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中介协会章程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章程》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第一条本团体的全称为:东营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dongying Real Estate Brokerage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DYREBIA。

第三章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东营地区具有合法资格的从事房地产经纪及其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机构或组织,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行业性的行业组织,是在东营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四章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研究房地产经纪服务的理论与实践,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加速房地产流通,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五章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东营市房管局和东营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章第五条本协会地址:东营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和宣传国家对房地产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沟通房地产供需双方的渠道,维护房地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房地产改革和发展理论、方针、政策的研究探讨,提出房地产经纪服务发展政策的建议,努力培育和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流通、繁荣与发展;
(三)制定和实施房地产经纪经纪服务工作发展的规划、逐步建立房地产经营、销售、物业等经纪行为,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在协会的组织下开展行业整体经营,扩大经营规模;
(四)收集传播国内外房地产业的政策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行业刊物,发行有关资料,开展咨询代理服务;
(五)组织房地产专业人员的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组织信息和经验交流以及学习考察活动,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页脚内容1
(六)发展同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有关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房地产经济、技术、学术及相关市场信息的合作与交流;
(七)承办政府及社会各届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开展有利于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八)依法维护协会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及经纪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具有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四)诚信自律,合法经营。

(五)其它:在本行业从事经营管理卓有建树的资深人员以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申请加入行业协会;非从事居间和代理业务,但与经纪相关行业的,可申请成为顾问单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牌。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页脚内容2
(三)优先获得协会的各项服务;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维护协会合法权益,执行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依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费:
(一)会费标准
协会单位会员会费按年度收取,具体标准如下:会员单位1000元/年,理事单位(居间公司2000元/年、代理公司3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居间公司3600元/年、代理公司5000元/年),副会长单位和顾问单位10000元/年,常务副会长单位15000元/年,会长单位20000元/年。

(二)缴费时间
协会实行年度会员制。

新加入的会员以入会时间截至当年十二月底,按月计算缴纳会费;第二年则统一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退会
(一)凡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会章程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除名的会员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牌。

(二)会员如果在一个会员年度内未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应交回会员证、牌。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页脚内容3
第十四条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数量为200-300个的,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人数不少于会员总数的二分之一;301-500个的不少于三分之一;501个以上的不少于四分之一。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二)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通过提案和建议;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每年须召开一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大会负责。

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数的1/3。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和奖惩;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页脚内容4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召开理事会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应完善会议记要。

第二十一条协会理事达50名以上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会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

会长采取等额竞选办法产生。

设常务理事会的,副会长以上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秘书长应由专职人员担任,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聘任。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在房地产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页脚内容5
(三)热心协会工作,具有相当的沟通、协调和组织能力;
(四)为人正直,胸襟广阔,处事公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五条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协会同时设立名誉会长若干名,由会长办公会推荐任命。

曾担任协会会长的,届满卸任后即自动聘为名誉会长。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设立常务副会长1名。

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
(二)协调各专委会开展工作;
(三)受会长委托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页脚内容6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设立监事一名;监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推荐1人。

监事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行政主管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页脚内容7
第三十五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六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
财务审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比赛等,应在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协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页脚内容8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东营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经纪人个人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作为本章程补充条例,具有同等约束效应。

页脚内容9。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