如委任专业教练和监护人员,并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指导。
五、活动评价和奖励为了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提高他们的参与度,学校应当及时评价学生的体育活动表现,并对优秀者给予适当的奖励和鼓励。
评价应当公正客观,并综合考虑学生的技能水平、参与度和团队合作等因素。
同时,学校也可以通过举办体育比赛以及颁发荣誉证书等方式来奖励学生。
六、活动监管和纠纷处理学校应当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确保体育活动的公平公正进行。
监管措施可以包括设置监督员或考核小组,在活动现场进行监督和指导。
同时,学校还应当建立纠纷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与体育活动相关的纠纷问题,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活动宣传和推广为了增强体育活动的影响力和吸引力,学校应当加强对活动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可以通过校内广播、校报、校网等渠道,向学生和家长宣传活动的举办时间、地点和主题等信息。
此外,学校还可以组织一些特色活动,增加学生和家长的参与度。
八、活动持续改进体育活动管理制度是一个不断完善和改进的过程。
学校应当及时收集和分析活动的反馈意见,并加以借鉴和改进。
国家体育总局公告第5号--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项目和执法依据的公告
国家体育总局公告第5号--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项目和执法依据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06.07.10•【文号】国家体育总局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06.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公告(第5号)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项目和执法依据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国家体育总局将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体的步伐。
现将国家体育总局行政执法项目和执法依据予以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国家体育总局二○○六年七月十日国家体育总局行政执法项目(共35项)一、行政许可类(5项)(一)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执法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338项2.《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1999年2月4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发布)第十条具体实施:竞技体育司后备人才处职责:1.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做出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2.审查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二)开办武术学校审批执法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7项2.《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2000年7月27日公安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二具体实施:武术运动管理中心职责:1.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做出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2.审查开办武术学校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三)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执法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6项2.《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9月1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4号发布)第八条3.《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具体实施:健身气功管理中心职责:1.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做出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2.审查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小学学生体质健康管理实施方案(通用5篇)
小学学生体质健康管理实施方案(通用5篇)小学学生体质健康管理实施方案为了确保工作的无误进行,我们需要预先制定好方案。
方案是为某一行动所制定的具体行动实施办法细则、步骤和安排等。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小学学生体质健康管理实施方案(通用5篇),仅供参考。
小学学生体质健康管理实施方案1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健康中国行动(xx—xx年)》《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___《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达到《国家体质健康标准》和本市教育现代化相关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我们应该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增强综合素质为目标。
我们应该倡导学生形成良好的锻炼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不断提升学生体质健康优良率和身体健康水平。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学生身体健康全面发展,推动学校积极开展阳光体育活动,促进学生加强体育锻炼,保证每天三课两操两活动(一到二年级落实“四课、两操、两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发展,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和谐发展。
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进一步使我校的体育与健身课程规范、有序、高效的开展。
组织领导:我们应该成立学生体质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管理,保障学校体育工作和学生身体锻炼的正常开展,确保学生每天校内、校外锻炼一小时。
组长:xx(校长)组员:xx、xx、xx、xx、各班班主任、校家委会代表1、校长是学校体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体育工作全面负责。
分管体育工作,协调督促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落实各项体育工作要求。
2、体育教研组长负责制订学校体育教学教研及学生一小时锻炼实施计划;培训体育活动课老师,不培训不上课。
做好管理体育器材保管室;经常检查室内外体育器材安全,发现隐患,及时汇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丽水市少年儿童业余体育运动学校建设的若干意见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丽水市少年儿童业余体育运动学校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1•【字号】丽政发[2011]40号•【施行日期】2011.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丽水市少年儿童业余体育运动学校建设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1〕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依托有关中小学校,深化教体结合,加强丽水市少年儿童业余体育运动学校(以下简称市少体校)建设,促进我市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提高青少年竞技体育整体水平,促进中小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实施素质教育和“奥运争光计划”,以改革为动力,以选拔、培养和输送体育后备人才,提高竞技体育水平为主要任务,坚持举市体制,确立全市一盘棋的长远规划,健全制度、加强管理、积极创新,努力提高队伍素质,全面推动我市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促进竞技体育不断进步,学校体育不断强化,实现教育、体育事业协调发展。
二、目标定位通过市少体校的建设和发展,为国家和社会培养输送一批具有良好思想品德、文化素质和体育特长的优秀体育人才,为具有一定运动天赋和发展潜力的学生提供一个提高和展示的平台,促进全市青少年业余体育训练工作的开展和竞技水平的整体提高,提升我市竞技体育在全省的地位和影响力,力争在省运会和各类省级青少年学生体育竞赛中取得好成绩,重点非奥项目在全国、国际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全市人民争光。
三、管理体制市少体校是市体育局下属相当于正科级纯公益类事业单位,依托有关学校、整合全市教育资源,按照定点就读、双重学籍的管理模式,统一招收具有体育特长的学生,实行读训结合。
市少体校各布局学校以及配备有体育部门专职教练员的项目,运动员的训练工作以市体育部门负责为主,文化学习、思想品德教育和生活管理由所在学校负责;市少体校训练点运动员的训练、文化学习、思想品德教育和生活管理统一由所在学校负责,体育部门在业务上予以指导。
体校学生管理制度
体校学生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体育学校学生的行为,促进学生成长、健康地成长,提高学校教学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学生管理制度适用于体育学校全体学生,并适用于学生在校期间在校内和校外的一切言行。
第三条体育学校学生应当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体育学校学生管理工作应当由学校领导班子负总责,教务处、院系、班主任负直接责任,学生会及各学生组织协助完成学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第五条体育学校学生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享有合法权益。
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机关保障学生在学校正常学习、生活,并享有享有基本的法律权利。
第六条学生有规定的学习、生活、活动等权利,有规定的应当负责义务。
第七条学生有监督、检举违法违纪行为的权利。
第八条学生有保健、就业服务、心理咨询、学习指导的权利。
第九条学生有休息、娱乐、锻炼的权利。
第十条学生有良好、安全的学习、生活、活动环境的权利。
第三章学生的义务第十一条体育学校学生应当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团队意识,强化纪律意识,端正学习态度,积极参加课堂教学及各种学习训练。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尊重师长,爱护他人,团结师生,文明礼貌,端庄得体,尊重学习秩序。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禁组织、参加非法活动,坚决抵制不良思想和行为。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勤奋学习、真诚待人、刻苦训练,努力提高自己各项素质。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遵守体育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合理规划自己的学习和生活,文明、规范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设施,珍惜学校资源。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自觉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思考、投身实践。
第十八条学生应当尊重学校师生和工作人员,维护校园和社会环境。
第四章学生的管理第十九条体育学校学生管理以班主任管理为主,教育处负责学生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学生会及各学生组织承担学生自律管理工作的协助。
儿童运动机构规章制度范本
儿童运动机构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保障儿童运动机构的正常运行,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儿童运动机构是面向儿童开展体育运动教育和培训的场所,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儿童运动机构的宗旨是提供优质的体育运动教育服务,培养儿童健康、阳光、积极向上的人格品质。
第四条儿童运动机构必须依法合规经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儿童运动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儿童运动活动的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儿童运动机构应设立机构设置,包括办公室、教学部、保洁部、后勤部等部门。
第七条儿童运动机构应设置机构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从业经验。
第八条儿童运动机构应设立教练团队,具有相关资质和教学经验,能够有效指导儿童运动训练。
第三章课程设置第九条儿童运动机构应根据儿童的年龄特点和个体差异制定合理的课程设置。
第十条儿童运动机构的课程设置应包括体育基础训练、专项运动技能培训、体育游戏娱乐等内容。
第十一条儿童运动机构应设立课程考核制度,对儿童的学习情况和成绩进行评估,及时调整教学计划。
第十二条儿童运动机构应定期举办体育比赛和活动,提升儿童参与体育运动的兴趣和能力。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儿童运动机构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儿童在运动活动中的安全。
第十四条儿童运动机构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防范各类安全风险。
第十五条儿童运动机构应设置安全设施,确保儿童在运动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六条儿童运动机构应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防范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第五章纪律管理第十七条儿童运动机构应建立纪律管理制度,规范员工和学员的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儿童运动机构应加强道德教育,培养学员的自律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十九条儿童运动机构应加强员工的岗位责任教育,保障运动活动的有序进行。
第二十条儿童运动机构应对违纪行为依法处理,保障运动机构正常运行。
如东少年业余体育学校章程
如东县少年业余体育学校章程(2018年2月2日经第二届第四次教职工大会讨论审议,2018年5月28日经党政联席会议审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深化教育改革,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是如东县少年业余体育学校;简称如东县少体校;地址为如东县掘港镇富春江路18号;邮政编码为226400;学校网站网址为。
第三条学校由如东县教育局举办,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经如东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
业务主管单位是如东县教育局。
本校为实施九年制普通初级中等教育、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学校,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上级计划和办学条件,确定办学规模为6个班级,120人。
第四条学校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83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为全额拨款。
第五条【办学宗旨】为全县具有体育特长学生实施义务教育,向省、市输送体育优秀后备人才。
第六条【发展定位】努力打造“全市领先、全省一流、全国知名”的县级体校。
第七条【学生培养目标】培养“全面发展+突出体育+品德高尚”的新时代体育后备人才。
第八条【教师发展目标】致力于建立一支师德高尚,义务精湛,结构合理,有仁爱之心和创新精神的教师队伍。
第九条学校始建于1980年。
学校坚持“体育为根、文化为魂”的办学特色,以“博·搏”为校训,以“拼搏进取、动静咸宜”为校风,以“诲人不倦终无怨、呕心沥血育英才”为教风,以“赛场龙虎姿、课堂文化人”为学风。
第二章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第十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全面负责学校教育及行政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对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开展检查等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对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开展检查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体育局•【公布日期】2010.05.21•【字号】•【施行日期】2010.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对本市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开展检查和发放行政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各区、县体育局,局直属有关单位:为规范管理本市少年儿童体育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行政许可办理规定》,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批准的并经上海市体育局2006年10月25日发布的《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事项和执法依据的公告》,以及国家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从2010年5月起,本市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统一办理行政许可证的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放许可证的法律法规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二)《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1999年2月4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联合发布)。
二、发放许可证的对象(一)在2010年4月30之前,由各级政府投入并设立的各类各项目少年儿童体育学校。
(二)属于区、县体育局认可和资助的非营利性的少年儿童体育学校。
以营利为目的社会组织和民办的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不在此范围内。
该类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设立批准和发放许可证事项等研究后另行通知。
三、体育行政执法和审批主体举办体校由申请举办的单位、个人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批。
上海市体育局负责指导、协调区县体育行政许可工作,统一发放《上海市体育局行政执法事项许可证》,并加盖“上海市体育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四、检查和发放许可证的主要程序(一)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各类各项目的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山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24.02.20•【字号】•【施行日期】2024.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山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体育(教育和体育)局,省各运动项目管理单位:现将《山东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体育局2024年2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审评程序第四章管理监督第五章服务保障第六章附则山东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规范化建设,完善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依据《关于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19〕40号)、《关于印发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体发〔2020〕1号)和《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体规字〔2020〕2号)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是指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以青少年儿童群体为服务对象,从事体育运动技能培训、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科学健身知识普及、体育文化精神传播、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等体育活动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遵循自愿申评、标准统一、办法一致、分级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突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公益属性,强化以体育人、以体树人导向,依据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基础条件、业务开展、工作成效及其影响力、美誉度、示范性等,评定相应等级。
第四条按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级评定标准进行综合评价,评定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
第五条省体育局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级评定工作,制定评定办法,编制等级标准等,并负责四星级、五星级评定工作。
学校体育管理的方法
学校体育管理的方法学校体育管理的一般方法有:法律法、行政法、教育法、奖惩法等。
(一)法律法学校体育管理的法律法是运用法律、法规对学校体育进行管理的方法。
它又可称作法律法规法。
由于法律与法规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等特点,故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教育与体育的法律法规、学校体育的法规,是进行学校体育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据,它有利于维护学校体育管理秩序,调整各种管理关系,以促进学校体育事业的发展。
(二)行政法学校体育管理的行政法,是运用行政组织的职能与手段,对学校体育实施管理的方法。
由于行政法具有权威性、指令性、针对性和自上而下的纵向性等特点,能有效地发挥组织、指挥、控制、调节的作用,是一种常用的管理方法。
(三)教育法学校体育管理的教育法是运用宣传教育的手段和形式,对学校体育进行管理的方法。
教育法也可称作宣传教育法。
由于教育法具有说理性、引导性、多样性、灵活性和表率性等特点,能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启发自觉性和积极性,使管理制度和办法得以顺利地贯彻和推行,并使管理具有教育性意义。
(四)奖惩法学校体育管理的奖惩法是表彰、奖励先进,批评或惩戒后进的激励办法。
因而也可以称作激励法。
是学校体育管理中常用的行之有效的方法,也符合体育是一种竞争性活动的特点。
表彰、奖励是对集体和个人的体育工作和成绩进行肯定、褒扬的方法,能起到激励、示范和推动学校体育工作的积极效果。
表彰和奖励,可分为精神奖和物质奖两类。
物质奖的奖品或奖金应适当,并有教育意义。
某些地方对优秀体育教师在工资待遇方面给予一定的晋升,也是可取的。
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章程
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章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已撤销),教育部•【公布日期】1979.03.29•【文号】[1979]体群字27号•【施行日期】1979.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9年2月4日实施日期:1999年2月4日)废止体育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章程(一九七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教育部发布[1979]体群字27号)第一章总则一、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包括各种形式的业余体校,以下简称业余体校),是利用业余时间,对少年儿童进行共产主义教育和体育运动技术教学训练的学校。
二、业余体校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对体育工作的指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要按照思想一盘棋、组织一条龙、训练一贯制的要求办校,加速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和促进群众体育活动的开展,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贡献力量。
三、业余体校的任务主要是:为国家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具有良好身体素质和一定运动技术水平的优秀运动员后备人才;为开展群众体育活动培养技术骨干;辅导中、小学和幼儿园训练点的业余训练。
四、业余体校由各级体委举办,教育部门积极主动协助办好,已联合举办的可酌情继续办下去。
体育场馆、体育学院、体育系、大学、少年宫、厂矿、企业、人民公社等亦可举办。
其它部门举办的业余体校在行政上受主管部门领导,有关教学训练工作受当地体委指导。
项目设置,各地应统一规划,全面安排,突出重点。
应普遍举办田径,同时兼顾本地区的传统和特点。
除办几个项目的业余体校外,提倡办单项业余体校。
办校形式要因地制宜,多种多样。
第二章教学训练五、业余体校的教学训练,应贯彻严格训练、严格要求的方针和从小培养,打好基础,系统训练,积极提高的原则。
搞好业余体校、重点业余体校和国家、省、市、自治区代队年龄与训练上的衔接。
六、要特别重视身体全面训练,使少年儿童各项身体素质都能得到发展,超过同年龄组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体校应当根据学生文化教学和体育训练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学生的训练时间。
第二十三条 体校应当坚持形式多样、就近比赛的原则,通过竞赛推动少年儿童体育训练的普及和提高。
第二十四条 体校学生可以代表体校和原输送学校参加上一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体育竞赛活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以下简称体校)管理,促进体校全面贯彻国家体育、教育方针,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校是指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培养少年儿童体育专项运动技能的体育特色学校。
第十二条 体校面向普通中小学招生。
学生竞赛代表资格发生争议的,由主管的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体育运动竞赛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Hale Waihona Puke 第二十五条 体校学生严禁使用兴奋剂,违禁者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章 教师、教练员
第二十六条 体校教师、教练员要忠诚于国家的体育、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为人师表;要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文化学习、体育训练和生活管理工作。
体校学生收费标准必须报当地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体校学生、教练员的伙食补助执行原国家体委、财政部、原商业部发布的《关于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和其他人员伙食标准的规定》(〔1985〕体计计字464号)四类灶的实物标准。
第三十条 体校可以根据培训成本业务费、公务费、体育训练器材设备购置费、场地修缮费等,向学生适当收取体育运动技能培训费。对经济困难或优秀体育苗子的学生可减免。
第十四条 体校必须严格执行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体育运动学校办校暂行规定
体育运动学校办校暂行规定体育运动学校办校暂行规定(91)体群字131号)(1991年7月8日国家体委、国家教委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体育运动学校的管理,促使体育运动学校遵循体育、教育规律健康发展,提高办学质量,适应社会主义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体育运动学校是在对学生进行体育专业教育的同对,进行系统的竞技运动训练,读训并重的中等专业学校。
根据运动项目的特点和训练需要,体育运动学校需附设的中、小学班(以下简称附设班,独立办班或与当地中、小学联合办班均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并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条体育运动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培养和输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水平体育运动后备人才和合格的中等体育专业人才。
第四条体育运动学校由当地体育行政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共同领导,以体育行政部门领导为主。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全面管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在文化课教师和教学设备的配备等方面给予支持。
体育运动学校在实施义务教育和教学业务上应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体育运动学校办校暂行规定第五条体育运动学校的设置应当按照国家教委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设置规定的审批程序,由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体委。
国家教委普通备案(已批准成立的补报两委备案)。
国家体委、国家教委同意备案后方可招生。
第六条体育运动学校中专学生规模应不少于120人。
第二章学制、招生和毕业第七条体育运动学校学制三年。
因训练、竞赛需要,可延长一年。
第八条体育运动学校招生纳入国家招生计划。
主要招收体育运动学校附设初中班、业余体校、传统项目学校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根据体育专业的特点和需要,招生工作可提前单独进行。
考生需参加体育、文化课考试和体检。
体育考试符合要求者允许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中等体育专业文化课招生考试。
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中专录取标准者方可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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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体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输送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文化素质的体育后备人才,以及具有体育专项运动技能的体育骨干。
第四条 体校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体育和教育方针政策。
第十三条 体校必须按学年度招生。体校招生时,应当同时将不适宜在体校继续进行专项运动训练的学生,调整回原输送学校。
第十四条 体校必须严格执行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集中学生进行文化学习的体校,录取学生时必须将其学籍转入体校,同时保留原输送学校学籍;依附普通学校进行文化学习的体校,学生的学籍由依附学校进行管理。
第十条
举办体校必须由申请举办的单位、个人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抄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凡是冠以“中国、国家、全国、国际”名称的体校必须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 体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青少年儿童教学训练大纲》所规定的内容和任务要求,进行科学系统的训练。
第二十二条 体校应当根据学生文化教学和体育训练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学生的训练时间。
第二十三条 体校应当坚持形式多样、就近比赛的原则,通过竞赛推动少年儿童体育对训练的普及和提高。
第十一条
申请举办体校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审批工作应当以体校的设立条件、设置标准为依据,要有利于体育、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招生与学籍
第十二条 体校面向普通中小学招生。
招生时必须严格进行体检、选材测试(包括骨龄检查、身体形态和机能评定。身体素质测验)和文化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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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办的体校,必须要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第二十九条 体校学生、教练员的伙食补助执行原国家体委、财政部、原商业部发布的《关于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和其他人员伙食标准的规定》([1985]
体计计字464号)四类灶的实物标准。
第三十条
第十七条
体校应当统教育,文明行为养成教育,法制教育,中华体育精神及体育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八条 体校应当保证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课程。
依附普通学校进行文化学习的体校,应当和所依附的学校签定联合办学协议书,明确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十五条 体校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课程,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中、小学毕业证书;专项运动训练达到运动员等级标准的,发给相应的运动成绩证书。
第四章 思想品德和文化教育
第十六条
体校的思想品德教育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体校的教育内容,应当遵循少年儿童思想品德形成的规律和社会发展要求,从体校工作和少年儿童的实际出发。
第五条
体校由县级以上(合县级)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领导,共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体校文化教育的管理和指导工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体校的体育训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体校。
举办体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体校应当加强医务监督工作。
第六章 教师、教练员
第二十六条
体校教师、教练员要忠诚于国家的体育、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为人师表;要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文化学习、体育训练和生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体校教师、教练员实行聘任制。
体校制定的教学实施计划必须报主管的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第十九条 体校学生因参加体育竞赛误课或文化考试不及格的,应当适当减少或暂停训练,集中时间补课。
第五章 体育训练、竞赛
第二十条 体校应当贯彻“选好苗子、着眼未来、打好基础、系统训练、积极提高”的训练原则,认真抓好选材、育苗、启蒙和基础训练工作。
体校可以根据培训成本业务费、公务费、体育训练器材设备购置费、场地修缮费等,向学生适当收取体育运动技能培训费。对经济困难或优秀体育苗子的学生可减免。
体校学生收费标准必须报当地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体委、教育部发布的'《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章程》([1979]体群字27号)同时废止。
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
时间: 2005-05-25 文章来源: 政策法规司 浏览次数: 3445
1999年2月4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以下简称体校)管理,促进体校全面贯彻国家体育、教育方针,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体校学生可以代表体校和原输送学校参加上一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体育竞赛活动。
学生竞赛代表资格发生争议的,由主管的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体育运动竞赛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 体校学生严禁使用兴奋剂,违禁者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处罚。
聘任的教师、教练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教练员资格和任职条件。
体校可以聘请兼职教师、教练员任教。
终七章 保障条件
第二十八条
体校必须保证办学经费。国家办的体校,文化教学经费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给以保证;体育训练经费由主管的体育行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办学规模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财政拨款;基本建设投资由主管的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向当地人民政府申报解决。
第七条 体校应当从实际出发,采取独立办校或依附体育场馆、普通中小学办校等形式。
第二章 条件与审批
第八条 体校应当根据本地区的体育传统和运动项目布局开设办学项目。
第九条
体校必须具备与所设置运动项目相适应的训练场馆、器材设施。集中学生文化学习的体校必须按照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文化教学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