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的岗位设置与职能划分
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的岗位设置与职能划分农业农村部是我国负责农业和农村事务的重要部门,其工作人员的岗位设置和职能划分对于保障农业农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农业农村部的职能职责出发,对工作人员的岗位设置和职能划分进行探讨。
一、农业农村部的职能职责农业农村部承担着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国家农业农村工作的职责,其职能包括:1. 组织制定国家农业农村发展战略和规划,推动农业现代化、农村产业振兴和农民增收。
2. 负责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工作,提升农业生产力和农民素质。
3. 加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4. 组织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促进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农民土地权益保护。
5. 负责农业农村对外交流合作,引进外资和技术,促进农村开放发展。
二、工作人员的岗位设置农业农村部的工作人员岗位设置需要根据职能职责的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
根据工作内容的不同,可以设置如下岗位:1. 领导干部:主要负责农业农村部的全面工作领导和决策,包括部长、副部长等职务。
2. 政策研究与规划岗位:负责研究农业农村发展政策、战略和规划,为部门的工作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3. 科技创新与推广岗位:负责组织和协调农业科技创新项目,推广先进的农业技术和管理经验。
4. 生态环境保护岗位:负责监测农村生态环境状况,制定和推行环境保护政策,加强农业生态建设。
5. 农村土地管理岗位:负责规划和管理农村土地利用,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6. 国际合作与交流岗位:负责组织农业农村对外交流与合作,吸引外资和技术,促进农村开放发展。
以上只是基于职能职责的一些示例性岗位,实际的岗位设置还需要根据具体工作内容和部门的实际需要进行进一步细化。
三、工作人员的职能划分在农业农村部内,工作人员的职能将进一步细分,以便更好地完成具体任务。
例如,科技创新与推广岗位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农业科研人员、技术推广人员等;生态环境保护岗位可以划分为环境监测人员、环境政策制定人员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6号2008年7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农业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交给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将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交给省级饲料管理部门。
(四)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五)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六)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乡镇企业、农垦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组织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法律法规草案,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
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
农业公司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
种植部心 专员
种植部 总监
培训主 管
1
2
1 新媒体 主管
2 若干
负责园区采摘游客的接待工作
农业部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
2019.3.28
园艺部
物流仓储部
市场营销部
新媒体部
种植部
接待中心
农业培训中 心
安保
所属部门
岗位 总监 种植 主管
直属上 级
岗位 主要职责 人数
1 种植部 总监
种植主 管 2 若干
种植基地总负责,制定基地年度经营计划,完成生产和经 营目标,内部资源调配,日常生产管理,内部管控考核。 分管片区或品类生产技术指导,生产调度管理,病虫害防 治,采收控制,分管人员考核,基地设施维护,管理监控 执行,操作规程,生产原始记录。
种植劳作,执行规程。 制定农业培训吣年度培训课程培训计划并分解;组织并实 施农业学员集中培训),跟踪并进行效果评估;销售课程 及课程授课。 接待、后勤、学员后期资源对接 负责农业园区新媒体(微博、微信、头条)运营推广,日 常内容编辑、发布、维护、管理、互动,提高影响力和关 注度;负责新媒体活动话题的制定及执行,合理安排调整 运营策略;带动粉丝数量增长,深入了解互联网,掌握新 媒体新功能开发及与研究。 图文编辑、视频拍摄剪辑、粉丝互动
广东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doc
广东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粤府办[2000]55号发布日期:2000-4-27执行日期:2000-4-27生效日期:1900-1-1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四月二十七日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农业厅。
农业厅是主管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原乡镇企业管理局承担的乡镇企业安全生产的职能交给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划入的职能1、原农业办公室、农业厅、乡镇企业管理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贸易委员会承担的“菜篮子”工程和饲料工业的行政管理职能。
3、原电子机械工业厅承担的农业机械化行政管理职能。
4、原由民政厅承担的老区建设管理职能。
5、原由卫生厅承担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1、参与研究制定和调整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财政补贴等有关农村经济政策的职能,调整为研究提出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和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
2、不再参与农村集镇建设规划。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农业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植业、畜牧业、乡镇企业、农业机械化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订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订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研究提出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及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组织起草种植业、畜牧业、乡镇企业等法规、规章草案。
(三)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稳定和完善党在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和政策,指导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和集体资产管理,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管理农业劳动力和指导其合理转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农业农村部三定方案
负责农业国际合作与交流、农业对外合作项目实施等工作。
11.人事司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
12.财务司
负责部门预算、决算、审计等工作;承担农业财政资金管理、农业金融创新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农业农村部机关行政编制为XXX名。设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XX名。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
12.财务司
负责部门预算、决算、审计等工作;承担农业财政资金管理、农业金融创新等工作。
五、人员编制
农业农村部机关行政编制为XXX名。设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XX名。
六、实施与监督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农业农村部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各项职责的落实。同时,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国务院的领导和监督,确保本方案的顺利实施。
五、实施与监督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农业农村部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各项职责的落实。同时,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国务院的领导和监督,确保本方案的顺利实施。
农业农村部应定期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农村农业发展实际,适时调整本方案。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执行本方案,切实履行职责,为我国农村农业发展贡献力量。
负责农村农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负责农村农业发展政策研究;承担农村农业项目管理和评估等工作。
4.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司
负责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扶贫开发等工作。
5.农业生产指导司
负责农业生产指导、农业资源保护与利用、农业科技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28•【字号】粤府办〔2016〕31号•【施行日期】2016.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6〕3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28日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东省农业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资格认定。
2.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
3.兽药GMP检验验收初审。
4.因教学、科研需要在非疫区进行农业部或省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研究审批。
5.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划转的职责。
1.将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职责划入省农业厅。
2.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划转的其他职责。
(三)转移的职责。
1.《广东省拖拉机教练员证》核发。
2.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
3.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转移的其他职责。
(四)下放的职责。
1.进口兽药通关单开具。
2.受理向广东从化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
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
4.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
5.省际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6.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核发。
7.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
8.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原种、祖代种禽场和原种畜场)。
9.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职能配职、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职能配职、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4.06.28•【文号】国办发[1994]79号•【施行日期】1994.06.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4年6月28日国办发〔1994〕79号)《农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农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农业部。
农业部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把工作重点转到加强对农村经济的“引导、支持、保护、调控”上来,改革旧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方式,理顺农业系统的内、外部关系,实行政事、政企职责分开,转变职能,精兵简政,提高效率,促进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
一、职能转变农业部要从4个方面转变职能:从微观的直接管理,转向宏观的间接管理与调控;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转向主要依靠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调控市场指导农村经济发展;从单一的生产管理,转向对农业进行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的一体化管理与服务;从主要指导农牧渔业,转向对整个农村经济的综合管理。
为此,要逐步取消农牧渔业指令性生产计划和企业更新改造、留利分配等微观管理职能;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产品评优、成果评奖、咨询、培训、技术指导、科学普及等工作逐步转移给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逐步弱化对部属院校和事业费、预算外经费管理等工作;创造条件,采取不同形式,把不属于面向全国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下放到地方,并将企业的经营管理职能全部下放给企业。
同时,要强化政策法规、监督管理、市场信息、资源环境、质量标准、科教兴农、国际合作以及指导农村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等方面的职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1.05•【字号】粤府办[1995]8号•【施行日期】1995.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粤府办[1995]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五年一月五日广东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1994]11号),将原农业厅、乡镇企业管理局、畜牧局合并组建新的农业厅。
一、组建原则和指导思想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转变职能,理顺关系,提高效率。
农业厅要改革旧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方式,实行政事、政企分开,弱化和逐步取消微观管理职能,把产品评优、成果评奖、咨询、培训、技术指导、科学普及等工作逐步转移给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加强运用政策法规进行宏观调控,监督管理、指导种植业、畜牧业、乡镇企业生产健康发展等方面的职能,有效地建立起适应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管理体制。
二、主要职责农业厅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种植业、畜牧业、乡镇企业的职能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种植业、畜牧业、乡镇企业的方针、政策,参与研究制订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产业结构调整、重大经济、技术、产业政策和农民奔小康的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种植业、畜牧业、乡镇企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及重大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主管行业的结构布局调整。
(三)参与研究制订和调整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与财政补贴等有关农村经济的政策;参与综合运用经济调节手段调控市场,引导生产的工作。
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的岗位设置与职能划分
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的岗位设置与职能划分农业农村部是负责日常农业和农村事务的行政部门,其工作人员的岗位设置和职能划分对于保障农业发展、农村建设至关重要。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分析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的岗位设置与职能划分。
一、省级机构在省级机构中,农业农村部主要设置以下岗位:农业发展岗位:主要负责农业政策研究、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农业科技创新等工作。
这些岗位需要掌握丰富的农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农村建设岗位:主要负责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治理、农村社会事务管理等工作。
这些岗位需要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工程管理能力,能够有效推进农村发展。
农业资源保护岗位:主要负责农业土地资源管理、农业水资源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这些岗位需要具备专业的环境科学知识和资源管理能力,能够确保农业可持续发展。
农民服务岗位:主要负责农民培训、农技推广、农民求助服务等工作。
这些岗位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能够满足农民的需求并提供相关帮助。
二、市县机构在市县级机构中,农业农村部的岗位设置和职能划分相对简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农业生产管理岗位:负责农田管理、农作物种植指导、农业技术服务等工作。
这些岗位需要具备较强的农业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经验,能够指导农民科学种植、提高农业产量。
农村组织管理岗位:负责农村组织建设、村务管理、招商引资等工作。
这些岗位需要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市场拓展能力,能够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农民工作岗位:负责农民培训、农业合作社组建、农村金融服务等工作。
这些岗位需要具备较好的教育和培训能力,能够提高农民的素质和收入水平。
农业综合服务岗位:负责农村服务站建设、农产品流通、农业保险等工作。
这些岗位需要具备一定的市场分析和经济管理能力,能够提供全方位的农业服务。
总结: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的岗位设置和职能划分根据不同级别的机构和职责需求来确定。
从省级到市县级,岗位设置逐渐细化,职能划分逐渐清晰。
农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农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近年来,中国农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为了更好地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农业部对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进行了重新规划和调整。
本文将对农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进行论述和分析。
一、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分工1. 农业政策与发展局农业政策与发展局负责制定和完善农业政策,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其主要职能包括:调研农业政策需求,制定有效的政策措施,推动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2. 农业技术与装备局农业技术与装备局负责制定和实施农业技术创新和装备研发计划,推动农业科技的进步和装备的升级。
其主要职能包括:组织开展农业技术研究,推广现代农业技术和模式,加强农业装备的研发和生产,推动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升农业生产效益和农民收入水平。
3. 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局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局负责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其主要职能包括:推动农村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促进农村产城融合发展,推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加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缩小,促进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提升农民的就业创业能力和精神文化生活水平。
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农业部的职能配置需要,合理编制人员数量,并重点配置业务骨干和专家团队,以推进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1. 农业政策与发展局人员编制方案农业政策与发展局人员编制主要根据政策研究和决策需求确定,包括行政管理人员、研究员、分析师等。
鼓励引进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才,提高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2. 农业技术与装备局人员编制方案农业技术与装备局人员编制主要针对农业科技研究和装备开发需求确定,包括科研人员、工程师、技术人员等。
通过加强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提高农业技术研发水平和装备制造能力。
3. 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局人员编制方案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局人员编制主要根据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需要确定,包括行政管理人员、经济学家、社会工作者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30•【文号】厅字〔2018〕66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编制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7月30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是自然资源部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加挂国家公园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
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草案。
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
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
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25•【文号】国办发[1998]88号•【施行日期】1998.06.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5日国办发〔1998〕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农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农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农业部。
农业部是主管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将出入境口岸动植物检疫的职能,交给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将农机制造方面的政府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3.将草原野生动物保护的职能,交给国家林业局。
4.将村镇建设规划的职能,交给建设部。
5.将农村环境保护的职能,交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强化的职能。
1.加强农业产业政策研究,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
2.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研究拟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实施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
(三)转变的职能。
1.有关进出口工作的职能,调整为研究提出主要农产品、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的建议。
2.有关价格及信贷的职能,调整为研究提出的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关税调整、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
3.有关农业生产资料的职能,调整为预测并发布农业生产资料的年度和中长期供求情况和品种信息。
(四)交给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的工作。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农业局(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农业局(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1•【字号】许政办[2010]19号•【施行日期】2010.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农业局(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许政办[2010]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许昌市农业局(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许昌市农业局(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09〕37号),设立许昌市农业局(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职责。
(三)增加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四)将原市企业发展服务局承担的乡镇企业管理职责划给市农业局(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五)将市水利局承担的水产渔政职责划给市农业局(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六)将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扶贫开发办公室)承担的扶贫开发职责划给市农业局。
(七)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八)加强农产品和种子(种苗)、肥料、农药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九)加强对特色农业、生态农业、循环农业、有机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等现代农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十)加强推进农业产业化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关于农村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指导全市“三农”工作,贯彻执行全省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政策。
农业部“三定”方案已出台
农业部“三定”方案已出台
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农机化》
【年(卷),期】1998(000)004
【摘要】最近,农业部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三定”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出台。
作为国务院主管全国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农业部,在这次机构改革的“三定”方案在明确要进行调整的职能有四类13项。
即:划出的职能
【总页数】1页(P8-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1
【相关文献】
1.农业部农机化司新"三定"方案公布 [J], 李斯华
2.明确职能加强管理──农业部批复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三定”方案 [J], 刘景枢;刘素敏
3.国家石油和化工局“三定”方案已批准 [J],
4.市场监管总局“三定”方案正式出台 [J],
5.市场监管总局“三定”方案正式出台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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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河南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6(000)003
【摘要】河南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发〔1994〕16号),撤销省农牧厅,组建省农业厅。
按照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原则,结合我省农业工作的实...
【总页数】3页(P26-2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76.1
【相关文献】
1.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河南省监
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J], ;
2.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局职
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J], ;
3.河南省人民政府农村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J], ;
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河南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J], ;
5.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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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府办[2010]23号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府办〔2010〕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河源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五日河源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源市委、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河委发〔2009〕13号),设立河源市农业局,加挂中共河源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职责划给市财政局。
(三)将原中共河源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农业局。
(四)增加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的职责。
(五)加强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研究,加强对农业、农村和农民(以下简称“三农”)工作的综合协调。
(六)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加强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有关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体制改革。
(二)拟订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有关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全文)
遴选公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全文)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是自然资源部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加挂国家公园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
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草案。
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
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
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
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国森林采伐限额。
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国家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
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
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
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拟订相关国家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二 、主 要 职 责
山东 省人 民政 府公 报Βιβλιοθήκη 2 0 1 7年第 4期
1 7 8
啜
( 一 )贯 彻 执 行 农 业 农 村 工 作 法 律 、
法规和方针 、政策 ,组织起 草有关地方性
牌。
公镰 叉镣
篮子工 程 ;培 育 、 保 护 和 发 展 农 产 品 品
山东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 印发 山东省农业厅 ( 山东 省扶贫 开发办公室 )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 和 人员编制规定 的通 知
鲁 政 办发 [ 2 0 1 7 ] 2号
各 市人 民政府 ,省政府各部 门 、各直属机构 ,各大企业 ,各 高等院校 :
按照省委 、省政府 推进 简政 放 权 、转 变政 府 职能 的部 署要 求 ,省 编 委对 省农 业厅
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 害防治和农业 植物防
疫 检疫 的有关工作 ;参 与拟订全 省政策性 农业保 险制度 ,负责组织实施政策性农业
业农村发展 的财政政 策和项 目建议 ;配合 省财政主管部 门组织实施农业综 合开发项
目。
保 险工作 。 ( 八 )负责 收集 、发 布农 业 和 农 村经 济信息 ,开展 相关农 业统计 工作 ,监测分 析农业 和农村 经济运行 ;负责农业信息体
许可事项 。 ( 三 )加 强的职责 。
政府组成部 门。
一
1 . 深化全省农 业领 域体制 机制 改革 ,
加强事 中事后监管 。
、
职 能 转 变
( 一)取 消、下放 的职 责。 取 消 、下放 已由国务 院、省政府公 布
取消 、下放 的行政 审批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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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4]79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4.06.28
【实施日期】1994.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国办发[1994]79号国务院办公厅1994年6月28日发布)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农业部。
农业部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把工作重点转到加强对农村经济的“引导、支持、保护、调控”上来,改革旧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方式,理顺农业系统的内、外部关系,实行政事、政企职责分开,转变职能,精兵简政,提高效率,促进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
一、职能转变农业部要从4个方面转变职能:从微观的直接管理,转向宏观的间接管理与调控;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转向主要依靠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调控市场指导农村经济发展;从单一的生产管理,转向对农业进行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
的一体化管理与服务;从主要指导农牧渔业,转向对整个农村经济的综合管理。
为此,要逐步取消农牧渔业指令性生产计划和企业更新改造、留利分配等微观管理职能;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产品评优、成果评奖、咨询、培训、技术指导、科学普及等工作逐步转移给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逐步弱化对部属院校和事业费、预算外经费管理等工作;创造条件,采取不同形式,把不属于面向全国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下放到地方,并将企业的经营管理职能全部下放给企业。
同时,要强化政策法规、监督管理、市场信息、资源环境、质量标准、科教兴农、国际合作以及指导农村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等方面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农业部是国务院主管农村经济和综合管理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乡镇企业、饲料工业及农业机械化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农村经济发展战略、方针,重大的经济政策、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组织有关农村经济及主管产业的法律、法规起草工作;研究制订农民奔小康的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制订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方案,包括农村的生产、流通、分配体制以及农业投入与劳动管理体制的改革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
(三)编制主管产业的发展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主管产业的结构布局调整、资源配置、产业间的综合平衡;根据审批权限,负责主管产业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指导、检查、监督农业区域开发工作;参与主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工作。
(四)参与研究制订和调整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政策,农村信贷政策,农村税收与财政补贴政策;参与综合运用经济调节手段调控市场,引导生产。
(五)指导农村经济组织的建设与发展;指导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双层经营体制的稳定与完善;宏观指导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承包合同管理,负责减轻
农民负担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全国农村内部各种经济利益关系等。
(六)研究制订全国“菜篮子工程”的规划、政策、改革方案和协调“菜篮子工程”的实施工作;研究农村市场的发展方向和指导措施;组织协调农、牧、渔产品加工与流通;研究提出农用生产资料的年度和中长期需求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分配计划内农用生产资料;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农村信息统计工作,指导主管产业信息系统建设。
(七)制订农业科技、教育、技术推广的方针和规划;组织重大科研课题的技术攻关和重大科研成果的鉴定、推广;指导和协调农业服务体系建设;归口管理部属农业院校和科研单位;指导中等农业专业教育和农民职业教育等工作;负责农业宣传工作。
(八)组织制订主管产品的技术标准,协同有关部门制订其他产品的技术标。