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或规划文本的活动。
第四条凡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
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以及保护规划编制等。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和暂定级。
其中,甲级资质的审定、资质证书颁发和资质年检工作由国家文物局负责。
乙级及以下级别资质审定、资质证书颁发、资质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
资质申报、审定工作一般每年一次;年检每年一次。
二、资质等级标准第六条甲级资质标准: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勘察设计业务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者不少于十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其工程已经竣工、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总体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参加过或有能力参加文物保护工程的规范、规程、标准、定额的编制工作。
三、单位中专职固定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少于8人(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为加强和规范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XXX修订了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三个资质管理办法,并印发试行。
此通知旨在要求各地遵照执行,并按规定做好相关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工作。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活动。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XXX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颁发一级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三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还负责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五类。
二、专业人员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是指经过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类别和从业范围证书的专业人员。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分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和责任工程师。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
第九条规定了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的范围,包括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资料员和安全员等。
根据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需要参与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相关专业的初级技术职务。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
第二十二条文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保护工程应当按工序分阶段验收。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时,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
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并提交工程总结报告、竣工报告、竣工图纸、财务决算书及说明等资料,经原申报机关初验合格后报审批机关。项目的审批机关视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成立验收小组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他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定额。
第七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二)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
(三)工程设计概算;
(四)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
第十六条施工技术设计文件包括:
(一)施工图;
(二)设计说明书;
(三)施工图预算;
(四)相关材料试验报告及检测鉴定结果。
第二十条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文物、有关资料或其他影响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要立即记录,保护现场,并经原申报机关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请示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补充已批准的技术设计,由工程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现场洽商,并报原申报机关备案;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项目或方案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经原申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或规划文本的活动。
第四条凡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
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以及保护规划编制等。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和暂定级。
其中,甲级资质的审定、资质证书颁发和资质年检工作由国家文物局负责。
乙级及以下级别资质审定、资质证书颁发、资质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
资质申报、审定工作一般每年一次;年检每年一次。
二、资质等级标准第六条甲级资质标准: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勘察设计业务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者不少于十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其工程已经竣工、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总体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参加过或有能力参加文物保护工程的规范、规程、标准、定额的编制工作。
三、单位中专职固定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少于8人(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征求修改意见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征求修改意见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文物局
•【公布日期】2013.10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征求修改意见近期,国家文物局决定修订《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并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整改措施之一。
为慎重做好修订工作,国家文物局已发函征求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意见,并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在11月15日前以来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国家文物局提出对上述三项资质管理办法的修改意见。
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83号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文物处
邮编:100009
传真:************
电子邮箱:*****************.cn。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定额。
第七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管理。
第二章立项与勘察设计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6号《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已经xx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家正xx年4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分为。
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定额。
第七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天津市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资质管理办规范
为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的管理,结合我 市文物工作实际,市文物局制定了《天津市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 监理资质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市文物局负责同志就《办 法》进行了解读。 一、制定《办法》有哪些主要考虑? 2014 年, 国家文物局制定实施了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 。 在对全市各级别文物保护单位特别是文物保护修缮工程的现状调查中发现, 在文物保护工程进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不规范以及越权操作的现象,从而导致 文物的“建设性破坏” 。目前我市共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资 质单位共计 22 家,其中甲级勘察设计资质单位 1 家、乙级勘察设计资质单位 4 家、丙级勘察设计资质单位 1 家、暂定级 1 家;二级施工资质单位 4 家、
文物保护处
政策解读 主要内容
三级施工资质单位 9 家;乙级监理资质单位 2 家。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文物 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我局在前期充分调研的基 础上,结合我市文物保护工程建设实际,借鉴外省市管理经验,经征求各方 意见,反复讨论完善,制定《办法》 ,以更好地规范资质单位,保证文物保护 工程质量。 二、《办法》中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具体包括哪些?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或监理 单位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批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 计及监理资质等级分为乙级、丙级,施工资质等级分为二级、三级。 三、根据法规授权,《办法》中规定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丙级、施 工三级资质标准和监理丙级的资质标准分别是什么?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定额。
第七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管理。
第二章立项与勘察设计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文物保护法,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规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勘察设计单位、个人以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审慎的原则,充分发挥文物保护的功能,保护和利用好我国丰富的文化遗产。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A、B、C三个等级,分别表示具有较高、一般、初级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能力。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颁发机构是由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颁发、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颁发依据文物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的申请与颁发第七条申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具备执业资信,并确保具备足够的技术力量和设备条件来完成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第八条申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颁发机构递交申请文件,包括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和项目经验等。
第九条颁发机构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或者需要补充材料,应及时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限定时间内补正或者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条颁发机构对审核通过的申请进行资质证书的颁发,同时将有关信息公示。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并通过审核才能继续使用。
第三章资质的使用与管理第十二条获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业务活动,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范围进行设计、勘察工作。
第十三条获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受委托开展设计工作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设计任务。
第十四条获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设计质量,并接受颁发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1.10.20•【文号】文物保发〔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物保发〔202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总体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有关要求,深化文物保护领域“放管服”改革,促进文物保护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包括勘察设计资质、施工资质、监理资质)改革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内容(一)调整资质等级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监理资质由甲、乙、丙三级调整为甲、乙两级。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由一、二、三级调整为一、二两级。
(二)调整资质标准对现行《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2014年印发)中关于资质标准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1.《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四)款,“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不少于3人”调整为“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不少于2人”。
删除第十七条。
2.《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四)款,“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不少于3人”调整为“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不少于2人”。
第(五)款“具有10名以上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调整为“具有8名以上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
删除第十九条。
3.《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四)款,“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不少于3人”调整为“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不少于2人”。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2014年4月8日)目录一总则二专业人员三资质标准四资质申请与审批五监督管理六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勘察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工程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及规划文件的活动。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级。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颁发甲级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丙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保护规划等六类。
二、专业人员第八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是指经过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从业范围证书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专业人员。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实行责任设计师负责制。
责任设计师在主持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中,应当全面负责所承担项目的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对文件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二)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相关技术工作八年以上;(三)主持完成至少二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四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通过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审批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或者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与完成至少四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八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通过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审批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四)近五年内主持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没有发生因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对文物造成损坏或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定额。
第七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管理。
第二章立项与勘察设计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项与勘察设计第三章施工、监理与验收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五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6号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XXX二○○三年四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孕联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部分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XXX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定额。
第七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元,包孕经国度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元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奇迹单元,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元。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04.01.17•【文号】文物保发[2004]5号•【施行日期】2004.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的通知(文物保发[200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过评审、公示,我局决定授予下列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资质: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联系方式)(一)甲级,24家;1、中国文物研究所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石窟寺和石刻保护、壁画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2、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业务范围:文物保护规划3、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4、北京建工建筑设计研究院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5、北京市古代建筑设计研究所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6、北京市文物建筑保护设计所(北京古代建筑研究所)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7、北京兴中兴建筑设计事务所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8、故宫博物院古建部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9、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10、天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11、河北省古代建筑保护研究所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石窟寺和石刻保护、壁画保护12、山西省古建筑保护研究所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13、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14、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15、浙江省古建筑设计研究院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16、安徽省文物保护中心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17、河南省文物建筑保护设计研究中心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石窟寺和石刻保护18、郑州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业务范围:文物保护规划19、敦煌研究院业务范围:石窟寺和石刻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壁画保护20、广西文物保护研究设计中心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21、湖北省文物保护技术中心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22、山东省文物科技保护中心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石窟寺和石刻保护23、西安文物保护修复中心业务范围:石窟寺和石刻保护、壁画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24、陕西省古建设计研究所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二)乙级,17家1、北京房修艺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2、北京市园林局颐和园管理处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3、河北省承德市文物局规划设计室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4、辽宁省文物保护中心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5、上海交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业务范围: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6、上海建筑装饰(集团)设计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7、东阳市古建园林设计所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8、三明市文物古建筑修缮工程处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9、江西省文物建筑保护中心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0、南阳市古代建筑保护研究所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1、湖南省文物干部培训中心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2、广西文物工作队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13、重庆大学城市规划与设计研究院业务范围:文物保护规划14、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15、成都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16、云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17、贵州省文物保护研究中心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三)丙级,7家;1、北京华宇星园林古建设计所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2、清东陵文物管理处古建设计室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3、山西省文物技术中心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4、太原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5、上海章明建筑设计事务有限公司业务范围: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6、泉州市文物保护研究中心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7、福州市古代建筑设计研究所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联系方式)(一)一级,38家;1、北京房修二古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2、北京市大龙建设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3、北京房管一建设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4、北京市海淀区振海建筑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5、北京市园林古建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6、北京市长城建筑工程总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7、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8、北京城乡中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9、北京市文物古建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10、北京怀建集团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11、故宫博物院古建修缮处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2、中兴文物建筑设计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3、北京市房山区石窝园林古建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石作14、河北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壁画保护15、山西省古建筑保护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壁画保护16、辽宁有色基础工程公司业务范围:石窟寺和石刻保护17、上海建筑装饰集团第一工程合作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18、南京博物院业务范围:石窟寺和石刻保护19、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20、苏州香山古建集团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21、浙江匀碧文物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22、浙江省临海市古建筑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23、杭州文物建筑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24、浙江大陆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基础加固25、泉州市刺桐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壁画保护26、安徽省徽州古典园林建设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27、山东省文物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28、河南省龙源古建园林技术开发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石窟寺和石刻保护29、洛阳和玺古建彩画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油饰彩画30、广东岭南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31、广东省五华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32、广西文物保护研究设计中心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33、成都市屹华建筑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34、重庆大足县晟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石窟寺和石刻保护35、西安文物保护修复中心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壁画保护、石窟寺和石刻保护36、甘肃省永靖古典建筑工程总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37、甘肃铁科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程公司业务范围:石窟寺和石刻保护38、敦煌研究院业务范围: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壁画保护、石窟寺和石刻保护(二)二级,35家;1、北京恭王府古建园林建设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2、北京同兴古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3、北京城建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4、北京东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5、北京市第二房屋修建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6、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7、承德市文物局古建处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8、山西省文物技术中心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9、沈阳故宫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0、沈阳故宫古建筑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1、大连市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2、无锡市园林古典建筑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3、常熟市古典园林建筑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4、浙江省东阳木雕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5、海宁市金隆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6、金坛市兴业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7、浙江省东阳市文物建筑修缮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8、三明市文物古建筑修缮工程处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9、安徽省文物保护中心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20、合肥市弘兴古建筑修缮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21、湖北省大冶市殷祖园林古建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22、湖北太岳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23、湖南省弘古建筑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24、长沙湖湘文物保护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25、衡阳市南岳朱雀古建筑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26、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27、梅州市建筑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28、海南献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29、广西文物工作队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30、成都市宏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31、宜宾师来山文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32、云南锦锐古建筑园林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33、大理国光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34、西安市古代建筑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35、湟中县塔尔寺古建筑工程队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三)三级,23家;1、北京市明十三陵建筑工程中心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2、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3、山西省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4、上海市黄浦区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5、苏州太湖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6、苏州市文物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7、福州景翔建设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8、龙口市博物馆古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9、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0、济南齐鲁园林古建筑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1、曲阜市义德古建艺术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2、蓬莱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3、南阳市文华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4、开封市营造文物古建筑工程处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5、安阳市天宁古代建筑工程处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6、洞口县山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7、佛山市工程承包总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8、海南港湾建筑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9、重庆巴人文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20、重庆市园林建筑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21、西安市文物园林局工程处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22、扶风县建筑总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23、扬州重光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专此通知。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6号)《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于发布,字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正2003年4月1日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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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或规划文本的活动。
第四条凡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
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以及保护规划编制等。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和暂定级。
其中,甲级资质的审定、资质证书颁发和资
质年检工作由国家文物局负责。
乙级及以下级别资质审定、资质证书颁发、资质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
资质申报、审定工作一般每年一次;年检每年一次。
二、资质等级标准
第六条甲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勘察设计业务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者不少于十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其工程已经竣工、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总体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参加过或有能力参加文物保护工程的规范、规程、标准、定额的编制工作。
三、单位中专职固定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少于8人(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
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有与其资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七条乙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勘察设计业务五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三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且工程已经竣工、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总体水平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三、单位中专职固定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其中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少于6人(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
四、有较健全的技术、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有与其资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不少于70万元。
第八条丙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三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四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其工程已经竣工、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技术人员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所完成项目得到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可。
三、单位中专职固定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少于3人(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不超过20%)。
四、有较健全的技术、经营、质量、档案、财务管理制度。
五、具有与其资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第九条暂定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技术人员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从业经验,所完成项目得到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可。
二、单位中专职固定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少于3人(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不超过20%)。
三、有较健全的技术、经营、质量、档案、财务管理制度。
四、具有与其资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装备。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第十条取得保护规划以及壁画、石窟寺、石刻文物保护等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勘察设计资质,除应具备上述相应的资质条件以外,还应具有掌握相关特殊技术的专业人员和必要装备。
第十一条申请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三年以上,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三、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十二条申请甲级《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核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乙级及以下级别资质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申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表;
(二)主管机关颁发的企、事业单位证书或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技术人员简历、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四)技术骨干的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五)完成的具有代表性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合同及验收评估资料;
(六)其他相关证书、资料。
第十四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取得正式资质并从事勘察设计满三年后,且年检合格,可提出升级申请。
暂定级资质有效期三年,年检合格,可申请丙级资质。
申请资质升级,除提供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原资质等级历年财务决算年报表及相关资料。
四、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根据自身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级别的勘察设计项目(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分级见附表):
甲级可承担所有级别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
乙级可承担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下的勘察设计项目;
丙级可承担工程等级为三级及以下的勘察设计项目;
暂定级可承担工程等级为四级的勘察设计项目。
第十六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是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资格凭证,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转让,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章、图签,不得超出资质证书核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业务。
第十七条取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应
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交《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年检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交验相关资料,参加年检。
甲级资质年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年检意见后报国家文物局做出结论;乙级及以下级别资质年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做出结论。
第十八条单位资质条件符合勘察设计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年检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合格:
1、因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对文物造成安全隐患或损害的;
2、达不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3、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资质年检不合格降低资质等级,其中暂定级年检不合格取消资质。
年检不合格的勘察设计单位,经过一年以上的整改,可以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第二十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遗失的,应于3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并申请补发证书。
第二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分立、合并或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到原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审批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因资质升级等原因领取新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应将原资质证书交回注销。
第二十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撤销、破产、倒闭,应在三十日内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或逾期不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第二十五条涂改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以及勘察设计质量低劣或因勘察设计原因对文物造成安全隐患或损害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六条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揽业务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转让、出借或变相转让、出借《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章、图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