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A级旅游景区导览标识设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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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A级旅游景区导览标识设置规范》
4.1设计要求、原则、依据、程序
4.1.1设计要求
导览标识必须达到其完整的功能性,面貌完整、文字及图案内容清晰、直观;品质、韵味高尚,造型、风格适当,设计风格要突出生态性、文化性、艺术性、多样性和功用性;并应因类型不同,区分色彩的冷暖、强弱、软硬、轻重,区分形状的明快与恬静、华美与质朴,使之适合旅游景区环境;其标识材质、外观和风格要与景区类型、特色、环境协调一致,设计各种类标识时,要按照不同功能区分系统,并建立各系统之间的有机结合。
4.1.2设计原则
设计理念要人性化,设计内容要规范化,设计风格要与环境相协调,导览标识种类和功能要系统化。
4.1.3设计依据
导览标识设计要依据景区对表达其经营管理理念和定位的要求、旅游者对旅游线路及内容的要求、景区室内外环境条件、导览标识的表达方式和导览标识的导向分类原理进行。
4.1.4设计程序
a)概念设计程序:根据景区整体环境、形象及宣传定位,制定导览标识的格调、档次,选择专业机构对其系统进行规划设计b)条件设计程序: 根据景区旅游线路游客流量评估及预测绘制导览图;根据导览图按分级引导原理进行导览标识布点定位;根据导览图、分级引导原理及实际环境需要,进行导览标识规格大小定位;根据分级引导牌的规格及实际文字图形内容需要进行版式设计,确定排版风格;根据实际版式风格套入实际文本及图形,并选定合适色彩组合。
4.2设计分类:
4.2.1景区全景牌(或全景导游图)要说明(或标出)景区所处地点、方位、面积、主要景点、服务点、游览线路(包括无障碍游览线路);咨询投诉、紧急救援(及夜间值班)电话号码等信息。
4.2.2景点说明牌(或区域导游图)要说明(或标出)景点名称、内容、背景、最佳游览观赏方式等信息。
4.2.3景观介绍牌要讲究科学性,突出重点,通俗易懂。
a)自然风景区、森林公园和地质公园景观介绍牌要说明地质地貌性质、构造特征、形成年代、科学价值、环境价值。
b)河、湖、冰雪景观介绍牌要突出语言的艺术性和美感,营造和烘托艺术享受的意境。
c)观景台介绍牌要说明环境、地貌、动植物以及天象特征。
d)动植物景观介绍牌要说明景物的科属、外观特征、习性、珍惜程度、保护等级。
e)遗址遗迹景观介绍牌要说明产生年代、背景、发展历程、文化内涵、保护等级。
f)建筑与宗教景观介绍牌要说明建造年代、结构特点、民族文化内涵、建造者等基本信息。
g)游乐设施介绍牌要说明设施的运行方式、运行时间、可能产生的感觉效果,并提示不宜参与的人群。
4.2.4服务设施标识
a)停车场、售票处、出入口、游客中心、厕所、购物点、游览车上下站、游船码头、摄影部、餐饮点、电话亭、邮筒、医务室、住宿点、博物馆存包处等场所标识必须使用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b)售票处标识要明示营业起止时间、票价、减免政策。
c)服务引导标识:景区、景点、景观、服务设施、出入口等处设置引导牌,并视功能需要标明方向、位置、距离等。
4.2.5景区内公共道路设置交通指示牌
参照《国家道路交通标牌、标识、标志、标线设置规范及验收标准》执行。
4.2.6警示忠告标识
景区必须在相应显要位置以牌示形式给游人以警示忠告,含安全警示、友情提示、公益提议等,必要地带需设置安全须知牌并明示景区内可能发生危险的地带、景区所采取的防护措施、需要游客注意的事项。
4.2.7管理说明标识
a)游客提示牌:要提示景区所执行的国家有关自然环境保护、动植物保护、文物保护等法律规章,以及相应的区域,明确受法律规章约束的行为。
b)景区界线牌:要明确位置、界线走向、以及返回服务设施的方向和距离。
c)景区工作区(非游览区)标识牌:应明确位置和范围。
各类管理说明标识内容表达要通俗易懂简单明了,避免引起歧义;文字量要适合一般游览速度;语气恭敬柔和。
4.3设计尺寸
4.3.1形体尺寸
要视景区环境实际需要以及游客浏览距离和建筑构造特征而制定比例,并视其功能性而制定大小;历史古迹、古今建筑及其它保护单位,其形体尺寸要符合相关规范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4.3.2文字尺寸
要根据标识设置现场规格因素来确定视觉认知距离,进而确定其实际大小。[可参考公式Hmm(文字高度="Lm(距离)/20套用]
4.4用色设计
导览标识及其文字、图案、内容、颜色要根据景区经营理念、环境背景色的需要,并根据认知程度来选取较高反差的颜色搭配,以获得文字和图形的最佳视觉效果。
4.5文字及图形符号的使用
4.5.1中文、英文是景区导览标识使用的基本文种,必须同时使用,所表达的信息要与指向实物相吻合,文字含义准确无误。
4.5.2中文使用
必须采用简写字体,不得使用繁体或其他不易辨别的字体(见《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历史古迹、名人书法、特殊标志等除外。
4.5.3外文使用
a)必须符合《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语译法通则》(DB11/T 334-2006)、《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语译法第2部分景区景点》(DB11/T 334.2-2006)、《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语译法实施指南(景区景点)》(北京市规范公共场所英语标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民讲外语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其他外文译法要符合相应国家旅游业使用习惯。
b)4A级(含)以上景区的全景牌(或全景导游图)必须同时使用中文、英文和其他两种(自行选择)外语语种。
4.5.4文字设计效果要达到字体、颜色、排版视觉鲜明丰满;点、线、面、文字和图件要素有机搭配;整体信息传达能够产生强烈的吸引力,给游客带来视觉冲击效果。
4.5.5导览标识所使用的图形符号要遵循《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GB/T 10001.1-2006、GB/T 10001.4-2007、GB/T 10001.5-2006 、GB/T 10001.10-2007),自行标志图形符号设计需遵循《标志用图形符号的视觉设计原则》(GB/T 14543-93)
4.6 材料设计
4.6.1制作材料的选择应遵循环保、节能、科技含量高、成本低、视觉美、易维护、易更新的原则。
4.6.2使用材料可视景区自然、人文特色及实际设置需要,参考相关材料学原理自行选择,但须保证文字、图形等内容均有良好视觉反差及功能效果。
4.7结构设计
4.7.1钢结构要符合《钢结构设计规范》及《钢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4.7.2混凝土结构要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标准》
4.7.3涉及电气的要符合《民用电气设计规范》
4.7.4涉及文物本体的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文物部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