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特许经营的法规和制度(doc132页)
{特许经营管理}连锁特许经营的法规和制度DOC 132页
{特许经营管理}连锁特许经营的法规和制度DOC132页连锁特许经营的法规和制度本章内容:1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 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4关于连锁店经营专营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5企业连锁经营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6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方法8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示范文本)9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0 国家知识产权经济合同以及解决经济纠纷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14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8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国内贸易部发布)第一条为规范特许经営行为,保护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推动连锁经営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修正应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包括餐饮业、服务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开展特许经营必须遵循自愿、公平、有偿、诚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特许经营的基本形式包括:直接特许——即特许者将经营权直接授予特许经营申请者。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被特许者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设立特许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再行转让特许权。
分特许(区域特许)——即由特许者将在指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该被特许者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也可由自己在该地区开设特许网点,从事经营活动。
连锁特许经营的法规和制度范本
连锁特许经营的法规和制度本章内容:1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 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4关于连锁店经营专营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5企业连锁经营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6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方法8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示范文本)9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0 国家知识产权经济合同以及解决经济纠纷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14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8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国内贸易部发布)第一条为规范特许经営行为,保护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推动连锁经営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修正应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包括餐饮业、服务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开展特许经营必须遵循自愿、公平、有偿、诚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特许经营的基本形式包括:直接特许——即特许者将经营权直接授予特许经营申请者。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被特许者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设立特许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再行转让特许权。
分特许(区域特许)——即由特许者将在指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该被特许者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也可由自己在该地区开设特许网点,从事经营活动。
国内有关连锁法规
国内有关连锁法规国内有关连锁法规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内贸易部(内贸行一字[1997]第12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备案管理工作,维护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餐饮业、服务业等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申请备案的企业应遵循自愿、诚信、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备案企业的基本条件第四条申请备案者应具备下列条件:1、遵守所有适用的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政策、规定;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具有注册商标、商号、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决窍;4、至少具有一家直营店,开展特许经营一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年销售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5、至少拥有三家加盟店;6、具备向被特许者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力。
第三章备案程序第五条申请申请备案者应按规定提供下列材料(各一份),一并提交中国连锁经营协会:1、备案表(见附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二寸免冠照片一张;4、许可使用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5、国家专利证书复印件(若有);6、招募加盟者的有关材料;7、1000字企业简介;8、特许总店及两家以上加盟店外观及店堂照片9、其他10、申请者应对其所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核查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应对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
第七条通知备案申请者经核查符合备案要求,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将在收到申报资料一个月内通知申请者。
第四章备案管理第八条备案日期接到通知的备案者,须交纳备案费;交纳备案费日期,即为申请者的备案起始时间。
第九条备案有效时间及续展备案有效时间及续展备案之日起到次年该日为备案有效时间。
如需续展,申请者应于期满前二十日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第十条变更备案资料内容若有变更,应将变更内容及时报交中国连锁经营协会。
其中涉及申请者主体资格、商标及专利等时效性内容的,申请者应在变更后二十日内向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提交书面资料。
连锁经营的法律规定
连锁经营的法律规定连锁是一种商业模式,和行业无关。
既然有了(药品)零售连锁,那么出现(药品)批发连锁也应该是合理的,但是没有出现(药品)批发连锁,所以推断(药品)零售连锁是出国考察,直接生硬拿来的结果。
有关药品零售连锁的问题,请直接咨询当地的现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连锁经营一般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若干个店铺,以一定的形式组合成一个联合体,在整体规划下进行专业化分工,并在分工的基础上实施集中化管理,使复杂的商业活动简单化,以获取规模效益。
连锁经营分为三种形式:直营连锁、特许经营连锁(也可以叫特许加盟)和自由连锁.直营连锁是指连锁公司的店铺均由公司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
总部对各店铺实施人、财、物及商流、物流、信息流等方面的统一经营。
直营连锁作为大资本动作,利用连锁组织集中管理、分散销售的特点,充分发挥了规模效应。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由于特许企业的存在形式具有连锁经营统一形象、统一管理等基本特征,因此也称之为特许连锁。
自由连锁也称自愿连锁。
连锁公司的店铺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关系不变,在公司总部的指导下共同经营。
各成员店使用共同的店名,与总部订立有关购、销、宣传等方面的合同,并按合同开展经营活动。
在合同规定的范围之外,各成员店可以自由活动。
根据自愿原则,各成员店可自由加入连锁体系,也可自由退出。
特许经营是以特许经营权的转让为核心的一种经营方式。
其本质特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1)特许经营是利用自己的专有技术与他人的资本相结合来扩张经营规模的一种商业发展模式。
因此,特许经营是技术和品牌价值的扩张而不是资本的扩张。
2)特许经营是以经营管理权控制所有权的一种组织方式,被特许者投资特许加盟店而对店铺拥有所有权,但该店铺的最终管理权仍由特许者掌握。
加盟连锁会用到的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连锁专卖店规章制度
特许连锁专卖店规章制度特许连锁专卖店是指总部与加盟商签订合同,授权加盟商使用总部的品牌、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在约定的地区经营店铺。
为了保证特许连锁专卖店的规范经营和顾客满意度,制定一套规章制度是必要的。
下面是一份特许连锁专卖店规章制度的范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特许连锁专卖店规章制度是特许连锁总部为保证特许连锁专卖店的正常运营和品牌形象,规范加盟商经营行为,保护加盟商权益,而制定的一套行为准则和约束。
第二条加盟商必须严格按照特许连锁总部的规章制度和经营管理方式进行经营,在特许连锁专卖店的营业面积内,不得经营其他非授权经营项目。
第三条特许连锁专卖店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特许连锁专卖店,加盟商在签订加盟合同之前必须明确接受并遵守该制度。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四条加盟商必须按照特许连锁总部的统一经营管理方式进行操作,包括但不限于店面装修、产品陈列、销售技巧、服务标准等。
不得私自修改或绕过特许连锁总部的规定。
第五条加盟商需按时缴纳特许连锁费、广告费、技术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否则特许连锁总部有权终止经营合同。
第六条加盟商必须严守特许连锁总部的商业机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模式、销售数据、产品配方等,不得泄露或传播给任何第三方。
第三章产品销售第七条加盟商必须严格按照特许连锁总部的统一供应链管理方式采购产品,并按照标准销售价格出售给顾客,不得以高于或低于指导价的价格销售产品。
第八条加盟商必须确保所销售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不得出售过期、次品或假冒伪劣产品,一旦发现,必须立即下架并向特许连锁总部报告。
第四章服务质量第十条加盟商必须保持店面硬件设施的整洁和正常运行,包括但不限于门窗、灯饰、设备、卫生间等,提供良好的购物环境。
第十一条加盟商必须保证员工和顾客的人身安全,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如发生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特许连锁总部。
第十二条加盟商必须培训员工,提高服务水平,提供礼貌、热情、周到的服务,解答顾客的问题和投诉,并及时处理。
连锁业规章制度范本
连锁业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意义和目的为规范和管理连锁业的经营活动,维护行业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连锁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国内从事连锁业的企业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定义1. 连锁业:是指一个总公司通过特许权、特许经营或店面加盟的形式,授权给特许人、特许经营人或加盟店店主使用其商标、商号、商誉等,以统一管理、统一采购、统一标准,形成规模化运营的一种商业模式。
2. 连锁企业:是指具有连锁特征的企业,通过特许或加盟的方式,将自己的品牌、管理模式、标准化服务推广至各地,实现规模效应和品牌价值的持续增长。
第四条连锁业经营管理原则1. 客户至上:以客户满意度为首要目标,提高服务质量和顾客体验。
2. 诚信经营:恪守商业道德和诚信原则,建立可靠的品牌形象。
3. 创新发展:不断引入新技术、新产品,提升企业竞争力。
4. 合规经营:遵守法律法规,承担社会责任,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连锁企业组织结构1. 总部:负责制定全国连锁业发展规划、品牌推广、营销策略,统一采购、培训、财务管理等工作。
2. 分支机构:按照区域划分,设立地区分公司或办事处,负责地方连锁店的管理和运营。
3. 连锁店:加盟店或特许店,根据总部的统一标准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组织机构设置1. 总部设立监督部门,负责对全国各分公司和连锁店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分公司设立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市场推广部门等,形成健全的管理体系。
3. 连锁店设立店长、经理、服务人员等,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店面正常运营。
第七条组织机构职责1. 总部负责制定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管理制度和政策,建立品牌形象和管理标准。
2. 分公司负责根据总部的部署,指导和监督各地分店的运营工作,负责本地市场推广和服务。
3. 连锁店负责按照总部的统一要求,提供产品和服务,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八条经营管理模式1. 选址策略:根据市场调研和品牌定位,确定适合的开店地点和面积。
特许连锁店经营管理制度
特许连锁店经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许连锁店的管理,规范特许连锁店经营行为,保障特许连锁店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特许连锁店,是指由特许人授权,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商号、技术等经营资源,按照特许人的统一经营模式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特许连锁店经营活动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第四条特许人应对特许连锁店经营活动进行全面指导和管理,确保特许连锁店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经营者的资格与条件第五条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有与特许连锁店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三)有与特许连锁店经营相适应的技术、管理和服务能力;(四)遵守特许人的经营规则和制度,接受特许人的管理和指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经营者应向特许人提交以下材料:(一)经营者身份证明;(二)特许连锁店经营计划和可行性分析报告;(三)经营者的财务状况证明;(四)特许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授权与许可第七条特许人应与经营者签订特许连锁店授权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特许授权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特许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二)经营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三)授权范围和期限;(四)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五)特许人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八)其他双方约定的内容。
第九条特许人应向经营者提供以下支持:(一)商标、商号、技术等经营资源的授权使用;(二)经营管理体系和操作流程的培训;(三)产品和服务供应;(四)市场推广和广告宣传;(五)其他约定的支持。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条特许人应制定,包括但不限于:(一)商品和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二)店堂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三)员工培训和管理制度;(四)财务管理制度;(五)其他经营管理制度。
特许连锁店经营规章制度
特许连锁店经营规章制度特许连锁店经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许连锁店的经营行为,维护特许连锁店品牌形象,有效开展经营活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特许连锁店各分店的经营管理活动,包括店内设施管理、人员管理和经营销售等方面。
第三条:特许连锁店所有者是品牌的合法拥有者,对品牌形象的保护和经营管理负有最终责任。
第四条:特许连锁店分店的经营者应遵守本规章制度,并配合特许连锁店开展各项管理工作。
第五条:特许连锁店分店的经营者在一定的约定期限内享有特许连锁店品牌的使用权。
第六条:特许连锁店所有者有权依据本规章制度向分店经营者进行检查和考核,对违反规定的分店经营者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二章:店内设施管理第七条:特许连锁店分店的店内设施应符合特许连锁店的统一形象和规范要求,经许可方确认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特许连锁店分店的店内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更新由分店经营者负责,需在事先与特许连锁店所有者协商并获得许可。
第九条:特许连锁店分店在使用特许连锁店品牌的同时,不得随意更改或违抗特许连锁店的标识、装饰和宣传材料。
第十条:特许连锁店分店应落实特许连锁店的各项安全要求和消防规定,确保店内的人员和财产安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特许连锁店分店的员工应按照特许连锁店的招聘、培训和考核标准进行录用,其中特殊工种的员工还需持有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特许连锁店分店的员工应接受特许连锁店的培训,掌握特许连锁店的服务标准、产品知识和销售技巧等。
第十三条:特许连锁店分店的员工应遵守特许连锁店的工作纪律,包括服装要求、服务态度、工作时间和工作要求等。
第十四条:特许连锁店分店的员工应积极参加特许连锁店组织的培训、学习和活动,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特许连锁店所有者对特许连锁店分店员工的工资、福利和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第四章:经营销售第十六条:特许连锁店分店应按照特许连锁店的经营模式和销售合同规定进行经营销售活动,不得擅自更改销售政策和价格。
连锁特许经营的法规和管理制度
06
特许经营的未来发展与展望
特许经营未来发展的趋势
品牌渗透和拓展
随着消费者需求的不断变化,品牌将在不同领域和地域拓展, 以满足多元化的市场需求。
数字化和智能化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提高运营效率,优化用户体验 ,进一步提升品牌价值和市场竞争力。
绿色环保和可持续发展
关注环保和可持续发展,推动绿色消费,打造绿色供应链,成为 未来特许经营的重要趋势。
04
特许经营的加盟模式与选择
特许经营的加盟模式
直营店和加盟店
根据特许经营门店的身份和地位,可以分为直营店和加盟店,直营店由特许人自行设立并 管理,加盟店则由特许人招募并授权给加盟者使用特许经营权。
单店特许经营和区域特许经营
根据授权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单店特许经营和区域特许经营,单店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 将其拥有的特许经营权授予单家门店使用,区域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将其拥有的特许经营 权授予区域内的加盟商并由其发展和管理区域内门店。
特许经营的发展趋势
向专业化发展
多元化发展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特许经营企业需要不 断提高专业化水平,增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
为了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特许经营企 业需要不断开发新的产品和服务,实现多元 化发展。
信息化和数字化转型
跨界合作和融合发展
随着信息化和数字化技术的发展,特许经营 企业需要加快数字化转型的步伐,提高企业 的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
新兴技术对特许经营的影响
人工智能和大数据
通过数据挖掘和分析,实现精准营销和优化经营管理,提高运 营效率。
互联网+
借助互联网平台,实现O2O模式转型,提升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拓宽销售渠道。
物联网技术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完整版.doc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完整版不管是个体户还是开办企业,此时都必须要先确定一个经营范围,而日后也要在确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但对于一些特殊的项目,则就需要经过特许,然后才能经营。
以下便是所整理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供大家借鉴!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 2 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 1 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 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经营;(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连锁店经营规章制度(DOC5页)
特许连锁店经营规章制度第一条基本理念本加盟店是依协业与分业的原则,运用近代小型组织的连锁店以实现加盟店的经营合理化,同时真正做到充分满足消费者所要求的店铺为基本理念。
第二条目的本规章是为指导XX加盟店组织活动,规定加盟店本部(以下简称本部)的权利义务、加盟店的营运制度、经营管理制度与加盟店的权利义务等。
第三条组织在XX企业公司内设置“XX加盟店本部”,并可设各种委员会,以筹谋业务的发展。
(一)本部本部要主持制订加盟店组织维持发展的营运方式、制度、规约,以管理、统辖全体加盟店。
(二)加盟店店铺所有者的加盟店,可在(“XX”商号所确保的)一定的商圈内,有独占(或优先)经营的权利,但需要在所定的整个经营体制(和店铺形态)下,遵从本规章,负有诚实经营的义务。
(三)委员会关于加盟店的营运咨询,在本部设置营运委员会,由本部从加盟者中指名的委员构成,并遵从另行规定的委员会规则。
第四条加盟资格加盟店的加入资格如下:(一)不得与已加盟的主要商店的会员恶性竞争。
基准在XX 米以上离间距离(或在人口每X万人范围内设一店铺)为原则,至于有无竞争关系,则由本部认定。
(二)要具有一定限度以上的店铺规模。
经营场所面积及售货金额的最低标准规定:面积XX 平方米以上,每月营业额XX 万元以上。
(三)不得加入与本部有实质上竞争关系的其他连锁组织。
(四)加盟者本身要选择胜任的经营者,必须专心经营。
(五)做本部的加盟店,要诚实经营,并接受本部的经营指导及完全援助体制。
(六)对于本规章要全面赞同,并全面参加本部为加盟店所举办的共同活动。
(七)经常要坚持经营合理化的意愿,且要主动、积极为经营合理化努力。
第五条加盟条件有前条资格者,要做加盟店的条件如下:(一)使用“XX”的统一商号、商标,在店铺安装所规定的招牌和标志;(二)加盟店应向本部缴纳加盟金XX万元,此项加盟金不予退还;(三)要接受本部所定的教育研修计划;(四)与本部缔结加盟契约,并于契约书上盖章。
特许连锁店经营规章制度
特许连锁店经营规章制度摘要特许连锁店是一种商业模式,使得企业能够向其他公司授权经营特定品牌的产品和服务,以获得更广泛的市场份额。
对于每家特许连锁店而言,经营规章制度对于确保其持续运营至关重要。
本文将重点探讨特许连锁店的经营规章制度,包括合同要求、薪资和福利、安全及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内容。
合同要求在特许连锁店经营规章制度中,合同是最基本的要求。
由于一家特许连锁店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品牌的信誉度,因此合同中通常会详细说明品牌的标准及相关的法律要求。
合同也经常包括经营者的责任、对经营者的审核标准以及相关的财务要求等内容。
特许连锁店合同还经常包括其他重要的条款,如独家经营地区、品牌标准的执行、广告策划以及使用商标的相关信息。
此外,合同还应包括任期的时间、审核标准和品牌标准的更新,以确保特许经营的不断发展。
薪资和福利特许连锁店经营规章制度中的另一个重要的方面是薪资和福利。
在这一部分中,规章制度通常包括员工的雇佣合同、薪资结构、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的分配等。
特许连锁店的薪资制度通常基于员工的数量进行计算,而不是销售额。
这种方法确保了员工在经营活动期间得到合理的、可预测的工资水平。
此外,福利也应该得到重视,特许经营者不仅应该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险,还应该在必要的情况下,提供适当的培训机会,以帮助员工提高自己的技能和知识。
安全及质量控制特许连锁店经营规章制度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安全及质量控制。
规章制度应该明确规定管理和员工如何保持安全和卫生,并说明如何实施质量控制标准。
为确保安全和卫生,特许连锁店应该建立健全的清洁计划,并对员工进行培训,以确保他们能够正确地处理和储存食品和清洁用品。
此外,特许经营者还应该建立不同等级的食品安全等操作标准,以确保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质量控制也是特许连锁店经营规章制度中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在特许连锁店中,品牌的信誉度是非常关键的,因此,质量控制标准的设计和监督是至关重要的。
规章制度应该包括针对各项业务的质量标准,并规定了开会审查质量标准的要求。
特许连锁行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特许连锁行业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特许连锁行业的发展,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特许连锁行业的主要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特许经营的基本概念1. 特许经营的定义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将其拥有的商标、商号、服务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许可给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在特许人的授权下,按照特许人的经营模式、品牌形象和经营标准,从事商业活动的一种经营方式。
2. 特许经营的特征(1)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存在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2)被特许人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商号、服务标志等经营资源;(3)被特许人按照特许人的经营模式、品牌形象和经营标准进行经营活动;(4)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三、特许连锁行业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特许连锁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如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
特许连锁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守该法律规定,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特许经营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进行了规定。
特许连锁企业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特许连锁企业的商标注册、使用、保护等进行了规定。
特许连锁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依法注册、使用和保护商标,不得侵犯他人商标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特许连锁企业的著作权保护进行了规定。
特许连锁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尊重他人的著作权,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对特许连锁企业的专利保护进行了规定。
特许连锁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尊重他人的专利权,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
连锁店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连锁店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组织形式,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连锁店具有规模效应、品牌效应和集中管理等特点,能够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为了规范连锁店的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与连锁店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连锁店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连锁店的概念及特征1. 概念连锁店是指由总部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统一品牌、统一形象的多个店铺组成的商业组织。
总部负责制定经营策略、管理规范、商品供应等,各店铺按照总部的统一要求进行经营。
2. 特征(1)统一管理:连锁店总部对旗下各店铺进行统一管理,包括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
(2)统一经营:连锁店各店铺按照总部的经营策略和规范进行经营,确保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3)统一品牌:连锁店以统一品牌形象出现,便于消费者识别和信任。
(4)统一形象:连锁店各店铺的建筑风格、装修风格、商品陈列等均按照总部要求进行统一。
三、连锁店的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本法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连锁店在经营过程中,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连锁店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
连锁店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信息,不得有欺诈行为。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产品质量,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连锁加盟实战手册连锁特许经营的法规和制度制度格式
连锁特许经营的法规和制度本章内容:1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 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4关于连锁店经营专营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5企业连锁经营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6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方法8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示范文本)9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0 国家知识产权经济合同以及解决经济纠纷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14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8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国内贸易部发布)第一条为规范特许经営行为,保护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推动连锁经営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修正应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包括餐饮业、服务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开展特许经营必须遵循自愿、公平、有偿、诚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特许经营的基本形式包括:直接特许——即特许者将经营权直接授予特许经营申请者。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被特许者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设立特许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再行转让特许权。
分特许(区域特许)——即由特许者将在指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该被特许者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也可由自己在该地区开设特许网点,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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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特许经营的法规和制度本章内容:1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 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X意见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4关于连锁店经营专营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5企业连锁经营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6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方法8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示X文本)9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0 国家知识产权经济合同以及解决经济纠纷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XX国经济合同法11 中华人民XX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2中华人民XX国技术合同法13中华人民XX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14中华人民XX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5 中华人民XX国商标法16 中华人民XX国专利法17 中华人民XX国著作权法18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 中华人民XX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中华人民XX国担保法21 中华人民XX国仲裁法1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国内贸易部发布)第一条为规X特许经営行为,保护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推动连锁经営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修正应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XX国境内从事商业(包括餐饮业、服务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开展特许经营必须遵循自愿、公平、有偿、诚信、规X的原则。
第五条特许经营的基本形式包括:直接特许——即特许者将经营权直接授予特许经营申请者。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被特许者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设立特许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再行转让特许权。
分特许(区域特许)——即由特许者将在指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该被特许者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也可由自己在该地区开设特许网点,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特许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注册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独特的、可传3 / 203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诀窍,并有一年以上良好的经营业绩;(三)具有一定的经营资源;(四)具备向被特许者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力。
第七条被特许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资格的法人或自然人;(二)拥有必要的经营资源(资金、场地、人才等);(三)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八条特许者的基本权力是:(一)为确保特许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特许者有权对被特许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二)有权向被特许者收取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服务费用;(三)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者合法权益,破坏特许体系的行为,特许者有权终止被特许者的特许经营资格。
第九条特许者的义务是:(一)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二)提供开业前的教育和培训;(三)指导被特许者做好开店准备;(四)提供长期的经营指导、培训和合同规定的物品供应。
第十条被特许者的基本权利是:(一)在合同约定的X围内行使特许者所赋予的权利;(二)获行特许者所提供的经营技术及商业秘密;(三)获得特许者所提供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一条被特许者的义务是:(一)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开展营业活动;(二)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保种费用;(三)维护连锁体系的名誉及统一形象;(四)接受特许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特许者应在正式签约至少十天前,以书面形式向特许申请者提供真实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
这些资料至少应当包括:特许者的企业名称,基本情况,经营业绩,所属被特许者的经营情况,已经实践证明的特许网点投资预算表,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费用的收取方法,提供各种物品及供应货物的条件和限制等。
特许经营申请者也应按特许者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自已经营能力的资料,主要包括合法XX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
第十三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必须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特许经营授权许可的内容、X围、期限、地域;(二)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三)对被特许者的培训和指导;(四)各种费用及其支付方式;(五)X X条款;(六)违约责任;(七)合同的期限、变更、续约、终止及纠纷的处理方式。
第十四条特许者可向被特许者收取下列费用:加盟费:特许者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时所收取的一次性费用。
使用权:被特许者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者定期支付的费用。
保证金: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者可要求被特许者交付一定的保证金,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者。
其他费用:特许者根据特许经营合同为被特许者提供相5 / 203关服务向被特许者收取的费用。
前款所要收取的费用种类及金额,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特许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特许经营中涉及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等)转让、许可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特许经营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按合同约定之法律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国务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是全国特许经营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有关特许经营的政策性法规和发展规划,承担特许经营的管理、指导、规划、协调职能。
第十七条特许者开展经营活动时,应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材料提交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备案。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的工作是制定特许经营的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自律,为特许双方提供相关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内贸易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章内容2 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X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第一条连锁店指经营同类商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授予特许权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经营组织形式。
第二条连锁店应由10个以上门店组成,实行规X化管理,必须做到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经营管理规X、采购同销售分离。
全部商品均应通过总部统一采购,部分商品可根据物流合理和保质保鲜原则由供应商直接送货到门店,其余均由总部统一配送。
第三条连锁店由总部、门店和配送中心构成。
(一)总部是连锁店经营管理的核心,必须具备以下职能:采购配送、对财务管理、质量管理、经营指导、市场调研、商品开发、促销策划、教育培训等。
(二)门店是连锁店的基础,主要职责是按照总部的指示和服务规X要求,承担日常销售业务。
(三)配送中心是连锁店的物流机构,承担着各门店所需商品的进货、库存、分货、加工、集配、运输、送货等任务。
配送中心主要为本连锁企业服务,也可面向社会。
第四条连锁店包括下列三种形式:(一)直营连锁。
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二)自愿连锁。
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关系不变,在总部的指导下共同经营;(三)特许连锁(或称加盟连锁)。
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经营权集中于总部。
(四)直营连锁、自愿连锁和特许连锁这三种形式,可以在一个连锁企业相互交叉存在。
第五条连锁经营的形式,可在超级市场、便利店、专门店、综合商场等多种业态中实行。
第六条连锁超级市场门店营业面积一般在500平方米以上;经营商品以肉类、禽类、蔬菜、水果、水产品、副食调料、粮油及其制品、日用百货为主,其中经营肉类、禽蛋、蔬菜、水果、水产品及粮油食品(包括上述商品的活体、鲜品、冻品、半成品、熟制品形7 / 203式等)的面积占全部营业面积的30%以上;开架自选售货,出口处集中收款。
第七条连锁便利店经营商品以食品、速食品、饮料、小百货、副食调料、粮油制品为主;开架自选售货为主,营业时间在16小时以上。
第八条连锁专业店主类商品及连带商品占全部经营品种的90%以上;以开架售货为主。
第九条连锁综合商场门店营业面积一般在3000平方米以上;经营商品以日用百货、服装、家用电器、食品为主。
第十条连锁超级市场、便利店和综合商场必须使用电子收款机,并逐步建立时点销售(POS)和电子订货(EOS)系统,完善商业综合信息管理网络(MIS)系统。
连锁超级市场和综合商场销售的非鲜活类商品中,条形码的使用率(包括商店自制码)要达到90%以上。
第十一条特许及自愿连锁总部与门店签定的合同,应包括下列事项;授权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的内容;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的内容;提供经营技术的内容;设立加盟店地点及目标市场的内容;门店装潢设计方面的内容;促销方面的内容;质量管理方面的内容;总部对门店实行财务监控及收取加盟费、管理费等方面的内容;公平竞争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合同的期限、更新与解除的内容;对违反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内容等。
第十二条饮食业、服务业和生产资料销售业的连锁店,由行业主管部门参照三规X意见另行作出规定。
本章内容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147号)为了促进连锁店的健康发展,现将连锁店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设立的条件(一)连锁店应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组成;(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购销分离,统一质量标准,实行规X化经9 / 203营管理;(三)总部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配送中心可以是总部内设机构,单独设立的配送中心应由总部控股;(四)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连锁的形式由总部全资或控股设立的门店,在总部的直接管理下统一经营。
由总部参股设立或与总部无资产关系的门店,通过与总部签订合同,采取联营的方式或者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字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商品的特许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共同经营。
以上两种连锁形式,可以在一个连锁店中共同存在。
三连锁店的登记注册具备设立条件的连锁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未经登记注册的,不得以“连锁店”名义经营。
连锁店的总部、配送中心和门店应向各自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总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
四连锁店申请登记注册应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交的文件:(一)能够证明具有若干个门店的材料;(二)总部关于设立其全资历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的决定,或者总部与其参股或无资产关系的门店签订的连锁经营合同;(三)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证件。
连锁经营合同应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包括下列事项:授权使用总部商标字号的内容;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的内容;提供经营技术的内容;门店装潢设计的内容;促销的内容;质量管理的内容;总部对门店实施财务监控及收取特许费的内容;公平竞争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合同的期限、修改、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的内容等。
五连锁店的名称配送中心及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参股设立的门店,其名称中可以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与总部没有资产关系的门店,经总部同意,也可以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