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6.12.27•【文号】文物保发〔2016〕26号•【施行日期】2016.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物保发〔2016〕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规范文物保护工程检查工作,我局制定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现予印发,并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程检查是加强文物保护工程事中监管的重要手段。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提高认识,明确责任,按照《办法》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工作,确保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和效果。
省级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的检查工作,由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参照《办法》制定相关规定。
二、工程检查应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特点,合理确定检查频率、时间节点和检查重点。
(一)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应及时开展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岗前培训、人员到岗到位情况、设计交底和施工交底、工程设计变更和洽商、工程进度、基础工程和隐蔽工程、建筑构架安装等方面内容,每季度核实、汇总辖区内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处理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每年度组织开展检查,强化对工程方案关键技术、设计重大变更的审核、指导和管理,督促有关单位加强施工前的岗前培训力度,同时做好中期验收、预验收和整改工作,确保每项文物保护工程在竣工验收前至少检查一次。
(三)省级和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对辖区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联合开展检查工作。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于2003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4月1日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定额。
第七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物保发[2005]18号颁布时间:2005-8-22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局)、文管会:2003年6月11日,我局下发了《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物办发「2003」43号),经过两年的实践,社会反映良好。
为进一步提高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的可操作性,充分发挥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的作用,我们在充分征求各地文物部门、有关单位以及相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两个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两个办法正式发布施行,请各地遵照执行。
国家文物局2005年8月22日附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或规划文本的活动。
第四条凡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
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以及保护规划编制等。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和暂定级。
其中,甲级资质的审定、资质证书颁发和资质年检工作由国家文物局负责。
乙级及以下级别资质审定、资质证书颁发、资质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3.05.10•【文号】办保函[2013]375号•【施行日期】2013.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的通知(办保函〔2013〕3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为进一步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管理,规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组织编制了《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现予印发试行。
请你局指导各地按要求做好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国家文物局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附件: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二〇一三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要求2.1 勘察2.2 设计2.3 文件编制第三章建筑类保护工程设计文件3.1 适用范围3.2 现状勘察3.3 方案设计3.4 工程概算3.5 施工图设计3.6 施工图预算第四章遗址类保护工程设计文件4.1 适用范围4.2 现状勘察4.3 方案设计4.4 工程概算4.5 施工图设计4.6 施工图预算第五章石窟寺及石刻类保护工程设计文件5.1 适用范围5.2 现状勘察5.3 方案设计5.4 工程概算第六章安全防护类工程设计文件6.1 适用范围6.2 一般要求6.3 资格报审6.4 现状勘查6.5 方案设计6.6 工程概算第七章专项设计要求与提示7.1 原址重建工程设计7.2 迁移工程设计7.3 近现代文物建筑结构、设备改造工程设计7.4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设计7.5 锚固工程设计7.6 灌浆工程设计7.7 防风化工程设计7.8 防渗排水工程设计7.9 防洪工程设计7.10 防护棚罩设计7.11 油饰彩画设计7.12 壁画塑像设计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申报文件的深度,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制定本规定。
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
批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4()15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提高文物保护工程审批质量和效率,推动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总页数】2页(P87-88)
【关键词】《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审批管理;工程管理制度;申报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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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无
【期刊名称】《文物工作》
【年(卷),期】2005(000)008
【摘要】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4页(P17-20)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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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6号《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已经xx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家正xx年4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分为。
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定额。
第七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编制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编制一、方案编制需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国际公约等提出文物保护的基本理念与原则二、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三、文物保护工程技术参考书目四、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的勘察与设计五、案例一、方案编制需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国际公约等提出文物保护的基本理念与原则1.法律、行政法规;2.部门规章;3.规范性文件:4.文物保护国际公约与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1.法律、行政法规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了解并掌握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修缮设计方案的规定,包括个人与团体资格。
2.部门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等,依据法律法规对相应的条款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
3.规范性文件:约20个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建筑制图标准》(GB/T50104-2001)、《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古建筑木构架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50165-92)、《古建筑保养维护规程》、《近现代历史建筑结构安全性评估导则》(WW/T0048—2014)、《文物建筑防雷技术规范》(QX189-2013)、《文物保护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WW/T0024-2010)、《文物建筑维修基本材料木材》(WW/T0051-2014)、《文物建筑维修基本材料青瓦》(WW/T0050-2014)、《文物建筑维修基本材料青砖》(WW/T0049-2014)《文物建筑维修基本材料石材》(WW/T0052-2014)、《石质文物保护修复方案编写规范》(WW/T0007-2007)等,从行业标准方面逐步对文物修缮设计进行的精细化的规范。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文物保护法,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规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勘察设计单位、个人以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审慎的原则,充分发挥文物保护的功能,保护和利用好我国丰富的文化遗产。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A、B、C三个等级,分别表示具有较高、一般、初级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能力。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颁发机构是由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颁发、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颁发依据文物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的申请与颁发第七条申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具备执业资信,并确保具备足够的技术力量和设备条件来完成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第八条申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颁发机构递交申请文件,包括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和项目经验等。
第九条颁发机构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或者需要补充材料,应及时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限定时间内补正或者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条颁发机构对审核通过的申请进行资质证书的颁发,同时将有关信息公示。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并通过审核才能继续使用。
第三章资质的使用与管理第十二条获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业务活动,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范围进行设计、勘察工作。
第十三条获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受委托开展设计工作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设计任务。
第十四条获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设计质量,并接受颁发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目录一总则二专业人员三资质标准四资质申请与审批五监督管理六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勘察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工程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及规划文件的活动。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级。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颁发甲级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丙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保护规划等六类.二、专业人员第八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是指经过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从业范围证书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专业人员。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实行责任设计师负责制。
责任设计师在主持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中,应当全面负责所承担项目的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对文件质量负直接责任.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二)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相关技术工作八年以上;(三)主持完成至少二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四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通过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审批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或者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与完成至少四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八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通过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审批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四)近五年内主持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没有发生因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对文物造成损坏或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近五年内,主持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或相关科研项目因工程质量、管理创新、科技创新,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项的专业人员,申请担任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的,可适当放宽前款(二)、(三)项标准。
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1.10.20•【文号】文物保发〔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物保发〔202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总体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有关要求,深化文物保护领域“放管服”改革,促进文物保护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包括勘察设计资质、施工资质、监理资质)改革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内容(一)调整资质等级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监理资质由甲、乙、丙三级调整为甲、乙两级。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由一、二、三级调整为一、二两级。
(二)调整资质标准对现行《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2014年印发)中关于资质标准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1.《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四)款,“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不少于3人”调整为“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不少于2人”。
删除第十七条。
2.《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四)款,“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不少于3人”调整为“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不少于2人”。
第(五)款“具有10名以上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调整为“具有8名以上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
删除第十九条。
3.《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四)款,“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不少于3人”调整为“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不少于2人”。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2016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和质量监督,规范文物保护工程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的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工程检查)。
第三条工程检查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由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工程检查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工程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程序管理情况、工程效果和质量、工程资料、工地安全等。
(一)工程程序管理情况包括:申报审批、招标投标与合同、技术交底、工程组织管理、项目单位及人员资质资格、人员到岗到位和岗前培训情况、工程检查结论、隐蔽工程验收和阶段性验收等。
(二)工程效果和质量包括:技术方案落实情况,文物保护原则遵守情况,传统工艺使用和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情况;施工技术、工艺、做法符合质量要求情况,施工材料和构件检验检测情况,工程各分部分项及重点工序的实体质量评定情况,隐蔽工程质量情况,外部观感效果和工程效果评价等。
(三)工程资料包括:与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如技术方案、施工图、概预算)、施工(如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审批、管理等方面技术类和经济类文件。
施工前的文物保存状况,拆除、更换的构件,重要施工做法,新技术和新材料的试验过程,隐蔽工程等,应保留影像档案资料。
(四)工地安全包括:工程安全规范执行、安全防护设备配置、文物及人员安全防范措施等。
第五条工程检查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一)工程检查部门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组人员。
(二)工程检查部门制订检查计划。
(三)现场查验。
检查组查看工程现场,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提供相关工程资料并接受质询。
(四)召开检查工作会议。
检查组听取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情况汇报;检查工程档案资料,开展工程技术、程序的合规性核查。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修订稿)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2013-12目录一总则二专业人员三资质标准四资质申请与审批五监督管理六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工程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或规划文本的活动。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级。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颁发甲级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丙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保护规划等五类。
从事壁画彩塑、岩土、基础加固等特殊性质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具有相应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专项资质。
二、专业人员第八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专业人员是指经过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专业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等级和从业范围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专业人员分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员和项目负责人两级。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专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单位。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员应当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相关专业的中级技术职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或规划文本的活动。
第四条凡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颁发《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和资质年检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资质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资质申报、审定工作每三年一次;年检每年一次。
二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六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项资质。
专项资质适用于保护规划以及壁画、石质文物等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保护工程。
综合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和暂定级。
专项资质不分级。
第七条甲级资质标准: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勘察设计业务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者不少于十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其工程已经竣工,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总体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参加过或有能力参加文物保护工程的规范、规程、标准、定额的编制工作。
三、单位中专职固定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少于8人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
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文物保护责任设计师考试法律法规与工程管理试题九
文物保护责任设计师考试法律法规与工程管理试题九一、单选题:1、根据《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申请甲级资质,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独立承担完成的工程等级为二级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不得少于()A.4项B.5项C. 8项D.10项答案:D2、根据《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由发证机构注销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证书的,一不得参加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考核。
()A.2年内B.3年内C.4年内D.5年内答案:D3、根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下列不属于验收内容。
()A.工程审批与管理B.工程质量与效果C.工地安全D.程档案与资料答案:C4、根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下列叙述正确的是()A.业主单位应于工程竣工一年后3个月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B.工程验收前应通过业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初验C.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上的为合格工程D.国家文物局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完成后一年内未开展竣工验收的项目,予以通报。
答案:A5、根据《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坚持“规划先行、突出重点、中央补助、分级负责、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B.补助范围不包括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C.专项资金实行年度财务报告制度和结项财务验收制度。
D.资金申请应逐级上报,项目实行预算评审,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
答案:B6、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某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完工后应由一组织进行初步验收。
()A、业主单位B.项目原申报机关C.审批工程技术方案的文物行政部门D.国家文物局答案:B7、根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专家组成员应不少于一人。
()A.3B.4C.5D.6答案:A8、文物价值不包括一。
辽宁省文物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辽宁省文物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文物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近日,国家文物局下发了《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物保发〔2021〕30号)就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包括勘察设计资质、施工资质、监理资质)改革工作进行部署,按照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现通知如下:一、文物保护工程乙、二级资质审批部门为辽宁省文物局,实行全程网上申报和审批。
申请单位通过辽宁省政务服务网,根据相关要求填报数据及上传相关材料。
所报信息经初审通过后,可直接在线提交乙、二级资质申请,辽宁省文物局依法审批办理。
审批流程详见辽宁省政务服务网“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核发(权限内)”事项。
二、文物保护工程乙、二级资质标准调整。
1、《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四)款“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不少于3人”调整为“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不少于2人”。
2、《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四)款“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不少于3人”调整为“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不少于2人”。
第(五)款“具有10名以上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调整为“具有8名以上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
3、《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四)款“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不少于3人”调整为“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不少于2人”。
三、辽宁省政务服务网“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核发(权限内)”行政许可事项内容调整为:业务名称由“申领文物保护工程乙(二)、丙(三)级资质审批”改为“申领文物保护工程乙(二)资质审批”。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项与勘察设计第三章施工、监理与验收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五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6号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XXX二○○三年四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孕联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部分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XXX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定额。
第七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元,包孕经国度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元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奇迹单元,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元。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04.01.17•【文号】文物保发[2004]5号•【施行日期】2004.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的通知(文物保发[200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过评审、公示,我局决定授予下列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资质: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联系方式)(一)甲级,24家;1、中国文物研究所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石窟寺和石刻保护、壁画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2、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业务范围:文物保护规划3、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4、北京建工建筑设计研究院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5、北京市古代建筑设计研究所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6、北京市文物建筑保护设计所(北京古代建筑研究所)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7、北京兴中兴建筑设计事务所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8、故宫博物院古建部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9、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10、天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11、河北省古代建筑保护研究所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石窟寺和石刻保护、壁画保护12、山西省古建筑保护研究所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13、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14、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15、浙江省古建筑设计研究院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16、安徽省文物保护中心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17、河南省文物建筑保护设计研究中心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石窟寺和石刻保护18、郑州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业务范围:文物保护规划19、敦煌研究院业务范围:石窟寺和石刻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壁画保护20、广西文物保护研究设计中心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21、湖北省文物保护技术中心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22、山东省文物科技保护中心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石窟寺和石刻保护23、西安文物保护修复中心业务范围:石窟寺和石刻保护、壁画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24、陕西省古建设计研究所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二)乙级,17家1、北京房修艺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2、北京市园林局颐和园管理处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3、河北省承德市文物局规划设计室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4、辽宁省文物保护中心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5、上海交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业务范围: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6、上海建筑装饰(集团)设计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7、东阳市古建园林设计所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8、三明市文物古建筑修缮工程处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9、江西省文物建筑保护中心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0、南阳市古代建筑保护研究所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1、湖南省文物干部培训中心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2、广西文物工作队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13、重庆大学城市规划与设计研究院业务范围:文物保护规划14、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15、成都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16、云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17、贵州省文物保护研究中心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三)丙级,7家;1、北京华宇星园林古建设计所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2、清东陵文物管理处古建设计室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3、山西省文物技术中心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4、太原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5、上海章明建筑设计事务有限公司业务范围: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6、泉州市文物保护研究中心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7、福州市古代建筑设计研究所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联系方式)(一)一级,38家;1、北京房修二古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2、北京市大龙建设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3、北京房管一建设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4、北京市海淀区振海建筑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5、北京市园林古建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6、北京市长城建筑工程总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7、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8、北京城乡中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9、北京市文物古建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10、北京怀建集团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11、故宫博物院古建修缮处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2、中兴文物建筑设计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3、北京市房山区石窝园林古建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石作14、河北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壁画保护15、山西省古建筑保护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壁画保护16、辽宁有色基础工程公司业务范围:石窟寺和石刻保护17、上海建筑装饰集团第一工程合作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18、南京博物院业务范围:石窟寺和石刻保护19、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20、苏州香山古建集团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21、浙江匀碧文物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22、浙江省临海市古建筑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23、杭州文物建筑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24、浙江大陆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基础加固25、泉州市刺桐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壁画保护26、安徽省徽州古典园林建设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27、山东省文物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28、河南省龙源古建园林技术开发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石窟寺和石刻保护29、洛阳和玺古建彩画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油饰彩画30、广东岭南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31、广东省五华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32、广西文物保护研究设计中心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33、成都市屹华建筑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34、重庆大足县晟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石窟寺和石刻保护35、西安文物保护修复中心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壁画保护、石窟寺和石刻保护36、甘肃省永靖古典建筑工程总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37、甘肃铁科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程公司业务范围:石窟寺和石刻保护38、敦煌研究院业务范围: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壁画保护、石窟寺和石刻保护(二)二级,35家;1、北京恭王府古建园林建设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2、北京同兴古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3、北京城建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4、北京东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5、北京市第二房屋修建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6、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7、承德市文物局古建处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8、山西省文物技术中心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9、沈阳故宫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0、沈阳故宫古建筑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1、大连市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2、无锡市园林古典建筑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3、常熟市古典园林建筑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4、浙江省东阳木雕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5、海宁市金隆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6、金坛市兴业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7、浙江省东阳市文物建筑修缮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8、三明市文物古建筑修缮工程处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9、安徽省文物保护中心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20、合肥市弘兴古建筑修缮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21、湖北省大冶市殷祖园林古建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22、湖北太岳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23、湖南省弘古建筑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24、长沙湖湘文物保护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25、衡阳市南岳朱雀古建筑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26、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27、梅州市建筑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28、海南献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29、广西文物工作队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30、成都市宏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31、宜宾师来山文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32、云南锦锐古建筑园林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33、大理国光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34、西安市古代建筑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35、湟中县塔尔寺古建筑工程队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三)三级,23家;1、北京市明十三陵建筑工程中心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2、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3、山西省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4、上海市黄浦区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5、苏州太湖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6、苏州市文物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7、福州景翔建设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8、龙口市博物馆古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9、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0、济南齐鲁园林古建筑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1、曲阜市义德古建艺术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2、蓬莱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3、南阳市文华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4、开封市营造文物古建筑工程处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5、安阳市天宁古代建筑工程处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6、洞口县山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7、佛山市工程承包总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8、海南港湾建筑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9、重庆巴人文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20、重庆市园林建筑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21、西安市文物园林局工程处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22、扶风县建筑总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23、扬州重光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专此通知。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或规划文本的活动。
第四条凡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颁发《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和资质年检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资质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资质申报、审定工作每三年一次;年检每年一次。
二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六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项资质。
专项资质适用于保护规划以及壁画、石质文物等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保护工程。
综合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和暂定级。
专项资质不分级。
第七条甲级资质标准:页脚内容1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勘察设计业务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者不少于十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其工程已经竣工,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总体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参加过或有能力参加文物保护工程的规范、规程、标准、定额的编制工作。
三、单位中专职固定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少于8人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
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资质申报、审定工作一般每年一次;年检每年一次。
二、资质等级标准第六条甲级资质标准: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勘察设计业务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者不少于十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其工程已经竣工、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总体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参加过或有能力参加文物保护工程的规范、规程、标准、定额的编制工作。
三、单位中专职固定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少于8人(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
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有与其资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七条乙级资质标准: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勘察设计业务五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三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且工程已经竣工、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总体水平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三、单位中专职固定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其中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少于6人(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
四、有较健全的技术、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有与其资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不少于70万元。
第八条丙级资质标准: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三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四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其工程已经竣工、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技术人员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所完成项目得到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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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目录一总则二专业人员三资质标准四资质申请与审批五监督管理六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勘察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工程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及规划文件的活动。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级。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颁发甲级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丙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保护规划等六类。
二、专业人员第八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是指经过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从业范围证书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专业人员。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实行责任设计师负责制。
责任设计师在主持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中,应当全面负责所承担项目的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对文件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二)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相关技术工作八年以上;(三)主持完成至少二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四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通过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审批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或者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与完成至少四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八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通过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审批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四)近五年内主持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没有发生因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对文物造成损坏或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
近五年内,主持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或相关科研项目因工程质量、管理创新、科技创新,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项的专业人员,申请担任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的,可适当放宽前款(二)、(三)项标准。
第十二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的从业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保护规划等六类。
第十三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的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保护原则、标准规范等相关专业知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课时。
第十四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由全国性文物保护行业协会组织考核。
经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全国性文物保护行业协会颁发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证书,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前款所指的全国性文物保护行业协会由国家文物局向社会公布。
三、资质标准第十五条甲级资质标准:(一)法定代表人与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均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二)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独立承担完成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二级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并已通过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审批;(三)近三年内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中,没有发生因勘察设计质量问题造成文物损坏或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四)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不少于5人(其中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不超过20%);其中,每一项业务范围都应有2名以上具有相应从业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有协助责任设计师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必要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十六条乙级资质标准:(一)法定代表人与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均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二)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独立承担完成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并已通过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审批;(三)近三年内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中,没有发生因勘察设计质量问题造成文物损坏或人员伤亡的重大责任事故;(四)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不少于3人(其中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不超过20%);其中,每一项业务范围都应有1名以上具有相应从业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有协助责任设计师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必要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十七条丙级资质标准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布。
第十八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自身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项目(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分级见附表):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其业务范围内所有级别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乙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其业务范围内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下的勘察设计项目;丙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其业务范围内工程等级为三级的勘察设计项目。
四、资质申请与审批第十九条申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或申请增加甲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申请乙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或申请增加乙级及以下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市、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近五年内,因工程质量、管理创新、科技创新获得与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相关的国家级、省部级奖项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经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推荐,申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的,可适当放宽第十五条(二)、(四)项标准。
第二十一条申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或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表;(二)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四)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的劳动合同(事业单位为聘任合同)、任职文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证书、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五)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及审批文件。
第二十二条国家文物局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审定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并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和勘察设计图纸报审章。
五、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是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凭证,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出借。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均应加盖勘察设计图纸报审章。
第二十四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由国家文物局监制,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1本,副本6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12年。
第二十五条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三十日内,到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原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注销。
第二十六条办理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等变更手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二)资质证书原件;(三)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文件;(四)甲级勘察设计资质单位办理变更的,应提交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文件。
第二十七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改制、合并、分立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材料,申请取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第二十八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年检,一般在当年第四季度进行。
第二十九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参加年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年检申报表》;(二)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三)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复印件;(四)法人代表、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身份证复印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社会保险证明及劳动合同(事业单位为聘任合同)复印件;(五)两年内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首页、签字页、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第三十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应当认定年检合格,并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章。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甲级资质单位的年检结论,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年检合格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由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发证机关颁发勘察设计图纸报审章。
第三十一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应当认定年检不合格:(一)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等证照不全,或不在有效期内的;证照信息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不符的;(二)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发生变动,未达到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三)有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或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的行为,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记录在案的;(四)有不按照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复的立项报告勘察设计的行为,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记录在案两次的;(五)有违反文物保护工程基本原则、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行为,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记录在案两次的;(六)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认定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单位年检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其整改,整改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整改后仍不符合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标准的,应当报请国家文物局依法组织听证,吊销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认定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丙级资质单位年检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其整改。
整改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整改后仍不符合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相应资质标准的,应当降低其资质等级,或依法组织听证,吊销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第三十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于三十日内在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向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发证机关申请补发证书。
第三十四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撤销、破产倒闭的,应在三十日内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或逾期不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