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广州市萝岗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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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广州市萝岗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改进和规范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参照《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粤府〔2006〕12号)和《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穗发改投资〔2005〕30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纳入我区财政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管委会、区政府同意,由项目建设业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其负责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的建设管理方式。
代建项目主要包括:
(一)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行政办公、业务(技术)用房等基本建设项目。
(二)道路、桥梁、隧道、公共交通、供电、供水、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等基本建设项目。(三)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环保环卫,林业、水利等基础设施等基本建设项目。
(四)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事业,劳动、社保等社会福利事业及其他社会公共基本服务均等化基础设施等基本建设项目。
(五)公共服务与安全基础设施等基本建设项目。
(六)其他公益性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区发改部门负责代建制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区建设(含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的管理工作;项目建设业主负责相关实施工作;区财政部门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代建制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除建设业主自行承担建设管理的项目外,应当实行代建制:
(一)项目投资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及以上的;
(二)项目建设条件基本具备,项目建设边界条件清晰。
(三)不涉及国家安全、保密、防灾抢险等特殊情况;
第五条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和土地平整等工作可以纳入项目代建范围。
第六条项目实行代建制建设,由项目建设业主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提出申请;按规定不需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在报批项目建议书时提出申请;区发改部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批复文件中给予审核明确。
第三章代建单位的确定
第七条代建单位由项目建设业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确定。
第八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在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招标手续;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的,应有充足的理由和依据,报区招标领导小组审批确定。代建单位招标方案由建设(含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及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招标活动依法接受有关
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代建单位确定后,由项目建设业主、代建单位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具体内容签订《代建合同》。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建设管理的范围、内容和目标;
(三)双方的职责;
(四)代建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五)项目资金的拨付与使用;
(六)目标控制奖惩与违约责任;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代建合同》范本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报管委会、区政府批准。
第十条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向项目建设业主提供《代建合同》约定工程总投资3-10%的银行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应视项目不同情况在招标文件中预先设定。
第四章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具有与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工程总承包、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综合工程咨询、招标代理、房地产开发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三)具有与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
(四)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五)具有与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五章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程序:
(一)代建单位选择。建设业主按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
(二)签订《代建合同》。建设业主应及时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三)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与概算编制及审批。代建单位会同项目建设业主组织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并报区规划部门批准后,编制工程初步设计并按程序报区建设(含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概算报区发改部门审批,经批准的项目概算作为投资控制和考核代建单位的依据。
项目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阶段,代建单位应充分听取项目建设业主、使用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一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改变。
(四)推进其他前期工作。由代建单位提供前期工作服务,其中涉及项目产权的手续应与项目建设业主一起办理。
(五)实施建设。由代建单位代表项目建设业主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建设期间,代建单位按《代建合同》约定以招标人身份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和材料招标和采购,并签订和履行有关工程合同。
(六)项目总体竣工和交付使用。由项目建设业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并由代建单位将全部资料、设施交付项目建设业主,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协助建设业主向城建档案部门移交建设档案资料。
(七)代建工作结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工程尾款支付完毕,代建合同约定的代建工作范围内的工作完成,通过建设业主对代建工作的考核并出具考核报告后,代建工作结束。考核报告报区发改、财政、建设(含林业、水利等)、审计等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代建单位的职责和工作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