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国家法,宪法,其他论文文档]论知识产权(一)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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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的论文(10篇)

关于知识产权的论文(10篇)

知识产权的论文关于知识产权的论文(10篇)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一定都接触过论文吧,通过论文写作可以提高我们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

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论文很难写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知识产权的论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知识产权的论文1[摘要]传统知识是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人们用智慧和生活实践中所创造出来的知识和经验的总和。

但是传统知识因为相传年代甚久,并且很多记载不明确,甚至追溯不到其源头,故不能确定其权利的主体。

便很难取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所以本论文以探讨我国的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研究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战略,为保护我国传统知识的利益以及民族的利益做贡献。

[关键词]传统知识;知识产权;民间技艺;恶意抢注一、传统知识概述1.传统知识的概念界定关于“传统知识”一词,虽然各国际组织和学者已经给出过相关的定义,可仍旧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得到广泛的认同。

但是有不少国际公约和国际机构,在狭义上使用传统知识这一概念,(1)即把传统知识界定为传统部族在千百年来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出来的知识,技术诀窍和经验的总和。

如《生物多样性公约》则是最早提出“传统知识,创新与实践”等这样一术语的。

当然,传统知识由于立足点不同,还存在多个角度、多个层面的界定。

目前各种界定都存在着将传统知识载体化的倾向。

以至于一提到传统知识,许多人感受到的是具有传统文化特征的产品或者是那些已经退出现实生活的古老知识,这种认识给确定传统知识的保护范围带来困难,无法满足为传统知识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

总之,(2)基于传统之上的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表演、发明、科学发现、设计、商标、和名称、符号,未透露的信息和所有其他一些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以传统为基础的由智力活动产生的一切创新和创造,都属于传统知识的范畴。

2.传统知识的特征(1)传统知识具有群体性:众所周知,传统知识是一群与自然紧密相连的人即传统部族世世代代创造的有着自己的经验的知识体系,是其实践与智慧的结晶。

论知识产权(一)

论知识产权(一)

论知识产权(一)【摘要】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创造的成果,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形式。

它的作用在于保护创新者的权益,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利用。

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几大类别。

保护方式主要包括立法、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

在经济发展中,知识产权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

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挑战,如知识产权侵权突出、跨国侵权难以解决等问题。

需要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传播和应用,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关键词】知识产权、定义、作用、分类、保护方式、经济发展、重要性、挑战、结论。

1. 引言1.1 引言: 论知识产权(一)知识产权在当今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不仅关乎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优势,也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文化传承。

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变得愈发重要。

本文将从知识产权的定义和作用、分类、保护方式、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以及面临的挑战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深入了解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如何更好地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知识产权是指对知识、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它不仅可以保护创新者的利益,也可以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应用,推动社会进步。

知识产权的分类主要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两大类,涵盖了各个领域的知识创新和创意保护。

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主要有登记制度、法律制裁、技术保护等多种形式,旨在确保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经济发展中,知识产权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可以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推动经济的持续增长。

知识产权的保护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如盗版、侵权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够完善等问题亟待解决。

知识产权作为当今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保护和运用对于促进创新、推动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只有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知识产权保护的论文

知识产权保护的论文

知识产权保护的论文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与措施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和创新过程中产生的心智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它涵盖了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

在当今全球化、信息化的社会中,知识和创新成为推动经济发展和国家竞争力的关键因素。

因此,保护知识产权不仅对个人和企业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一个国家发展的基础。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相关的措施。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1. 促进创新和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激励人们投入创新活动。

当知识产权受到保护时,创新者可以为他们的创造成果获得经济回报,这鼓励了更多的人投资于研发和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

2. 保护创造者权益知识产权保护确保了创造者享有其劳动成果的合法权益。

这鼓励了个人和企业创新的意愿,提高了他们进行创新的积极性。

3. 促进经济增长和竞争力知识产权是经济增长和国家竞争力的重要驱动力。

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使得知识和技术能够被有效地转化为商业价值,推动了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增加了经济效益。

4. 促进技术转移和合作知识产权保护为技术转移和合作提供了法律框架。

创新者通过许可和转让技术,实现技术发展和共享优势,促进了技术转移和经验共享。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1. 法律框架的建立与完善国家应建立健全的法律框架来保护知识产权。

这包括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明确侵权行为的界定,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

2. 执法力度的加强国家执法部门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提高侵权成本,提升违法者的风险意识。

3. 国际合作与交流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家之间应加强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跨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加入国际组织和签署国际协议,共同制定保护标准和规则,推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与发展。

4. 提高法律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通过教育和宣传活动,增加大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重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知识产权保护议论文

知识产权保护议论文

知识产权保护议论文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成为至关重要的议题。

知识产权如同智慧的结晶,是创造者们辛勤努力的成果,涵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多个领域。

它不仅关乎个人的创新动力和经济利益,更是对社会进步和文化繁荣的有力支撑。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激励创新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创造者们知道他们的成果能够得到法律的有力保障,能够获得应有的回报和尊重时,他们将更有动力投入到新的研发和创作中。

这种激励机制能够激发人们的创造力,推动科技的不断进步和文化的持续繁荣。

以科技领域为例,一项新的发明专利,如果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很可能会被他人轻易抄袭和模仿,这无疑会打击发明者的积极性,甚至可能导致他们放弃进一步的创新探索。

而有了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发明者能够放心地投入时间、精力和资金,去追求更高层次的技术突破,为社会带来更多的福祉。

从经济层面来看,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经济增长和提升竞争力的关键因素。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获取更高的利润。

以知名的科技公司为例,苹果、华为等,其核心技术和品牌都受到了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使得它们能够在全球范围内赢得消费者的青睐,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

相反,那些不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企业,往往只能依赖模仿和抄袭,难以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在市场的浪潮中容易被淘汰。

此外,知识产权的交易和许可也成为了现代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合法的知识产权转让,企业可以获取所需的技术和创意,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进一步推动经济的发展。

在文化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保护创作者的权益和促进文化多样性同样意义重大。

一部优秀的文学作品、一首动人的音乐、一部精彩的电影,都是创作者智慧和心血的结晶。

如果这些作品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创作者将能够获得应有的报酬,从而有条件继续创作更多优秀的作品。

同时,知识产权保护也鼓励了不同类型和风格的文化创作,丰富了人们的精神生活,促进了文化的多样性和交流。

知识产权保护议论文(精选19篇)

知识产权保护议论文(精选19篇)

知识产权保护议论文(精选19篇)知识产权保护议论文(精选19篇)知识产权保护议论文应该怎么写?尊重知识产权世界上,只要有了知识产权的存在,世界将得以公平公正;不少人,为了贪图利益,不惜地用一些不择手段的方法骗取金钱。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知识产权保护议论文(精选19篇),欢迎大家阅读。

知识产权保护议论文篇1当世界上诞生了《知识产权法》的那一刻起,世界上就有了更多的“公平公正”。

因为当今人类已逐步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

在知识经济时代,谁拥有了知识资源,谁就拥有了最宝贵的财富。

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保护知识资源的法律制度。

那“知识产权”到底是什么呢?其实,“知识产权”就是对智力劳动的果实依法合法的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惩罚和收益的权利。

再简单点说,就是使用法律的手段来占有知识资源。

在日常生活中,抄袭作文、制作和贩卖盗版光碟、仿造正版手机、窃取电脑游戏等,这些行为全都是侵犯了知识产权,都是不劳而获的行为。

每当我看见人们在购买盗版光碟时,真的很想去阻止他们,因为这也是用实际行动在维护知识产权嘛!问起人们为什么购买盗版光碟,他们的理由是:因为盗版光碟便宜呗!我甚至还听说为了使盗版光碟播放得更加舒畅,从而生产了一种“纠错碟机”。

知道这些事之后,我仔细想了,觉得真的很可笑!这样做不就是间接地、甚至是直接地纵容盗版商家继续去侵犯知识产权吗?那样,盗版光碟在“纠错碟机”的支持下就更加有市场了!那么,卖正版光碟的商家,岂不是被贩卖盗版光碟的商家抢走了应有利润?这是极其得不道德的,也是极其不公平的!其实社会上还有许多人,在未经他人允许之下,转载或窃取别人成果的现象十分之多呢!例如:我们班有的同学,因为懒惰,不想自己开动脑筋,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就完全照抄别人的文章,这种行为十分的可耻!在某次奥林匹克数学竞赛中,有位同学偷看了同桌的答案,窃取别人的劳动成果。

其实文章和答案都属于智力劳动成果啊!这两位同学的行为都侵犯了知识产权!真是既害人,又害己!为了创造更加美好的明天,我们每个公民都应该时刻牢记、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议论文篇2知识产权在我心如果说你有诚信,那么知识产权这死个字永远烙印在你的心底。

论知识产权(一) (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论知识产权(一) (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论知识产权(一)(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因此,笔者认为,在对知识产权本身和有关概念的研究中,应当注意:知识产权本身与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同的,知识产权的客体与其客体依存的载体也相互区别。

在把握知识产权的概念和其特点时不应将它们相混淆。

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是一种”信息”(注34),此种信息依附于一定的载体之上。

不断被复制的这些载体,在市场上价值的体现主要在于其所蕴含的信息。

此种信息主要来源于人类的智力创造性劳动,信息的属性是人类智力创造的一种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权益。

而知识产权则正是此种知识财产和精神财富在法律上的体现,知识财产和相关精神权益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

正像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阿帕德·鲍格胥博士在WIPO日内瓦总部大楼大厅圆顶的题词所说的,”人类的聪明才智是一切艺术成果和发明成果的源泉。

这些成果是人们美好生活的保证。

国家的职责就是要保证坚持不懈的保护艺术和发明。

” 在民法中,对独立于民事主体的客体保护制度渊远流长,从罗马法的客体制度到充分发展的大陆法系客体制度(注35),以及英美法系的财产制度(注36),其保护逐步扩大到知识财产的范围。

法国法学家将财产分为动产、不动产和知识财产(注37)。

在英国法理论中,知识产权属于”诉讼上”的财产。

还有一些西方学者也将其称为无形财产权(注38)。

我国学者对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则用过智力成果、无体财产、无形财产、知识产权、知识产品(注39)和智慧财产等。

这些观点都各有提出的理由和客观依据,但又常常使人并不满足。

在我国,到底如何概括知识产权的客体最为得当,也最能反映国际知识产权的发展潮流呢?笔者赞成这样的观点,智力成果的概念偏重于客体的精神属性,而知识产权则主要为一种财产权,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 我们译为”知识产权”,但其含义仅为财产,并不能得出全部知识产权都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有学者曾透彻地分析过此问题(注40)。

知识产权适用法律来保护(2篇)

知识产权适用法律来保护(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激发创新活力、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知识产权的概念、法律体系、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成果、商业标志、外观设计等享有的专有权利。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著作权:包括文字作品、音乐、美术、摄影、电影、戏剧、曲艺等。

2.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

3.商标权: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

4.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指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1.宪法:宪法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法律,规定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

2.专利法:规定了专利权的申请、授权、保护、实施等方面的内容。

3.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权的申请、注册、保护、使用等方面的内容。

4.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的权利、侵权行为等方面的内容。

5.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等方面的内容。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规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的权利、侵权行为等方面的内容。

四、知识产权适用法律1.著作权法律适用著作权法是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法律。

在著作权法律适用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确定著作权人: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人包括作者、作品的其他权利人以及法定继承人。

(2)确定作品类型:根据著作权法,作品类型包括文字作品、音乐、美术、摄影、电影、戏剧、曲艺等。

(3)确定侵权行为:根据著作权法,侵权行为包括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

知识产权法论文范文

知识产权法论文范文

知识产权法论文范文内容:随着全球化和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本文旨在探讨当前知识产权法领域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首先,数字时代的来临使得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更加复杂。

网络空间的无形性和跨国性使得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难以适应。

例如,版权作品的非法下载和分发问题日益严重,这不仅损害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也对整个创意产业造成了负面影响。

其次,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存在差异,这给跨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困难。

国际知识产权法律的协调和统一,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再次,技术创新对知识产权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例如,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的发展,对知识产权的创造、使用和保护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如何在保护创新的同时,确保技术的健康发展,是知识产权法需要考虑的问题。

针对上述挑战,本文提出以下应对策略:1. 加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通过立法和技术手段,提高网络版权作品的保护力度,打击非法下载和分发行为。

2. 推动国际知识产权法律的协调与统一。

通过国际合作,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为跨国企业提供更加稳定的法律环境。

3. 适应技术创新,更新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对新兴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以保护创新成果,促进技术发展。

4. 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和普及。

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培养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法在现代社会面临着诸多挑战,但通过采取有效的应对策略,可以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知识产权保护议论文

知识产权保护议论文

知识产权保护议论文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和信息的日益传播,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知识产权的保护涉及到创新、发明、设计和商标等领域,对于创造者和创新者而言具有重大意义。

然而,由于信息的便利性和传播的无边界性,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日益突出。

因此,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创新和创造是必要的。

创新作为一种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力量,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护。

只有当创新受到保护,创造者才会愿意投入时间、精力和资源来进行创新活动。

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创新者的成果可能会被侵权者轻易复制和使用,这不仅对创新者的努力和权益构成了损害,也会抑制整个社会创新环境的形成。

其次,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的产生和创新活动成果的应用使得经济增长成为可能。

只有当知识产权得到充分保护,创新者才会愿意将自己的创新成果转化为商品或服务,并带来经济效益。

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市场,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是吸引投资和技术转移的重要因素。

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区往往容易遭受技术依赖或剽窃,这将限制其经济发展的潜力。

此外,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对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由于市场的日益竞争和商品的多样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保证消费者购买到合法的、有质量保证的商品或服务。

当知识产权得到保护,消费者可以放心购买不会受到伪劣产品的侵害,这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提供了保障。

同时,知识产权保护也促进了产品和服务的不断创新和改进,提高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消费体验。

然而,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难。

首先,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信息传播的普及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信息的传播和内容的复制变得异常容易,这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巨大的困难。

同时,不同国家之间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和实施方式也存在着差异,这给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一定的难题。

其次,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各个环节的合作和监督。

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议论文

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议论文

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议论文【前言】本周的周练习题,把中学生创新作文大赛的题目简单改了一下,把要求写发言稿改为写议论文。

写议论文的难度比发言稿要大。

发言稿可以讲故事,讲个人感受,以情动人。

议论文却需要讲道理。

议论文的道理,还需要是一个“命题”。

央草尝试来讲讲“道理”。

(本文陆陆续续写了三天,有点啰里啰唆,还感觉没有把问题说透,文意也不是一气贯通。

你可以直接跳过,拉到文章末尾看参考立意。

)【作文题目】19.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作。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

各种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产品外观,都可受到知识产权保护。

2021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发布。

纲要指出,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对于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可能会觉得知识产权离自己很远,但其实在我们身边知识产权无处不在:5G通信技术有专利、新上映的电影有版权、名牌服装有商标、我们自己的参赛作品有著作权……这些,都是知识产权的体现。

而如果知识产权不受保护,我们喝饮料就可能是“雷碧”,吃的方便面就可能是“康帅博”,用的学习资料就可能是粗制滥造的盗版……请结合上述材料写一篇议论文,说说你的感受与思考。

要求:选好角度,确定立意,自拟标题;不要套作,不得抄袭;不得泄露个人信息;不少于800字。

【央草解读】央草最近解读作文,总是要在文章开头贴个标签:【央草解读】。

为啥?为了“保护知识产权”。

“蜻蜓语文”在公众号上发布原创课件,除了加水印,还会遮盖部分内容。

为啥?为了“保护知识产权”。

——这是自我保护。

你可能会问,微信用“原创”标识已经在保护原创作品了,个人的这种“保护”,没什么意义吧?答:有法律规定,有监管,有措施,不等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成功了。

[知识产权,立法,体例,其他论文文档]知识产权立法体例与民法典编纂民法论文(1)

[知识产权,立法,体例,其他论文文档]知识产权立法体例与民法典编纂民法论文(1)

知识产权立法体例与民法典编纂民法论文(1)[内容提要] 近代民法典的结构是在罗马法体系基础上的改造,知识产权立法与近代民法典未能发生历史的机缘;现代民法典编纂运动尝试接纳知识产权制度,但至今尚无成功的立法例。

当代知识产权法是一个综合性、开放式且最具创新活力的法律规范体系,不宜将其全部植入民法典。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宜在民法典中作原则规定,但同时保留民事特别法的体例。

[关键词]民法典编纂、知识产权立法、民事特别法目次一、失之交臂:近代民法典编纂与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二、并非范式:现代民法典体例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接纳三、民事特别法:当代知识产权立法的通行体例四、我国立法选择:民法典一般性规定与民事特别法专门规定结语关于知识产权制度与未来民法典之关系,一直是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不少民法学者主张在民法典的框架内,整合一个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财产权体系,其理由是:知识产权的保护手段基本是民事性质的,应将这一权利与其他财产权等同看待,并纳入民法典进行规范;国外已有民法典规定知识产权之立法例,我国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中,亦专节规定了各类知识产权,因此这一制度应成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

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本文试以范式民法典为参照系,从历史考察与现状分析相结合的角度,探讨知识产权立法体例与民法典编纂之关系,希冀为我国民法典体系的设计提供些许有益的思想资料。

一、失之交臂:近代民法典编纂与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知识产权制度是近代法制史上的新页,是科学技术与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一般认为,英国于1623年制定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即《垄断法规》),1709年制定第一部著作权法(《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之权利法》,即《安娜法令》),法国于1857年制定第一部商标法(即《关于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是为具有近代意义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开端。

随着资本主义制度在西方的确立,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自18、19世纪以来都先后开始了知识产权的立法活动。

论产权、产权法与财产法的体系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论产权、产权法与财产法的体系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论产权、产权法与财产法的体系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在我国,产权是一个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而流行起来的概念。

首先是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放权,然后是国有企业的改制,引发了关于产权问题的激烈争论。

实际上,无论是经济学界还是法学界,争论的都主要是企业法人产权。

关于产权概念的争论,尽管随着中央关于“现代企业制度是‘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企业制度”的结论的作出而告一段落,但基本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

其实,无论是从经济学的角度、还是从法学的角度,都应该在更广阔的背景下讨论这一概念----就事论事是不可能得出正确结论的。

只有弄清产权与所有权的关系、产权与物权和债的关系,并从财产法体系、以及经济与法律的统一性高度来讨论这一问题,才能作出科学的结论。

产权、产权法和财产法的体系是三个紧密联系的理论概念。

产权概念的科学界定,必然带来产权法的地位和体系问题以及财产法的体系的重构问题。

因此,本文将产权、产权法和财产法的体系这三个问题一起讨论,在界定产权概念的基础上,分析了产权和产权关系的本质,进而建立了产权法的体系、重构了财产法的体系。

一、现有理论的缺陷关于产权、产权法和财产法,现有理论存在着无法克服的缺陷。

产权理论的主要缺陷是,无法说明产权与物权和债的关系,从而无法进入民法领域、也就难以变成法律。

产权法理论的主要缺陷是,主要限于知识产权法理论,而知识产权法理论与民法的财产法理论缺乏必要的统一性。

财产法体系理论的主要缺陷是,物权法和债法内容交叉,缺乏逻辑上的严密性。

1.产权目前,关于产权的概念,我国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把产权等同于所有权。

二是认为产权区别于所有权,并认为产权比所有权更宽泛。

三是认为产权有别于所有权,但产权是所有权运动体系中的特定条件下的一组权利,包含在广义所有权范畴之中(为节省文字,此处不再重复其具体内容)。

上述第一种观点的缺陷在于,既不符合人们使用这一概念的实际情况,也无助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并且产权概念成了多余的概念、失去了存在的必要。

论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论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论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创新活动和知识创造的保护至关重要。

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技创新的加速推进,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变得日益重要。

本文将就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进行论述。

一、知识产权的意义和价值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科学、文化、艺术、经济和其他领域中创造、发明和创新的成果所享有的法律权益。

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知识产权的存在和保护,有助于促进科技创新、提高经济效益、鼓励创造性活动、保护知识产出者的权益等。

二、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技创新的加速推进,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日益重要。

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例如,我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保护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同时,我国还加入了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通过与国际社会的互动,我国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和改革。

三、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亮点我国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取得了一系列令人瞩目的成就。

首先,我国注重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依据和规范,建立了以宪法和法律为基础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障了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其次,我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施机制和手段。

我国建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并在一些地区设立了知识产权法庭,提高了对知识产权纠纷的司法审判效率和质量。

同时,我国还建立了知识产权案件快速审判机制,加快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速度。

此外,我国还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

我国加大了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假冒伪劣产品和盗版行为的查处和打击。

我国还逐步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责任制度,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

总的来说,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关于知识产权的议论文8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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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的议论文800字随着现在科技的日新月异,人们的生活质量越来越高。

原来温热硬重的土炕变成了如今温暖而舒适的床;老驴破车更换成了豪华轿车,电子计算机、触屏手机大大方便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这一切都与一个名称息息相关———“知识产权”,那么“知识产权”究竟是什么呢?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指智力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成果,并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享有的一种权利,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

可以说是有了知识产权才有了我们现在社会市场的秩序,其中,专利权可以保护一切申请专利保护的专利产品,免受他人为营利目的而剽窃或使用,俗称“抄袭”。

而类似这样的“剽窃”、“抄袭”却在我们身边处处上演。

2014年4月15日,琼瑶在《花非花雾非雾》官方微博发表给广电总局的公开信,举报于正《宫锁连城》多处剧情抄袭《梅花烙》。

2014年4月28日,琼瑶正式起诉于正侵权,同时对播出单位——湖南卫视一同追究责任。

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此案。

法院判决《宫锁连城》侵犯了《梅花烙》的改编权,于正被要求向琼瑶公开赔礼道歉,五家被告则共计赔偿500万。

无独有偶,同年,女作家席慕蓉著有诗集《在黑暗的河流上》,享有该诗集的著作权。

2002年,席慕蓉将该诗集的专有出版权授予海南的南海出版公司,期限五年。

可版权到期后,该出版公司持续出版该诗集,在包括武汉在内的全国大城市的书店及网店等主流渠道热销,侵权作品超过10万册。

去年年底,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席慕蓉的代理律师特诉至武汉的法院,将武汉的零售商连同出版社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万元,并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和《法制日报》上向原告公开发表致歉声明,消除影响。

通过这两个鲜活的事例,告诉我们“知识产权”就在我们身边,剽窃、抄袭他人的作品或者成果是一种可耻的行为。

我们面对“知识产权”,又该做些什么呢?1. 我们要在学习和生活中大力宣传“知识产权”,让同学们从小就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维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让这种意识在我们每个人的头脑中深深扎根,并在实际行动中加以落实;2. 我们在学校做实验,或者发明制作,包括日常的做作业、写作文,我们应该养成独立思考、认真钻研的习惯,这样,既锻炼了自己的思维能力,也能为自己辛勤付出得来的学习成果感到高兴,因为自己的学习成果其实就是一项小小的专利。

论知识产权(二)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论知识产权(二)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论知识产权(二)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关于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产生和发展有几种说法,突出代表是"二十年说"和"百年左右说"两种。

"二十年说"主要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和我国政府奉行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建立行政和司法保护两种机制的事实出发,认为现代的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于二十年间,"二十年前,中国在知识产权制度方面,几乎是一片空白"(注67)。

"百年左右说"主要从鸦片战争以来我国陆续出现近代工业,并与他国有了较多的接触,于1882年清光绪皇帝批准我国第一件"专利"和第一套专利"法规"起,直到国民政府颁布的专利等"法规",以及知识产权法律在海峡两岸间的发展,"仅是百年左右的历史而已" (注68)。

应当说,我国现代化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在改革开放的二十年间建立起来的,这是包括国际知识产权界在内的有目共睹的事实。

但说到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沿革、研究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源,不能不追溯到我国近现代史的百年左右的史册,甚至要研究常被人们忌讳提到国民政府和国民党在台湾政权知识产权制度。

知史可鉴今,今天改革开放和即将进入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的设立,或许可以从我国晚?逯恫;な谴佣匝笕松瘫耆ū;て鹗贾姓业揭凰克康墓旒!?nbsp; 反观中国专利发展史,早在两千多年以前,公元857-841年的西周厉王时代就有"谋欲专利之事",《国语》有"匹夫专利,尤谓之盗,王而行之,其归鲜矣"的记载(注69)。

1859年太平天国时期的领导者提出了专利制度的建议,甚至提出发明专利与小发明之分,保护期不同,"器小者赏五年,大者赏十年,益民多者年数加多"(注70)。

论知识产权(二)(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论知识产权(二)(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论知识产权(二)(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注释:注1 此文为蒋志培同志民商法学博士论文的一部分。

注2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

注3 参见GELLER 主编《国际版权的法律和实践》MATTHEW BENDER出版社,旧金山1996年版,瑞士篇(英文)。

转引自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第3页。

注4 吴汉东著《无形财产权的若干理论问题》,《法学研究》第19卷第4期第84页。

注5 参见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第3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第一版。

注6 同上。

注7 参见王谢春编著《知识产权侵害赔偿》第4-5页,《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年1月第一版。

注8 参见吴汉东《无形财产权的若干理论问题》,《法学研究》第19卷第4期第85页。

注9 转引自李国光等主编《知识产权诉讼》第4页,《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

注10 参见郑成思《20世纪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回顾》,《知识产权》1999年第5期第4页。

注11 参见郑成思《20世纪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回顾》,《知识产权》1999年第5期。

注12 王谢春编著《知识产权侵害赔偿》第4页,《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年1月第一版。

注13 郑成思著《再论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1997年1期第13页。

注14 见《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第229页-230页。

注15 见《关贸总协定中知识产权协议》第一部分第1条,郑成思翻译。

注16 郑成思著《再论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1997年第1期第15页。

注17 张平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7月第一版。

注18 见王谢春编著《知识产权侵害赔偿》第5页,此种定义虽引起有些学者的批评,但其定义有一定理由,故摘引于此。

注19 见吴汉东著《无形财产权的若干理论问题》,《法学研究》第19卷第4期第84页。

注20 同上第85页。

注21 见《现代汉语词典》第498页。

注22 见《牛津高级英汉双解词典》第2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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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一)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论知识产权的概念、历史发展及其法律保护的含义(注1) 蒋志培(注2) 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知识产权的称谓来源于18世纪的德国(注3),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的主要是著名比利时法学家皮卡弟,这一学说被广泛传播,得到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承认(注4)。

对我国来说,知识产权是个外来语,是对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的一种翻译。

对知识产权的概念或定义和其特点,我国学术界各种观点和争论颇多(注5)。

有的学者主张从知识产权的范围了解该概念(注6),有的学者认为应当用概括式给知识产权下定义(注7),还有的学者建议在民法学研究中建立大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无形财产权体系(注8)。

从国际上看,对规范知识产权领域立法、执法和一般民事行为影响重大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本身并未给知识产权下概括性的定义,它们只是规定列举了知识产权应当包括的范围和权利种类。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著的《知识产权法教程》则从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角度提出:知识产权是同情报有关的财产,这种情报能够同时包含在全世界任何地方无限数量复制件的有形物体中。

这种财产并不是指这些复制件,而是指这些复制件中所包含的情报(注9)。

但该教程无须经过条约成员的签字和投票,也因而不具有法律的拘束力。

对于条约和法律来说,在一般情况下只要规定了权利的具体范围和如何调整此种权利关系、保护此种权利的实现,也就完成了任务。

而此种任务的完成,并不意味着排除了应当在理论上在深入对其认识的基础上给予其合适的理论概括,包括赋予其准确的概念。

由于国际上有专门制定和操作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谈判和各种理论观点对我国影响颇深。

以至于学者评价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的几次”热” 与”冷”根源均来自国际双边谈判和国际公法领域(注10)。

又由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进入我国是近20年的事,我国虽然在知识产权理论教学研究的巨大成绩(注11),但应当承认我国现代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是正在建立和发展中,不能说成熟和完善,这不但因为我国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起步晚,还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

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注12)。

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领域,我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

概括地说,我国知识产权学术界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主要有三种观点:其一,范围说或列举说。

知识产权概念的范围说或列举式说,源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又被对世界经贸影响力更大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 TRIPS)的第一部分第一条所重复。

上述两个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划定的范围,是当今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通例,”迄今为止,多数国家的法理专著、法律,乃至国际条约,都是从划定范围出发,来明确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或给知识产权下定议的”(注13)。

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定义,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权利: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即版权或著作权。

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

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的发明有关的权利,即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非专利发明的权利)。

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

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

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

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

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注14)。

TRIPS协议第一部分第1条2规定本协议知识产权是指本协议第二部分第1至7节中所包括所有权利,即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权。

(注15)根据上述国际公约给知识产权下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发明、发现、作品、商标、商号、反不正当竞争等一切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这是各国真正专家们多年讨论的结果” 。

(注16) 其二,概括说。

我国不少学者采用以概括式的方法对知识产权进行定义。

如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知识产权法教程》所下定义为:”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如《知识产权法详论》(注17)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再如《知识产权侵害赔偿》中使用的知识产权概念,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享有的对其智力成果的权利和工商业活动中商业标记所有人对其商业标记的权利的总称,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注18)。

其三,无形财产体系说。

近几年来,有的学者认为以知识产权名义统领下的各项权利,并非都是来自知识领域,亦非都是基于智力成果而产生,知识产权的”知识”一词似乎是名不符实(注19)。

因此该学者建议,参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民法学研究中建立一个大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无形财产权体系,以包容一切基于非物质形态(包括知识经验形态、商业信誉形态、经营资格形态)所产生的权利。

该无形财产权包括创造性成果权、经营性标记权和经营性资信权等3类权利(注20)。

所谓概念(CONCEPT)的含义,是指在头脑里所形成的反映对象的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注21);对某事物内在、潜在和优先的看法、总体的观念(IDEA UNDERLYING SOMETHING,JENERAL N OTION)(注22)。

所谓定义,是指对于一种事物的本质特征或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所作的简要说明(注23);对词语等确切含义的表述(STATING THE EXACT MEANING (OF WORDS, ETC.))(注24)。

可见确切的概念、准确的定义,无论中外,始终是人们追求深入认识某一事物、准确把握该事物本质属性的明确表述。

这种表述不但存在,而且在人类认识世界的长河中必须作出,并且能够作得越来越完美。

从认识论的角度看,人们对某一事物内在本质的认识,是一个不断深化、认识-实践-再认识-再实践、螺旋式上升,不断反复无穷尽的过程;每一步认识的深化即使存在偏差或错误,都是向真理跨进了一步。

对知识产权概念和对该领域中其他理论问题的研究范围也要遵循这种世界观。

所谓范围说与概括说分别从被研究对象的一翼入手、深入,范围说着重在知识产权含概的范围上,让人们对知识产权都包括什麽权利一目了然;概括说不满足于对知识产权范围中权利”帐单” 的列举,试图把握和概括知识产权的本质,但有时又太牵强附会。

无形财产体系说看到了人们对知识产权概念认识的不满足,力图作出新的概括,解决人们的认识中、认识与实践中存在的矛盾,意义重大。

但以无形财产体系的新的概括代替已经约定俗成的知识产权,不但在国内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存在理解问题,而且在与国际交往中也会使国际同行产生某种程度的沟通困惑,还不如就说大家都懂的“INTELLECTUAL PROPER RIGHT” (知识产权)来得痛快。

如果进一步深入分析上述关于知识产权概念的三种主张,发现它们之间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它们虽有侧重点的不同,但很难就说它们那一种主张就是片面的。

那麽,能否在无形财产体系说的认识理论基础上,汲取范围说与概括说的有益侧重点,再提出对知识产权的一种新的定义,或者对以上叙述的定义进行更深入、新的理解呢?这是可能的。

在英美法系中,知识产权被解释为受到专利、版权和商标法等法律保护,与设想、设计、音乐创作、艺术成果和文学作品有关的权利。

每个法都赋予作者、艺术家、设计人等权利人以商业利用其成果的权利,都创设了一类无形财产(注25)。

当今世界比以往任何时候,美术、技术和组织等的智慧产品是人类最有价值的财产(注26)。

知识产权的”知识”可能成为自命不凡、炫耀的概念,但它获得了最通行的传播;知识产权的”产权”确立了一个涉及鼓励、促进人类创造性的法律角色的主要政策(注27)。

知识产权法是关于保护、促进人类创造性而排除违法限制其成果传播的法律,它涉及人类智慧创造的全部:文学、可视艺术、音乐、戏剧、有用信息的编辑、计算机程序、生物工程、电子工程、技术、化学、产品设计、新植物种类、半导体布图设计、人类识别特征和贸易识别符号等(注28)。

在大陆法系中,除德国最早出现知识产权的概念外,承袭了德国民法大部分内容的日本,在范围上及用语上均有与德国相近的地方(注29)。

法国民法典虽然没有规定知识产权的概念,但它却是法国各种知识产权法的产生的依据,它还使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在转让等处置方面,以及在诉讼程序上进一步得到统一(注30)。

1992年法国颁布了《知识产权法典》,成为了大陆法系的一个突出典型。

先受德国后受日本民事立法影响较大的我国台湾知识产权学者认为,知识产权(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IP,或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简称IPR,我国台湾称为智慧财产权)指法律赋予财产权保护的心智创作品,有别于动产或不动产,一般认为是无体财产权。

但是只有少数情形能享有法律上财产权的保护。

法律上所保护者,由各国依照自己的国情及文明发展,予以界定(注31)。

知识产权用语内涵随着时代与使用者而有不同。

依照早期的欧陆用法,它针对著作物,很少用来指商标。

时出今日,此用语已获得国际承认,出现在多项国际协定,包括范围较观广,而且日益扩大的趋势(注32)。

可以看出,两大法系以至整个世界的知识产权界都是从本质属性和明确的范围两个方面界定知识产权和其概念。

我们还能看到,虽然技术发明、商品、文学艺术作品等知识产权所依存的实体自古就有,但知识产权则只是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在法律中作为一种财产权出现(注33),并且其涵盖的范围不断扩大。

因此,我们在分析当今各类被通称为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应当首先着力把握被知识产权所保护众多对象的本质,既注意保护对象的整体本质,又要注意每一类保护对象与它对象的本质差别;然后(或同时)掌握其整体和每类所保护的确切范围,并将其本质和范围两者结合起来,以从整体上把握和理解知识产权及其概念。

笔者曾遇到这样的案例:作者的一部普通书稿被印刷厂不慎丢失,作者以印刷厂侵犯其知识产权(著作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终审判决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知识产权(著作权),判决该作品视为发表,被告赔偿原告稿酬和精神损失共几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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