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执法人员统一考试题题库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各级卷烟生产企业和卷烟纸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购买罚款放行的走私卷烟纸。х

2、经营烟用滤嘴棒进出口业务的企业,须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3、各级烟草企业不得以边贸、易货、捐赠等形式进口烟用丝束。√

4、烟用丝束生产企业可以自行销售产品。х

5、生产卷烟纸的企业,必须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х(应改为国务

院)

6、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

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х(应改为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7、烟用醋纤丝束生产企业不得自行销售产品。√

8、持有五种烟草专卖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用丝束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销售总额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х(应改为20%以上50%倍以下罚款)

9、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х(不含烟叶)

10、未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其他晾晒烟不得在集市贸易市场出售。х(可以)

11、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

标准分等定价,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委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

12、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国务院烟草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省、自治区、直

辖市辖区内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х(应由计划部门下达)

13、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必须签订合同。√

14、卷烟厂、复烤厂不得直接到烟叶产区收购烟叶。√

15、烟草公司、复烤厂、卷烟厂不准委托系统外单位或个人代购、代销烟叶;严禁系统内烟叶经营单位或个人

私自销售。(X)

16、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

17、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18、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和烟叶生产者的代表组成烟叶评级小组,协调烟叶收购等级

评定工作。√

19、国家储备、出口烟叶的计划和烟叶调拨计划,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下达。х(应由计划部门下达)

20、卷烟厂、烟叶复烤厂、烟丝厂、烟叶经营单位不准从没有国家烟叶种植计划地区的烟草公司及行业外单位

或个人购进烟叶、复烤烟叶和烟丝。√

21、卷烟厂、烟丝厂购进自用的烟叶,多余的烟叶可转卖给其他卷烟厂、烟草公司。х

22、卷烟厂、烟叶复烤厂、烟丝厂不准到烟叶产区直接收购烟叶。√

23、烟叶原则上不搞跨省复烤。凡需跨省加工复烤的(包括出口备货)烟叶,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安排调运。

24、卷烟厂和烟草进出口企业可在烟叶产区的省级烟草专卖局统一安排下与当地烟草公司联合创办烟叶生产基

地,但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行业外单位联合创办基地,基地生产的烟叶一律纳入计划管理。√

25、出口烟叶合同必须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审核签章后方可执行。√

26、各烟叶经营单位、各卷烟厂不准通过烟草系统外的任何部门和个人购销烟叶;不准到非烟叶产地的分、县

(市)烟草公司购销烟叶;不得弄虚作假,为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证明、帐号。√

27、省际间烟叶调拨由烟叶产区的烟草分公司以上单位进行调拨经营。烟叶产区的县级烟草公司一律不准向省

外调拨销售烟叶。√

28、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

自运。х(应为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29、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既可以零售,也可以批发。х(只能零售)

30、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

31、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х(应为省级)

32、新版准运证自2000年1月1日零时起正式启用。х(应自2001年1月1日)

33、调查、取证必须由三名以上的办案人员共同进行。х(应为两名)

34、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给予加重处罚。х(应为两名)

35、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法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案件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当报请省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

机关备案。х(应为国家局)

36、外国烟草公司常驻代表机构可以以促销的名义开展一定形式的卷烟经营活动。х(不得)

37、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应处以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

得。√

38、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违反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

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х(应为10%以上20%以下)

39、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国产烟丝、卷烟纸可以由调入、调出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准运证。

40、商商交易的,准运证上的卷烟牌号、规格必须与合同原件相一致,不允许调整。√

41、个人携带证由县级以上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开具。√

42、询问笔录不允许当事人修改、补充。х

43、免税进口的卷烟应该存放在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的仓库内。х(应为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

44、生产、销售伪劣烟草专卖品,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伪劣商品罪。х(应为5万元)

45、走私烟草专卖品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走私罪。х(应为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

46、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47、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可以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х(必须持有)

48、《烟草专卖法》规定的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烟草专用机械的主机。х(应为整机)

49、《烟草专卖法》自1992年1月1日起实施。√

50、《烟草专卖法》自1991年6月29日起实施。х

51、《烟草专卖法》颁布十周年纪念日是2001年1月1日。х

52、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х(应在当地批发企业)

53、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х(应为一次销售)

54、《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 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

55、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只能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х(参见条例第33条)

56、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行为是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57、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是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58、烟草专用机械的购进、出售、转让,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х(应为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