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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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行政法学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本章框架图

【本章考情】

本章属于行政律关系主体的内容。考生须了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明确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和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掌握有关行政主体的基本知识。

考题以选择题和名词解释题为主,考核分值在10分以下。

注:※为本章真题考点

第一节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p74)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一般认为,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

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名+权+责

第一,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

是否享有国家行政权,是决定某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一个决定性条件。

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但行政机关并不等于行政主体。

第二,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内依照自己的判断作出决定,发布命令,并以自己的职责保障这些决定和命令的实施,独立采取行政行为等。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主要标准。第三,行政主体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一个关键性条件。第四,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特殊主体。行政主体是与行政相对人相对应的概念。(二)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

责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行政权的具体表现。行政优益权是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权的条件保障。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履行法定义务的具体表现。

1.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

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

按照行政职权在实践中的逻辑规律,我们可以对这些行政职权分为:(1)行政立法权;(2)行政决策权;(3)行政决定权;(4)行政命令权;(5)行政执行权;(6)行政制裁权;(7)行政强制措施权;(8)行政强制执行权;(9)行政委托、监督权;(10)行政司法权;(11)其他行政职权。

(1)行政立法权(第五章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行政立法权,即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特定的行政主体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法律规范的权力。

只有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拥有行政立法权。

(2)行政决策权

行政决策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其所辖领域和范围内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项作出决策的权力。

如,国务院享有“规定行政措施”权。

(3)行政决定权

行政决定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其所辖领域和范围内的行政管理事项(重大事项除外)作出决定的权力。包括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管理中的具体事宜的处理权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法律规范未明确规定的事项的规定权。后者往往

被看做行政立法权的补充,其内容属于行政解释。

(4)行政命令权

行政命令权,即在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主体通过一系列的行政决定,依法要求特定的人或者不特定的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而命令相对人必须服从之的权力。

与行政决定权:往往是同一个意思表示的不同阶段或者侧面。如行政许可权。

(5)行政执行权

行政执行权,即行政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者有关上级部门的决定和命令等,在它所辖范围内具体执行行政事务的权力。

如税务机关收取税款。

(6)行政制裁权

行政制裁权,即行政主体对其所辖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违反有关法律规范的行为(包括某些未依法履行义务的行为),依法对其实施处罚等法律制裁的权力。

主要是指行政处罚权,但并不限于行政处罚权。如公布违法事实。

(7)行政强制措施权

行政强制措施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

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权力。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行使、运作和救济作了严格规定。

(8)行政强制执行权

行政强制执行权,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权力。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权以申请人民法院行使为原则,以行政主体的自主执行为例外。

(9)行政委托、监督权

行政主体为了更好地完成组织、管理、指挥和监督国家事务和相应的公共事务的任务,将某些行政职权依法委托给其他机关、单位、团体或者公民个人行使,并负责对其监督、检查的权力。

行政监督权是指在委托基础上的监督权,与通常行政系统内的层级监督权以及法制监督意义上的监督权不同。

(10)行政司法权

行政司法权是一个复合概念,是指行政主体作为某项纠纷的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纠纷进行调解、仲裁、

裁决和复议的权力。

包括行政调解权、行政仲裁权、行政裁决权和行政复议权。

行政调解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国家政策、法律规范等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权力。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行政调解权。

行政仲裁权,是指行政机关设立的特定行政仲裁机构,依法按照仲裁程序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特定的民事或者经济纠纷作出公断的权力。如劳动争议仲裁。

行政裁决权,是指依法由行政主体依照法规范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权力。如对权属纠纷、侵权纠纷和损害赔偿纠纷作出裁决。

行政复议权,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行政行为以及行政主体的其他活动进行复核、审查的权力。我国《行政复议法》在将受案范围限定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还设置了对规章以下规定“一并审查”制。

【提示】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司法权,属于司法权。

(11)行政组织法上的其他行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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