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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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渔业船员任职和发证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中国籍船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第五条渔业船员分为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

职务船员是负责船舶管理的人员,包括以下五类:(一)驾驶人员,职级包括船长、船副、助理船副;(二)轮机人员,职级包括轮机长、管轮、助理管轮;(三)机驾长;(四)电机员;(五)无线电操作员。

职务船员证书分为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和内陆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具体等级职级划分见附件1。

普通船员是职务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

普通船员证书分为海洋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和内陆渔业普通船员证书。

第六条渔业船员培训包括基本安全培训、职务船员培训和其他培训。

基本安全培训是指渔业船员都应当接受的任职培训,包括水上求生、船舶消防、急救、应急措施、防止水域污染、渔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最新】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修改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二、删去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将第三款修改为:“其中第(二)项规定的船员适任证书无需申请人提供”。

三、删去第十九条第四项中的“船员服务簿”。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2019年2月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以下简称海员证)是中国籍船员在境外执行任务时表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证件。

第三条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公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和使用海员证。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员证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管理海员证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并公布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签发机关)具体负责海员证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签发第五条办理海员证可以直接向签发机关申请,也可以委托海员外派机构,经营国际航线或者特殊航线船舶的航运公司代为申请。

办理渔业船员海员证应当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远洋渔业公司或者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的公司提出申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规范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渔业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作业安全,推动渔业经济的健康发展,近日,我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推动《办法》顺利实施,实现渔业船员新旧管理制度的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做好《办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渔业是高风险行业,渔业船员生产技术、安全意识和管理制度直接影响水上交通安全、渔业生产安全和水域环境。

根据我国渔船和渔业船员管理现状,我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办法》。

《办法》明确了渔业船员管理的基本制度,对渔业船员特别是船长的职责、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船员培训考试制度、培训机构的层级条件等做出规定,同时,《办法》整合了现行渔业船员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制度进行了较大调整,建立了一套新的职务等级划分标准和考试评估体系,减少了海洋渔业职务船员岗位和层级,特别是根据渔业船员管理实际,改革了渔业船员考试体系,强化了对实际操作能力的考试考核内容。

对加强渔业船员管理、保障渔船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的颁布实施,将对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渔业船员管理、提高管理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提出更高要求。

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办法》宣传贯彻工作,将贯彻实施《办法》作为当前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组织基层渔政渔港监督工作人员、渔业船员培训和服务机构、渔业公司和渔业生产经营者认真学习《办法》相关规定,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全面理解掌握其内容,确保《办法》确定的渔业船员管理制度得到贯彻落实。

二、严格把关,切实加强渔业船员考试管理各地要以学习贯彻《办法》为契机,严格落实渔业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和船员管理各项制度,加强对渔业船员持证、船东船长履职等情况的检查,全面掌握本辖区渔业船员总体状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切实提高船员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3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3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3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第三章船员职责第四章船员职业保障第五章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员证管理使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员证管理使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员证管理使用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牧渔业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82.11.19•【文号】[1982]农渔管字12号•【施行日期】1982.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中关于“渔业海员证核发”的行政审批项目已被: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19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19日)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员证管理使用规定(农牧渔业部[1982]农渔管字12号1982年11月19日)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员证(以下简称海员证)是我国渔业船舶船员在日本国港口登岸时必须持有的证件。

二、海员证只适用于中日渔业协定规定的日本国政府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船避难的港口,(严原港、博多港、玉之浦港、山川港)或临时指定的避难港口。

三、海员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统一印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统一签发。

四、海员证的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员证”字样。

内页用中、英两种文字印就,除姓名、籍贯英文栏用我国汉语拼音填写外,其他各项均用中、英两种文字填写。

五、凡申请签发海员证的船员,必须填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员证签发申请表”,一式两份,附最近二寸免冠照片二张。

经公司审查并送当地渔监部门审核后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签发。

(申请表由农牧渔业部统一印制)六、持证人登离船舶或变动职务,由船舶所有单位签注盖章。

在日本国发生上列情况时,由船长或政委代表船舶所有单位签注盖章。

七、海员证平时应由专人统一保管。

持证人登岸回船后应将海员证交船长或政委保管,回国后应立即将海员证交各主管部门统一保管。

八、持证人调岸工作,退职、退休或死亡,由船舶所属单位将海员证收回登记后,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注销。

九、海员证在国内遗失时,应立即向所属单位报告,经审核批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补发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本条例所称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第五条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渔业船舶管理考试试题A卷

渔业船舶管理考试试题A卷

考试科目:渔业船舶管理考试班级:考试时间:120分钟考试方式:闭卷满分:100分共5页班级:学号:姓名:()1.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是:A.安全第一、预防为主B.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C.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D.强安全生产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保障安全生产的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下述正确的是:A.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B.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对行业标准适时修订C.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D.以上都对()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的事项不包括:A.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B.防止职业危害C.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D.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______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A.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B.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C.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D.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______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A.内水、滩涂、领海B.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C.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我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D.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以及我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6.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A.统一领导、统一管理B.统一领导、分级管理C.分级领导、分级管理D.分级管理、统一管理()7.国家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______的发展,并根据渔业资源的可捕捞量,安排内水和近海的捕捞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上交 通安 全 , 护水 域环境 , 保 制定本 条 例 。
第 二条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境 内 的船 员 注册 、 任职 、 训 、 培 职业 保 障 以及 提供
船员 服务 等活 动 , 用本条 例 。 适 第 三条 国务 院交通 主管部 门主 管全 国船员 管理 工作 。 国家 海事 管理 机构依 照本条 例负 责统一 实施 船员 管理 工作 。 负责 管理 中央管 辖水域 的海事 管 理机构 和 负责管 理其他水 域 的地方海 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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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区船 员适 任证 书 的船 员 , 依照本 条例 的规定 申请 船员 适任 证书 的 , 海事 管理机
构可 以免 除船员 培训 和考试 的相 应 内容 。具 体 办法 由国务 院交 通主管部 门另行 规定 。
第十 五条 以海 员身 份 出入 国境 和 在 国外 船 舶 上 从事 工 作 的 中国籍 船 员 , 应 当 向国家海事 管理 机构 指定 的海事 管理机 构 申请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海员证 。
挥船舶 的 人员 。
本 条 例所称 高级 船员 , 是指依 照本 条例 的规定 取得 相应任 职资格 的大 副 、 二
副 、 副 、 机长 、 三 轮 大管 轮 、 管轮 、 二 三管 轮 、 信人 员 以及 其他在 船舶上 任 职的 高 通
级技术 或 者管理人 员 。
本 条 例所称 普通 船员 , 是指除 船长 、 高级 船员 外 的其他船 员 。
( ) 一 已经取 得船 员服 务簿 ; ( ) 二 符合船 员 任职 岗位健 康要求 ; ( ) - 经过相 应 的船员 适任 培训 、 特殊培训 ; ( 具备相 应 的船 员任职 资历 , 四) 并且任职表 现 和安全记 录 良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渔业船员管理,提高渔业船员的技术水平,保障渔业船舶和水上人员生命安全,维护渔业船员的合法权益,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和在外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中国籍船员的管理。

第三条(主管部门)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依照本办法负责组织实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员的考试、考核、发证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负责。

第二章渔业船员任职资格和培训第四条(基本制度)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凡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人员,都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接受渔业船员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

渔业船员包括渔业普通船员和渔业职务船员。

渔业职务船员包括驾驶人员、轮机人员、电机员、无线电人员,其中驾驶人员包括船长和驾驶员(大副、二副),轮机人员包括轮机长和轮机员(大管轮、二管轮)。

第五条(渔业船员资格)渔业船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不超过65周岁;(二)符合渔业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三)经过相应的渔业船员培训,并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渔业船员证书。

第六条(培训种类及其适用)渔业船员培训包括基本安全培训、职务船员适任培训和其他培训。

基本安全培训是指所有渔业船员按本办法的规定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基本培训,包括水上求生、船舶消防、简单急救、应急措施、防止水域污染、防止船上意外事故等内容。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海发[2013]442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海发[2013]442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海发〔2013〕442号)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各航运公司:为了保护海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海员的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相关国际条约,交通运输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3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海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海员的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相关国际条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籍国际航行海船上的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适用本办法。

军事船舶、公务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艇上的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的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授权具体负责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第四条船东应当提供保持海员健康的起居舱室环境。

第五条船东应当确保以下船舶设备、设施和建造要求持续符合船舶检验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取得船员舱室设备的证明文件:(一)房间和其他起居舱室空间的尺寸;(二)通风和供暖;(三)噪音和振动及其他环境因素;(四)卫生设施及更衣室;(五)照明;(六)餐厅;(七)医务室。

第六条船长或者经船长授权的海员应当每周对起居舱室进行检查,确保起居舱室保持健康、卫生和安全舒适的状况,并保存检查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27•【文号】农业部令第61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令(第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业经2006年3月16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1995年月2月1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同时废止。

部长杜青林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洋渔业船员技术水平,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生产作业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国籍海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和在外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中国籍船员取得《渔业船舶职务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考试、考核、签发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渔业船员考试、考核、发证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渔港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员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据本规定制定和修订考试大纲,并可根据渔业生产技术发展需要,适当增减考试、考核内容。

第二章职务船员配备标准与适任证书第五条500总吨以上渔业船舶应当配备船长、大副、二副、三副,200总吨至500总吨以下渔业船舶应当配备船长、大副、二副。

第六条主机总功率750千瓦以上渔业船舶应当配备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主机总功率250千瓦至750千瓦以下渔业船舶应当配备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

第七条发电机总功率500千瓦以上渔业船舶应当配备船舶电机员,可由轮机长兼任。

第八条无限航区的渔业船舶,应当配备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操作员,可由取得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操作员任职资格的驾驶人员兼任;有限航区的渔业船舶,应当配备无线电话务员,可由取得无线电话务员任职资格的驾驶人员兼任。

2023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讲解

2023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讲解1. 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渔业船员的管理,保障渔业船员的权益,提高渔业船员的素质和工作效率而制定的法规。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条款进行讲解。

2. 船员资格要求根据管理办法,渔业船员必须符合以下资格要求:- 年满18周岁;- 具备身体健康的体魄和适应在海上从事渔业工作的能力;- 具备良好的海洋安全意识和技能;- 受过必要的培训和考核,拥有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

3. 船员的权益与义务渔业船员在工作中享有以下权益:- 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 获得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设备;- 参加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获得必要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

同时,渔业船员也有一些必须履行的义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船长的指令;- 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维护船舶的正常运行;- 保护海洋资源,遵守渔业行业的规章制度;- 具备相应的急救和逃生技能,保护自己和其他船员的安全。

4. 劳动合同与劳动保护渔业船员与船东签订劳动合同,必须明确合同期限、劳动内容、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等事项。

同时,船东还应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确保船员的安全和工作环境的卫生。

5. 渔船管理和安全渔船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船上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并将安全设备使用方法告知船员,确保在意外情况下能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6. 船员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船员应定期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自身海洋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船员还可以通过参加进修培训和岗位轮换等方式,提升自己的职业发展机会和能力水平。

7. 违规行为处罚和争议解决管理办法对渔业船员的违规行为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对不同类型的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对于劳动争议,船员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解决机构进行申诉和调解。

8. 监督与管理渔业船员的管理和监督由相关部门进行,包括船员注册管理、渔船检查、劳动纠纷调解等。

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附件1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及渔业船员考试大纲,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和持有广东省签发证书的渔业船员的管理。

第三条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主管全省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广东省渔政总队(以下简称“省总队”)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渔业船员培训与考试实行相分离制度。

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培训工作,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实施考试发证工作。

第二章渔业船员任职和发证第四条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的等级、职级和渔业普通船员证书的任职及发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内陆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等级、职级分为:(一)驾驶人员证书一级证书:包括一级船长证书、一级船副证书,适用于船长24米以上设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二级证书:包括二级船长证书,适用于船长12米以上不足24米设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

(二)轮机人员证书一级证书:包括一级轮机长证书、一级管轮证书,适用于主机总功率250千瓦以上设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二级证书:包括二级轮机长证书,适用于主机总功率50千瓦以上不足250千瓦设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三)机驾长证书:适用于船舶长度不足12米或者主机总功率不足50千瓦设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以及无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

第五条各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考试发证机关)按照下列规定,负责渔业船员的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一)省总队负责全省渔业船员考试、考核和发证管理工作。

具体承担海洋渔业船舶一级驾驶人员、一级轮机人员、电机员、无线电操作员、远洋渔业职务船员的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

(二)各市渔政支队负责辖区内的渔业船员考试、考核和发证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司法业务文选》
【年(卷),期】2000(000)038
【摘要】<正> 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渔业行政执法船舶是指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的专用公务船、艇,以下【总页数】5页(P12-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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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安全使用管理规定(3篇)

渔船安全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渔船安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护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渔业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管辖水域内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

第三条渔船安全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四)企业主体,政府监管。

第二章渔船管理第四条渔船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依法取得渔业船舶检验、登记、捕捞许可等相关证件。

第五条渔船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定期对渔船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渔船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条渔船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渔船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包括:(一)渔船安全技术档案;(二)渔船安全技术检查记录;(三)渔船安全技术培训记录;(四)渔船安全技术事故报告制度。

第七条渔船所有人、经营人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渔船安全设备,包括:(一)救生设备: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筏、救生绳等;(二)消防设备: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泵等;(三)通讯设备:VHF无线电话、雷达、GPS定位系统等;(四)导航设备:罗盘、海图、航标等;(五)其他安全设备。

第八条渔船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定期对渔船安全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九条渔船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对船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条渔船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制定渔船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渔船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渔船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渔船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渔船安全应急机制,包括:(一)渔船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二)渔船安全事故救援预案;(三)渔船安全应急物资储备;(四)渔船安全应急演练。

第三章渔船作业第十三条渔船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渔业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渔船作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渔船作业标准,包括:(一)渔船作业区域;(二)渔船作业时间;(三)渔船作业方式;(四)渔船作业渔具。

渔业船舶管理规定(3篇)

渔业船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管理,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管辖水域内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包括渔船、渔工船、渔业辅助船等。

第三条渔业船舶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负责。

第四条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渔业船舶管理制度,提高渔业船舶安全水平。

第二章船舶登记与证书第五条渔业船舶必须依法登记,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证书。

第六条渔业船舶登记应当向所在地渔业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舶登记申请书;(二)渔业船舶所有权证明;(三)渔业船舶国籍证明;(四)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渔业船舶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批准登记的,颁发相应证书;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渔业船舶所有权转移、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在转移、变更、注销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船舶检验与维修第九条渔业船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接受船舶检验,确保船舶安全。

第十条渔业船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定期检验、临时检验和变更检验。

第十一条初次检验应当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以后每五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第十二条定期检验的内容包括船舶结构、设备、设施、性能、安全设备等方面。

第十三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负责,对检验合格的船舶颁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第十四条渔业船舶发生事故、损坏、改装等情况,应当及时进行临时检验或者变更检验。

第十五条渔业船舶维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后应当进行检验。

第四章船员管理第十六条渔业船舶船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渔业船员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远洋渔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远洋渔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远洋渔业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2.1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已经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20年2月10日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远洋渔业管理,维护国家和远洋渔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渔业资源,促进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远洋渔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公海和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捕捞以及与之配套的加工、补给和产品运输等渔业活动,但不包括到黄海、东海和南海从事的渔业活动。

第三条国家支持、促进远洋渔业可持续发展,建立规模合理、布局科学、装备优良、配套完善、管理规范、生产安全的现代化远洋渔业产业体系。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远洋渔业工作,负责全国远洋渔业的规划、组织和管理,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远洋渔业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远洋渔业的规划、组织和监督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远洋渔业相关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远洋渔业企业依法自愿成立远洋渔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对远洋渔业实行项目审批管理和企业资格认定制度,并依法对远洋渔业船舶和船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远洋渔业项目审批和企业资格认定通过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管理系统办理。

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等法定证照、权属证明,在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远洋渔业管理系统或者部门间核查能够查询到有效信息的,可以不再提供纸质材料。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20年下发)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20年下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 年第 2 号《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已经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20年2月10日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远洋渔业管理,维护国家和远洋渔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渔业资源,促进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远洋渔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公海和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捕捞以及与之配套的加工、补给和产品运输等渔业活动,但不包括到黄海、东海和南海从事的渔业活动。

第三条国家支持、促进远洋渔业可持续发展,建立规模合理、布局科学、装备优良、配套完善、管理规范、生产安全的现代化远洋渔业产业体系。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远洋渔业工作,负责全国远洋渔业的规划、组织和管理,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远洋渔业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远洋渔业的规划、组织和监督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远洋渔业相关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远洋渔业企业依法自愿成立远洋渔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对远洋渔业实行项目审批管理和企业资格认定制度,并依法对远洋渔业船舶和船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远洋渔业项目审批和企业资格认定通过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管理系统办理。

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等法定证照、权属证明,在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远洋渔业管理系统或者部门间核查能够查询到有效信息的,可以不再提供纸质材料。

第二章远洋渔业项目申请和审批第八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从事远洋渔业,申请开展远洋渔业项目:(一)在我国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包括海洋(远洋)捕捞;(二)拥有符合要求的适合从事远洋渔业的合法渔业船舶;(三)具有承担项目运营和意外风险的经济实力;(四)有熟知远洋渔业政策、相关法律规定、国外情况并具有3年以上远洋渔业生产及管理经验的专职经营管理人员;(五)申请前的3年内没有被农业农村部取消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记录,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申请前的3年内没有在被农业农村部取消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企业担任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记录。

渔业船员管理制度范本

渔业船员管理制度范本

渔业船员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船员管理,提高渔业船员素质,保障渔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

第三条渔业船员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渔业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规,保障渔业船舶的安全和生产秩序。

第二章渔业船员资格与培训第五条渔业船员分为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

职务船员包括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等,普通船员包括水手、电机员、无线电员等。

第六条渔业船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船员健康条件;(二)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四)通过渔业船员培训,取得相应的船员证书。

第七条渔业船员培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海上交通安全法规、渔业船舶操作技能、应急处理等。

第三章渔业船员招聘与辞退第八条渔业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招聘船员,公开招聘信息,选拔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

第九条渔业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与船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保险福利等事项。

第十条渔业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船员辞退制度,船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丧失船员资格;(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三)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从事船员工作;(四)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第四章渔业船员待遇与保障第十一条渔业船员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船员工资,保障船员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渔业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为船员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

第十三条渔业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为船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保障船员劳动安全。

第十四条渔业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船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船员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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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2014年9月15日星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5月4日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1994年8月18日公布的《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1998年3月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2006年3月2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同时废止。

部长韩长赋2014年5月2 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渔业船员任职和发证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中国籍船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第五条渔业船员分为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

职务船员是负责船舶管理的人员,包括以下五类:(一)驾驶人员,职级包括船长、船副、助理船副;(二)轮机人员,职级包括轮机长、管轮、助理管轮;(三)机驾长;(四)电机员;(五)无线电操作员。

职务船员证书分为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和内陆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具体等级职级划分见附件1。

普通船员是职务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

普通船员证书分为海洋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和内陆渔业普通船员证书。

第六条渔业船员培训包括基本安全培训、职务船员培训和其他培训。

基本安全培训是指渔业船员都应当接受的任职培训,包括水上求生、船舶消防、急救、应急措施、防止水域污染、渔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内容。

职务船员培训是指职务船员应当接受的任职培训,包括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专业技能和法律法规等内容。

其他培训是指远洋渔业专项培训和其他与渔业船舶安全和渔业生产相关的技术、技能、知识、法律法规等培训。

第七条申请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6周岁;(二)符合渔业船员健康标准(见附件2);(三)经过基本安全培训。

符合以上条件的,由申请者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考试或考核,对考试或考核合格的,自考试成绩或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渔业普通船员证书。

第八条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或下一级相应职务船员证书;(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船舶长度不足12米或者主机总功率不足50千瓦渔业船舶的职务船员,年龄资格上限可由发证机关根据申请者身体健康状况适当放宽;(三)符合任职岗位健康条件要求;(四)具备相应的任职资历条件(见附件3),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五)完成相应的职务船员培训,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驾驶和轮机人员,还应当接受远洋渔业专项培训。

符合以上条件的,由申请者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考试或考核,对考试或考核合格的,自考试成绩或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相应的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第九条航海、海洋渔业、轮机管理、机电、船舶通信等专业的院校毕业生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健康及任职资历条件的,可申请考核。

经考核合格,按以下规定分别发放相应的渔业职务船员证书:(一)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按其所学专业签发一级船副、一级管轮、电机员、无线电操作员证书;(二)高等院校专科(含高职)毕业生按其所学专业签发二级船副、二级管轮、电机员、无线电操作员证书;(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按其所学专业签发助理船副、助理管轮、电机员、无线电操作员证书。

内陆渔业船舶接收相应专业毕业生任职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条曾在军用船舶、交通运输船舶等非渔业船舶上任职的船员申请渔业船员证书,应当参加考核。

经考核合格,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换发相应的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或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渔业船舶一级驾驶人员、一级轮机人员、电机员、无线电操作员证书以及远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的,由省级以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试、考核、发证;其他渔业船员证书的考试、考核、发证权限由省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报农业部备案。

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员的考试、考核、发证工作由农业部负责。

第十二条渔业船员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操评估。

海洋渔业船员考试大纲由农业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内陆渔业船员考试大纲由省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公布。

渔业船员考核可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和考试大纲,选取适当科目和内容进行。

第十三条渔业船员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证书有效期满,持证人需要继续从事相应工作的,应当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换发证书。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职务知识技能更新情况组织考核,对考核合格的,换发相应渔业船员证书。

渔业船员证书期满5年后,持证人需要从事渔业船员工作的,应当重新申请原等级原职级证书。

第十四条有效期内的渔业船员证书损坏或丢失的,应当凭损坏的证书原件或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补发的渔业船员证书有效期应当与原证书有效期一致。

第十五条渔业船员证书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远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由农业部印制;其他渔业船员证书由省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印制。

第十六条禁止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

第三章渔业船员配员和职责第十七条海洋渔业船舶应当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附件4)。

内陆渔业船舶船员最低配员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报农业部备案。

持有高等级职级船员证书的船员可以担任低等级职级船员职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可以根据作业安全和管理的需要,增加职务船员的配员。

第十八条渔业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持证人不能履行职务的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船员,可以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向船籍港所在地省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临时担任上一职级职务:(一)持有下一职级相应证书;(二)申请之日前5年内,具有6个月以上不低于其船员证书所记载船舶、水域、职务的任职资历;(三)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拟担任上一级职务船员的任职情况签发特免证明。

特免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6个月,不得延期,不得连续申请。

渔业船舶抵达中国第一个港口后,特免证明自动失效。

失效的特免证明应当及时缴回签发机构。

一艘渔业船舶上同时持有特免证明的船员不得超过2人。

第十九条中国籍渔业船舶的船员应当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确需由外国籍公民担任的,应当持有所属国政府签发的相关身份证件,在我国依法取得就业许可,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渔业船员证书。

持有《1995年国际渔业船舶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缔约国签发的外国职务船员证书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承认签证。

承认签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被承认职务船员证书的有效期,当被承认职务船员证书失效时,相应的承认签证自动失效。

外国籍船员不得担任驾驶人员和无线电操作员,人数不得超过船员总数的30%。

第二十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为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并报船籍港所在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服务机构备案。

渔业船员变更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在出港前10个工作日内报船籍港所在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服务机构备案,并及时变更渔业船员基本信息档案。

第二十一条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遵守渔业生产作业及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程;(三)执行渔业船舶上的管理制度、值班规定;(四)服从船长及上级职务船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五)参加渔业船舶应急训练、演习,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六)及时报告发现的险情、事故或者影响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七)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八)不得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九)不得在生产航次中辞职或者擅自离职。

第二十二条渔业船员在船舶航行、作业、锚泊时应当按照规定值班。

值班船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熟悉并掌握船舶的航行与作业环境、航行与导航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船舶的操控性能、本船及邻近船舶使用的渔具特性,随时核查船舶的航向、船位、船速及作业状态;(二)按照有关的船舶避碰规则以及航行、作业环境要求保持值班瞭望,并及时采取预防船舶碰撞和污染的相应措施;(三)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四)在确保航行与作业安全的前提下交接班。

第二十三条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二)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保证渔业船舶的正常值班;(三)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秩序的管理,执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渔业资源养护和防治船舶污染等规定;(四)确保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渔业生产,正确合法使用渔具渔法,在船人员遵守相关资源养护法律法规,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并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五)在渔业船员证书内如实记载渔业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六)按规定申请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七)发生水上安全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涉外事件、公海登临和港口国检查时,应当立即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八)全力保障在船人员安全,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危及船上人员或财产安全时,应当组织船员尽力施救;(九)弃船时,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并尽力抢救渔捞日志、轮机日志、油类记录簿等文件和物品;(十)在不严重危及自身船舶和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尽力履行水上救助义务。

第二十四条船长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一)当渔业船舶不具备安全航行条件时,拒绝开航或者续航;(二)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下达的违法指令,或者可能危及船员、财产或船舶安全,以及造成渔业资源破坏和水域环境污染的指令,可以拒绝执行;(三)当渔业船舶遇险并严重危及船上人员的生命安全时,决定船上人员撤离渔业船舶;(四)在渔业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报经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同意后弃船,紧急情况除外;(五)责令不称职的船员离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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