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广州市萝岗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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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实施<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实施<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实施<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开管办[2011]1号【发布部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1.11【实施日期】2011.0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实施<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办法》的通知(穗开管办〔2011〕1号)各部、局、室、院,各街道、镇,各直属国有企业,各群众团体,各事业单位:《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实施<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2日广州开发区管委会、萝岗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上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法制办反映。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实施《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好《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广州市程序规定》),确保行政决策程序合法,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管委会和萝岗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为管委会、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区范围内如下事项,应当按照《广州市程序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送管委会、区政府审定决策:(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二)编制和修改各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和公共服务总体规划;(三)使用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四)开发利用重大自然资源;(五)制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六)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七)其他需要管委会、区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项。

第四条前条规定的决策事项,管委会、区政府领导可以指定具体的决策起草部门或者牵头起草部门或单位(以下统称“起草部门”)。

广州开发区萝岗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合同示范文本

广州开发区萝岗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合同示范文本

附件广州开发区萝岗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协议(示范文本)建设项目名称:项目立项编号:建设业主:代建单位:代建单位根据本协议对项目旳建设进行全过程管理, 在项目管理服务期限内代表建设业主在本协议约定旳权利及义务范围内行使项目建设管理权, 并按本协议规定承担责任和义务, 保证本协议约定旳各项管理目旳旳顺利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广州开发区萝岗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措施》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经双方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及解释1.1在本协议中, 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 下列术语应具有如下含义:建设项目: 。

建设业主: 指委托项目代建任务旳一方。

代建单位:指按照广州开发区管委会萝岗区人民政府规定程序, 受建设业主委托, 承担代建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工作旳一方。

代建经理部: 是指由代建单位组建实行详细代建工作旳机构。

代建经理: 是指由代建单位任命全面履行本协议旳负责人。

正常工作: 是指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由建设业主委托旳建设管理工作(即代建工作)。

附加工作: 是指: 1.建设业主委托建设管理范围以外, 通过书面协议此外增长旳工作内容;2.由于建设业主原因, 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 导致因增长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长旳工作;3.由于建设业主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 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旳工作。

第三方: 指除建设业主、代建单位以外, 协议上下文规定旳、与项目建设有关旳任何其他单位、机构或实体。

日: 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旳时间段。

规定按日计算时间旳, 开始当日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

月: 指1个月, 根据公历从一种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种月对应日期旳前一天旳时间段, 除非实际上为一完整旳公历月。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管理规定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管理规定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穗开管办〔2008〕5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以下统称开发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的管理,建立科学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决策、实施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开发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财政投资基本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突破投资计划,违反基本建设程序。

第四条(政府投资范围)开发区财政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国土开发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技术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

第五条(管理职责分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以下分工,履行财政投资基本建设中的管理和监督职责:(一)投资(计划)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审核并编制立项计划,审核项目建议书并下达项目立项通知;审核(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批)项目投资总概算并下达项目建设通知书,核准项目勘察、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重要设备、重要材料采购等招标方式和范围,组织项目节能评估,重大项目稽察和项目投资后评价,监督和协调投资计划的执行等。

(二)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规划符合性审查和项目用地审查;负责征地补偿、土地平整范围和数量的审查;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拆迁范围和数量的审查。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审查方案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负责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的日常监督管理;管理和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督,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建设方案与初步设计由区各有关部门按行业规定及职责进行审查后,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经贸、农业、林业、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职责的,由区各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或参与监督管理)。

开发区25号文

开发区25号文

广州开发区萝岗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其结算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其结算的管理及监督,有效控制投资造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按照《印发<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开管办〔2008〕51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提高投资效益的通知》(穗开管办〔2008〕52号),并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以下简称广州开发区)以及广州市萝岗区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其结算审核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广州开发区、萝岗区本级财政投资项目自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建设、设计、监理或施工单位根据客观需要或工程现场条件的意外变化而提出的施工图或者其他设计技术要求的调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现场签证是指施工合同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而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且须支付工程费用的工程实施内容。

主要包括:(一)因施工现场条件及周边条件与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约定不符,且属于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由施工单位承担的费用以外的工程费用增减。

(二)施工单位已按原施工图纸完成施工,但因设计缺陷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拆除、返工、修改等工作,在竣工图纸中无法反映的内容。

(三)发生特殊情况造成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

第五条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必须根据工程实际,进行充分论证;必须在有利于工程项目的功能、质量、投资等方面尽可能优化的原则下开展设计及施工方案的调整;必须坚持规范程序、控制投资并保证施工进度。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2.15•【字号】穗建计[2011]138号•【施行日期】2011.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穗建计[2011]138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建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提高城建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关于重申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2010】25号)、《印发广州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0】83号)、《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广州市政府机构大部制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际,以及两年多来各相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我委对2008年颁布的《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指引》(详见穗建督〔2008〕382号文)的部分内容作了修订,形成了《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现将该《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工作指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建委计划资金处联系,原《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指引》同时废止。

附件: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工作指引(试行)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附件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工作指引(试行)(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0年2月)目录第一部分总则第二部分相关单位职责第三部分计划管理第四部分合同管理第五部分用款计划管理第六部分资金支付管理第七部分工程与征地拆迁概算及变更管理第八部分合同结算与财务决算管理第九部分监督管理第十部分附则第一部分总则一、为加强对城建投资项目的计划和资金管理,健全和完善计划编制、执行、资金支付、结算管理制度,提高城建资金的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及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规章、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广州市代建制管理办法

广州市代建制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发改投资[2005]30号(广州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2005年6月13日颁布2005年7月1日实施)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市建委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监察局二○○五年六月十三日附件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市财政性资金全额或部分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市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并用于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建设资金。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决定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建设某个公益性建设项目后,由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牵头会同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的建设管理方式。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1.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桥梁、隧道、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公共交通、水利等公用事业项目;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3.看守所、劳教所、戒毒所、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4.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等项目;5.其他公益项目。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项目业主负责相关配合工作;市财政局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办法(试行)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作的管理,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有形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制定了《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办法(试行)》,业经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开发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局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作的管理,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有形建筑市场环境,推进我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是指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各类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业务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规定。

第四条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执业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与监督,从事财政投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五条在本区内从事财政投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机构的条件:(一)应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二)在广州市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员和设备等;(三)已在广州市建委备案,并在备案有效期内;(四)最近两年在广州市从事过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六条广州开发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局负责建立区财政投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库,下设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三个分库。

房屋建筑工程分库的招标代理机构主要开展房屋建筑、建筑装饰装修、幕墙、房屋基础等工程的招标代理工作;市政公用工程招标代理库的招标代理机构主要开展市政、公路、水工、土石方、交通设施、园林绿化等工程的招标代理工作;机电工程招标代理库的招标代理机构主要开展电力、电信、机电、智能化、空调设备等工程的招标代理工作。

广东代建项目管理规定(3篇)

广东代建项目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代建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代建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运作;(二)公开、公平、公正;(三)科学、合理、高效;(四)注重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代建项目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代建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代建项目管理主体第五条代建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人员素质;(四)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人员素质;(四)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七条代建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有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八条代建项目管理实行合同管理。

代建合同应当明确代建项目的基本情况、代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代建项目的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要求等。

第三章代建项目管理内容第九条代建项目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前期工作;(二)项目设计管理;(三)项目施工管理;(四)项目竣工验收;(五)项目后期维护。

第十条项目前期工作包括:(一)项目可行性研究;(二)项目初步设计;(三)项目招投标;(四)项目合同签订。

第十一条项目设计管理包括:(一)设计方案的审查;(二)设计变更的审批;(三)设计进度控制;(四)设计质量保证。

第十二条项目施工管理包括:(一)施工图纸的审查;(二)施工合同的签订;(三)施工进度控制;(四)施工质量保证;(五)施工安全控制。

广州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萝岗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萝岗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萝岗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31•【字号】穗开管办[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萝岗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开管办〔2010〕10号)各部、局、室、院,各街道、镇,各直属国有企业,各群众团体,各事业单位,各驻区单位:《广州开发区、萝岗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已经3月8日广州开发区管委会、萝岗区政府1届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企业建设局反映。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广州开发区萝岗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区行政审批服务水平,提供高效、优质、公开、廉洁的行政服务,推动依法行政,规范办事程序,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及萝岗区政府(以下简称管委会及区政府)设立为企业和群众服务的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区行政服务管理中心是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行政服务管理中心主要职责:(一)组织协调有关单位进入中心开设服务窗口,办理行政审批、行政服务、行政性收费等事项;(二)联络、协调重大项目的联审和窗口单位之间的业务衔接;(三)利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受理项目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四)负责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培训和定期评比;(五)受理对窗口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六)督促协调入驻中心的各单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分析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情况,提出建议;(七)制定与实施中心管理运作的具体制度;(八)为公众提供政务服务办事指引和咨询;(九)提供中心办公场所、设施设备运行等方面的保障和服务;(十)政府决定由行政服务管理中心行使的其他工作职责。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广州开发区萝岗区财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广州开发区萝岗区财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广州开发区萝岗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业主和代业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开管办[2006]13号
【发布部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5.15
【实施日期】2006.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广州开发区萝岗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业
主和代业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穗开管办〔2006〕13号)
各部、局、室、院,各直属国有企业、各业主(代业主):
《关于关于加强广州开发区、萝岗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业主和代业主管理的意见》业经4月7日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第5次常务会议和萝岗区政府1届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广州开发区萝岗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业主和代业主管理的意见
随着萝岗区的成立,开发建设范围的不断扩大,为了加强对广州开发区、萝岗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根据广州开发区、萝岗区的实际情况。

2023修正版广州市代建制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广州市代建制管理办法

广州市代建制管理办法广州市代建制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持续增长,广州市不断推动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改革。

为了提高建设项目的效率和质量,广州市引入了代建制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广州市代建制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二、背景广州市作为中国南方的重要城市之一,近年来城市建设发展迅速,但同时也面临着建设项目管理和效率方面的挑战。

传统的建设项目管理模式往往效率低下,容易出现沟通问题和质量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广州市决定引入代建制管理办法。

三、代建制管理办法的定义代建制管理办法是指由政府或委托的代建机构承担建设项目的计划、设计、施工、监管等各个环节,代建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按照约定完成项目。

代建制管理办法有效解决了传统建设项目管理模式的问题,提高了项目的效率和质量。

四、代建制管理办法的优势1. 提高效率:代建制管理办法通过引入专业的代建机构,减少了政府部门的参与,简化了建设流程,提高了项目的执行效率。

2. 优化管理:代建机构负责项目计划、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统一管理,减少了沟通和协调的问题,提高了项目的管理水平。

3. 提高质量:代建机构具备丰富的建设项目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提供专业的服务和监督,有效控制施工质量,降低建设项目的风险。

五、代建制管理办法的主要流程1. 项目计划阶段:- 代建机构与建设单位确定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规模、进度、预算等。

- 代建机构负责编制项目计划和概念设计,并征求建设单位的意见。

2. 项目设计阶段:- 代建机构负责组织设计单位进行项目的详细设计,包括结构设计、施工图设计等。

- 代建机构与建设单位共同审查设计文件,并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改。

3. 项目施工阶段:- 代建机构负责施工单位的招标和评选,并监督施工过程,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 代建机构与建设单位紧密合作,协调解决施工期间的问题和变更。

4. 项目验收阶段:- 代建机构负责组织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项目按照合同的要求完成。

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附表:
中心业务工作分工一览表
(一)综合管理部部门职能、业务审批职权、处罚职权以及权力运行基本流程一览表
(四)合同管理部部门职能、业务审批职权、处罚职权以及权力运行基本流程一览表
(五)前期和技术一部部门职能、业务审批职权、处罚职权以及权力运行基本流程一览表
(六)前期和技术二部部门职能、业务审批职权、处罚职权以及权力运行基本流程一览表
(九)建筑工程二部部门职能、业务审批职权、处罚职权以及权力运行基本流程一览表
(十)市政工程一部部门职能、业务审批职权、处罚职权以及权力运行基本流程一览表
(十一)市政工程二部部门职能、业务审批职权、处罚职权以及权力运行基本流程一览表
(十二)市政工程三部部门职能、业务审批职权、处罚职权以及权力运行基本流程一览表
(十三)市政工程四部部门职能、业务审批职权、处罚职权以及权力运行基本流程一览表。

1、广州开发区前期费用取费办法[2007]290

1、广州开发区前期费用取费办法[2007]290

关于广州开发区、萝岗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前期费用取费办法的意见穗开财建[2007]290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适应我区开发建设的需要,加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有效节约财政资金,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我局《关于我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前期费用取费办法的意见》(穗开财建[2004]573号)的执行情况,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我局对前期费用的取费原则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具体意见如下:一、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前期费用取费办法的总体原则。

(一)国家、省市规定应进行招投标项目限价以上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服务类前期费用(包括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五十万元以上的,或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五十万元,但项目总投资三千万元以上的,均应按2003年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

(二)国家、省、市规定应进行招投标项目限价以下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服务类前期费用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服务单位;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专业咨询采购起点金额达到广州市人民政府当年印发的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当年印发的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执行。

(三)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服务类前期费用取费的原则。

1、国家和省、市物价主管部门有规定标准的,应按其规定的标准执行。

2、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不含物价主管部门)有制定的(行业)标准,原则上作为参考,并结合本地区市场价确定。

3、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没有规定或制定标准的,参照本地区市场价确定。

4、我区已有规定标准的,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5、应进行招投标项目限价以上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前期费用,应在招标文件中按本意见予以明确。

6、招投标项目限价以下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前期费用由建设业主(代业主)、代建单位和项目法人按本意见,并考虑项目投资总额大小、技术要求复杂程度、提供服务单位的信誉等因素,确定具体的下(上)浮率,在委托合同中予以约定,待工程项目结算或竣工决算时,由财政局根据建设业主(代业主)、代建单位和项目法人签订的合同价格条款进行审核。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集中支付办法(暂行)》的通知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集中支付办法(暂行)》的通知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集中支付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2.16•【字号】穗开管办[2005]4号•【施行日期】2005.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集中支付办法(暂行)》的通知(穗开管办[2005]4号)各部、局、室、院,各街道,各直属国有企业,各群众团体,各事业单位:区印发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集中支付办法(暂行)》业经1月26日管委会2005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二月十六日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集中支付办法(暂行)为适应本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减少拨付环节,加大监督力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和《广州开发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管委会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资金。

二、开发区基本建设项目集中支付的财政投资资金(一下简称集中支付资金)是指纳入开发区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并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具体包括:(1)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2)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3)财政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4)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国债专项资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外国政府贷款资金按照财政部规定和贷款协议进行管理。

三、实现集中支付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开发区管委会年度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立项计划的项目(含续建项目和预备项目)。

广州开发区、萝岗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预算和竣工决(结

广州开发区、萝岗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预算和竣工决(结

广州开发区、萝岗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预算和竣工决(结)算送审报告区财政局:现将我单位负责建设的有关资料报送贵局审核。

我单位对该项目所送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性负责。

该工程情况如下:附:送审资料清单建设业主领导签字:代建单位(或代业主)领导签字:建设业主(盖章)代建单位(或待业主)(盖章)年月日年月日建设业主项目负责人:代建单位(或代业主)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送审联系人:联系电话:注:此表可在广州开发区、萝岗区财政信息网下载建设工程项目预(结)算累计送审情况表立项计划的项目名称:立项编号:计划投资额:概算金额:注:因每一项计划下,从发生前期费用到分期实施,甲方是分细目逐渐送审,为使情况明晰,甲方填写送审报告时,要求同时填写该表。

广州开发区、萝岗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预算和竣工决(结)算送审报告填写说明1.送审工程及费用项目名称:填写立项计划项目名称所属的具体工程及费用项目名称,项目竣工决算填写立项计划项目名称。

2.项目名称:按管委会、区政府或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立项计划文件下达的项目名称填列。

3.计划批准机关及文号:填写该项目资金安排文件的发文单位和发文号(包括计划调整)。

4.立项编号:按管委会、区政府或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立项计划文件下达的该项目立项编号填列。

5.立项总投资: 按管委会、区政府或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立项计划文件下达的该项目立项总投资(包括计划调整)填列。

6.概算批复暨建设通知书编号:填写该项目概算批复暨建设通知书文件的发文单位和发文号。

7.概算总投资:按财政投资基建项目概算批复暨建设通知书内容填列。

8.同一立项编号项目累计送审情况: 建设单位根据送审项目情况在“不曾送审”或“曾送审”栏内打勾。

9.乙方单位: 填写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全称。

10.概算审核单位:填写改革和发展局委托该项目概算审核单位全称。

11.招标预算编制单位: 填写建设单位委托该项目招标预算编制单位全称。

《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20121125

《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20121125

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1 总则1.1为了贯彻执行《广州开发区萝岗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其结算审核管理办法》(穗开环建…2010‟25号,下称“管理办法”),规范工程变更行为,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称本中心)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1.2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中心作为建设业主(或代业主)的财政(或国有资产)投资工程项目(不含填土平整工程、供电工程、景观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

1.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施工图。

由于项目建设要求、条件的改变或施工实际需要变更原设计,必须严格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1.4 设计变更原则上不能对规划布局、原方案设计构思、建筑规模、建筑等级、建筑整体布局、主要技术标准、主要功能体系、主要结构形式进行变更。

1.5 设计变更的提出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充分论证,充分体现实事求是、节约投资的原则,或有利提高设计的合理性、完整性、可操作性,或有利于施工组织为原则,并符合工程总预算(施工图预算+设计变更预算)不得超出已经审批的工程设计预算中的建安工程费,以及不影响总体工程进度的要求。

1.6 设计变更应充分考虑现场施工与实际情况(包括设备、材料的定货及到货情况),变更部分和相关后续工程的衔接,并通盘考虑可能引起的连带变更,包括各专业的配套变更及由此导致的废弃工程。

1.7 设计单位必须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提出变更设计,对所承担项目设计的完整性负责,不允许分解变更,且设计变更完成时限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并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

1.8 凡本中心、代建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提出的各类设计变更最终必须由设计单位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单,绘制设计变更图纸,并由设计单位编写由设计变更所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减的估算明细表,施工单位编写设计变更预算书,监理单位出具变更预算审核报告。

广州市代建制管理办法

广州市代建制管理办法

广州市代建制管理办法广州市代建制管理办法(1500字)引言:近年来,广州城市发展迅猛,人口增长和城市化进程加速,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推动城市建设,广州市政府制定了代建制管理办法。

代建制作为一种行政管理和职能划分的方式,将在广州市的城市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背景与意义广州市作为中国南方重要的经济和文化中心,城市建设发展迅速,但也面临许多挑战。

代建制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加强政府对城市建设的管理和监督,提高项目实施效率,推动城市发展。

代建制的引入可以减轻政府的工作压力,实现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以及公众的全方位合作和协调,通过委托代建单位的方式,将项目的执行和管理交给具备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的机构,实现资源整合和高效运作。

二、代建制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代建制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明确代建制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分工,建立项目审批和实施的组织体系,确保政府与代建单位之间的有效沟通和协调。

2. 项目申报与审批程序:规定代建项目的申报材料和程序,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标文件等,明确政府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3. 代建单位的选择与评估:明确代建单位的资质和选择标准,加强对代建单位的评估和管理,确保代建单位具备良好的信誉和专业能力,能够按时按质完成项目。

4. 项目实施与监督:规定代建项目的实施程序和管理要求,明确项目进度和质量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代建单位的监督和考核,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5. 代建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明确代建合同的签订程序和内容要求,规定合同的履行方式和相关责任,确保代建单位和政府之间的合作合同的有效执行。

三、广州市代建制管理办法的意义和影响1. 促进城市建设的科学规划和有序推进:代建制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实施水平,推动城市建设的科学规划和有序推进,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2. 提高城市建设项目的执行效率:代建制管理办法将加强对代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能够按时完成,提高城市建设项目的执行效率,加快城市建设的进度。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9•【字号】穗府办[2011]50号•【施行日期】201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1〕50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第13届13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是指市财政专项安排(包括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各投融资主体依法通过融资安排或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和使用中期票据以及保险基金等安排,专项用于优化城市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政府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及政府财力等因素,研究提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模。

第二章投融资主体债务计划管理第四条各投融资主体债务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

各投融资主体应以控制举债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原则,于每年12月上旬前,就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投资总体需求制订下年度债务计划(包括本年度实际使用融资情况、年末融资余额,下年度使用融资计划、投入项目资金计划、偿还计划,预测年末债务余额等信息)及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纳入下年度项目预算管理,确保政府债务按期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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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广州市萝岗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改进和规范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参照《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粤府〔2006〕12号)和《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穗发改投资〔2005〕30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纳入我区财政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管委会、区政府同意,由项目建设业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其负责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的建设管理方式。

代建项目主要包括:(一)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行政办公、业务(技术)用房等基本建设项目。

(二)道路、桥梁、隧道、公共交通、供电、供水、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等基本建设项目。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环保环卫,林业、水利等基础设施等基本建设项目。

(四)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事业,劳动、社保等社会福利事业及其他社会公共基本服务均等化基础设施等基本建设项目。

(五)公共服务与安全基础设施等基本建设项目。

(六)其他公益性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区发改部门负责代建制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区建设(含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的管理工作;项目建设业主负责相关实施工作;区财政部门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代建制的适用范围第四条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除建设业主自行承担建设管理的项目外,应当实行代建制:(一)项目投资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及以上的;(二)项目建设条件基本具备,项目建设边界条件清晰。

(三)不涉及国家安全、保密、防灾抢险等特殊情况;第五条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和土地平整等工作可以纳入项目代建范围。

第六条项目实行代建制建设,由项目建设业主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提出申请;按规定不需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在报批项目建议书时提出申请;区发改部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批复文件中给予审核明确。

第三章代建单位的确定第七条代建单位由项目建设业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确定。

第八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在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招标手续;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的,应有充足的理由和依据,报区招标领导小组审批确定。

代建单位招标方案由建设(含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及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审批。

招标活动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代建单位确定后,由项目建设业主、代建单位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具体内容签订《代建合同》。

其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概况;(二)项目建设管理的范围、内容和目标;(三)双方的职责;(四)代建费用及其支付方式;(五)项目资金的拨付与使用;(六)目标控制奖惩与违约责任;(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代建合同》范本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报管委会、区政府批准。

第十条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

《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向项目建设业主提供《代建合同》约定工程总投资3-10%的银行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应视项目不同情况在招标文件中预先设定。

第四章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具有与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工程总承包、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综合工程咨询、招标代理、房地产开发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三)具有与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

(四)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五)具有与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五章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程序第十二条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程序:(一)代建单位选择。

建设业主按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

(二)签订《代建合同》。

建设业主应及时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三)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与概算编制及审批。

代建单位会同项目建设业主组织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并报区规划部门批准后,编制工程初步设计并按程序报区建设(含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概算报区发改部门审批,经批准的项目概算作为投资控制和考核代建单位的依据。

项目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阶段,代建单位应充分听取项目建设业主、使用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一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改变。

(四)推进其他前期工作。

由代建单位提供前期工作服务,其中涉及项目产权的手续应与项目建设业主一起办理。

(五)实施建设。

由代建单位代表项目建设业主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建设期间,代建单位按《代建合同》约定以招标人身份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和材料招标和采购,并签订和履行有关工程合同。

(六)项目总体竣工和交付使用。

由项目建设业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并由代建单位将全部资料、设施交付项目建设业主,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协助建设业主向城建档案部门移交建设档案资料。

(七)代建工作结束。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工程尾款支付完毕,代建合同约定的代建工作范围内的工作完成,通过建设业主对代建工作的考核并出具考核报告后,代建工作结束。

考核报告报区发改、财政、建设(含林业、水利等)、审计等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代建单位的职责和工作内容第十三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包括:负责组织项目设计、项目概算编制;负责项目设计、招标、监理、施工、验收和设备材料采购等过程的管理与协调等,并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开展管理和控制,承担责任。

具体如下:(一)负责推进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合同》签订后,负责组织勘察和设计单位招标,办理有关规划、建设、用地、房管、环保、排水、排污、交通、消防、供电、供水、供气、人防、节能、劳动安全、卫生防疫、地质灾害、林业、水利等相关审查和申报审批的手续。

(二)负责工程设计管理工作:1.负责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与设计单位的联络和协调工作,组织设计优化和报批工作,确保项目设计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工期顺利实施。

2.负责组织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施工交底和技术协调。

3.负责重大设计变更审查,组织提出变更方案报项目建设业主,由其按区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审查和申报。

(三)负责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组织工程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工作。

(四)负责项目各类施工、设计、采购等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和管理工作,并按《代建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和义务。

(五)负责工程进度的管理:1.负责按照工期要求,编制工程进度总体计划,并报区建设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业主审定。

2.按批准的进度计划实施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目如期建成。

3.定期组织召开工程例会,及时分析、协调、平衡和调整工程进度,每月5日前向区发改、建设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业主报送上月建设进度的信息、报表和存在的问题。

(六)负责工程的质量管理:1.按照国家、省、市颁布的建筑管理条例和施工规范,以及对项目建设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定目标。

2.对工程质量负责,发生质量事故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和具体责任,并及时组织事故处理方案的实施。

3.负责监督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实施过程中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包括隐蔽工程和各类材料、设备的验收;负责组织项目初步验收及竣工验收。

(七)负责工程投资管理工作:1.通过招标择优选择工程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招标时应按广州开发区招投标有关规定设定合理的投标限价,施工时应实行科学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2.负责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和季度、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并依据工程合同和工程进度向项目建设业主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项目建设业主审核加具意见后报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支付,或报项目建设业主办理自筹资金支付。

项目建成后,负责工程结算和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申请决算审查和项目审计,办理各专业工程在保修期内工程尾款的支付。

3.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概算组织建设,确保项目投资不超过项目概算。

项目实施期间,因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造成施工图需作重大技术调整等原因引起项目建设内容或投资变化的,按区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和投资调整审批。

4.负责配合区有关部门做好稽察、审计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八)负责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

(九)负责项目的建设档案和信息管理。

(十)协助项目建设业主办理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及移交手续:1.负责联系项目建设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按照国家现行验收规范办理项目专业验收和总体竣工验收申报手续,并协助项目建设业主进行项目专业验收和总体竣工验收。

2.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尽快向项目建设业主移交有关图文资料、账目以及政府投资所形成的设施和库存物品,并按有关规定办妥全部移交手续。

3.负责解决工程竣工验收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并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解决质量保修期的工程质量问题。

4.自项目总体竣工验收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建设业主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十一)负责其他代建管理工作。

(十二)代建单位及与其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和设备材料的供应等。

第七章项目建设业主的职责第十四条项目建设业主负责在区发改、建设(含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指导下,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代建单位,签订并通过《代建合同》将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全面交由代建单位负责。

建设业主应负责做好下列工作:(一)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单位管理、监督和考核工作。

(二)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人防等审批手续,负责项目设计、施工、设备材料和监理等招标的配合和监督工作。

(三)参与监督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负责监督代建单位对财政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审核代建单位提出的重大设计变更方案,并按区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

(五)负责项目自筹资金的筹措,并按合同约定付款。

(六)组织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并会同代建单位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

(七)负责设立项目基建专帐,单独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严格对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监督代建单位对财政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八章代建费用第十五条代建费用(包括管理服务费、利润和税金)列入工程概算,在工程待摊投资中列支。

代建费用可以考虑工程项目规模、范围、内容、深度、新技术应用和复杂程度等因素,由建设业主通过招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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