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科技创新与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遴选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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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房山区科技创新与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遴
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房山区优秀(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支持计划(试行)》(房人才发〔2014〕2号)要求,结合房山区科技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面向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对区内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优秀人才予以支持,选拔具备较强创新能力,引领房山区科技研发和产业科技创新,在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组织重大科技任务、推动产业发展和关键技术研发中业绩突出,能够代表全区一流创新水平的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第三条遴选工作坚持公开、公正、竞争的原则,注重创新精神与科研能力的结合、个人创新与团队建设的结合,择优支持。
第四条遴选平台设在区科委,负责科技创新与科技创业人才的初选工作,并按程序要求将初选名单上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房山区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是指符合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研发水平居行业前列,具有较强的科研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管理能力的优秀人才,并且在科技前沿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取得高水平创新性成果。具体条件如下:(一)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坚持科学精神,恪守科学道德,无学术不端行为。
(二)一般不超过50周岁,参评人员当年已与区内单位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工作合同,且合同期限覆盖该办法的执行期限,每年在单位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9个月。
(三)原则上应拥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或经有关部门证明对房山区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
(四)坚持在科研一线潜心应用研究,已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绩或科技创新成果,并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升级、区域合作发展及社会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为国内或国际某一技术领域或重点学科的带头人。近5年主持过区级及以上重大科研任务、重点工程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任务,有明确的研发目标和发展规划;科技创新平台、创新基地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2、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为国家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权或软件著作权的主要完成人,其技术成果在国内或国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能够进行产业化,能够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对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经济社会竞争力有推动作用。
3、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4、市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第六条房山区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是指掌握运用重大科技成果,并具有独创性商业模式,带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在房山区创办或领办企业的创业者或创业团队带头人。具体条件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一般不超过50周岁。
(二)所创办的企业在区内注册(工商注册、税务注册),依法经营,无不良记录,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纳税记录和高成长性。创办时间为5年以内的企业。上一年盈利且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500万元。
(三)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具备较强的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能力。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
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60%以上,并拥有一支由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业团队。
(四)企业拥有核心技术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开发的产品技术先进或服务模式创新,具有较强的市场潜力和竞争力,实现产业化,至少拥有1项国家发明专利、6项实用新型专利或6项软件著作权,其创业项目符合首都产业发展要求,推动就业、税收增长等方面贡献突出。
(五)获市级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负责人或企业主要创办人可优先推荐。同等条件下,已获得天使投资、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等市场化资金投入的企业,其创业者可优先被评为房山区创业领军人才。
第三章评选程序
第七条房山区科技创新与创业领军人才计划支持40名,每批择优支持4名左右。
第八条房山区科技创新与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由区科委设立遴选平台进行遴选。主要程序:
1、申报。申报人根据通知要求按时申报;申报人所在单位负责核实申报人材料。
2、审核。经乡镇、街道、区直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区科委进行初选。
3、评审。房山区科技创新与创业领军人才遴选采取专家评审、会议答辩、实地考察等综合评审方式进行。区科委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提出初选名单。
第九条初选名单按有关程序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公示。
第十条入选者将由区人才工作小组颁发“房山区优支计划入选人才”证书,并给予每人不高于10万元的特殊支持。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申报人只能申报房山区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中的一项,已获得该办法资助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二条在企事业单位中不再从事科研工作的领导干部,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能申报。
第十三条科技创新与创业领军人才申报人选或已入选人选,若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资格或称号,并追回获得的支持经费。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房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